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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企业工会主席角色/张喜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53:02  浏览:95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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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企业工会主席角色

——学习《工会工作条例》心得

张喜亮

学习和宣传《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过程中,笔者对工会主席的角色颇有些感想,愿与企业工会干部分享,敬请批评。

一、专职工会主席的设置权问题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第十三条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无论是“配备”还是“设立”,我们可以认定一点,工会主席的产生理所当然地是工会内部事务,自身完全可以决定其是否设立专职的主席。这里设定的二百职工,不仅仅是指会员,其中包括不是会员的职工,应包括那些所谓的“外来工、农民工”等等。

按照条例和工会章程规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所以,是否设置专职的工会主席则应当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自行决定,无需由其它机关、组织或部门决定。从工会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来推理,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人数多寡应当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企业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则无需与用人单位协商。

二、工会主席的产生、罢免和调动问题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条例的这个规定秉承了工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精神。就工会主席的产生问题,当初有一种意见即主张须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并且实行差额选举。最终条例还是规定: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但是,罢免工会主席则必须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条例和工会法均规定,调动工会主席的工作则必须征得两级工会的同意。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按照法律规范,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条例的这个规定完全符合工会法的精神,与工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字不差。

三、工会主席的提名和待遇问题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条例的中使用了“配备”一词往往被误解为工会主席是由企业党组织或上级工会任命的。实则不然。工会主席最终是由会员决定的。首先,工会主席的提名实际上是由三个方面的意见形成的共识:同级党组织、上级工会和会员。如果会员不同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提名,完全可以自行联名再提出其所信赖的会员作为工会主席的候选人。尽管条例和工会法都没有明确规定会员可以单独提名候选人,但是,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的本质属性及工会主席选举产生的程序,决定了会员拥有工会主席产生的最终决定权。会员理所当然有权提名其所信赖的会员作为自己组织的领袖。

工会主席的同级副职问题,也往往被理解为工会主席是副职级别的党政干部。其实,这也是一种误解。按照法律规定,工会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工会主席是工会的法定代表人。从法律的就看,工会主席与党委书记、企业负责人没有级别上的差异。条例所规定的,仅仅是在企业组织中工会主席所享受的“待遇”而已;不能将这种待遇问题理解为是职级差异;仅仅从职级来理解,那么,工会主席与党委书记、企业负责人应当是平等的职级。

学习贯彻条例,不能忽视会员对工会主席的提名权,贯彻条例不能矮化工会主席的地位;工会主席由会员选举产生,最终由会员决定。

四、企业工会主席的职权、保护、义务和责任追究

条例规定工会主席有下列职权:第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第二,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第三,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第四,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第五,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第七,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第八,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企业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企业工会主席最基本的角色就是:“主持工会日常工作”。工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工会主席必须以一种敬畏的心态高度尊重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重大问题必须提交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工会委员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由此可见,工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工会委员会”。这就要求工会主席必须自觉地遵循委员会的议事程序,通过委员会行使好职权;那种自以为是而忽视工会委员会的官僚作风,与工会的组织体制不符,应是违反条例和工会章程的错误行为。

条例规定了对工会主席保护的条款。秉承工会法的精神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职期满。”条例第五十六条还规定:“县以上地方工会设立保护工会干部专项经费,为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经费来源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它渠道多方筹集。建立上级工会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保护和帮助。”

条例散落地也规定了工会主席必须履行的义务。在规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权时,规定:“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换句话说,工会主席有义务心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会员及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监督、评议,这是工会主席必须履行的义务。条例还规定了工会主席接受培训的义务,第二十九条规定:“新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

条例还专门规定了工会主席的责任追究问题。这是条例较之工会法及工会章程更具有亮点的内容之一。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上级工会应建立对企业工会干部的考核、激励机制,“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上级工会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

结束语

学习贯彻条例工会主席必须认清角色,规范行为,依照程序行使职权,按照群众组织的体制特点做好工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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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有关外汇贷款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有关外汇贷款规定的通知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88)工银发字第51号《关于颁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银行(88)建总外字第29号《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外币存款和外汇贷款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执行。

关于颁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88)工银发字第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我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贷款暂行办法》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行要把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做好外汇贷款,促进利用外资和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增加出口创汇,加快四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二条 贷款的对象。经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能直接或间接创汇,并具备贷款条件和按期偿还外汇能力的国营、集体、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
第三条 贷款的使用范围:
一、引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设备、材料,扩大出口商品的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装潢。
二、进口国内短缺的原材料、辅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成品出口。
三、支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支持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对外承包工程,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发展业务中所需的外汇资金。
四、发展交通运输、旅游、文化、科技、卫生、公用等事业。

第三章 贷款的条件
第四条 使用外汇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贷款项目必须按程序上报,经过批准并纳入计划。
对于限额以上的项目,要由国家计、经委审批并纳入技术改造计划;限额以下的项目,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经委审批并纳入技术改造计划。
二、国内配套的设备等要落实。
利用外汇贷款进口国外设备的项目,国内配套设备、厂房、水电、燃料、动力、原辅材料、劳动力、技术力量和人民币资金等都要做出具体安排,并经有关主管部门综合平衡,逐项落实,以保证进口设备到货后,即可安装投产,形成生产能力。进口原、辅材料加工后出口的项目,国内加工单位要有足够的生产能力,产品在国际上要有销路。
三、使用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要好。
贷款项目要符合花钱少、收益大、创汇高、还款及时的要求。
四、还款确有保证。
借款单位必须有可靠的外汇来源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提出有依据的归还贷款本息的计划。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已开办外汇贷款业务的当地工商银行申请外汇贷款。

第四章 贷款的种类
第五条 技术改造贷款。用于企业引进国外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而发放的贷款。
第六条 出口押汇。借款单位须向银行提交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所签发的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并经银行审核认可后,出具质押书同意以全套货运单据作为抵押品。
第七条 打包放款。借款单位根据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在货物装运前,以出口商品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借款单位于货物装运出口,取得全套货运单据后,即向银行办理议付,并以所得价款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 信用担保贷款。借款单位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提供由资信可靠、有代偿外汇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企业及其他单位出具保证代为归还贷款本息的不可撤销的保函的一种贷款担保形式。借款单位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通知出具保函的单位代为清偿贷款本息。
第九条 低押担保贷款。借款单位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愿以其财产和权益作为抵押物的一种贷款担保形式。借款单位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补偿。
下列各项可以抵押:
一、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有价证券;
三、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
四、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
一、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福利设施;
三、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四、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财产;
五、已经抵押出去的财产部分;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借款单位须与银行签署抵押文件。抵押文件一般须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抵押物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足额保险。
银行认为必要时,借款单位应当提供信用加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贷款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抵押物现值的70%。
第十条 生产储备及营运贷款。借款单位在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及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所需的资金。
第十一条 临时贷款。借款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临时需要的资金。
第十二条 活存透支贷款。贷款单位由于临时发生难以预见的资金需要,要求在结算户中给予透支的资金。
活存透支贷款一般是对少数确实资信可靠的存款大户提供一种金额较小的临时透支的便利。

第五章 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从第一笔用汇日算起,到还清贷款本息止。根据不同种类的贷款确定其不同的贷款期限。
一、技术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五年,个别项目最长不超过七年。
二、出口押汇,期限以押汇日到估计收妥票款日来确定。
三、打包放款,期限以放款日到议付日来确定。
四、生产储备及营运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五、临时贷款,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六、活存透支贷款,期限不超过半个月。
七、信用担保贷款和抵押担保贷款,属于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按技术改造贷款期限执行;属于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按生产储备及营运贷款、临时贷款期限执行。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差别利率和加息、罚息制度。一般采用浮动利率,即按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及一年期四个档次进行上下浮动。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也可采用固定利率。
利息以所借币种支付。贷款期内,银行每季结息一次,结息期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如借款单位不能按期付息,银行即自行将到期利息转入本金,并计复息。
对展期贷款按相应期限的利率计息。

第六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使用
第十五条 贷款的申请。借款单位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要向银行提供:
一、外汇贷款申请书及外汇贷款申请表。
二、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对小型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以后,可以技术改造方案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批准立项的项目,还需提交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和总概算。
三、已经落实的各项投资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已经落实的国内配套计划和有关合同副本。
五、有关测算贷款项目经济效益的资料。
六、经有关部门同意的偿还外汇额度的计划。用出口收汇偿还贷款的要提供借款单位与外贸部门签订的工贸合同和还汇合同;用地方留成外汇或其它外汇还款的要提供有关部门同意承担外汇的承诺文件。
七、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的在贷款偿还期间保证年度用汇指标的证明文件。
八、归还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和具体的还款计划。
必要时应由财税部门确认综合还款或用项目新增利税还款的证明文件。
九、担保单位出具的、银行认可的担保函。担保单位必须有可由其独立支配的足额代偿外汇债务的外汇收入。
十、两家以上银行共同贷款项目,要提供由几家银行与借款单位共同签订的保证各方权益的还款协议书。
十一、银行认为需要的有关其它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的审批。银行根据贷款条件,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一、为了提高对贷款项目的审批质量,确保贷款安全,必须实行三级负责制:即信贷员把好调查关;处(科)长把好评估关;主管行长把好政策审批关。根据集体会审的意见决定是否批准。
二、100万美元以下的贷款项目要写出调查报告,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贷款项目要写出评估报告。
三、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贷款项目报总行审批,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自行确定其各级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贷款的使用。贷款批准后,银行要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单位必须按照指定的用途专款专用,未经银行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贷款用途和进口物资的品种、数量。发生挪用时,挪用部分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利息。
对使用贷款效果不好,到期不能还款的借款单位,在工作没有改进以前,不发放新的贷款。
银行对借款单位的每一笔用汇都要严格审核并帮助其用好贷款。

第七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八条 借款单位应按照借款合同确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
第十九条 借款单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可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办理展期手续。原则上只能展期一次。属固定资产贷款,展期不超过一年;属流动资金贷款,展期不超过三个月,但对活存透支贷款原则上不予展期。
第二十条 借款单位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时,银行又未准其展期,为维护权益,银行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20%的利息。
二、从借款单位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扣收。
三、通知担保单位履行担保责任。
四、依据法律规定有权以抵押物价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付贷款的本息及其它有关费用。

第八章 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
第二十二条 银行必须坚持贷款“三查”制度,做好贷款各个环节的管理。对贷款项目的管理,必须实行专人负责、定期报告制,处(科)长和主管行长对信贷员的报告,要认真审阅,针对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银行要与借款单位主管部门加强协作,帮助借款单位加强管理,及时掌握借款单位的项目实施和生产经营情况,促进借款单位用好贷款,以期提高经济效益,从而发挥银行信贷的促进、调节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四条 借款单位应按月向银行报送有关工程进度、贷款使用情况、财务、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贷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应有银行参加。
第二十六条 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贷款项目结清后,经办信贷员要逐项将项目评价分析和贷款工作总结进行综合,写出全面的贷款项目结清报告,向上级行报送。
第二十七条 银行应对贷款项目分别建立贷款档案,及时、完整地记录贷款事项,据以检查考核贷款的使用、收回和经济效益,并连同有关文件资料,固定专人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同时应定期按规定向上级行报送资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亦同。各分行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外币存款和外汇贷款办法的通知

(88)建总外字第29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建省筹备组)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成都市分行,南京市分行,厦门、珠海分行:
为适应我行外汇业务发展的需要,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存款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并征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现印发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开办外汇业务的分行,应主动与当地外汇管理局联系,取得支持,并认真学习、了解外汇管理方面的有关具体规定。同时,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在今年六月底前报总行备案。
二、各已开办外汇业务的分行,要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本着方便客户、为客户服务的原则,大力组织吸收外币存款,提高吸存能力。
三、办理外汇贷款。目前因资金有限却又缺乏经验,希望各行在执行中既要积极又要慎重。外汇贷款总额一般不宜超过可用外汇信贷资金总额(外汇存款加外汇资本金)的50%。外汇贷款应以短款、小额为主,对单个企业的贷款不宜过大,以避免贷款风险。各行办理的期限在一年以上贷款总额在一百万美元(或其它等值外币)以上的贷款,需将评估报告及合同副本报总行备案。
四、各行在执行以上两个办法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希望随时报告总行,以便总结经验,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存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设银行开办外币存款业务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已获准办理或代理外汇存款业务的分支行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币存款业务。
第三条 外币存款的货币种类主要为美元、英镑、西德马克、日元和港币五种。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办理,或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兑换成上述货币入帐。
第四条 外币存款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
第五条 外币存款分为定期和活期两种。
1.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款期限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两年四个档次。开户时由存款人填写外币存款凭条,约定存期,由银行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一次支取本息。
2.活期存款可随时存取。单位活期存款分为存折户和往来户两种,往来户可用支票,但必须保持一定的存款余额。个人活期存款只开立存折户。
第六条 外币存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同业情况挂牌公布。
1.定期存款按存入日所存定期档次的挂牌利率利息,中途如遇利率调整,仍以存入日的利率计给。定期存款到期未到银行支取,由银行转入活期存款,按定存到期日的活期利率计息;也可按事先约定,由银行按原存款期限转期续存,按续存日的利率计息。储户如因特殊需要要求提前支取,对提前支取的存款可按相应的定期档次分段计息,达不到最低档次的,改按支取日的活期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仍按存入日的原定利率计息。
2.活期存款每年十二月二十日结息一次,并入本金起息。中途如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未到结息日清户者,本息算至清户的前一天止。
3.应得利息按所存外币币种计付同种外币。

第二章 单 位 存 款
第七条 下列机构、企业和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立本存款帐户:
1.中国境内的国营和集体建筑企业、设计单位、建材供销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工商企业及其他城乡经济组织;
2.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学校等事业单位;
3.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侨资、外资、中外合资等,下同);
4.中国境外或港澳地区的中外企业、团体。
第八条 存款单位在本行开户时,需提供足以证明开户单位的有关证件,填具开户申请书,预留印鉴。
第九条 下列外币可存入本存款帐户:
1.中国的企、事业单位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保留的现汇;
2.外商投资企业所有的外汇;
3.由国外或港澳地区汇入、携入或寄入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不能立即付款的外汇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并收妥后方可入帐;
4.其他经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存入的外汇。
第十条 本存款可凭当地外汇管理局的批文汇往国内各地或境外,可办理同城转帐结算;可转存入在本行开立的同种或其他外币存款帐户。存款单位的出国人员因离境需要,凭当地外汇管理局的批文可支取外钞,并由经办行填发《外钞携带证》。
第十一条 本存款的存入、支取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存款银行对存款单位的存款负责保密。

第三章 个人储蓄存款
第十三条 个人外币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 外宾、华侨、港、澳、台胞,驻华使馆或代表机构的外籍人员,以及从事科研等工作的外籍人员,我国派驻国外和港澳地区从事学习、工作、进修、科研、讲学等人员以及按规定允许留存外汇的个人,持有外汇、外钞的国内居民以及收到国外、港澳地区汇款的个人,均可以个人名义开立个人外币储蓄存款帐户。不能立即付款的票据,需经本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入帐。
第十五条 个人外币储蓄存款分为外汇户和外钞户。外汇和外钞户一律采用记名方式,凭定期存款存单、活期存款存折支取。如储户要求凭印鉴支取,应在开户时预留印鉴。
第十六条 存款支取
1.本息可支取外币,也可支取等值人民币和侨汇券;
2.可汇出境外(按规定,经外汇管理局批准);
3.存款人及其直系亲属因离境需要,凭当地外汇管理局的批文或已签证的护照,由经办行填发《外钞携带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支取或汇出的货币种类,原则上应与所存外币种类相同,如存款人要求支取或汇出其他种类的货币,可按外汇买卖处理。
第十八条 存款户如遇存单、存折、支票或印鉴遗失,应持有关证明或原约定的凭证,立即向存款银行书面挂失,经存款银行查验认可后,可补发新存款凭证或更换印鉴。在声明挂失前,如存款已被冒领,应由客户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 存款户清户时,应将存折、存单、支票及有关凭证交回本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于公布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已获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分行制定,报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
为了适应我行开办外汇业务工作的需要,有效地运用本行筹集的外币存款,促进经济发展和出口创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贷 款 对 象
第一条 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由于生产建设和贸易等原因发生外汇资金短缺时,都可以申请本贷款。

第二章 贷款使用范围
第二条 短期外汇贷款使用范围包括:
1.国营建筑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为承包海外工程进行设备购置、劳务输出以及国内房地产开发等所需要的外汇流动资金;
2.建筑企业、工程承包公司承建的外资工程,在施工中需要的外汇周转资金;

3.建筑材料供销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4.企业进出口贸易外汇周转资金、打包放款、出口押汇,旅游设备、用具购置,活期外汇存款透支(核定额度贷款),票据贴现等所需资金;
5.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侨资、外资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下同)在生产、贸易中所需短期外汇周转资金;
6.现有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或设备所需的外汇资金;
7.其他经本行同意的短期外汇贷款。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三条 贷款期限,从第一笔用汇日算起到全部还清贷款本息日止,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特殊情况需报经总行批准。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和本行资金筹集成本及同业水平确定。贷款利息按固定利率按季计收。

第四章 贷款条件和申请
第五条 贷款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法人;
2.上级有权部门批准使用外汇的文件;
3.使用外汇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还款能力可靠,并能提供外汇管理局同意其用外汇收入归还贷款的文件;
4.项目贷款还必须具备:(一)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文件;(二)经本行审查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进口物资清单及合同副本;(四)国内配套设备和资金落实;(五)税务部门的有关意见;
5.资信可靠、有外汇偿付能力的担保单位提供担保,对风险较大的贷款,还应同时办理财产抵押(具体做法参照(87)建总办字第32号《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法(试行)》)。
第六条 借款单位申请外汇贷款应办理以下手续并提供有关资料:
1.向本行提出外汇借款申请书;
2.提供本办法第五条第1、2、3、4、5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
3.用出口商品创汇还款的,应提供外贸合同或协议等文件;
4.提供借款单位的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 以上文件经开户建设银行审核由借、贷及担保三方同意后,鉴订《外汇借款合同》,据以明确有关经济权责。

第五章 贷款使用和偿还
第八条 借款单位应按照《外汇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在本行开立贷款帐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订货手续。借款单位应将订货合同抄送开户建设银行,据以作为支用贷款的依据。
第九条 借款单位应在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度内,向开户建设银行提出年度分季、分月用款计划,并按批准的用款计划用款。借款单位不按计划用款,按未用或超用部分应按合同规定收取承担费。
第十条 实际贷款超过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度时,借款单位应向经办行申请新贷款。
第十一条 借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贷款项下的外汇财产保险。
第十二条 借款单位应及时向开户建设银行提供项目进度、贷款使用等情况,以及有关财务、统计报表,并接受开户行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贷款项目,开户建设银行应参与对外洽谈,在选择货币种类、支付方式及负债管理等方面,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三条 借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发生挪用时,对已挪用部分,应加收百分之五十的罚息。情节严重的,开户建设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单位应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用留成外汇或自有外汇或借款项目新增创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借款单位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在规定还款到期日十天前,向开户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给予展期。未经本行同意展期的贷款,逾期部分加收百分之二十的逾期利息。
第十六条 被确认无力偿还贷款的借款单位,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全部贷款利益,或按借款合同事先约定,由开户建设银行拍卖其抵押品清偿贷款本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于公布日起正式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已获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建设银行分行制订,报总行备案。
附:一、《外汇借款申请书》(参考样本)
二、《外汇借款合同》(参考样本)
外 汇 借 款 申 请 书 编号
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支)行
我单位因外汇资金短缺,谨向你行申请短期外汇贷款。
申请单位(公章)
----------------------------------------------------------------------------------------------
| 基 |企业性质|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 |自有流动| | 职工 | |
| | | | 原值 | | 净值 | | 资金 | | 人数 | |
| |----------------|------------------------|--------------------------------------|
| 本 |现有主要产品名称| 现有生产能力 | 上年实际完成情况 |
| |----------------|----------------------------------------------------------------|
| | | |产量|产值|利润|税金|出口|出口|出口|折旧|
| 情 | | | | | | |量 |值 |创汇| |
| | | |----|----|----|----------|----|----|----|
| | | | | | | | | | |
| 况 | | | | | | | | | |
|------|----------------------------------------------------------------------------------|
| | 申请贷款外币种类和金额 | 贷 款 期 限 | 配套人民币落实情况 |
| |----------------------------|----------------------------|----------------------|
| 申 | | | |
| 请 |----------------------------|----------------------------|----------------------|
| 贷 | 进口物资名称 |单位|数量| 金额 | 国内配套设备、 |单 位|数 量|金 额|
| 款 | | | | | 物资购置 | | | |
| 金 |----------------|----|----|--------|------------------|------|------|------|
| 额 | | | | | | | | |
| 和 | | | | | | | | |
| 用 | | | | | | | | |
| 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增产品名称 |新增产量 |新增产值 |新增利润|新增税金| 出口方式和收汇 |
| |--------------|----------|----------|--------|--------|----------------------|
| 贷 | |内销|外销|内销|外销| | |外贸|外贸|企业|合计|
| 款 | | | | | | | |经销|代销|自销| |
| 经 | |----|----|----|----| | |----|----|----|----|
| 济 | | | | | | | | | | | |
| 效 | | | | | | | | | | | |
| 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落 | 国内配套落实情况 | 偿还贷款资金来源 | 有权部门批准情况 | 担保单位名称 |
|实 国|--------------------|--------------------|--------------------|----------------|
|情 内| | | | |
|况 有| | | | |
| 关| | | | |
|由 方| | | | |
|建 面|------------------------------------------|--------------------------------------|
|设 审| 经 办 行 意 见 | 管理行(总行)意见 |
|银 批|------------------------------------------|--------------------------------------|
|行 情| | |
|填 况| | |
|写 | | |
| | (公章) | (公章) |
----------------------------------------------------------------------------------------------
说明:贷款超过规定期限或特殊情况的,应报经管理行(总行)审批。

外汇借款合同(参考样本)
编号:
借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单位: (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用于
所属外汇资金,于一九 年 月 日向乙方申请外汇贷款。乙方根据甲方填
报的《外汇借款申请书》(编号: )和其它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外
汇贷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借 (外币名称) 万元(大写金额)。
第二条 贷款期限自第一笔用汇日起到还清全部本息止,即从一九 年 月
日至一九 年 月 日,共 年 月。
第三条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贷款利率为 %。利息每 月计收一次,由乙方在甲方的外汇帐户内支付。
第四条 甲方愿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贷款章程》(试行)和其它有关规定,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使用贷款的有关情况、财务资料及进行信贷管理工作的便利。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遵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用款。
第六条 丙方为甲方所借外汇的还本付息提供担保,如甲方违约由丙方用 资金负责清偿。
第七条 本合同所附《用款计划表》和《还款计划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保证按《用款计划表》及时供应资金。因乙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乙方应承担
甲方因故不能按用款计划用款,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调整用款计划。否则,乙方对未用或超用部分计收 承担费。
第八条 甲方保证按《还款计划表》以所借同种外币还本付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偿还,按还款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十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未经乙方同意展期的贷款,乙方对逾期部分加百分之二十的逾期利息。
第九条 甲方保证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如发生挪用,乙方除限期纠正外,对已被挪用部分加收百分之五十的罚息。如限期纠正,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通知丙方履行担保义务。
第十条 当甲方无力清偿贷款时,应由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本合同以外的其它事项,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章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后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上述三方各执一份。
附件:1、《外汇借款用款计划表》
2、《外汇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甲 方:
单位名称 : (公章)
负 责 人: (签字)
经 办 人: (签字)
地址和电话:
乙 方:
单位名称 : (公章)
负 责 人: (签字)
经 办 人: (签字)
地址和电话:
丙 方:
单位名称 : (公章)
负 责 人: (签字)
经 办 人: (签字)
地址和电话:
附件1外 汇 借 款 用 款 计 划 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货币: 金额单位:
--------------------------------------------------------------------------
|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
------------------------|----------|----------|----------|------------
| 一月 | | | |
|------------|----------|----------|----------|------------
一 | 二月 | | | |
|------------|----------|----------|----------|------------
季 | 三月 | | | |
|------------|----------|----------|----------|------------
度 | 合计 | | | |
----------|------------|----------|----------|----------|------------
| 四月 | | | |
|------------|----------|----------|----------|------------
二 | 五月 | | | |
|------------|----------|----------|----------|------------
季 | 六月 | | | |
|------------|----------|----------|----------|------------
度 | 合计 | | | |
----------|------------|----------|----------|----------|------------
| 七月 | | | |
|------------|----------|----------|----------|------------
三 | 八月 | | | |
|------------|----------|----------|----------|------------
季 | 九月 | | | |
|------------|----------|----------|----------|------------
度 | 合计 | | | |
----------|------------|----------|----------|----------|------------
| 十月 | | | |
|------------|----------|----------|----------|------------
四 | 十一月 | | | |
|------------|----------|----------|----------|------------
季 | 十二月 | | | |
|------------|----------|----------|----------|------------
度 | 合计 | | | |
----------|------------|----------|----------|----------|------------
| | | | |
|------------|----------|----------|----------|------------
| 总计 | | | |
----------|------------|----------|----------|----------|------------
| | | | |
--------------------------------------------------------------------------
附件2外 汇 借 款 还 本 付 息 计 划 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货币: 金额单位:
--------------------------------------------------------------------------------------
|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
------------------------|----------|----------|----------|----------|------------
| 本金 | | | | |
一 |------------|----------|----------|----------|----------|------------
季 | 利息 | | | | |
度 |------------|----------|----------|----------|----------|------------
| 合计 | | | | |
----------|------------|----------|----------|----------|----------|------------
| 本金 | | | | |
二 |------------|----------|----------|----------|----------|------------
季 | 利息 | | | | |
度 |------------|----------|----------|----------|----------|------------
| 合计 | | | | |
----------|------------|----------|----------|----------|----------|------------
| 本金 | | | | |
三 |------------|----------|----------|----------|----------|------------
季 | 利息 | | | | |
度 |------------|----------|----------|----------|----------|------------
| 合计 | | | | |
----------|------------|----------|----------|----------|----------|------------
| 本金 | | | | |
四 |------------|----------|----------|----------|----------|------------
季 | 利息 | | | | |
度 |------------|----------|----------|----------|----------|------------
| 合计 | | | | |
----------|------------|----------|----------|----------|----------|------------
| | | | | |
----------|------------|----------|----------|----------|----------|------------
| 总计 | | | | |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临州府发〔2007〕17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在临各单位: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7年6月18日州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州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积极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的指示、决定,执行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自觉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行政能力建设,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实行政务公开,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正廉洁和人民群众满意的政府。
三、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廉洁从政,团结务实,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州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确保州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加快工作节奏,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人员职责

五、州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州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六、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
七、副州长、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州长报告。
八、州长外出期间,由州长指定的副州长代行州长职责。副州长外出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州长或州长指定其他副州长代管。
九、根据工作需要州政府设州长助理,协助州长或副州长工作,参加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
十、州政府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并领导州政府秘书处工作。
十一、州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州长、副州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部门工作。凡工作中涉及政策性的问题和制订重大行政措施、规划,要及时向州政府请示、报告。
审计局在州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州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依法行使行政监察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二、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树立服务理念,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和改革审批事项,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十三、全面贯彻宏观调控政策,运用规划、投资、税收、金融等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把握发展、和谐两大主题,实施特色经济发展战略,围绕“一线两点”发展布局,突出项目拉动、基础建设、产业开发的发展重点,全力加快发展,构建和谐临夏。
十四、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完善市场体系,加强市场监管,特别是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创造公平、公正和正义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认真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方便快捷的服务,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住房、饮水、行路、就学、就医、就业、社保、环保等问题。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化,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及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为群众多办好事、多办实事。

第四章 政府决策

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前期调研、政策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制定单行条例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大型项目、重大支出等重大决策,由相关部门提出可行性意见,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提请州政府决定的各类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事前必须调查研究,充分考虑州情,对照相关政策或依据,不能违背相关政策和规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州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常委会、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报经州委原则同意。
二十一、州政府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事项,形成州政府年度工作安排。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二、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依制度用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强化法律意识,严格依法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州政府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州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单行条例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合适宜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四、州政府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州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州政府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由州政 府法制机构负责。
二十五、州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州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拟定规范性文件草案,发布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州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十六、提请州政府讨论和审议的单行条例、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州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七、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明确执法主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科学设定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工作。
二十八、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九、州政府要自觉接受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州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三十一、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反馈或公布。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法,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州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必要时亲自接待来访群众,并实行包案办理制度。
三十四、州政府及各部门实行政务公开,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在州政府政务大厅实行一厅式审批,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通过政务中心、政府公告、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政府重要决策、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非涉密的政务信息。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州政府实行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十六、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政府组成人员及州长助理组成,由州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直属机构、单位和县(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州委、州人大、州政协,州法院、州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通报州政府一个阶段的工作落实情况,部署半年或年度工作。
(四)讨论决定需要由州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州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十七、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州政协一名主席列席,副秘书长、州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相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州委、州人大的重要指示、决定、决议等;
(二)讨论制定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
(三)讨论报请省政府、州委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
(四)讨论决定州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通报和研究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五)讨论单行条例草案,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六)听取州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
(八)研究其他需要由州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州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应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三十八、对于不需要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副州长召开州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州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九、州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州长确定。州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各副州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一般在会前7日提出,报州长确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特别是涉及项目、资金和人员编制、奖惩事宜,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
四十、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应由单位正职出席、列席,因故不能出席、列席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参加州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主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一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得带随员。
四十一、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和由州长主持召开的州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纪要由州长签发;副州长主持召开的州长办公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纪要按发文程序运转,报主持会议的副州长或者州长签发。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秘书处处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州长或副州长审定。
经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州政府法制机构根据会议决定修改后,按发文程序运转。州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在政府网站和《民族日报》发布。
四十二、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须经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州长审核,报州长审批。
四十三、州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一般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势召开,并于会前15日报州政府秘书处审批。一般不邀请州长或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统一报州政府秘书处请示州长或分管副州长同意。
四十四、州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按照《临夏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注重实效。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州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文件,由州长签发。
四十六、以州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州长审核后,由州长签发;以州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州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州长签发;州委、州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州长或分管副州长会签;州政府和其他市州或省直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领导人签发,由副州长、秘书长签发的须事前报告州长;以州政府秘书处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州长签发或报州长签发。州委秘书处、州政府秘书处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秘书处处长会签。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州长会签。州政府及州政府秘书处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布。
四十七、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政府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除州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牵头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形成一致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应列出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凡县(市)和各部门涉及申请解决财政资金的事宜,严格执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州级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和《临夏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均衡性管理的意见》精神。各县(市)不得向州财政局上报资金申请报告,需向省财政厅争取的项目资金由州财政局通知各县(市)按规定程序上报。州级各单位需要追加预算支出的所有申请报告,一律报州政府按程序办理,确需解决的由州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州长办公会议决定。州财政局不直接受理各单位资金申请报告。
四十八、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公文办理效率。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政府秘书处负责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即按照州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各部门对州政府批办的公文要积极承办,不得拖延。涉及面大或一时不能办结的,要向呈文单位说明原因。不符合要求的公文退回报文单位,并说明退文理由。

第九章 决策督查

四十九、州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五十、州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五十一、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活动。对州政府的重大决策和专项工作部署,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对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部署,要在年中和年末向州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州政府秘书处适时通报。
五十二、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经州政府授权由部门办理的事务,必须积极办理,不得行政不作为,推诿扯皮。涉及几个部门或各县(市)政府的事项,主办部门要在主动协商或征求县(市)政府的意见后办理。
五十三、州政府工作实行问责制,开展绩效评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章 公务活动

五十四、州长、副州长在州内检查指导工作或开展调研活动,轻车简从,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随行。各县(市)、各乡(镇)在接待时要严格执行接待工作的有关规定,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不搞边界迎送。州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的调研活动也应按此原则办理。
五十五、州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的一般性的礼仪活动。确需州长、副州长参加的活动,应事先报州政府秘书处,由州政府秘书处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五十六、国家、省政府各部委和其他地区副地级以上领导来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向州政府秘书处报告,由州政府秘书处向州长、副州长报告后,按规定安排接待。
五十七、州政府领导参加州内活动的新闻报道要从严掌握,坚持精简务实,注重宣传效果,多报道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和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州政府召开的会议,州长、副州长到县(市)检查、调研和出席重要活动,需要报道的,由州政府秘书处安排。州长、副州长讲话,需要公开发表由州政府秘书处安排刊发。州长、副州长的重要外事活动,可发新闻通稿。
五十八、州政府组成人员出国(境)按《临夏州因公出(入)国 (境)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五十九、州长、副州长会见来访的外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州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请示,送州政府秘书处按规定呈报审批。
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州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请示,送州政府秘书处按规定呈报审批。

第十一章 作风建设

六十、州政府组成人员要树立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的良好学风,坚持州政府中心学习组学习制度,深入学习党的最新理论成果,密切关注国内外和全州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掌握新知识,丰富新经验,提高行政能力。
六十一、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改革创新,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市场的手段和方法,研究新形势,提出新对策,解决新问题。
六十二、州政府组成人员要树立“无功就是过错、从政必须有为”的理念,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六十三、州政府组成人员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统一。对州政府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州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州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州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经州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六十四、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养成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的良好生活作风,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明辨是非,择善而交,防微杜渐,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
六十五、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用权,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遵守中央、省、州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树立规范服务、廉洁从政、从严治政的新政风。
六十六、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离州出访、学习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州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学习和休假,应向州长或分管副州长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