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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39:14  浏览:80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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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发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9月20日,国务院

现将《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事业单位向经济自立、经费自给过渡,使事业单位有计划地逐步提高职工收入水平,并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不再核拨事业经费,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自费工资改革的,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三个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免税;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业征收奖金税。
第三条 凡需要国家核拨一部分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自费工资改革的,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两个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免税;部分自费、部分依靠国家拨款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免税;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奖金税。
第四条 凡需国家核拨全部事业经费,并完全用国家核拨经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核定限额的,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奖金税。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三、四条对具体事业单位的具体适用,由各该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后,应抄送当地税务机关。
第七条 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工资标准,多发的工资和发放的奖金,包括用取得的经济收入开支的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实物奖励等,均属于奖金税的计算范围。
第八条 事业单位缴纳的奖金税税款、罚款、滞纳金,一律在取得的经济收入所提取的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九条 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征收和管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地区工资补贴。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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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挪威王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政府 挪威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挪威王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1995年6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挪威王国政府:
  为促进双边经贸和科技关系的发展,
  期望双方共同促进贸易和投资并避免贸易扭曲,
  铭记双方都积极参加了乌拉圭回合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谈判,
  认识到相互提供充分、有效的和非歧视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双方代表于1995年5月2日在北京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磋商,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政府再次确认相互间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巴黎,1967年修订)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包括专利保护的地域性和独立性原则。

  第二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为符合下列条件的挪威药品、农业化学物质产品发明提供行政保护:
  (一)在中国1984年通过的专利法修改之前不给予独占权保护;
  (二)自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之间获得禁止他人在挪威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独占权;
  (三)尚未在中国销售。
  二、对于满足上述条件的产品发明并享有挪威独占权的权利人,可向中国主管部门提出要求行政保护的申请,包括提供下述文件:
  (一)挪威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该权利人享有该独占权的文件副本;
  (二)挪威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制造或销售该产品的文件副本;
  (三)该独占权人与中国法人(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签订的在中国制造和/或销售该产品的合同副本。
  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将按照公布的有关对药品和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给予行政保护的中国法律、法规,及时对该申请予以审查和批准。对这种许可不附加特殊规定或额外要求。在此之后,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将向行政保护申请人发给授予制造、销售该产品的行政保护书。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将在行政保护期内禁止未获得行政保护证书的人制造或销售该产品。行政保护期为自获得该产品的行政保护证书之日起不超过七年零六个月。
  上述保护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双方政府将为共同改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便利知识产权的获得进行进一步磋商。为此目的,双方还将在知识产权培训、获得和管理等方面促进相互合作。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政银企会商电子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政银企会商电子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经贸运行[2006]377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经济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确保福建省政银企会商电子信息平台平稳、安全、高效运行,省经贸委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共同制订了《福建省政银企会商电子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政银企会商电子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福建省政银企会商电子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政银企信息平台)的平稳建设和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银企信息平台是由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依托国际互联网共同搭建,福建省内各金融机构参与建设和信息发布,向全省工商企业提供无偿服务的网络平台。政银企信息平台有利于实现政银企信息实时沟通交流,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为促进经济发展和实现银企共赢创造条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立和使用政银企信息平台的机构与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省经贸委与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成立政银企信息平台建设与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省经贸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及相关金融机构、银行业协会组成,共同负责推进政银企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协调参与机构的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 省经贸委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政银企信息平台建设和日常管理、技术支持总体工作。

  (二)负责组织发布全省经贸政策、产业与行业等相关信息。

  (三)负责指导全省经贸系统推动企业参与银企互动。

  第六条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的主要职责:

  (一)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政银企信息平台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组织发布金融政策信息,与省银行业协会共同指导、推动各金融机构的信息发布与银企互动,并协调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的信息发布工作。

第三章 栏目设置、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七条 政银企信息平台栏目由省经贸委与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共同设置。省经贸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及各参与机构等提供属于公开的信息。现阶段,政银企信息平台主要栏目设置分为政务服务、金融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推介、政银企互动、会员服务6个模块。

  (一)政务服务模块。包括政府机构、经济动态、产业政策、金融政策4个栏目,其中政府机构、经济动态、产业政策3个栏目由省经贸委负责,金融政策栏目由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

  1、政府机构:介绍相关政府机关、网站友情链接。

  2、经济动态:发布最新国内、省内经济动态、经济热点有关信息。

  3、产业政策: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发展导向。

  4、金融政策:发布金融法律法规、货币政策和各项信贷管理措施以及金融运行情况有关信息。

  (二)金融服务模块。包括金融机构、金融新品种、担保机构、典当行4个栏目,其中金融机构、金融新品种栏目信息由各金融机构负责提供,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指导;担保机构、典当行栏目信息由省经贸委负责提供。

  1、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可通过该板块介绍金融机构服务内容、服务条款、业务品种、业务流程、贷款发放条件、信贷政策与信贷投向调整变化有关情况。

  2、金融新品种:由各金融机构按照各自有权监管部门对金融新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要求,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融资新品种介绍。

  3、担保机构:由省经贸委发布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名单、担保条款或提供担保机构的链接。

  4、典当行:由省经贸委发布典当机构、业务品种、典当须知、相关法规等情况。

  (三)企业服务模块。包括企业之窗、企业推介、警示信息、企业信用资讯4个栏目。其中企业之窗由企业提供业务信息,企业推介由省经贸委及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负责提供;警示信息、企业信用资讯由各金融机构、评信机构负责提供,由省经贸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银行业协会负责指导。

  1、企业之窗:企业可通过该栏目介绍企业简况、生产经营情况、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发展思路有关情况。

  2、企业推介:由省经贸委及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发布优秀企业、重点企业、高新企业、知名企业名录有关信息。

  3、警示信息:根据栏目需要,在发布单位认真审核、依法公布、责任自担的基础上,实时发布重大商业纠纷、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黑名单。

  4、企业信用资讯:根据栏目需要,由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认定并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发布有关企业资信情况。

  (四)资金需求项目推介模块。由省经贸委负责,并组织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向金融机构发布福建省重点项目情况及其所需资金有关信息。

  (五)政银企互动模块。包括政银互动、银企互动2个栏目。银企互动下又设网上洽谈、网上银行2个子栏目。

  1、政银互动:借助政务网实现省经贸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与各金融机构间网上信息交换。

  2、银企互动:

  (1)网上洽谈:企业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布项目情况及资金需求信息。

  (2)网上银行:链接至各银行的网上银行服务主页,为企业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信息。

  (六)会员服务模块。所有申请加入的会员并持有CA证书的机构与企业,可通过CA证书,查询、浏览各自权限中的信息。

  第八条 省经贸委应当与各参与机构保持密切联系,根据信息平台设置模块的变动,及时提出所需信息的类别和特点。凡政银企信息平台所需的信息,各参与机构应大力支持、无偿提供。

  第九条 政银企信息平台各参与机构要指定信息员负责实时更新维护相关信息。任何参与机构不得发布与本单位或资金需求无关的信息,不得发布不正当竞争和有损他人利益的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做到文字精练,内容真实、全面、准确,确保信息的权威性。

第四章 网络安全与管理

  第十条 为保证信息安全与保密工作,政银企信息平台中所有信息发布维护人员必须持有CA证书,并通过CA证书登录,维护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省经贸委应当制定政银企信息平台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在出现突发情况时,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不丢失数据。同时做好网站系统的管理(包括用户管理、权限设置、系统和数据的备份及恢复,对系统运行的日志进行备份等),网站软、硬件平台的配置、定期检查与维护,系统防毒反黑等工作,保障网络系统和信息的安全。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对企业资金需求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按企业要求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外,不得向其他方公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政银企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发布维护责任制,即谁发布谁负责,必须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参与机构信息管理员和发布者,不得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宣传暴力、色情、虚假内容。发布或转载的信息和署名文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危害网络安全、破坏网站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参与机构,按照隶属关系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