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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办中国公民自费赴韩国旅游业务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9:59:12  浏览:98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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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办中国公民自费赴韩国旅游业务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试办中国公民自费赴韩国旅游业务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6月24日,国家旅游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员会):
国务院已批准韩国为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为切实做好我公民自费赴韩旅游业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防止滞留不归、公费旅游和异地办照等问题的发生,保证此项业务一开始就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促进中韩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和外交部、公安部一起拟定了具体组织实施方案,于最近与韩国有关部门进行了正式磋商,达成了一致意见。经商外交部、公安部同意,现将具体组织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我公民自费赴韩国旅游业务健康、有序地开展,决定对此项业务采取“先行试办,逐步推开”的方针。首先选择出国旅游业务管理基础好、偷渡及非法滞留案件少、往来韩国交通比较方便或与韩国有比较特殊关系的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山东、江苏、广东、安徽、陕西9个省、直辖市进行试办。即:在试办阶段,只有常住户口在上述9个省、直辖市的中国公民,方可参加指定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自费到韩国旅游。其他省、自治区的居民,暂不能赴韩国旅游;这些省、自治区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所组织的赴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旅游的旅游团,也不得过境或延伸到韩国旅游。待中韩双方主管部门取得管理经验、双方有关旅行社之间建立起互信关系和良好信誉后,再与韩方协商,逐步放开到其他省、自治区。
二、在试办阶段,指定上述9个省、直辖市所属的28家及中央部门所属的6家(共34家)由国家旅游局批准的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下称组团社,名单见附件一),承办组织我公民赴韩国旅游业务。其他旅行社一律不得经营此项业务。
上述9省、直辖市被指定承办赴韩旅游业务的28家组团社,只能在本省、直辖市范围内组团;中央部门所属的组团社,可在9省、直辖市范围内组团。34家组团社不得组织9省、直辖市以外地区的公民赴韩国旅游。韩国驻华使馆已经承诺:不接受中方指定的34家组团社以外的任何旅行社、个人以及韩国或其他国家在华单位和个人代中国公民提交的赴韩旅游签证申请。
三、为配合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韩方已正式指定其信誉、财务、服务情况良好的35家旅行社作为接待中国旅游团的旅行社(名单见附件二)。我方指定的34家组团社必须在韩方指定的这35家旅行社中寻找合作伙伴,与之合作开展组接团业务,不得将有关接团业务交给韩方其他旅行社。中韩双方旅游主管部门将共同加强对各自指定的旅行社的管理,促进他们之间加强业务合作,共同搞好组团和接待业务;如各自指定的旅行社发生变动或重新指定时,将及时通报对方。
四、组团社组织我公民赴韩旅游,必须以旅游团的方式进行;必须为所组织的每个团队派出经考核合格的领队,随团负责管理、联络和服务,与韩方协商处理旅游团在旅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赴韩旅游团每团不得少于9人(含领队),必须整团出入中韩两国国境和在韩国境内旅游,并统一佩戴团体旅游标志,以方便出入国境查验和简化放行手续。
五、每个组团社须指定2—3名“旅行社代表人”(可以是总经理、副总经理或部门经理)和2—3名“签证专办员”,填写好登记表(见附件三,签证专办员须附3张2寸证件照),一式三份,于7月20日前报国家旅游局国际联络司(地方组团社须先送所在省、直辖市旅游部门审核),以便统一到韩国驻华使领馆备案。国家旅游局在对各组团社所报“签证专办员”名单审核后,将发给其“旅游签证卡”(样式见附件四),作为其进入韩国驻华使领馆的证件。韩国驻华使领馆将为持卡人进入使领馆和申办签证提供方便。各组团社的“旅行社代表人”及“签证专办员”应相对稳定,如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国家旅游局国际联络司申请重新备案。
六、组团社“签证专办员”在到韩国驻华使领馆申办团体旅游签证时,须备齐以下三份材料:1.由该旅行社代表人签署并盖有该社印章的公函(样式见附件五);2.旅游团全体人员的有效护照;3.团体旅游签证申请表(样式见附件六)。韩方已承诺,对34家组团社申请的签证,在没有特殊问题的情况下,将提供方便尽快发给签证。
七、组团社所组赴韩旅游团,可以从我与韩国实现飞机、客轮通航的口岸出入境;也可以将赴韩国旅游与赴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地区)连接起来进行跨国(地区)旅游。
八、组团社在新闻媒介上发布招徕中国公民自费赴韩国旅游的广告,事先须履行审核手续。地方组团社拟发布的广告内容,报所在省、市旅游局(委员会)审核;中央部委组团社拟发布的广告内容,由国家旅游局审核。34家组团社以外的旅行社及34家组团社的代办点,一律不准在新闻媒介上发布此类广告。
九、组织中国公民赴韩国旅游业务中的其他事项,一律仍按《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对于因组团社管理不力而造成涉外事故或发生滞留不归问题的,公安部门和旅游部门将按有关法规对组团社作出处罚。国家旅游局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对组团社作出暂停受理其赴韩组团审批手续1—6个月直至取消其赴韩旅游组团社资格的处罚。对于发生滞留不归问题的,有关组团社还需承担滞留人员被遣返时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
十一、开放韩国为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是在中韩两国领导人共同关心和促进下取得的成果,受到韩国政府和人民的关心和高度重视。健康有序地开展好这项业务,意义重大。批准试办的9省、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34家组团社,要认真学习掌握试办中国公民自费赴韩旅游的各项方针及具体实施办法,搞好与韩方接待旅行社的业务合作,选派好合格的领队。在组团赴韩旅游中,领队必须切实负起管理、联络和服务的职责,教育团队人员遵守对方国家的法规法令,尊重对方国家的风俗习惯,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多做友好工作,注意旅游安全。暂未批准开放赴韩旅游的省、自治区,要充分理解和认识试办的必要性,做好必要的宣传解释工作,教育本地区旅行社不得插手此项业务,并积极做好本地区出国旅游秩序的整治工作,为今后开办此项业务创造条件。
十二、指定地区和指定组团社在此件传达贯彻并将“旅行社代表人”报备、“签证专办员”报备及发证工作完成后,即可按照此件规定的办法,开展组团赴韩旅游业务。
特此通知。
附件:一、指定承办组织中国公民自费赴韩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名单(略)
二、韩方指定的承办接待中国赴韩旅游团的旅行社名单(略)
三、指定组团社“旅行社代表人”和“签证专办员”登记表(略)
四、旅游签证专办员卡(样式复印件)(略)
五、指定组团社给韩国驻华使领馆的申请旅游签证的公
函样式(略)
六、办理赴韩团体旅游签证的申请表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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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连环杀人案姜浩淳事件”及“死刑存废”争议动向考察

杜向前


引言

  近期,韩国“连环杀人犯姜浩淳事件”和“132名刑事法学教授联合签名反对恢复死刑执行制度”再次引发韩国内各界对“死刑存废”之争的讨论。

一、连环杀人案姜浩淳事件回顾

  2008年12月19日,韩国发生一起绑架命案。在对案件调查过程中,韩国警方发现姜浩淳(男,38岁,居住在京畿道安山市八谷洞)有重大犯罪嫌疑。2009年1月30日,姜浩淳被韩警方逮捕并被移送至检察署。
姜浩淳在审讯中交待其从2006年12月开始至2008年12月期间,在军浦、华城、水原等京畿道西南部地区共杀害了8名女性的事实。他向警方交代称自己在冲动的情绪下于2006年把在军浦市山本洞某练歌房认识的裴某杀害之后就开始实施了一系列连环杀人案。负责调查姜浩淳连环凶杀案的韩国水原地方检察厅安山支厅2009年2月22日公布了其最新调查进展动向。连环杀人犯姜浩淳为诈骗保险金,纵火杀害了第四任妻子及其岳母。此外,韩检察厅还在警方扣押并转交的锄头上发现了另外两名女性的DNA。至此除姜浩淳交代的8起案件以外,此连环凶杀案又增加了多名遇害者。姜浩淳事件引起韩国各界高度关注。

二、韩国成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

  韩国死刑执行情况从总体趋势来看,70年代前半期,死刑执行的案件数量最多,以后大致呈现减少的趋势。到了80年代后半期,死刑案件数量相对减少。90年代中半期,死刑案件数量再次呈增加势头。1990年以来7次共对89名死刑犯执行了死刑。
  韩国自1997年12月30日金泳三政府对23名死刑犯执行死刑以来至2009年1月未再执行过死刑。被纳入“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行列。韩法务部提供的数据显示韩国目前(资料截止至2009年4月2日)被判处死刑后正在服刑的犯人共有58人,被判处死刑后减为无期徒刑的有19人、死亡3人。韩国宣判死刑的罪犯数目2000年为9名,2001年为8名,此后几年每年保持在2-5人左右。1997年对23名进行死刑执行后10多年来未再进行过死刑执行。韩国1998年以来42名死刑犯中除其中有2名是因违反特别犯罪加重处罚法外,其39名主要是因抢劫杀人、杀人、连续杀人等被判处死刑。韩国因超过10年没有执行死刑而成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
  但统计数据显示,停止执行死刑后杀人犯数量有所增加。1994年至1997年执行死刑的4年里,平均每年有607人因杀人罪而被起诉。但在暂停执行死刑的1998年至2007年10年期间,平均每年有800人因杀人罪而被送上法庭,杀人犯增加了32%。其中2004年“柳永哲事件“和2006年”郑南奎“事件及2009年连环杀人犯“姜浩淳”事件引起较大反响。

三、韩舆论调查显示六成以上韩国民仍主张保留死刑执行制度

  2004年柳永哲杀人事件、2006年郑南奎杀人事件及2009年姜浩淳连环杀人事件使韩国内有关“死刑存废”的争议几经曲折但日益升温。韩国民要求恢复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
  韩近年来有关“死刑存废”的调查数据如下。
  2003年,韩国家人权委员会实施的调查结果显示86.8%的韩国民反对废除死刑制度。
  2004年3月23日,韩国家人权委员会委托韩国数据网络公司进行调查,结果表明60%的韩国民仍然赞成保留死刑,但同时有34.1%的国民同意废除死刑制度。
  2004年柳永哲杀人事件后,韩国社会民意调查所进行的调查显示66.3%的应答者赞成保留死刑制度。
  2009年2月21日,韩国法务部称最近委托“韩国Research”调查机构针对3000名19岁以上成年人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六成以上韩国国民对维持和执行死刑表示赞同。对于死刑执行制度,有64.1%的被调查者赞成死刑执行制度、18.5%反对执行死刑制度、回答不知道的占17.3%。赞成应执行死刑的意见远高于反对意见。对于保留死刑执行制度,64.1%的被调查者赞成保留死刑执行制度、13.2%的人反对保留死刑制度,回答不知道的占22.6%。
  上述调查数据显示六成以上韩国民仍主张保留死刑执行制度。但与过去不同的是更多的人开始倾向于赞成废除死刑。

四、韩132名刑事法学教授联合签名反对恢复死刑执行制度

  针对最近韩国发生的几起杀人事件,有主张称应重新恢复死刑执行制度。韩政界人士相继就重新恢复死刑执行发表意见。韩法务部也表示将对2009年2月21日舆论调查结果进行考量并就是否重新恢复死刑进行讨论。
  但韩国法学界对此持反对意见并认为这种主张恢复死刑执行制度的现象令人担忧。韩首尔大学韩荣燮(音译)教授为首的教授代表对“因最近几起连环杀人事件而欲恢复死刑执行制度的主张”表示担忧。韩荣燮(音译)教授认为死刑问题是韩国社会人权和正义实现程度的和尺度。对受害者精神或物质援助和受害者共同体的关心更为重要。死刑也同时对因执行职务而不得不执行死刑的执行人员的人权的侵害。韩国已经有11年没有执行死刑,韩国已经成为事实上废除死刑(abolitionist in practice)的国家。因此坚决反对重新恢复死刑执行制度。首尔大学韩荣燮(音译)教授称将通过向国会议员和法务部提交反对恢复死刑执行制度联名书等方式抑制死刑执行并将继续为废除死刑制度而努力。
  2009年3月13日,韩刑事法学界132名教授 发表了“强烈反对恢复死刑执行制度”的声明并向法务部提交签名名单和声明书。这项2009年3月6日至13日期间实施的签名活动称死刑执行制度是与世界废除死刑趋势背道而弛的,这意味着又重新步入人权后进国家的行列。 主张韩国应消除任何形式的死刑制度。声明主要内容包括:
1、死刑作为野蛮和非正常的刑罚,是对《宪法》所保障的人的尊严和价值的根本否认的刑罚。
2、废除死刑是当今时代趋势。每年约有2-3个国家废除死刑。2007年一年执行死刑的国家仅有24个国家,而废除死刑或10年以上没有执行过死刑的国家在全球197个国家中已经有138个国家。
3、“死刑是扼制杀人的有效方法”的主张没有科学依据。是否保留死刑制度并不能对杀人犯罪比例变化带来实质性的影响。
4、国家作为应对生命尊严进行保护的不应成为制度性杀人的主体。
5、所有判决中都可能存在错判可能性。杀人犯罪中错判的案件不在少数。被宣判为死刑的杀人案件经过重审而改判无罪的案件已经有数十件之多。不能容忍因错判而发生剥夺生命现象出现。
6、死刑被滥用于政治活动。宗教动机的死刑、维持政治权力的死刑、获取政治效果的处刑、特定集团的政治偏见死刑等层出不穷。即使是在所谓的民主国家,少数群体和弱势群体也被迫成为政治牺牲品。
7、不能否认对死刑犯进行改良可能性。他们也是人,死刑是对人改良可能性的全面否定。
8、当今国家即使是不通过死刑手段,而只通过教导所长期的隔离,已经具备了抑制犯人再犯的可能性。
9、有主张认为考虑到受害者的感情需要死刑。但为保护受害者,对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精神上物质上的援助及安慰和关心更为重要。死刑制度虽然可能满足人们的因果报应心理,但死刑制度事实上并不能为受害者带来实质的利益。
10、死刑也同时侵犯了因职务行为而执行死刑的执行人员的人权。
11、是否执行死刑是区别朝鲜和韩国人权标准。韩国应通过不执行死刑来维持优越性以对朝鲜公开进行死刑处罚等人权问题进行批判。
12、尽管废除死刑制度为时尚早的主流意见仍占据优势地位。如果引入作为死刑的替代方案的没有假释的绝对终身刑,舆论调查结果将会有不同的结论。国会及行政部门不能单纯依据舆论调查的结果而人云亦云。韩国第16、17、18届国会连续提出《废除死刑特别法案》。行政部门自1997年以来实行死刑缓刑制度。现在应该是对废除死刑进行讨论的时候了。
13、恢复死刑执行制度问题绝不能被个别偶发案件或感情而左右。相反,这同时也给我们提供了对死刑替代刑进行讨论的机会。即使是不废除死刑,至少也应以死刑犹豫制度(moratorium)为前提,在此基础上应做好替代方案的准备工作。
14、一个人的生命对于我们生活的地球来说微不足道。虽然杀人犯无视人们的生命,但作为国家无视人的生命却是错误的。国家应通过制度引导以张扬生命价值。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的通知

(2002年1月7日)

教高厅〔2002〕1号


  为了做好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


  为了加强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探索并构建终身学习体系,特提出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以下简称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如下:


  一、校外学习中心(点)的作用


  校外学习中心(点)是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它是传递教学内容,实现远程教学过程的重要保证;是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提高管理效率,加强对学生支持服务的重要手段;是增进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人际交流,营造教书育人环境的重要渠道。通过建设校外学习中心(点),还可以促进教育资源重组和结构优化,逐步形成社区学习中心,为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终身学习提供服务,为构建我国的终身学习体系奠定基础。


  二、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基本构成和建设条件


  (一)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基本构成


  校外学习中心(点)包括自建自用、共建共享、社会化公共服务等三种类型。国家鼓励发展共建共享型和社会化公共服务的学习中心(点)。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社会化公共服务体系及其学习中心(点)的管理办法将另行规定。


  校外学习中心(点)属于现代远程教育服务机构,不具备现代远程教育招生、教学、颁发学业证书的资格。


  校外学习中心(点)应具备基本的远程教学条件和管理能力。为高等学历教育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一般应依托当地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国家批准的民办高等学校进行建设,且依托学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为非学历教育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也可依托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进行建设。


  依托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教学站点、中等职业学校、已经通过审批为非学历教育服务的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建设为高等学历教育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需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门评估。


  (二)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基本建设条件


校外学习中心(点)依托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拥有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所必需的场地和辅助设施,并有进一步扩展的能力。

具有符合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需要的硬件系统条件,包括网络接入、局域网络、多媒体学习设备等条件,以及必要的教学资源管理、播放、备份系统等。

拥有一支熟悉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工作,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符合现代远程教育需要的管理和技术队伍。
具有必须在当地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实验或实习条件,以及相应的管理与指导队伍。

  三、试点高校和校外学习中心(点)的主要职责


  试点高校要根据各行业、各地区的人才需求和本校现代远程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布局,遵守试点高校和校外学习中心(点)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在建设校外学习中心(点)时,试点高校需与校外学习中心(点)依托建设单位签订协议。校外学习中心(点)在行政上隶属建设单位,在业务上接受签订协议的试点高校领导。


  (一)试点高校的主要职责


及时向校外学习中心(点)传达国家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
制定并监督实施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全面负责现代远程教育质量。
开展优良学风、考风的建设工作;制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制定招生计划,公布招生简章,负责招生工作。
制定现代远程教育的收费标准,并报试点高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批准。
制订教学计划,组织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资源的建设,并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教师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教学工作。
制定教学大纲和相应的考核标准。
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对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对校外学习中心(点)承担的必要的管理环节和教学环节进行指导。
组织开展各项培训工作,对课程主持教师、辅导教师和校外学习中心(点)负责人、网络教学系统运行和维护人员、教务管理人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员等组织专门的业务培训。

(二)校外学习中心(点)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试点高校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根据试点高校的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试点高校开展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等活动;做好学生报到注册工作;校外学习中心(点)不能跨省开展招生宣传和组织工作。
配合试点高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证现代远程教育技术装备的正常运转,保证对学生学习的服务支持。

承担试点高校下达的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落实学风、考风建设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承担保证考试纪律的责任。

保护试点高校有关教育资源的知识产权,防止非法使用。

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接受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检查和评估。

  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职责和审批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将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建设纳入本地区高等教育和终身学习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职责应相对集中,并由主管高等教育的领导同志负责。要重视现代远程教育学生管理工作,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学生活动,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参加现代远程教育学习的学生,应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对待。


  (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职责

对在本地区建设校外学习中心(点)实行审批制度,并负责监督管理。

向试点高校和校外学习中心(点)传达国家和本地区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提供人才需求信息,指导试点高校合理设置专业和制定招生计划;审查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

负责对设在本地区内的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对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学习中心(点)责令整改、暂停或取消远程教育服务资格。对学习中心(点)的检查评估结果也将作为教育部对试点高校进行检查评估的重要依据。

未经审批就自行建立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必须尽快履行审批手续。不履行审批手续的要责令停办。对在本文下发之前各试点高校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点)要进行重新审批,对未通过审批的要限期整改或停办,并协助试点高校处理好有关善后工作。

对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处罚意见需在征求有关试点高校的意见之后决定。对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处罚意见须抄报教育部。

  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必须由依托建设单位和试点高校共同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审批。经批准的校外学习中心(点)为另外的试点高校服务,由校外学习中心(点)报新增试点高校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拟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申请后要限期审批,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试点高校和依托建设单位,抄报教育部,并通报其它试点高校,向社会公布。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审核申请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材料


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书面申请文件。包括依托建设单位的概况,申请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类别、层次、规模、设置地点、计划开设专业、计划开课日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件信箱等。

依托建设单位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人员、辅导教师、教学模式、管理方式、质量保证体系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学习场地、配套设施、网络环境以及其它必要的条件与设施情况;校外学习中心(点)的运行机制,可持续发展性。

教育部批准试点高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文件。

试点高校在本地区实施现代远程教育的方案。

试点高校与依托建设单位建设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协议书。

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场地、设施、资金等证明材料。

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规章制度。

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或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地区关于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办法。要防止和反对垄断、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学习者的正当权益,努力营造一个健康的发展环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的校外学习中心(点)进行年度检查,并在每年11月底以前将本地区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基本情况和年度检查结果向教育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