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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水资源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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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水资源工作要点

水利部


关于印发《2003年水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2003年水资源工作要点》印发给你单位,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九日 


2003年水资源工作要点
 


  200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新一届政府启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工作的关键一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要全面贯彻2003年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精神,围绕水利的中心工作,确保2003年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 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的讲话,落实中央水利工作方针和部党组治水新思路,按照水利厅局长会议部署,加强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建立权威、高效、协调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深化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各项制度;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工作
  (一) 加强水资源综合规划,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
  水资源规划是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新《水法》赋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硬任务。
  1、根据部里统一部署,全国已经启动了水资源调查评价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评价工作。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要认识到位、工作到位,紧密结合今后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对技术问题把好关,切实做好水资源调查评价的组织协调工作。
  2、河北、山西、上海、辽宁、海委和太湖局作为试点单位,要积极探索第一阶段工作的方法,率先提出评价成果。
  3、要继续做好首都、黑河和塔河三个规划的实施工作,加大力度,强化管理,力争首都、塔河规划实施初见成效,黑河流域完成综合治理任务。
  (二) 加强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
  1、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新《水法》赋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快水资源管理各项配套法规的建设。要围绕着总量控制制度,抓紧初始水权配置的研究。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流域、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选择条件比较成熟的流域或区域开展初始水权与江河水量分配试点研究,逐步建立总量控制与用水定额管理相结合的两套指标体系。
  2、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组织对取水许可工作的全面检查,对于越权发证、无证取水、违章取水、超计划取水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坚决查处。要加强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工作,逐步杜绝无计量取水现象,逐步建立对取水、用水、退水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制度。
  3、加强水资源基础工作和信息发布工作,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要加大投入,进一步提高水资源公报、简报和地下水通报编发的质量和时效性,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全国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情况。认真做好供用水统计及水资源管理年报工作。
  4、继续做好"三河"调水工作。根据预测2003年1~7月黄河主要来水区来水严重偏枯,水资源供需矛盾异常突出。黄委会水资源管理与调度部门要及时制定黄河水量分配应急调度预案,科学分析水情,精心组织方案,严密调度计划,沿黄各省区要积极配合黄委会做好2003年的调度工作,在保证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用水的前提下,确保黄河不断流。要继续巩固黑河、塔河的调水成果,根据实际来水状况,合理确定分水指标,科学谋划调水线路,巩固下游生态恢复的成果。
  5、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要以宣传贯彻《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为重点,推进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力争年底前完成重点超采区的划定并由政府公告。
  6、扩大地下水超采区保护行动试点工作,推进地下水超采区生态治理,逐步修复生态系统。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要在超采区划定工作的基础上,选择一批地下水超采问题比较严重的地级以上城市作为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的试点,加大治理力度。
  (三) 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5月1日正式施行。最近,汪恕诚部长又签署第十七号部长令,颁布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要从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水资源支撑的高度重视水资源论证工作,关键是抓好制度的落实。
  1、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两个部规章的规定,细化管理要求,完善配套制度, 规范评审行为,严格从业管理,严把资质单位的审查关。
  2、要加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要重视宣传工作,积极与当地计划主管部门加强联系,争取支持。
  3、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2003年要组织一次对水资源论证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大力发展节水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
  2003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要在进一步加强法规体系,制度和管理能力建设的同时,重点在以下三方面取得突破。
  1、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水资源〔2002〕558号)文件精神,全面启动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在做好张掖、绵阳、大连试点方案实施工作的基础上,将以南水北调东、中线水源和受水城市为重点,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省(区、市)的建设试点,加强指导,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2、加快组织用水定额的编制工作,建立节水标准和评价、监督指标体系,夯实节水的技术基础。
  3、以宣传贯彻《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国家标准为重点,全面推进节水型产品认证工作,年内召开发展节水产业座谈会,促进节水产业的发展。
  (五) 理顺管理职能,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对水资源的保护
  新《水法》强化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突出抓好省(市、区)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队伍建设。要明确任务,职责落实到人;要加强与各级环保部门的协调,以我为主,强化职能,工作到位,全面做好水资源保护工作。
  1、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要抓紧将编制完成的水功能区划成果上报政府批准,开展水功能区确界立碑工作,加强水功能区划监督管理。
  2、要结合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第一阶段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做好对排污口的调查,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3、发挥水利系统优势和特长,积极探索实施调水、清淤等措施,防污治污,改善水环境。
  4、要做好长江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六) 巩固试点成果,深化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权威、高效、协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
  1、各地水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总结水务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经验,巩固深化改革成果,重点对水务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筹资渠道进行调研。2003年下半年召开一次部分城市水务运行机制与投资体制研讨会。
  2、加强对已成立水务局的分类指导,在东部地区开展水务特许经营制度试点,大力推进市场化进程;研究加大中西部地区水务基础设施投资力度的政策措施。
  3、已经实现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的省(市)要抓紧制定地方性水务管理法规,同时积极争取启动全国水务管理条例的立法前期调研工作。
  4、启动城市水生态建设行动计划试点。选择一批基本实现水务一体化管理、城市水生态问题突出且有治理要求的地级以上城市作为第一批城市水生态建设行动计划试点,争取年底前完成试点城市行动计划的编制和验收工作。
  5、组织编制《城市水务发展规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城市水资源规划,确定不同水平年水务发展目标和筹资、建设、运营、管理模式。年内组织编制并发布《城市水务发展规划指导意见与基本技术要求》。
  6、初步建立水务管理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对已有技术标准的沿用、修订和制订新技术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年内将征求各级水务管理机构对水务管理技术标准体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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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妇联2005年工作要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全国妇联


妇字〔2005〕3号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2005年工作要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全国妇联2005年各项工作任务,经全国妇联书记处研究,对2005年工作要点进行了任务分解。现将《全国妇联2005年工作要点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全 国 妇 联
2005年1月14日

全国妇联2005年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国妇联把2005年作为“能力建设年”。2005 年全国妇联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妇联组织能力建设为主线,更加注重统筹推进抓发展、以人为本抓维权、协调推动抓环境、改革创新抓建设,进一步团结动员广大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创造新岗位、创造新业绩、创造新生活,不断开创妇联工作新局面。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提高妇联组织做好妇女群众工作的能力。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紧密结合妇女发展和妇联工作的实际,深刻认识加强妇联组织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根本任务,以发挥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国家政权重要社会支柱作用为核心,以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关键,以创新工作机制为重点,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妇女群众工作开展得如何,服务大局、服务妇女、服务基层的成效如何为标准,不断增强组织妇女、宣传妇女、教育妇女、服务妇女的本领,最大限度地把妇女群众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员、党与妇女群众的联络员、妇女群众的服务员,为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作出应有的贡献。
各级妇联组织要重点加强“五个方面的能力”建设,即提高团结动员妇女参与经济建设的能力、提高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能力、提高引领妇女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能力、提高开展中外妇女交流与合作的能力、提高妇联组织创新发展的能力。广大妇联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五个能力”,即增强服务大局的能力、增强服务妇女的能力、增强学习的能力、增强创新的能力、增强协调的能力。要通过加强能力建设,把妇联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坚强领导集体;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好、创新精神强、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实的高素质的妇联干部队伍。(黄晴宜同志全面负责,书记处书记按分工具体负责。责任单位:办公厅、组织联络部、机关党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配合共同落实)
二、深入推进城乡妇女统筹发展工作,团结带领妇女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围绕“三农”问题和就业再就业工作,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战略,坚持 “城市农村统筹、外输内转结合、创业就业并举、培训服务齐抓”的工作思路,引导妇女增强素质、激发活力、立足岗位、建功立业。
一要加大为农村妇女尤其是贫困地区妇女脱贫致富服务的力度。进一步发展教育培训、科技示范、信息服务、合作经济、扶贫救助等5个服务网络,重点开展对巾帼科技致富带头人及女经纪人等的技能培训;切实发挥妇联组织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建立扶贫帮困的长效机制,积极促进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的发展,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继续推广“妇联+协会”、小额信贷等经验。重点研究推进西部地区妇女发展问题,搭建东、西部妇女互助发展平台。引导妇女积极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作贡献。(甄砚同志负责。责任单位:妇女发展部)
进一步实施“春蕾计划”、“母亲水窖”建设工程,深化“母亲健康快车”、“安康计划”行动。(莫文秀同志负责。责任单位: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二要加大促进妇女创业再就业工作力度。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推动将妇女创业再就业纳入政府相关工作规划;以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为重点,认真做好妇女创业再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确保完成“十五”期间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岗位安置“三个200万”以及培训5万名创业女性的目标任务。继续发挥妇联组织在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知识女性的服务工作,关注她们的身心健康和事业发展,支持她们在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中岗位建功;在系统、行业拓展“巾帼文明岗”的创建领域,组织开展全国性评选表彰活动。(甄砚同志负责。责任单位:妇女发展部。组织联络部、全国妇联人才开发培训中心等配合共同落实)
三要加大推动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力度。构筑教育培训、信息服务、就业指导、组织协作、东西互助等服务平台,抓好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培训、输出、接收、维权等工作,建立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输出、输入对接机制,大力推广进城务工妇女之家、新市民教育等经验,为进城务工妇女解决实际困难。(甄砚同志负责。责任单位:妇女发展部。权益部配合共同落实)
三、加大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力度,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提高妇女法律素质、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切实把妇女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一要大力加强源头维权工作。促进妇女法修正案在上半年能提请审议;积极参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推动地方出台或完善反家庭暴力、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外出务工妇女权益及其子女就学等法规政策。引导妇女强化参政议政意识、增强参政议政素质、提高参政议政水平;积极配合党委组织部门进一步做好推荐、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发展女党员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提高妇女进村“两委”的比例。(陈秀榕、莫文秀同志按分工分别负责。责任单位:组织联络部、权益部)
二要积极参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认真研究妇女权益保护中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深层次问题,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健全妇联信访工作制度,加大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重大案件的督办力度;进一步加强同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联系与沟通,建立和完善妇女利益表达机制,引导妇女以理性合法的形式反映诉求和意愿;加强法制宣传,以实现“无吸毒、无贩毒、无种毒、无制毒”为目标,重点推进“无毒家庭”创建工作,制定实施《全国妇联禁毒工作规划(2005-2008年)》;面向社区、面向农村、面向家庭、面向妇女,深化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莫文秀同志负责。责任单位:权益部)
三要切实做好社会化维权工作。加强维权协调机构建设,密切与公检法司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加强妇女法律帮助等服务机构以及基层维权阵地和网络建设,开通全国妇女维权热线;切实维护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老龄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莫文秀同志负责。责任单位:权益部。儿童工作部、离退休干部局配合共同落实流动人口中的儿童、老龄妇女的维权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妇女思想政治工作,积极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和武装广大妇女,研究和把握妇女的思想状况和需求,倡导人人讲美德、家家创文明的社会风尚,营造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鼓励妇女发扬“四自”精神和“自强不息、艰苦奋斗、开拓创新”的精神,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要加强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加强妇女理论研究,积极探索妇女发展和妇女工作规律,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妇女发展和妇女工作新实践;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妇女,了解情况,反映民情,提出对策,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沈淑济、陈秀榕同志负责。责任单位:妇女研究所、办公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配合共同落实)
二要加强妇女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妇女正确理解党和政府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探索妇女舆情反馈机制,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宣传引导、解疑释惑、化解矛盾的工作;发挥妇联宣传阵地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树立和表彰各个层次、各行各业尤其是在困境中顽强拼搏的妇女“三创”典型,激励妇女以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参与改革和建设;把教育引导妇女和服务帮助妇女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帮助农村贫困地区妇女、下岗失业妇女等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多做暖人心、得人心、稳人心的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妇女的国家安全意识。(洪天慧同志负责。责任单位:宣传部。办公厅、妇女发展部、权益部、中国妇女杂志社、中国妇女出版社、中国妇女报社、婚姻与家庭杂志社、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等配合共同落实)
三要加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动将“五好文明家庭”创建纳入党委政府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在10个中心城市抓好“学习型家庭”示范点创建工作;以农村家庭道德建设为基本内容,以倡导生态文明家园建设为重点,以农村基层文化阵地建设为载体,深化“美德在农家”活动;以“为国教子、以德育人”好家庭为主题,开展第五届全国“五好文明家庭”评选表彰以及第三届中国家庭文化艺术节等活动。(洪天慧同志负责。责任单位:宣传部)
五、深化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工作,认真抓好“双合格”活动。把“双合格”活动作为妇联的又一个主体活动,面向家庭和社区,以促进家庭道德教育为重点,以帮助家长提高素质、更新家庭教育观念为主要任务,不断完善家庭教育工作指导服务体系,提高家庭教育工作水平。
一要精心组织、开展好“双合格”活动。进一步组织实施好“突出一个主题、推出一批丛书、组建一批讲师团、培训一批骨干、发展一批示范学校、表彰一批先进典型”的“六个一工程”,使“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张世平同志负责。责任单位: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
二要加强对家庭教育工作的科学规划和理论指导。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规划检查评估和“十一五”规划的制定工作。推动各级家庭教育学会等研究机构和实验研究基地建设,加强家庭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促进家庭教育的学科建设,更好地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加强对妇联各类儿童活动阵地的指导和管理。(张世平同志负责。责任单位: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
三要大力发展社区和农村家长学校。重点推进社区和农村等基层家长学校的建设和管理,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家长学校的师资培训和教材建设,推动广播、网络家长学校建设,扩大各级各类家长学校的覆盖面。(张世平同志负责。责任单位:儿童工作部)
六、围绕纪念第四次世妇会召开十周年,进一步推动优化妇女发展的环境。抓住2005年是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十周年、我国提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十周年、国务院将召开第四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的机遇,集中宣传党和国家对妇女儿童事业的高度重视和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推动新时期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
一要筹备开好纪念第四次世妇会召开十周年大会。按照中央的要求,以及全国妇联的具体部署,周密策划,精心安排,举全国各级妇联组织之力,组织开展好一系列纪念活动,向国际社会宣传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辉煌成就,展示中国妇女发展进步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风貌,深入探讨妇女发展重点领域中的一些共同关注的问题,促进性别平等,实现共同发展。(赵少华同志负责,书记处书记按分工具体负责。责任单位:国际联络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配合共同落实)
二要继续推进国策宣传和“两纲”的实施。深化国策宣传年的成果,积极探索国策长效宣传机制,进一步推进国策宣传进党校、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工作,营造尊重妇女、关心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洪天慧同志负责。责任单位:宣传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配合共同落实)
配合政府将妇女儿童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国家“十一五”规划;认真做好“两纲”中期评估准备工作,深入研究和推动解决妇女平等就业、贫困孕产妇安全、贫困女童助学等“两纲”关键领域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提高妇女儿童的生存、生活质量。(黄晴宜同志负责。责任单位: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配合共同落实)
三要着力加强妇女国际交流与合作。配合国家总体外交,进一步加强同大国、周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妇女间的交流,积极做未建交国家妇女的工作;举办好中国、巴西妇女文化节和中国、泰国妇女文化交流等重要活动;积极参与国际多边外交活动;加大争取国际资源力度,扩大合作领域;深化外宣工作,加强外事工作培训,开创妇女民间外交工作新局面。(赵少华同志负责。责任单位:国际联络部)
七、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对包括妇联组织在内的群众团体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重点,紧密联系妇联自身建设的实际,增强党员队伍和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最大限度地把妇女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
一要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新世纪新阶段党的建设的基础工程,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重要战略举措。要根据中央的总体部署,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紧密联系实际,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切实加强领导,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章,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党的观念,发扬优良传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认真解决理想信念、廉洁从政、求真务实、联系群众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要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重要契机,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切实加强妇联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提高驾驭妇女群众工作全局的本领。以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为重点,切实加强妇联干部队伍建设,强化理论业务培训,采取轮岗交流、竞争上岗、上挂下派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做好妇女群众工作的素质;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妇联干部尤其是广大基层妇联干部,支持和帮助她们做好工作。以密切联系妇女群众为重点,切实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建立妇联领导干部联系基层、联系群众的制度,重实际、办实事、求实效,做妇女群众的贴心人。(黄晴宜同志全面负责,书记处书记按分工具体负责。责任单位:机关党委、组织联络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配合共同落实。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妇女活动中心、全国妇联人才开发培训中心等配合共同落实妇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二要积极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坚持党建带妇建,以加强社区和乡镇、村(居)妇联基层组织建设为重点,认真研究基层组织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巩固和发展现有组织网络和基本队伍,积极探索新的组织形式,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不断完善纵横交错、条块结合、覆盖城乡的基层组织网络;不断提高党政机关、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妇委会的组建率。(陈秀榕同志负责。责任单位:组织联络部)
壮大妇联的实体和阵地,夯实发展基础,提高服务水平。(书记处书记按分工具体负责,各有关直属单位具体落实)
三要充分发挥妇联常委、执委、妇女代表和团体会员的作用。认真执行常委会、执委会工作制度,健全与团体会员的工作联系制度,积极探索妇女代表联系制度。加强同各类妇女组织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妇女及民族宗教界、“两新”组织中妇女的沟通与联系。(陈秀榕同志负责。责任单位:组织联络部)
要加大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妇女及妇女组织联谊的力度,加强对台湾地区妇女的工作,最大限度地团结和凝聚各族各界妇女,巩固扩大妇女爱国统一战线,促进祖国和平统一。(陈秀榕同志负责。责任单位:组织联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长期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南斯拉夫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长期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8月26日 生效日期1979年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的传统友谊,本着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民族独立、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为使两国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的不断扩大和加强有一个长期稳定的基础,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了扩大两国互利的商品交换,缔约双方要支持、推动长期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的发展,并为此提供方便。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促进长期合作的活动中,应考虑两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 在相互贸易中,缔约一方对来自缔约另一方的本国产品在关税、商品储存和过境运输的全部问题上,根据现有可能提供最惠国待遇。

  第四条 本协定第三条条款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一、为促进小额边境贸易对邻国的优惠;
  二、缔约任何一方业已加入和可能加入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而对其成员国的优惠;
  三、按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于成员国的某些条款而提供的优惠和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规定所签订的国际条约而提供的优惠。

  第五条 两国经济部门的有关机构和其他机构之间的长期合作将按本协定的条款和签订的其他文件进行。本协定所指的长期合作主要是:
  一、科学、工艺和技术的研究;
  二、设计和建设双方都感兴趣的经济项目和生产装置;
  三、在一国或者两国内进行机械、装置和设备生产方面的协作和专业化,以满足本国的需要和向第三国出口;
  四、更合理的利用两国生产和劳务能力;
  五、相互交换、出售和获得科学技术成果和工艺技术资料(技术转让);
  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和第三国建设项目方面进行咨询和工程技术等合作。
  对共同感兴趣的具体合作及其方式,将由两国有关的经济和科学研究机构另签协议确定。

  第六条 为了促进双方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缔约双方协助两国有关机构进行接触,支持和推动它们在长期合作中发展直接关系。

  第七条 商品的相互提供以及商品和劳务的支付,将按照贸易和付款协定的规定办理。
  为了更好地发展经济合作,双方将促进贸易和付款方式的改进。

  第八条 缔约双方的长期合作应根据本协定并尊重双方的国家规定和政府的有关决议进行。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南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委员会协定所建立的混合委员会,将努力贯彻本协定条款,关注执行情况和建议缔约双方采取促进相互合作的必要措施。

  第十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十年。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一方未通知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则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期满时,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如尚未完成,本协定的条款仍将有效,直至全部完成为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七九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 府 代 表
    纪登奎            布拉尼斯拉夫·伊科尼奇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