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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政府部门工作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15:30  浏览:97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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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政府部门工作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政府部门工作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政办〔2006〕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政府部门工作评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



政府部门工作评议办法(试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政风建设,做好政府部门工作评议,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议范围: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条条管理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
三、评议内容:被评议单位履行职责和落实当年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
四、工作评议每年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每次随机抽取10个部门作为被评议对象。其中上半年通报过工作情况的评议对象,下半年不再评议。
五、评议以现场填表(评议表见附件2)形式进行。
六、评议设优、良、中、差等次,分别按10分、8分、6分、4分计分。全部评议加权平均后,即为被评议对象此次评议得分。评议人对被评议对象的其他意见,可在附言栏补充说明。
七、评议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实施,邀请市委组织部、市政府纠风办派员参与。
八、确定通报工作情况的部门和单位。每次会议前,与会人员签到时,同时领取评议表、抽取发言单(发言一至十),抽中“发言”者,即为本次会议被评议对象。会议开始前,工作人员将抽取的发言单位和顺序报会议主持人。
九、通报工作和评议。被评议对象按顺序依次通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时间控制在十分钟以内,与会人员当场作出评议,分别在评议表相应等次下面打“√”。
十、汇总评议结果。所有被评议对象通报工作情况结束后,与会人员将填好的评议表投入票箱,工作人员现场汇总评议结果,核实无误后报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公布评议结果。
十一、评议结果送市委组织部,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参考。条条管理单位评议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室函告其上级部门。
十二、评议结果由市政府纠风办在年度政风评议中采用。
十三、在年度政府目标考核中采用。根据评议结果予以加分或减分。其中得分在9分以上的单位,高出9分的分值作为年度考核加分;得分低于8分的单位,少于8分的分值作为年度考核减分。得分在8分至9分之间的评议单位和未参加评议的单位不进行加分或减分。
十四、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参加评议单位名单

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委(宗教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体育局、市物价局、市外事办、市城市规划局、市行政执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旅游局、市人防办、市工商改革办、市供销社、市行管局、市房管局、市地震局、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市政府驻上海联络处、高新区、新城区、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残联、市志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国家安全局、蚌埠供电公司、市邮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烟草专卖局、市气象局、蚌埠海关、市检验检疫局、市质监局、人行蚌埠支行、蚌埠银监分局。

附件2

评 议 表

优 良 中 差
发言一
发言二
发言三
发言四
发言五
发言六
发言七
发言八
发言九
发言十
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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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二、删除第二十三条中的“并可给予经济处罚”。
三、删除第二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11日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细则

国家烟草专卖局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细则

2001年12月31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审查质检机构的工作,提高质检机构的人员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根据《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质技监认函[20
00]046号)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审查认可工作的管理、程序及评定办法,适用于烟草行业质检网各级质检机构。

  第三条 一级站评审的主要依据是《实验室认可准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技术考核规范》(JJCl021-90)、《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技监监(1990)34号)。

  第四条 二级站评审的主要依据及内容:

  1、评审依据:
  (1)《实验室认可准则》;
  (2)《烟草行业二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附件3-A);
  (3)《烟草行业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附
件3-B)(适用重点二级站)。

  2、评审内容:

  (1)《实验室评审表》有效版本规定的要素;
  (2)附件3-A内容: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及标准
样品、环境条件、检验工作等五个方面。

  第五条 三级站评审的主要依据及内容:

  1、评审依据:《烟草行业三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审查认可评定表》;
  2、评审内容:组织机构与管理、人员素质、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及标准样品、环境条件、检验工作等五个方面。

  第二章 管理

  第六条 国家局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为行业审查认可的管理机构。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局主管部门)为三级站审查认可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审查认可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1、受理申请及初审报送资料;
  2、制定审查认可计划;
  3、组建评审组并组织进行现场评审;
  4、审查由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等资料;
  5、行文报批;
  6、颁发授权证书(有效期五年)。

  第三章 程序

  第八条 各级质检机构按《评定表》自查合格后,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审查认可申请书》;
  (二)自查情况报告;
  (三)二级站提交质量手册(按《实验室认可准则》有效版本编制)、程序文件;三级站提交质量手册。

  第九条 国家局或省级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统一安排审查认可计划。

  第十条 质检机构审查认可步骤:

  (一)评审组预备会议,初步确定现场审查计划。确定评审组分工计划,一般评审组分两个组,第一组负责组织机构、人员素质、质量手册内容的审查;第二组负责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检验工作内容的审查。
  (二)首次会议。会议由评审组主持,被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听取申请单位的情况汇报。完善现场审查计划并予宣布。
  (三)察看质检机构现场,下达现场评审试验项目并进行评审,同时进行质量手册、人员技术档案等资料的审阅和评审。
  (四)按照审查认可所列项目,对检验、审核等人员采取分组座谈或个别交谈、实际操作及口试或笔试形式进行考核。
  (五)评审组整理评审资料,并做出评审结论和意见。
  (六)评审组召开该质检机构隶属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以及质检机构全体人员参加的现场评审总结大会,由评审组长宣读评审组结论和意见;
  (七)报国家局或省级局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一条 审查认可评定规则

  (一)评定记录
  在对应的栏目中,符合记为“A”;基本符合记为“B”;不符合记为“C”。并同时记下有关问题及建议。评审的最终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评定表》内容分“重点项目”(即※号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种。

  (二)评定规则

  1、二级站评定规则
  (1)满足以下要求者为“合格”:    
  ①《实验室评审表》符合项不少于80%;不符合项不多于10%。
  ②《审查认可评审表》“A”项数不少于32项,重点项(即※项)“B”项数不多于二项。无“C”项。
  (2)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①《实验室评审表》不符合项多于10%或不符合项与基本符合项之和多于30%。
  ②《审查认可评审表》“B”项数多于10项或重点项(即※项)“B”项数多于二项或出现“C”项。
  (3)其余情况者为“基本合格”。

  2、重点二级站应达到合格条件要求外,还应达到《烟草行业重点二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要求,其中“B”项数不多于一项,无“C”项。

  3、三级站评定规则

  (1)“合格”:审查认可评审“A”项数不少于25项;重点项(即※项)“B”项数不多于二项。无“C”项。
  (2)“不合格”:“B”项数多于5项或重点项“B”项数多于二项或出现“C”项。    
  (3)其余情况者为基本合格。

  第十二条 评审报告

  评审组对接受评审的质检机构做出结论和意见,最后提出《评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评审员及其职责等要求参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局1995年发布的《烟草行业二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审查认可细则》和《烟草行业三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审查认可细则》(国烟科[1995]第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