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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疏失之探究/秦志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56:24  浏览:85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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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疏失之探究

郫县交通局 秦志旗

摘 要:本文着重探究《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中纵容违法的
举证制度、违法的记分制度、设置全民“违法陷阱”
等疏失,剖析其成因,并作出否定性评价


关键词:立法 交通 疏失 评价

中图分类号:DF34 文献标识码:B

Abstract: This article mainly probes into the oversights committed by the quoting system, which connives the violation of a law, the illegal marking system, and the installation of traps of illegal acts for the whole people, according to the legislation of the safety laws of road traffic. It attempts to analyse the cause of formation and try to appeal for the revision and perfection of the law.

Key words: legislation transportation oversight evaluate



没有哪部法律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道法》)的发布和施行那样引起如此广泛的争议。《道法》第七十六条更是前所未有地在全国各界掀起轩然大波,几乎引发一场全民的大讨论,这在中国法制史都是十分罕见的。究其原因,《道法》在引入“以人为本”、“保护弱者”、“行人优先通行权”、“生命权大于路权”等法治新观念和赔偿归责的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在整体上并未摒弃“以管为本”的过时理念,立法上存在着几个明显的疏失,以致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在执法、司法、守法诸方面引发了较大范围内的混乱。
本文着重探究《道法》立法中纵容违法的举证制度、违法的记分制度、设置全民“违法陷阱”等疏失,剖析其成因,并作出否定性评价。
一、对纵容违法的举证制度的评价
《道法》第七十六条在社会各界引起了极大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赔偿归责原则及其是否公平上。笔者更愿意探讨此条涉及的举证制度与纵容违法问题。
《道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按本条规定的举证制度,机动车驾驶人对对方负有两种举证义务:一种是对对方的过错、违法违规事实举证,这类证据还可以从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方面获取,相对比较客观,可称为“举证客观”;另一种是对对方过错或违法行为的“故意”举证,相当于对对方的主观方面举证,可称为“举证主观”。
按照法理学的理论,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孙国华主编《法理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9页)。对照《道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显然,在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责任的确定上,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违法过失”不承担责任,只有“违法故意”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驾驶人如欲免责,则不仅要对行为人的具体交通违法“行为”举证,更要对行为人的交通违法“故意”举证。
问题是,谁来举证、怎样举证行为人的“故意”?这种举证能否完成?
“故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内在的主观心理态度,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在这种心理态度不外化的情况下(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如此),本身无迹可循,几乎无法取证,也不能靠推理、推定来证明。换言之,“故意”实际上就是“自己主动承认”。在现实生活中,“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假设某交通事故确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但要靠“行为人”主动承认这种“故意”是不现实的。这样一来,依照《道法》,举证责任就主要落在机动车驾驶人身上,须由机动车驾驶人向与自己发生冲突的行为人取得“自己主动承认”的证明。由于利益的对立和承担违法法律后果的严重性,这对行为人无异于“与虎谋皮”,几乎就是无法完成的。
例如,2004年3月,来自江苏省阜宁县的孙为祥、江苏省泗洪县的刘彩萍、安徽省五河县的蔡树正等人讨论“如何快速致富”,蔡树正说:“撞汽车倒是一条发财的路子,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规定机动车撞到行人,驾驶员负全责”,并和徐辉组成“撞车小团体”。2004年11月10日,孙为祥闯红灯过斑马线朝一辆别克车撞去,车主李娟束手无策。警方带孙为祥至派出所调查,孙为祥“态度非常恶劣,威胁民警说:‘我被撞了,我是受害人,你们凭什么审查我?我要去法院告你们!’”警方调出了事故路口的监控录像,这才真相大白。(《检察风云》2005年第4期,载《文摘周报》2005年2月25日第16版)
实际上,这起案件并未完结。监控录像能提供的,只是孙为祥撞上了车的画面,只能证明是人撞车而不是车撞人,仅此而已。对于孙为祥是否存在撞车“故意”这一关键情节,却起不了任何作用。孙为祥等人的撞车“故意”(如何结伙、如何商量、如何安排行动等)是因为警方的介入(而警方主要是以监控录像为线索)而暴露,绝大多数交通事故却是没有这样的条件的。可以设想,上述这一切依靠驾驶员能办得到吗?须知,“人撞车”并不等于“故意”撞车,如果孙为祥真正领悟《道法》的“立法意图”,他可以说“我是撞了你的车,但我不是故意的(原因多样,诸如没注意、想问题心不在焉、没想到、没站稳、腿有毛病摔倒了、路面不平、路滑甚至心情不好等等等等,反正我不是故意撞车);而因为你不能证明我是故意的,所以按《道法》你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并坚持要司机或警方或路人举证其撞车“故意”而不是“自己主动承认”,这个案子如何结案还是未知之数,最大的可能还是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类似的案例不难找到。《成都日报》2005年4月14日B3版以《庭审焦点:是不是故意跳车》为题披露,“2004年8月22日7时10分,成都运兴公交公司川A37031公交大客车行至太升路南口处,乘车人陈家尚摔出车外,倒地受伤……法庭上,死者为啥会飞出车外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运兴公司认为,死者是自己掉下去的,是故意造成,而非公交车将其摔出车外。而原告则坚持认为,死者是被公交车摔出车外的,死者准备前往一个建筑工地打工。工地上有老乡在等他,‘他就坐在司机的后面,他是到工地打工,没有到站,不可能提前下车,更不会跳车!’双方虽然各执一词,但都提供不出证据,当时的乘客中可能会有目击者,但事情已过去几个月,当时的乘客都已分散,因此很难说清当时陈家尚为何会从车中一头栽下。这分歧交管部门也难断定谁是谁非,最后的认定是:此事故因不能认定当事双方的违法行为及过错,故不能认定当事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事故。最后,法院判决:公交公司为乘客摔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其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共计6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本案中,公交公司欲举证乘车人的跳车“故意”,不论其是否死亡,因无从取得乘车人的证实显然不可能成功;而原告的一句“不可能提前下车,更不会跳车!”虽然同样系推论且无旁证,但却“因不能认定当事双方的违法行为及过错”获得诉讼的胜利,这就表明,举证行为人的“故意”确是难事,极不现实,将使举证人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
(最能说明问题的,是《成都日报》2005年9月16日B3版《我市首次判处人撞车诈骗者有期徒刑》的报道:“胡颖,双桥路南三街人,今年42岁。据她交待,自去年7月开始,她就开始撞车诈骗。第一次诈骗,因为把握不好撞车的力量,在十二桥路撞击司机赵某的车时,脚轻微扭伤,但也因为装得像,赵某被敲诈了5800元。此后,她伙同陶某,连连撞车。撞车高峰时,有一个月竟发生了四起。撞车十次,共诈得14550元。”“审查中,该妇女的经历让民警大吃一惊:原来,这名妇女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居然连遭‘不幸’,被十辆车撞击,而且,‘奇迹’也连连降临到她身上,十次‘车祸’后,她竟完好无损。” “为惩戒猖獗的撞车诈骗行为,法院决定依法对其予以重惩,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强令其退回l0名驾驶员被骗的全部资金。”本案中,案犯是以“敲诈勒索罪”获刑,而根本没有触及案犯的撞车“故意”,且其“撞车诈骗”即“撞车故意”的败露,仅仅是因为“撞车十次”且登记在案。换言之,如果依据《道法》第七十六条,案犯获得十次乃至更多次数的“赔偿”都是完全合法的,车辆驾驶人只有自认倒霉的份。《道法》处理不了道路交通中是否“故意撞车”的问题,不能保护守法驾驶车辆的公民,反而客观上纵容了案犯的“十次撞车”并“敲诈勒索”得逞,难道还不发人深省吗?以《刑法》的“敲诈勒索罪”而不是以《道法》来处理本案,正好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道法》第七十六条的疏失和面对现实的无力和无奈。??2005年9月16日补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第一版,以下简称《释义》;该书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司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工作的同志”参加编写,旨在“帮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这部法律的立法背景、精神实质、具体内容和相关规定”,引自该书序第2页)举“行人利用机动车自杀”为例,认为可以“引用受害人自杀的故意主张免责”(第217页),未免过于理想化。在实际生活中,自杀者如果不是喊着口号、揣着遗书冲向机动车,死无对证之时,其“自杀故意”如何举证?
因此,举证“故意”,对机动车驾驶人来说过于苛刻、显失公平且无力完成(即法律上的举证不能)。这项义务即便是交给刑警,在缺乏必要条件的情况下,也未必能够完成。而这种无法举证的“故意”,却极有可能成为一些人逃避责任的避风港,成为实现法律公平的死角,也使《道法》中的相关规定形同虚设。在这种情形下,人们普遍担心的《道法》纵容违法就绝不是危言耸听了。
实施《道法》规定的的举证制度,将使机动车驾驶人在举证上将陷于非常尴尬的境地: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举证,但无用;对行为人的违法“故意”举证,但不能。这就实际上剥夺了他们的举证权利,也即剥夺了他们本来享有的法律保护的权利。与此相对应,由于《道法》对举证制度的设置极不合理,它可能导致以下后果:一是举证“故意”无法操作,举证制度形同虚设,将使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同时也使法律的权威和公平受到损害;二是一方面强调公民遵守《道法》,一方面又纵容行为人因违法“故意” 无法举证而违法并不受追究,使《道法》成为一部自相矛盾、纵容违法的法律。因此,《道法》中关于举证制度的规定应予修改,或者取消这项不切实际、无法执行、纵容违法的规定。
在举证“故意”失败的情况下,为了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特别是在当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迟迟未能出台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只能选择自证其“错”——拼命往自己身上揽责任。在法庭上,和其它案件审理中的唇枪舌剑争胜诉不同,交通事故案件审理却是机动车驾驶人全力以赴保败诉,这样下去,民事诉讼将走向何方?这难道是正常的法治精神吗?
著名的米兰达规则的精髓是: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道法》却驱使人们自证其“错”,这种导向无论如何不能说是体现了法律的本质。
二:对违法的“记分制度”的评价
《道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这项“记分制度”属于什么性质?从《道法》的结构看,它不属于处罚。因为《道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其中没有“记分制度”,而且“记分制度”是安排在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而不是第七章《法律责任》中,似乎与行政处罚毫无关联。但“记分制度”具有“罚”的本质属性却是毫无疑义的:
1、《道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这和第八十八条中“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有何本质区别?甚至可以说,“扣留”是比“暂扣”更严厉的行政处罚。
2、这项“记分制度”系从《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1999年1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5号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演变而来,《记分办法》第三条规定“对违反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驾驶员予以记分和考试;对模范遵守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驾驶员予以奖励”,第五章《奖励》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交通违章记分的机动车驾驶员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无记分则“奖”,有记分为“罚”,其逻辑对应关系十分明确;且《记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交通违章记分与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处罚或者追究其交通事故行政责任同步执行”,记分的“罚”的特征是显而易见、不容置疑的。
3、《释义》第104~109页肯定了《道法》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的法源关系和“奖”、“罚”性质,明确肯定记分制度是“专门设计的一项兼有警示、预防、教育和处罚功能的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持的制度”(《释义》第105页)。《释义》还进一步指出:“根据本条(注:即《道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累积记分制度不但是作为警示、惩戒交通违章机动车驾驶人的制度,同时也是鼓励机动车驾驶人严格、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一项鼓励制度”,“对于这方面的制度,还要通过国务院行政法规(即后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形式进一步进行加强,做到惩处和奖励并举,使得累积记分制度真正成为一项有效引导和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行为的重要制度”。《释义》评价记分制度使用了“处罚”、“惩戒”、“惩处”等用语,作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工作的同志”所言,不正是表露出所谓“立法意图”吗?
特别是,权威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审议结果的报告》(2003年10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指出:“根据公安部的意见,借鉴国外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一种有效的奖惩做法,总结我国在一些城市的试点经验,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也从“无累积记分”即“奖”反证了“有累积记分”即“惩(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已经直接将罚款和记分捆在一起。
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无记分“奖”有记分“罚”的逻辑对应关系同样十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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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暂行规定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暂行规定
1994年6月10日,国家开发银行

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合同管理,现就签订借款合同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政策法规局是国家开发银行经济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开发银行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和各种合同的统一文本,负责合同管理办法和合同条款的解释,负责经济合同有关问题的咨询及法律事务等工作。
二、本行一般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等工作由主管信贷局办理。各信贷局应建立相应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三、签订借款合同(包括协议书)一般应采用本行制定的借款合同统一文本。若主管信贷局认为统一文本不能充分表达双方的责权利及有关事项,可以在统一文本上增加补充条款,也可以另行起草。主管信贷局自行起草的合同文本和在统一合同文本上增加补充条款,应送政策法规局审查。
四、实行按借款金额大小由行长分级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办法。发放本行计划内安排的硬贷款的借款合同,贷款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信贷局局长签字;贷款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副行长签字,主管副行长认为有必要报请行长签字的重要合同,由行长签字;按本行计划安排发放软贷款的借款合同,由主管信贷局负责人联名写出审查意见,主管副行长审查同意后,在合同上签字,主管副行长认为有必要报请行长签字的合同,由行长签字。
主管信贷局在送签合同时,应填写“借款合同审批表”,一并送领导审批。
由行长授权签署合同的人,都要办理国家开发银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五、办公厅根据“借款合同审批表”上合同签署人的意见在合同上加盖签署人名章(签名亦可,签署人系信贷局局长的,由信贷局负责加盖名章)和行公章,其中3份(没有担保的2份)作为正本,加盖“正本”章,并加盖骑缝章;其余的作为副本,加盖“副本”章。
六、信贷局按规定填写合同号,并在办公厅设置的合同登记簿上登记。合同号由7位数组成,左起前两位数代表年度,第3位数代表信贷局,第4位数代表贷款种类,最后三位数代表合同序号,合同序号由各信贷局根据本局内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从001起排,依次排列,如9432001
94 3(交通局) 2(基建贷款) 001(合同第1号)
×× × × ×××
年度号 信贷局号 贷种号 合同序号
七、借款合同正本一式三份,我行、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七份,借款单位一份,代理行总行和经办行各一份,我行四份(承办局、资金局、财会局各执一份,备用一份)。
八、我行所执合同正本、借款合同审批表、担保函、借款申请书和有关附件及其他应归档的文件,一并送办公厅归档保存。借款方、担保方所执正本及代理总行和代理经办行所执副本由经办人分送。
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借款合同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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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项目名称| |
|------------|----------------------------------------------------|
|借款单位 | |贷款种类| |
|------------|----------------|--------|------------------------|
| | | 上 | |
|贷款金额 | |限 | |
| | | 下 | |
|------------|----------------|--------|------------------------|
|送审单位 | |送审时间| |
|------------------------------------------------------------------|
|承办局送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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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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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签署人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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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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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借款合同上的信贷局编号和贷款种类号
各局编号如下:
煤炭石油局 1 电力局 2
交通局 3 原材料局 4
机电轻纺局 5 农业局 6
林业森工局 7 技改局 8
国际金融局 9
贷款种类编号:
软贷款(内分股本贷款和特别贷款) 1
基本建设贷款 2
技术改造贷款 3
流动资金贷款 4
专项贷款 5
其他贷款(人民币) 6
外汇贷款 7


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科[2010]112号
 

  为全面提高我国工业产品质量信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我国工业产品竞争力,保证我国工业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我国工业产品质量信誉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工业跨越式发展,工业产品质量水平显著提高。一批市场信誉度高、品牌竞争力强的优质产品提高了市场占有率,较好地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并为我国工业产品迈向全球市场奠定了基础。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过程中,广大工业企业积极提高质量,拉动内需,稳定出口,为我国经济率先实现企稳回升做出了贡献。

  同时,我们必须看到,一些工业企业质量责任意识不强、质量信誉水平不高,部分工业产品标准水平偏低和实物质量不稳等问题依然存在,在国内和国际贸易涉及产品质量信誉的问题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是一些企业的质量责任主体意识淡薄,企业质量工作内生动力不足;二是工业产品品牌培育迟缓;三是质量信誉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薄弱;四是工业产品标准发展滞后,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存在一定差距;五是市场监管和出口商品质量水平有待加强;六是对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规划和协调不足,难于形成合力,突破性解决影响质量的重要问题。

  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解决好当前存在的问题,对我们巩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成果,进一步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稳定出口,保持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质量信誉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质量工作要“重在落实、重在持之以恒、重在严格管理”的要求,通过提高工业产品质量信誉,为我国工业调结构、上水平,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奠定坚实基础。

  增进沟通配合,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开展工作;综合发挥质量法规、规划统筹、政策引导、标准建设、技术改造、执法监督和行业自律等手段的作用,把我国工业产品质量信誉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以加强标准化工作为突破口,为我国工业产品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标准支撑,拉动内需、稳定出口;以稳定提高产品质量为基础,保护和提高“中国制造”的国际质量形象;以规范企业自我声明为手段,推动质量信誉建设,促进形成与经济大国地位相称的质量责任意识。
  针对当前我国产品质量信誉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各有关单位要从以下六个方面,明确任务、采取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从满足人民需求、增强我国产品竞争力和树立国际质量信誉形象的高度,提高对我国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到领导到位、职责落实、目标明确、措施得力,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要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质量责任观、增强企业履行质量责任的能力,让企业把质量主体责任意识融入到企业文化里,落实在经营活动中。要规范企业的自我声明,鼓励企业做出质量承诺,并通过加强监管工作,监督企业兑现承诺。

  (三)积极推动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质量诚信体系既要促进企业提高质量诚信水平,又要发挥对产品质量和信誉的社会监督作用。要通过加快质量诚信体系的建设,保护诚实守信的企业,制约和惩戒失信企业和行为。

  (四)加快自主品牌培育。品牌要以质量信誉为基础,质量信誉要通过品牌价值获得市场回报。要发挥技术改造、财政金融、品牌激励等方面政策的作用,推进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努力打造知名商标,推动培育自主品牌,为质量信誉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五)提高工业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督促和指导企业通过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在开发品种、提升质量、培育品牌和改善服务等方面实现进步,负责任地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

  (六)大力加强标准化工作。通过加快我国工业标准的制、修订,开展对标和达标;鼓励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增强我国在国际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开展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研究等工作,全面提升我国产品标准的总体水平。

  三、近期重点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在全面落实好2010年各项质量工作的基础上,把加强质量信誉建设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努力做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开展宣传和培训,增强企业质量责任意识

  当前要把提高产品质量信誉作为质量宣传的重点。“质量月”活动中举办“首届中国工业产品质量信誉论坛”等系列活动;工信部门、质检部门要会同行业协会、质量协会,大力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指导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增强企业履行质量责任的能力;海关、工商和质检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产品,特别是出口产品的海关查验、质量市场监测、质量监督抽查和检验监管,对逃避质量责任、损害质量信誉的企业和产品坚决依法查处;商务部门要对部分重点产品研究加强出口资质管理和出口企业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规范出口经营主体。

  (二)推动企业自主承诺质量责任,激发企业内生动力

  要规范企业自我声明的管理,既要引导企业通过自我声明承诺质量责任,又要对企业自我声明内容与实物质量的一致性加强监督和管理。有关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对重点工业产品的产品说明书、附加标识和标志等自我声明内容形成规范,规定必须明示的产品特性指标及适用标准,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加强涉及强制性标准特性的产品抽查和检测工作,对主观故意标称虚假特性的企业和产品坚决依法查处;商务部门要组织加强对销售场所的管理,禁止违反企业自我声明规范的产品上架销售和进行卖场宣传。

  (三)加强工业产品标准的对标和达标工作

  要重点对比我国工业标准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主要差异,并进行标准的专利和知识产权审查。要推动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提高采标率水平,稳定提升产品质量。

  工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对标工作,并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达标备案工作,做好企业标准的对标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对采标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加快我国工业领域标准的制修订速度,加大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力度,提高我国标准整体水平。

  (四)提高产品供应链质量保证水平

  工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组织开展专项技术攻关活动,解决影响供应链质量水平的瓶颈问题;要从产业聚集区入手,加强企业间的沟通交流,实现上下游产品标准对接,保证标准要求的协调性和一致性;指导企业提高对采购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并对重要供应商开展第二方审核;在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工作中,加大对采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支持力度。海关和质检部门要加强对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通关监管和检验监管,防止不合格产品非法入境;要加强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技术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

  (五)开展工业产品自主品牌建设

  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要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组织开展工业产品品牌宣传活动,提高优秀品牌的市场影响力。发展改革和工信部门要利用产业政策、扶持新产品政策、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等手段,推动提高工业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含量;商务部门及有关商协会,要协助有关企业加强自主品牌产品和优质产品的推广营销,提高自主品牌产品的市场价值;质检部门要利用标准、认证、检测等手段,促进自主品牌提高质量水平,加大打击制造假冒品牌的力度,加强我国在产品标准、认证、检测手段等领域的国际互认,改善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环境;工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以服装、家纺和家电行业为切入点,落实相关的指导意见,推进自主品牌建设。

  (六)加快质量诚信建设,培育质量信誉

  质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提高产品质量信誉的有关工作。要积极构建质量诚信体系,推动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要依据企业信用等级划分通则,开展质量诚信企业等级划分试点示范工作,促进提高企业质量诚信水平;要建立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发挥激励、预警、惩戒和淘汰的作用。工信部门要制定重点行业质量诚信体系标准,推动完善行业质量诚信体系;要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加大对质量诚信良好的企业的扶持力度,为诚信企业营造更有利的发展环境;。信、质检部门会同行业协会、质量协会,要组织开展对重点工业产品的市场评价和消费者(用户)评价工作,促进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高质量诚信水平;要落实十部委联合发布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抓好试点,以食品行业为突破口,推进社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七)加强应对工业产品质量失信事件的能力

  引导和监督企业加强管理,避免发生质量失信事件。一旦发生,对产品质量事件不隐瞒事实,不逃避责任,以诚信为基础,积极负责地解决问题、消除影响。工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要根据行业特点,对重点产品,特别是那些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进行严格管理,提出措施,降低出现质量危害的风险;各省、各地区工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依据各自责任,制定重点产品突发质量事件预案,对可能产生社会危害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并与有关部门建立应对突发质量事件的协调机制;要建立通报制度,对引发社会性影响的突发质量失信事件按系统即时上报,并提出建议。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各司其职,积极开展质量信誉建设工作。工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的产品质量信誉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质量信誉建设的工作方案,并加强实施过程中的检查指导,狠抓落实,务求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