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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化解社会风险,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冯兴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1:12:24  浏览:85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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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化解社会风险,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冯兴吾 刘文辉
(宣城市公证处) (中共宣城市委党校)

摘要:介绍了有关社会风险的理论,分析了我国当前社会风险的特点,提出了我国防范社会风险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思路和新举措。
关键词:社会风险 构建 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论断,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布局由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的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这是我党第一次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问题,这不仅仅是量的变化更重要的是一次认识的升华,它是我党在人类历史发展经验基础上对几十年执政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认识的新发展。积极化解社会风险、确保社会稳定有序安全运行是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标志。
一.有关社会风险的理论
社会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经济因素、技术因素以及社会因素等方面的原因而可能引发的社会失序和社会动荡。上世纪80年代在经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社会差距越来越大,社会利益冲突越来越趋向激烈的背景下,一些学者开始关注“风险社会”问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德国的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他在《风险社会》首次系统地阐述了风险社会的思想,他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人类正生活在文明的火山口上。他认为“正像19世纪现代化消解了封建社会的结构并且产生了工业社会,今日之现代化正消解工业社会并且正在产生另一种现代性”,他指出“工业社会的中轴原理是分配财富,分配好处;而风险社会的中轴原理是分配坏处,分配危险”。
纵观有关社会风险理论,其主要观点是:首先,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日益复杂化,特加是全球化和信息化给人类的发展带来了无数的机会的同时也带来了无数的风险,也就是说社会的发展是利害两重化。其次,较之传统社会风险,现代社会风险范围是多方面的、传播是全球性的,它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扩散并传播到整个社会甚至是全球;它的涉及的范围是广泛的,既有政治风险也有生态环境风险和金融风险,甚至是恐怖袭击风险,因而它既是可能的,也是现实的,既是本土的,也是全球的。第三,造成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经济的畸形增长、技术的片面发展、社会结构的畸形化、贫富差距的扩大、政治体制的不合理等都可能是风险的形成原因。第四,社会风险在政治上是对现有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制度的一大挑战,它要求对现有的政府体制进行重新调整和整合。第五,社会风险有浅层和深层之分,社会结构方面的风险是属于深基础性的和深层性的。

二. 当前我国社会风险形成的原因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整个社会的利益结构和阶层结构都处于急剧的转型时期,这种利益结构和阶层结构的剧烈变革导致了社会阶层多样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特点。伴随着这种变化的同时是社会各阶层之间产生的大量的利益矛盾甚至是利益冲突,社会稳定受到威胁,整个社会的发展处于关键临界点,如近年我国由于征地、城市拆迁、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引发的上访、请愿、游行、罢工、冲击党政机关等群体性事件屡见不鲜并逐年增多,1993年至2003年月10年间群体性事件数量急剧上升,年均增长率17%,由1994年的1万起增加到2003年的6万起,同时群体事件的规模不断扩大;参与的人员趋于复杂,扩大到多行业、多系统、多地区;更为严重的是事件的组织化倾向趋于提高,行为方式趋于激烈,聚众阻塞交通的事件占总数的比例逐年上升,2003年达3100起;冲击党政机关事件逐年递增,2000年是2700起,2003年平均3900起;另据国家信访局统计,仅仅2003年严11月份,就接待来访5274批次/11926人次,比例2002年同期分别增加139.29%和227.10%;同时我国近年 刑事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抢劫、凶杀等案件上升,治安问题严重。这一切都表明我国已面临着严重的社会风险,而且这种风险是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引起的,是一种深层的风险。历史经验表明在这种社会发展的转型时期,引导的好国家可以进入黄金发展期,顺利实现国家现代化的目标;引导的不好将会引发政局不稳、社会失控、最终断送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并使整个国家长时期陷入动荡混乱中,也就是人们说的“拉美陷阱”。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化解社会风险,使我国顺利度过风险期,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发展目标。我国的社会转型是在短时间内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这种转型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研究这个时期的社会风险形成的原因,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我国当前的社会风险,找到化解社会风险的方法。
1.由于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我国转型期的社会呈现出社会风险不仅波及面广且多种风险并存的现象
弱势群体的出现是我国社会中一个是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时期都会有社会的弱势群体如老弱病残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但现阶段我国弱势群体的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弱势群体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老弱病残等丧失劳动能力的,而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群体工人阶层和农民阶层呈现出明显的弱势化趋势。中国的实际贫困人口据估算达到2.2亿,其中城市人口有3000万,农村和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共有近2亿,这其中的大部都是工人和农民。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民的收入曾有过大幅度的增长,但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后,农民的收入增长长期停滞不前,负担却逐年加重,原本缩小的城乡差距又逐渐扩大,据有关专家估算我国现阶段的城乡差距达到6:1,高居世界之首,已超出了改革开放前的城乡差距,相当部分的农民生活陷入窘迫之中。工人阶级中最具代表性的产业工人相当多的人在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下岗失业,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他们中相当一部分人生活艰难。不仅如此,工人和农民的基本权益也难以得到保护,据调查我国民营企业中80%以上的都有工作时间超时的情况,有的甚至每日工作达16小时,节假日加班也得不到应得的加班费。由于有的企业只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不管工人的死活,致使工人的劳动保护条件极差,使生产事故的数量和人员伤亡居高不下其中尤以煤炭企业为甚,甚至被人们视为“以血换煤”;同时我国的职业病的发病率近年呈大幅上的势头,2005年4月18日,在北京召开的“第10届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国际会议”上,卫生部的相关负责人指出:我国的职业病形势十分严峻,目前我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病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与此同时,工人和农民的社会政治地位也明显下降,逐步被边缘化。他们在各级权利机构的代表比例逐步减少,对于社会事务的参与程度逐步降低,在维护自己群体利益时的声音极其微弱,对社会的影响力越来越小。由于我国社会的主要群体呈现弱势化趋向,因此它使我国在转型期的社会风险呈现出波及面广且多种风险并存的现象。它严重削弱了党的执政基础,造成了社会各群体之间的隔阂、抵触和冲突。
2.我国在短时间内形成了巨大的贫富差距
上世纪80年代初中国的全国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是0.28,是当时世界上贫富差距较小的国家,但到1990年全国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达到0.343,2000年就已达到0.417,已超出国际公认的0.4的标准,据财政部科研所公布的数据表明2004年我国基尼系数已高达0.458。再从金融资产来看,据有关统计数据,按居民金融资产拥有量排序,拥有金融资产最多的20%的居民家庭占有居民全部金融资产的55.4%,而最少的20%的居民家庭仅拥有全部金融资产的1.5%,另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到2002年上半年,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10%的最低收入的家庭只占有1.4%,与此相对应的是在经济生活中富者极尽豪华奢侈,上亿的豪宅是照样有人购买,世界上豪华消费品在中国的销量甚至超过了发达国家,另一方面,部分困难群体连基本的生活、医疗和子女的教育费用都难以承担。这些都表明改革开放仅二十多年来我国的贫富差距幅度过大、过快,已在短时间内形成了巨大的贫富差距。适度的差距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过大的短时间内形成的巨大的贫富差距能够严重地影响社会经济和其他社会关系的和谐,出现贫富之间的对立和不满,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良性运行;并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使人们对现有社会各项政策缺乏认同感,这也是我国当今存在的改革阻力加大、动力不足、改革的主体缺失的现象 的重要原因。
3 我国精英阶层开始结盟,并已开始企图影响社会经济政策的制定
所谓精英阶层结盟是指掌握了大量政治资源和经济财富以及知识界的权威为了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充分利用自己的重要影响力极力排斥社会其他阶层的利益。国内外各国的教训表明如任由精英之间进行利益结盟,将会对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我国现阶段精英阶层已开始结盟并出现精英阶层企图垄断话语权,影响社会经济政策制定的苗头。每当我国的政治经济政策开始影响到他们中间部分人的利益时,另一部分人总会利用他们的影响力企图改变,如当中共中央决定加大反腐败的力度时就有人说“适当腐败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当中共中央强调在企业改制中要保护好工人利益就有人说经济的发展要不可避免的牺牲一代工人的利益;当大多数群众为高涨的房价苦不堪言,中央决定稳定房价让居者有其屋时,有人竟说房价不算高、穷人没必要买房;房价的下跌会导致我国经济的崩溃,竭力反对中央关于稳定房价的政策;一些经济学家利用各种机会为同自己有利益的行业进行不切实际的宣传更是路人皆知。这些都表明中国的精英阶层已开始结盟,他们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公平性,造成市场的畸形发展;他们把自己的获益建立在其他阶层的利益受损的基础这上,加深了社会的隔阂和矛盾,损害了社会各阶层利益互惠互利的局面。
4.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严重失调
我国自改革开放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增长,GDP已翻了几番,社会财富也有了巨大的增加,但是关系到普通群众基本需求的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医疗保障等民生问题的社会事业发展却严重落后于经济的增长,形成了有增长无发展的现象。社会保障是社会和谐的稳定器,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证,是社会文明公平的标志,是一个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但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存在保障面窄,保障水平低、资金缺口大的问题,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教育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平等,实现社会上下阶层流动的稳定器,是社会和谐的基石,是一切公平的起点,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教育改变命运”,但当前由于我国对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造成了我国教育资源的严重稀缺,而且原本就稀缺的教育资源更过度的向城市倾斜,在城市却过度向名校、重点学校倾斜,更有甚者有人将教育当成一个盈利的产业来办,违背了教育的基本功能,造成了我国当前教育极端不公平。农村因经济问题使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率出现反弹,失学日渐增多;我国的高等教育收费已超出了我国大多数居民的承受力,有学者指出我国当前每个大学生每年要花费10000元,而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年均纯收入分别为9422元和2936元,供养一个大学生需要一个城镇居民4—2年的纯收入,需要一个农民13—6年的纯收入,正因如此,部分已考上大学的青年因不堪经济重负而放弃了继续深造的机会,据统计近年大学特别是名牌大学中农村学生和城市困难家庭的学生是日趋减少,现在,城市人口拥有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的人数,分别是农村人口的3.5倍、16.5倍、55.5倍、281.55倍、323倍。教育的不公平已成为我国最大的不公平,以至于联合国主管教育权利事务的特别调查员来华考察,离开时,她抛下一句把所有闻者当场噎住的评价:“在保证教育权利方面,贵国连非洲的乌干达都不如!”我国对卫生事业的经费投入长期偏低,导致相当群众有病不敢看,出现了了“看病难”的现象,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相当严重。我国1998-2000年卫生保健的公共支出仅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2-1%,不仅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如印度是4.1,南非是5.5,伊朗是4.4;2003 年度,全国卫生总费用中,有56%是居民自负,27%是社会负担,政府投入仅占有17%,人们享受的医疗保障甚至低于计划经济时代。根据卫生部组织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有48.9%的群众有病不去就诊,有29.6%应住院而不住院,而且全国有80%的医疗服务资源集中在城市,占人口多数的农村缺医少药的情况仍较为严重,全国有44.8%的城镇人口和79.1%的农村人口没任何医疗保障。这一切都说明我国大多数群众缺乏基本的医疗保障。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的严重落后于经济增长的现实不仅让广大的群众没享受到经济增长的成果,加剧了群众基本民生问题的严重性,损害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而且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

三.化解社会风险的思路和举措
如何化解社会风险,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是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一个新课题,它是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和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无法化解社会风险,就无法实现社会和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就无从谈起。化解社会风险,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有新思路和新举措。
1.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发展是硬道理
科学发展观是我党在总结国内外关于发展问题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提出的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思想和指导方针,它是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重大发展,反映了我党在发展问题上认识的升华。“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只有坚持发展才能使生产力不断提高才能使社会物质财富不断增加,才能为化解社会风险提供物质保证,因为贫困是产生风险的温床,一个贫困的社会绝对不会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因而化解社会风险、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坚持不断提高生产力不断丰富社会的物质财富。但是一个少数人富裕大多数人贫困的社会绝不会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同样是一个充满社会风险的社会。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要统筹兼顾,实现社会经济、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消除不协调、不均衡、不平等的现象,以新的发展思路实现社会经济、人与自然的又快又好的发展。因此,化解我国当前社会风险,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必须要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加快发展;发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坚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 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改革观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以改革就是发展生产力、就是解放生产力,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为指导,极大地推进了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这一指导思想在当时经济相当落后、平均主义盛行、大锅饭严重的情况下,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使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综合国力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与此同时也产生并积累了一些问题和矛盾,形成一些社会风险。为了化解当前的社会风险,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的改革观。其基本内容是:首先,不论是发展生产力或是解放生产力都要坚持以人为本,其最终的目的都是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其次,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绝大多数的人民受益,要保证绝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第三要保证少部分利益受损的要得到足够的补偿
3. 坚持公平和效益并重,切实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是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会对生产力的发展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它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它会失去人民群众的支持,使社会陷入分裂和对抗中,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是否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同时也是一个政权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体现。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求我们必须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切实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只的这样才能体现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才能化解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才能稳定党的执政基础,保证党长期执政的合法性。因此我们一定要把切实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制定各项政策和开展各项工作指导原则,必须坚持效益和公平并重,不能为了公平而牺牲效益也能不为了效益而丧失公平,因为失去效益的公平不是真正的公平,丧失公平的效益最终会因社会风险的出现而使效益丧失。在我国已出现社会风险,公平成为社会的热点的情况下,党和政府要坚持公平效益并重的方针,必须在“访贤问能”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多的“访贫问苦”,要保证社会各个阶层都能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政府要运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各种手段保证社会各阶层公平发展的权利,要防止一个阶层的受益是建立在另一个阶层利益受损的现象发生;政府要实实现职能转变,加快建立“服务型”政府,为公众提供各种公平的社会服务,如教育、医疗服务,要防止政府的“错位”和“越位”,坚决杜绝政府与民争利;政府要积极扩大就业,保证工者有其岗,耕者有其田;要运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各种措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各种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理直气壮的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因为相对于资本劳动者总是弱者,弱者总是需要特别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公平,使广大人民安居乐业,才能化解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和谐。
4. 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利益结构和社会阶层结构正处于剧烈变革中,并且日益呈现出社会阶层多样化和利益主体多样化的特点,而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正是引起我国储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的重要原因。要防范社会风险,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适应社会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研究社会管理的规律性,根据新的社会现实,大力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包括利益协调机制、社会风险预警和监控机制以及危机处理机制在内的新型社会管理体制,要建立健全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新型的社会管理格局努力实现社会各阶层的良性互动、和谐相处。
建立和健全利益协调机制是完善社会管理体制的关键,一是要建立能够满足社会各阶层需要的利益表达机制,党和政府要提供让各个社会阶层都能表达各自利益需求的机制,要防止个别强势阶层垄断利益表达的话语权,要尽快建立民意调查制度、协商谈判制度等科学化的公众利益表达机制。二是要大力培育各种非政府组织,如各种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和民间维权组织,社会组织化程度的高低是是社会发展成熟的重要标志,非政府组织、企业和政府被视为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政府要支持非政府组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代表各自利益群体进行利益表达,要为他们的利益要求的表达提供制度保证。
5.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构成社会安全网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和谐的稳定器,是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的安全阀,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让人人具有安全感,可以实现社会公平,化解社会风险。经过10多年的努力,我国现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是其最为核心的部分。但是它也存在着保障面窄、保障水平低、保障资金不足等问题,目前还只有大约超过总人口10%的民众,能不同程度地享受到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为了化解社会风险,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是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我国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已经明显滞后于社会保障实践。建议国家加快推进《促进就业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等社会保障基本法律的立法进程,二是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国务院要出台明确的规定,对各级财政预算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提出比例要求,对从国有资产收益、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等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社会保障资金、对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提出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同时要积极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多方筹集社会保障资金。三是要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让更多的人在养老、失业、医疗、以及子女教育、住房等方面得到更好的保障,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绝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只有更新观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改革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切实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积极协调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社会各阶层共享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才能积极有效地区性化解社会风险,才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最终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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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宪生

二OO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掌握的依照本规定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监督实施。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是公开义务人,应当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政府规章和与社会公众相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产业导向目录;
5.本行政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各类城市规划。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安全的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以及处理情况;
2.与人口、自然资源、地理、经济发展等有关的基本情况以及环境质量情况;
3.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4.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5.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和分配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其建设情况;
4.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政府领导成员及政府主要职能部门领导变动情况;
2.政府机构职能调整情况;
3.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4.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5.公务员录用程序、结果;
6.政府信访、监察部门以及行政复议机构的办公地点和通迅方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未在第七条列明的其他政府信息,除非该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十条所列的内容。公开义务人应当依照申请向公开权利人公开。
第九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决策前实行预公开制度。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十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政府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其性质后,再予以保密或者公开。
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公开义务人对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其所建立的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开。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政府信息报送系统,公开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报送有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公开义务人对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了在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布外,还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征的以下1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通过政府公报、政府信息专刊或者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发布政府信息;
(二)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十五条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
公开义务人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公开义务人及时公开。已经公开的,公开义务人应当给予必要的查询指引。
第十六条 公开权利人根据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口头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的,公开义务人应当做好记录。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以便公开义务人查询和答复。
第十七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申请时向公开权利人即时送达受理回执,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制发公开决定书送达公开权利人。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公开义务人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者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将可以公开的部分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公开义务人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二十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公开义务人向其提供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公开义务人应当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等新方式,方便公开权利人向政府机关提交申请。
公开权利人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要求更改。受理的政府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与公开权利人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公开义务人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
第二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答复申请人的,应当说明理由;其中答复不予提供或者不予更改的,还应当说明救济途径。
第二十三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本部门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查询途径等内容。
有条件的公开义务人,可以逐步编制本机关属于依照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公开义务人应当适时更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开,以供查阅。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第二十五条 根据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需要,有条件的公开义务人应当设置公共查阅室或者公共查阅点,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以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进行检索、查询、复制。
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向社会公开,方便公开权利人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当会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公布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开义务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公开义务人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未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情况统计;
(四)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方案;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中有关公开内容、方式、程序和时限规定的;
(二)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提供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的;
(四)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隐匿或者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拒绝公开与其利益有密切关系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专利有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电力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专利有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3年11月26日,电力工业部

为了加强电力工业部专利管理,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电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国专利局《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系统的具体情况,部制定了《电力工业部专利管理办法(市)》和《电力工业部处理专利纠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电力工业部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工业部专利管理工作,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电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中国专利局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电力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业部专利管理工作由科技司归口负责,并设立专利管理处。专利管理处具有如下专利管理和专利执法的双重职能:
1.宣传普及专利知识,组织培训专利工作人员;
2.起草电力工业部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及有关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3.组织协调部系统的专利工作;组织建立和管理部系统的专利工作网、站,管理部属专利事务所;
4.管理部系统的许可证贸易和技术进出口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5.提出部重大专利技术的实施意见;
6.调处部系统的专利纠纷;
7.完成中国专利局要求的有关业务工作。
第三条 各级科技管理机构要做好以下专利管理工作:
1.组织本部门或本单位的专利宣传;
2.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的专利工作规划和计划;
3.组织协调本部门或本单位的专利工作;
4.组织协调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许可证贸易和技术进出口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5.协助上级科技管理机构调处本部门或本单位的专利纠纷;
6.完成上级科技管理机构布置的有关专利工作任务。
第四条 各电管局、直属省(自治区)电力局、各直属高校、科研单位、水规院、电规院、电力机械局、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及部归口管理单位的科技管理机构每年一月份向部科技司报送上年度专利工作情况和本年度专利工作计划,并将上年度本部门或本单位的专利申请、授权和实施情况明细登记后(格式见附表1、2、3)上报备案。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按地区成立电力专利工作网、站,作为各地区电力系统专利咨询服务和专利信息交流中心,各网、站业务由相应挂靠单位科技管理机构负责,同时接受部科技司的指导。
第六条 部设立若干专利事务所,专利事务所的主要职责是承担电力系统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专利代理、专利技术转让、专利咨询服务、专利文献服务,也可承担社会的专利服务工作。
第七条 专利事务所每年一月份向部科技司报送上年度专利工作情况和本年度专利工作计划。专利事务所代理申请的专利,其发明人或设计人属部系统或其发明内容可直接为电力系统服务的,专利事务所应将该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副本报部科技司备案。
第八条 各单位应支持职工的发明创造,对具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及时组织申请专利。个人所作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单位应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九条 申请专利可由申请人委托部属专利事务所或所在地专利事务所办理,也可由申请人直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
第十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时,应按行政隶属关系经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审核后,申请保密专利。
第十一条 在国内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需要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首先要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再报部科技司审查后,由申请人委托涉外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向国外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必须经部科技司批准。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的科技管理机构批准,同时报部科技司备案。
第十三条 对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本单位应积极组织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以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对非职务发明创造,具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人实施有困难的,经协商,所在单位有条件的要协助实施。单位协助个人实施专利,单位可从取得的经济效益中提取一定的费用。
第十四条 各电管局、直属省(自治区)电力局、各直属高校,科研单位、水规院、电规院、电力机械局、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和部归口管理单位,应将其本部门或本单位与被许可方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副本,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报科技司备案。
第十五条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其所在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电力工业部处理专利纠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调解和处理(以下简称调处)电力工业部专利纠纷,保护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国专利局《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科技司专利管理处(以下简称专利管理处)是调处部系统内专利纠纷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专利管理处调处专利纠纷,必须认真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着重调解,经调解无效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 调处专利纠纷时,由专利管理处人员组成调处小组承办,也可由专利管理处指定或商请系统内有关单位或人员组成调处小组承办,复杂的案件还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和其他人员协办。
第五条 专利纠纷调处的承办人员,聘请的技术专家及参加调处的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均称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专利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专利纠纷有利害关系;
3.与本专利纠纷当事人有可能影响本专利纠纷的公正处理的其它关系。
专利管理处负责人办案时的回避,由专利管理处人员集体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专利管理处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应由专利管理处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知当事人或办案人。
第六条 专利管理处调处下列专利纠纷:
1.专利侵仅纠纷;
2.有关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即临时保护期)实施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3.专利申请权纠纷;
4.专利权属纠纷;
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纠纷;
6.转让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合同的纠纷;
7.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的纠纷;
8.职务发明奖酬纠纷;
9.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的纠纷;
10.其它依法可以由专利管理处调处的专利纠纷。
第七条 部系统内的专利纠纷也可依法请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
经上述专利管理机关受理的专利纠纷调处请求、专利管理处不再受理。如果发现请求人隐瞒事实,造成专利管理处重复受理的,无论是否作出调处决定,均视为该请求自始即不存在,但调处过程中已发生的费用由请求人承担。
第八条 被请求人是部系统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其专利纠纷由行为发生地或被请求人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
第九条 调处专利纠纷的请求时效为:
1.属于侵权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2.属于专利申请权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计算;
3.属于专利权属纠纷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4.属于第六条第五款和第六款规定的纠纷的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5.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该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计算;
6.属于职务发明奖酬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发明人、设计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该得知之日起计算;
7.属于其它专利纠纷的时效参照上面款项一般不超过二年;
8.请求调处的专利纠纷超过时效期限,但有正当理由并有确凿证据的,专利管理处可酌情受理。
第十条 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3.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4.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曾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过调处。
第十一条 请求专利管理处调处专利纠纷,应递交专利纠纷调处请求书(以下简称请求书)。请求书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份数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供。请求书中应写明:请求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含邮政编码,以下同),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地址;被请求人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地址;请求事项、理由及事实依据;请求人所有的或持有的专利权的证明文件以及其它能够证明请求人有权提出请求的文件;其它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第十二条 专利管理处在收到请求书后,应在十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请求人。对于受理的,应视案件复杂程度通知请求人预交相应数额的案件处理费;对于不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请求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预交案件处理费,逾期不交的,视为自动撤回请求。
第十四条 专利管理处收到案件处理费后,十五日之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给被请求人。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寄发之日起十五日视为收到),应在一个月内(以邮戳为准)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专利管理处作出调处决定。
第十五条 专利纠纷调处承办人员在调处专利纠纷时,应认真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请求书、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需要时可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证据材料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实地提供材料,协助进行调查,需要时应出具证明。
对于应当保密的证据,专利管理处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专利纠纷调处承办人员如果办案不公正或当事人、证人提供与事实不符的伪证,一经发现,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专利管理处调处专利纠纷时如需当事人到达协调地点,应向当事人寄发书面通知。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寄发之日起十五日视为收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达时:属于请求人的,按其自动撤回请求处理,调处过程中已发生的案件处理费由请求人承担;属于被请求人的,按其缺席处理。
第十八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中应写明: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地址;专利纠纷的主要事实和应承担的责任;协议内容和案件处理费的承担。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调解小组人员签章,经专利管理处核准并加盖“电力工业部专利纠纷调处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调解不成的,应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中应写明: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地址,请求事项,理由及事实依据;处理所依据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决定;不服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处理决定书由调处小组人员签章,经专利管理处送部科技司核准并加盖“电力工业部专利纠纷调处专用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专利管理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该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该处理决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及专利管理处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需要进行著录事项变更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可凭生效的调解协议书或处理决定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到中国专利局进行著录事项变更。
第二十二条 专利管理处在调处专利纠纷中,发现需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的,应提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独犯刑律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请求专利管理处调处专利纠纷应交纳案件处理费,用于支付在纠纷调处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测试费、差旅费及证人误工补贴费等,均依据有关规定,按实际开支收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1
专利申请及实施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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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申请号 | | 申请日|
------------------------------------------------------------------
申请人 |
------------------------------------------------------------------
发明或设计人|
------------------------------------------------------------------
公开专利公报| | 申请 | | 公开|
总卷号 | | 公开号| | 日期|
------------------------------------------------------------------
专利代理机构|
------------------------------------------------------------------
简要
------------------------------------------------------------------
实施单位 |
------------------------------------------------------------------
许可金额(万元)| | 实施时间| 年 月
------------------------------------------------------------------
许可种类 |
------------------------------------------------------------------
实| 本 |新增产值(万元)
| |--------------------------------------------------
施| 年 |其中新增利税(万元)
| |--------------------------------------------------
效| 度 |其中创收外汇(万美元)
| |
益|--------------------------------------------------------------
| 累 |新增产值(万元)
| |--------------------------------------------------
| 计 |其中新增利税(万元)
| |--------------------------------------------------
| |其中创收外汇(万美元)
------------------------------------------------------------------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2
专利授权及实施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专利权人 |
------------------------------------------------------------------
专利号 | | 授权公告号| |专利证书号|
------------------------------------------------------------------
授权专利公报 | |授权日| |实施| 年 月
总卷号 | | | |时间|
------------------------------------------------------------------
实施单位 |
------------------------------------------------------------------
许可种类 |
------------------------------------------------------------------
许可金额(万元)|
------------------------------------------------------------------
实| 本 |新增产值(万元)
| |
施| 年 |其中新增利税(万元)
| |
效| 度 |其中创收外汇(万美元)
|--------------------------------------------------------------
益| |
| 累 | 新增产值(万元)
| |
| 计 | 其中新增利税(万元)
| |
| | 其中创收外汇(万美元)
------------------------------------------------------------------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3
涉外专利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申请人
------------------------------------------------------------------
专利权人
----------------------------------------------------------------
向国外申请的国家
------------------------------------------------------------------
向国外申请的申请日
------------------------------------------------------------------
优先权日
------------------------------------------------------------------
国外授权日
------------------------------------------------------------------
许可国家
------------------------------------------------------------------
许可种类
--------------------------------------------------------------------
许可金额(万美元)
--------------------------------------------------------------------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