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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37:21  浏览:80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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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业务主管(挂靠)社会团体、基金会,部机关各司局:

为统筹协调全国卫生领域内的国际合作项目,规范管理,明确职责,更加有效地利用境外资金和技术,保证国际合作项目的顺利开展,我部在广泛征求各单位和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卫生部关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卫生部关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是我国对外卫生合作交流的重要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形象。为统筹管理卫生国际合作项目,明确各方面职责,更加有效地利用境外资金和技术,保证国际合作项目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卫生国际合作项目),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与外国政府、政府间国际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科研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外方)签署或承担执行的由国(境)外引进资金、技术、物资、人员及信息交流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科研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业务主管或挂靠社团和基金会等。

第四条 本办法项目中的执行单位,是指签署并执行项目或受签署单位委托执行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专门成立的项目办公室。

第五条 根据中方签署主体的不同,卫生国际合作项目分为甲、乙、丙三类。

甲类为卫生部与外方签署或承担执行其他国家部委签署的项目。

乙类为卫生部直属单位与外方签署或承担执行其他单位委托的项目。

丙类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与外方签署或承担执行其他单位委托的项目。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全国卫生国际合作项目,支持并鼓励各地、各单位开展卫生国际合作项目。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卫生部直属单位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系统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



第二章 指导原则

第七条 开展卫生国际合作项目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外交政策。

第八条 卫生国际合作项目要与我国卫生工作的总体目标相一致,符合本地区、本单位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平等合作,互惠互利。

卫生国际合作项目应当有明确的合作协议、目标、起始时间、经费保证和管理计划,同时合作方有人力和非人力资源投入(如资金、人员、设备等)的一系列活动和任务。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部直属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项目立项、审批、签署、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程序和具体要求。

卫生国际合作项目实行外事归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外事部门负责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的具体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条 卫生国际合作项目资金要与政府预算资金统筹规划,合理使用,避免重复和浪费。



第三章 项目立项、审批和签署

第十一条 卫生外事部门负责与外方沟通,协调项目立项、审批等事宜。

第十二条 外方为外国中央政府、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必须由卫生部负责立项、签署。涉及中医药合作的项目,也可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立项、签署。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直属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可作为该项目的执行单位。

甲类项目的立项、签署工作由卫生部组织。乙类、丙类项目的立项、签署工作由有关单位按照本地区、本单位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的程序办理。乙类项目在签署项目协议后10日内,有关单位应当将项目协议文本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外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卫生国际合作项目如涉及到国家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医学伦理或者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保护等事宜,应当在项目签署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 项目的执行

第十四条 卫生国际合作项目应当在项目协议中明确中方的项目执行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要根据项目协议确定项目负责人和制定项目管理计划,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方式和方法。

项目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项目范围管理计划、进度、经费使用、质量控制、人员配备、采购等。

甲类项目的项目管理计划应报卫生部国际合作司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单位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管理制度。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更改项目实施范围、资金等涉及到项目协议内容的重大情况,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立项。

第十七条 卫生国际合作项目资金必须纳入项目执行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单位财务部门应全程参与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卫生部关于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另行制定细则。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按照项目协议专款专用。项目执行单位应依照项目协议财务条款和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确定财务管理方式,制定财务计划和经费使用标准,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间形成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卫生国际合作项目协议的规定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挪作他用。对外方移交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要纳入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建立和完善项目物资的购建、使用和移交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卫生国际合作项目协议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无形资产,例如知识产权、版权等问题。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审计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的审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问题,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及评估项目结果;指导项目执行单位进行项目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执行完毕后3个月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项目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 卫生部直属单位、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年度汇总本单位、本地区卫生国际合作项目情况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或责成中方项目签署单位与外方协商暂停或者终止项目的执行:

(一)项目执行严重违反项目协议;

(二)项目执行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三)项目执行单位丧失项目执行能力;

(四)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暂停或终止项目执行的其他情形。

卫生行政部门与外方认为项目难以继续进行时,双方商议结束项目的办法和有关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导致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医药领域的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卫生合作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卫生部业务主管或挂靠社团的项目参照本办法中对卫生部直属单位的管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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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炭企业三条线管理中财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印发《煤炭企业三条线管理中财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7年1月7日,煤炭工业部

各煤管局、直管矿务局(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企业三条线管理与核算工作,推进煤炭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定了《煤炭企业三条线管理中财务工作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煤炭企业三条线管理中财务工作若干规定

为规范煤炭企业三条线管理与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两则》、《两制》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确立企业三级会计主体
1、实行三条线管理,企业会计主体由局、矿厂两级转变为局、矿厂、区队车间三级。每个会计主体模拟法人运行,计算盈亏。
2、企业内部模拟法人运行,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矿务局所属单位,包括矿、厂、公司、事业单位和福利单位。第二层次是矿务局所属矿、厂的二级单位,包括井口、区队、多种经营厂点、经营公司、事业单位、福利单位等。上述所有单位,都作为会计主体,分灶吃饭,以收抵支,自负盈亏。
3、属于第一层次的矿务局所属单位,财务管理按以下几种类型处理:
(1)提供产品和劳务的煤矿、中央洗煤厂、工厂等生产单位,以产品和劳务等收入抵补自身支出,做到自负盈亏。
(2)各类经营公司,包括销售公司、供应公司、运输公司、租赁站、宾馆、招待所、商业网点等,以经营收入抵补支出,自负盈亏。
(3)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以提供劳务取得相应收入,承担自己费用支出,达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设计院、研究所、通讯站、信息中心、矿工报社、矿区电视台等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价格收取设计费、科研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等,抵补支出,自负盈亏。
供水、供电、供暖等单位,实行装表计量,按市场价向用户收取费用,抵补支出,自负盈亏。
环保清洁队、绿化队、小车队按照为谁服务、向谁收费的办法,自负盈亏。
房地产公司负责管理和经营矿务局机关和社会服务机构办公用房、职工住宅、单身宿舍、学校校舍、矿区道路等,向使用单位收取租赁费、修缮费和房地产开发费,实现滚动发展,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房地产公司在经营初期,由于负担社会服务机构房屋折旧,暂时达不到自负盈亏的,可给予适当补贴,补贴额不得高于社会服务机构房屋的折旧费。
公安、保卫部门下属的经济民警、门卫人员成立保安公司,作为服务性经济实体。保安公司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以收抵支,自负盈亏。
矿务局救护队是特殊的事业单位,其经费按两个渠道收取。一是日常经费,包括工资、医药费、演练培训费、置装费、专用设备维护费、人身保险费、劳动保险费等,按矿务局井下人数和核定的标准,向有关核算点收取。二是抢险费包括抢险过程中的材料费、劳务费等向发生事故单位收取。
上述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向下划分二级核算单位。其发生的费用,除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待业保险费、坏帐损失、税金、土地使用税、住房公积金、上级管理费、效益工资计入管理费外,其它一律计入本单位制造费用或其他业务支出。
(4)福利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取消补贴,实行全额收费,以收抵支,自负盈亏。
职工食堂、生活浴室引入竞争机制,面向社会服务,对内对外均按市场价收费,以收抵支,自负盈亏。企业对内部职工可适当提高补贴,由暗补变为明补。
托儿所、幼儿园实行全额收费,自负盈亏。职工交纳的托幼费,由单位按一定比例报销,在职工福利费列支。
疗养院通过疗养服务,对外创收,抵补支出,自负盈亏。
职工医院比照社会服务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通过收取医疗费,床位费等,抵补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器械购置费、职工工资及附加费、医务经费、劳保经费等支出,做到自负盈亏。职工就医实行全额收费后,职工交纳的医药费按一定比例由单位报销,在职工福利费列支(离退休人员由劳动保险费列支)。
以上福利单位,暂时达不到以收抵支的,可在短期内适当给予亏损补贴,但补贴额不得超过原口径由企业管理费负担部分。补贴后仍有亏损的,可继续将这部分支出与职工福利费挂钩。随着整体效益的提高,企业应逐步改善职工福利设施,增加福利方面的投入。
在核算上,除规模较大的医院比照矿、厂向下划分二级核算单位外,其他福利单位原则上不再向下划分,其发生的费用,比照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办理。
(5)社会服务的职工子弟学校、技工学校、派出所、武装部、检察、司法、法庭、居委会等机构,本着精减人员、节约支出的原则,核定经费,实行费用包干,其净支出在营业外列支。随着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移交社会管理。
4、属于第二层次的矿务局所属煤矿、工厂的下属二级单位,财务管理按以下几种类型处理:
(1)提供产品、劳务的生产单位、包括井下掘进、采煤、运输、通风、排水、井巷维修、设备安装维修等区队,露天矿的剥离、推土、回采、线路移设等区队,小型煤矿的井口,多种经营工厂等,按本规定3一(1)条办理。
(2)销售公司、供应公司、运输公司、租赁站、宾馆、招待所、商业网点等,按本规定3-(2)条办理。
(3)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包括环保清洁队、绿化队、小车队、会计服务中心、房地产公司、救护中队、保安公司、供水、供电、供暖等单位,比照本规定3-(3)条办理。
(4)福利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包括职工医院、休养所、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浴室等,比照规定3-(4)条办理。
(5)职工子弟学校、派出所、武装部、居委会、内部劳动力市场等比照本规定3-(5)条办理。
规模较大的经营公司的下属二级单位,也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5、各核算点必须负担矿务局、矿、厂所有的成本费用支出。即除负担自身费用支出外,还必须负担劳动保险费,矿务局、矿、厂机关管理费。
(1)企业劳动保险费实行全额统筹。纳入社保部门统筹之内的项目,在全矿务局范围内,执行一个标准,以局为单位,实行全额统筹,各核算点按工资总额提取,交社保部门;未纳入统筹项目的离休人员各项经费、离退休人员医药及福利费、6个月以上长病长伤人员工资等,以矿、厂为单位确定统一的提取比例,各核算点按工资总额提取上交财务科,统一支付。
(2)局、矿、厂机关人员是指由机关管理费开支的人员,包括公安保卫、老干部、内部劳动力市场、工会、社保等部门管理人员。局机关管理费必须编年度预算,按所属矿厂、公司机关管理人员人数确定统一的人均负担标准,由所属矿厂、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从管理费中提取上交。
矿厂机关管理费必须编年度预算,由所属二级单位(不包括社会服务单位)按职工人数从管理费用中提取上交。矿务局机关及矿厂机关管理费年末结余或不足,不再调整各核算点上交管理费数额,由局财务处和矿厂财务科直接计入损益。
(3)企业管理费,主要是矿务局、矿厂机关发生的费用。对机关以外发生的劳动保险费、提取的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待业保险费、坏帐损失、税金、矿产资源补偿费、住房公积金、上级管理费、提取的效益工资等也计入企业管理费,由各核算点负担。
6、在模拟法人运行过程中,对于局、矿厂下属的事业单位、福利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局矿厂机关,也要按照以产定人的原则,精减富余人员,节约支出。把减下的人员安置到局、矿厂劳动力市场。矿务局下属的事业单位、福利单位,由于不再划分二级单位,减下的人员由矿务局内部劳动力市场接纳管理。
二、内部资产划转及收支结算要求
1、为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全面反映各单位占用资产和经营成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矿务局必须把全部资产划转到矿厂和有关事业、福利等单位。矿厂再把资产划转到有关二级单位。
2、资产划转的原则:一是把现有存量资产,按合理占用的原则,谁占用就划给谁;二是对占用资产实行有偿使用(非经营性单位除外);三是不得由于资产和资本金的划转,影响矿务局与下属单位的既得利益;四是划转资产后,矿务局和所属单位均应继续保持各自的“资产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关系。
3、矿务局对所属矿厂、经营性公司、事业、福利单位按全部占用资产进行划转,原则上维持现状或由矿务局自行确定。
4、矿厂对所属二级单位占用资产实行全额负债划转,资本金再划转。划转程序:矿厂对下属二级单位,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将固定资产划转到占用单位帐户,同时按划转的固定资产净值增加该单位固定资产借款。各二级单位提取折旧后,将相当于折旧部分的资金上交矿厂财务科,同时减少固定资产借款。对流动资产先按实际占用额划转流动资金借款,待条件成熟后,对各单位都要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在定额内的借款,实行低息,超定额部分实行加息或罚息。
职工学校、老干部活动中心、职工俱乐部,矿厂机关占用的房产划转房地产公司管理。
5、三级核算的主体工作各有重点:矿务局以资本运营、资金管理为重点;矿务局所属矿厂以盈亏管理为重点;矿厂所属二级单位以成本管理为重点,比照“四自”要求核算盈亏。
6、第三层会计主体,是区分三条线的主要对象,包括矿厂所属二级单位以及矿务局所属事业、福利、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按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划为煤炭生产线、多种经营线和后勤服务线。具体界定范围以部煤财字〔1996〕第369号、459号文件的规定为准。
7、三条线的管理是分线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一种管理模式,各条线不是经济实体,不构成核算主体,不设置核算机构。企业通过对各核算点归类汇总,按三条线分别反映经营成果。
三、建立与完善会计核算组织
1、建立企业内部结算中心。矿务局要建立内部结算中心,具体办理矿务局与所属单位以及所属单位之间的结算业务,保证各模拟法人单位结算业务的正常开展。
内部结算中心是随着财务会计的不断深化改革,从财务部门转化出来的一个内部相对独立的单位。具有双重性质:在行政上是财务部门的派出机构,归财务处直接领导,根据财务部门的管理要求实施内部结算。在经济上是提供服务的一个部门,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收取费用,抵补支出,自负盈亏。其主要职责是:
(1)集中核算全局货币资金。矿务局所有单位在外部银行开户一律撤销,全部改在局内部结算中心或结算中心在当地的派出机构开户。
(2)通过严格执行财务部门审定的货币资金收支计划,对资金流向合理性、合法性进行控制、监督。
(3)集中办理矿务局所属单位对外结算及矿务局内部单位之间的结算业务。
(4)根据局财务部门审定的贷款计划,开展融资业务和办理企业内部贷款。
为便于矿厂各单位结算,局内部结算中心在有关矿厂设派出机构,负责矿厂与外部银行的结算业务。
矿务局、矿厂建立以财务、劳资、计划、审计、机电、生产、行政、企管等部门组成的内部仲裁机构,负责调解矿厂之间及矿厂内部各核算点之间内部经济纠纷。
2、矿务局对货币资金实行统一核算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全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决定企业在外部银行开户、撤户事项。
(2)制定企业贷款及还款计划。
(3)审查批准企业对外支付的一切款项,包括归还借款、支付货款,向国家及有关部门交纳的各种税费等。
(4)审核确定内部结算中心对内贷款计划,包括贷款对象、贷款规模、贷款期限、贷款利率。
(5)审核批准内部结算中心及各开户单位货币资金月度收支预算。
3、矿厂所属区队、车间等二级单位不再单设财务机构和配备财会人员,由矿厂成立会计服务公司,实行代理记帐制度。统一办理矿厂二级单位的内部结算和日常核算业务,但不经管货币资金。各二级单位一律不再保留会计机构,单独进行结算和核算业务。原单独结算和核算的二级单位,其业务移交会计服务公司统一办理。会计服务公司具有双重性,行政上是财务科的派出机构,在财务科领导下开展记帐和结算工作;经济上相对独立,向服务单位收取费用,以收抵支,自负盈亏。
财务科负责全矿厂的财务管理,组织盈亏计划的实施;统一管理、运筹货币资金,对矿务局内部结算中心及其办事机构办理货款、税费、贷款等各项资金的收支交拨业务;审批本矿厂二级单位的内部借款业务、财务收支计划等。
原矿厂已经设立的内部银行一律就地转变功能或撤销。财务科下设的费用控制型内部银行,其核算和结算业务移交会计服务公司;独立于财务科的资金型内部银行,其货币资金管理职能移交财务科,核算和结算业务移交会计服务公司。
4、大型矿井模拟煤炭事业部运行。实行三条线管理后,除一矿多井的小型煤矿以井口为一个核算点外,均要以井下区队为核算点。为对这些区队实行统一管理,便于成本核算,有利于整体效益的发挥,在管理形式上要成立煤炭事业部,由生产副矿长牵头,计划、生产、技术、机电、运输、安全等科室参与组成。煤炭事业部对所辖区队相互间提供的作业和劳务以及各区队的最终生产成果实行收购制。
煤炭事业部视为一个核算点,不是一级行政组织,本身不发生管理费用。其支出表现为收购费,收入表现为将原煤卖给销售公司、洗煤厂的内部收入。收入扣除支出即为事业部的盈亏,并入煤炭生产线。
各井下区队以收入抵减实际支出计算本身盈亏,并以实际支出按规定编制原煤成本计算表,由会计服务公司代理汇总编制全矿原煤成本计算表。
四、强化管理基础工作
1、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完善定额、计量、验收等基础工作。
各核算点用水、用电、取暖等都要装表计量,相互之间提供的产品、物资、劳务均应使用国家统一的计量单位和国家规定的计量手段,并做好原始记录。
2、确立合理的内部价格,作为企业内部各核算点之间相互购销产品、物资及提供劳务的结算依据。
内部价格确定的原则:由提供产品和劳务的一方提出结算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并受企业价格管理部门指导。有条件的企业可制订指导性的价格目录。
内部价格要体现公平、合理、有序竞争,防止垄断。
3、建立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内部劳动力市场也是社会服务机构。劳动力市场管理人员,列入机关编制,其费用由管理费开支;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的生活费,由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企业可给予一定补贴。



数字佳木斯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应用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第 3 号


《数字佳木斯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应用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施行。


市 长 孙 喆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数字佳木斯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应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管理,整合城市信息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信息化管理效能,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范建设和高效运行,建立数字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应用和整合计算机
技术、移动通讯技术、地理信息技术、遥感技术、卫星定位系
统等十几项现代数字技术,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
第三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和基础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佳木斯市城乡规划局测绘管理处负责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佳木斯市测绘管理处下设的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基础地理信息的更新、维护、管理和运行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及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应依法履行数字化城市管理职责,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数字化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相关工作。
第五条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各县(市、区)及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应积极将本部门信息化系统加入到市数字化城市建设管理平台中。各县(市、区)、各单位(部门)新建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必须报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审批和备案。新建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应在市数字化城市建设管理平台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建设和管理,市数字化城市建设管理平台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满足各单位以该系统为支撑的信息化建设需要的,原则上各级政府对各单位(部门)自建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不予以资金支持,杜绝重复投资和建设。
参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各单位(部门)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等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 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遵循“标准统一、平台唯一、资源整合和共享”的原则。软件平台的技术、网格、城市管理部件、业务操作流程实行规范统一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达到资源共享,有效地提供社会利用。
第七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遵循“经济、实用、高效、安全”的原则。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构建低成本、高效益、强保障的平台信息系统。
第八条 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科学、严格、标准、长效”的原则,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城市信息化管理水平和测绘服务保障能力。
第九条 为切实提高基础地理信息的服务保障能力,并以此带动其他相关开发和应用,各单位、各部门的有关信息要素将作为基本信息单元添加到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中,以便提供社会利用。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及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以基本信息单元的形式加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加入的单位和部门需向佳木斯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交纳信息添加费。
第十一条 对各县(市、区)及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加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各部门、各行业以分期的形式进入数字基础信息平台,进行地理信息的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带动和促进智能交通、数字城管、现代物流、车载导航、手机定位等新兴服务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项目建设,改变或新增城市现状、建筑物使用性质、城市景观、综合管线等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向佳木斯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交纳城市基础地理信息变更费 (取费标准由佳木斯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参照测绘有关收费标准制定)。
第十三条 政府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需交纳的城市基础地理信息变更费,由佳木斯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依据具体情况收取。
第三章 投入与保障
第十四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和拓展等经费应按计划由市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统筹解决,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及时更新。经费不足部分由佳木斯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按测绘收费标准,对加入系统的各单位(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和在城市建设中使用和变更基础
信息的数据变更费来解决。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五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和基础地理信息发展实行监督
检查制度。各县(市、区)及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数字化城市管理和基础地理信息发展的相关情况,主动协调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运行畅通,服务高效。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及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应定期在媒体和网络上公布数字化城市管理和基础地理信息发展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及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要加强对数字城市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提高社会公民意识,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数字化城市管理和基础地理信息建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