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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农村一村一泵一队义务消防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2:42:17  浏览:87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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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农村一村一泵一队义务消防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农村一村一泵一队义务消防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绥政办发〔2008〕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农村“一村一泵一队”义务消防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绥化市农村“一村一泵一队”
义务消防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农村义务消防队建设, 有效提升农村火灾防控工作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91号)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消防工作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义务消防队实行“谁出资、 谁受益, 谁使用、 谁管理”的原则。在本行政村的领导下, 负责本村范围内防火、 灭火、 消防宣传等消防工作, 并协助周边行政村的火灾扑救工作。义务消防队应接受县(市、 区)消防部门、 当地乡(镇)政府、 公安派出所和村委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农村义务消防队。
第二章 建 队  
第四条 全市各行政村都应积极组建农村义务消防队, 建队后要报当地乡(镇)政府、 公安派出所和县(市、 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并将农村义务消防队人员姓名、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等相关信息告全体村民周知。
第五条 农村义务消防队应按规定配备移动式水罐车(载水量不得少于2吨)、 水桶、 铁锹、 二尺子等简单的灭火工具和手抬机动泵, 并设有值班和放置车辆器材的固定场所,保证消防水源充足和冬季防寒保暖措施完备。
第六条 农村义务消防队以村(组)为单位, 队长由治保主任或民兵连长担任, 队员由民兵骨干分子或青壮年劳力组成, 每队队员不少于10人。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农村义务消防队在乡(镇)、 村政府的领导下, 负责灭火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熟悉掌握责任区的道路、 水源及其他消防设施情况, 并经常进行检查, 做好登记。
(二)确定重点防火区域, 熟悉掌握基本情况, 并进行实地演练。
(三)及时参与扑救本行政村内的各类火灾。
(四)在当地乡(镇)政府、 公安派出所的统一调度下, 协助扑救其他行政村火灾。
(五)在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到达前, 负责组织指挥火场物资抢救、 人员疏散以及初期火灾扑救等项工作;根据火势发展情况, 适时向当地派出所通报情况;当灭火战斗结束后, 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汇报火灾情况。
(六)当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达到火场后, 向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指挥员汇报火场情况, 根据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指挥员的命令, 进行灭火工作。
第八条 农村义务消防队应有统一的通信联络方式, 并做到发生火灾后, 立即携带灭火工具和手抬机动泵赶赴火场参加灭火, 五级以上大风天义务消防队员要集中待命。
第九条 义务消防队应确定专人负责对所有灭火工具和手台机动泵进行维护、 管理、 保养, 保证处于完整好用状态, 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条 农村义务消防队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所属公安派出所和消防部门的调度、 指挥, 积极完成灭火救援任务。
第四章 经费与补偿
第十一条 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专项资金, 在手抬机动泵维修、 保养和各类灭火工具补充购置等基本费用上予以保障, 并为所辖乡(镇)的义务消防队人员统一购买意外伤亡保险, 发放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此办法, 结合实际制定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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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临时用地管理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经济特区临时用地管理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汕头经济特区(下称特区)临时用地行为的管理,制止乱占地、滥用地的违法现象,保障国有土地资产的收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临时用地,是指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用地者)经依法批准在特区范围内进行临时性建设和短期经营占用的土地。
第三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因进行临时性项目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砂土石矿场、砖瓦场以及工程施工等需要临时使用暂时可供使用的国有空闲土地(城市道路除外,下同)或集体土地、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国土房产局是特区临时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和监察工作。
第五条 用地者应当保证临时用地的生产条件不被破坏。用地者在使用临时用地过程中,因挖土、压占等造成土地被破坏的,应负责恢复土地原状或达到约定条件。
第六条 临时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不得妨碍道路交通,不得损坏通讯、水利、电力等公益、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不得造成水土流失,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二)临时用地只能构筑临时性建筑物、附着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
(三)临时用地除工程施工和砂土石矿开采需要可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外,一律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用地者在使用期间内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将临时用地出卖、抵押、转让给他人。
(五)临时用地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缴销《临时用地使用证》。
(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用地者应无条件自行拆除建筑物、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或达到约定条件,交还土地;用地者确需继续使用,且不影响城市建设规划的,按本规定重新申报并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
第七条 用地者申请临时用地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向市国土房产局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土地权属单位意见;
3.临时用地位置地形图;
4.属租赁行为的必须提供租赁合同;
5.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
6.从事开采砂土石矿使用临时用地的,应提供矿管、海监、水利电力或农业等有关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使用公路两侧预留用地的,应提供公路、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使用河道(渠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应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
7.国土房产部门认为需要交验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填写《临时用地申请审批表》,内容包括土地类型、用途、面积、使用期限和复垦计划。
(三)用地者需使用集体土地或区级及区级以下开发区用地的,应先向临时用地所在地的国土房产分局申报;需使用市统征土地的,可直接向市国土房产局申报。
(四)经市国土房产局批准的临时用地,用地者凭批准文件到原申报单位领取《临时用地使用证》和《非农建设用地许可证》,并悬挂于施工现场。
第八条 市国土房产局应自接到临时用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临时用地使用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抢险救灾急需临时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但事后必须按照规定补办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条 用地者必须按土地权属分别与市国土房产局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协议书,按年交付临时用地使用费。
国有土地的临时用地年使用费为现行同类地价的5%;
集体土地的临时用地年使用费,由土地所有者和用地者协商议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使用临时用地的,用地者应向市国土房产部门交付临时使用费总额3%的临时用地管理费。
市国土房产部门收取临时用地管理费时,应向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取的临时用地管理费,纳入市财政专户储存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用地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国土房产局给予如下处理:
(一)未经批准并领取《临时用地使用证》非法占有临时用地的,或未按批准面积、范围、用途使用临时用地的,责令其改正,限期拆除或者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外,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每平
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
(二)临时用地期满或使用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用地者拒不归还土地,以及未经批准继续占用土地的,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土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按非法使用土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三)以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临时用地的,没收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其他设施,收回土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以非法所得20%的罚款。
(四)对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有滥垦土地,乱采砂土石矿行为而破坏土地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破坏交通水利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除责令恢复土地原状,赔偿损失外,并按土地使用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用地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特区规章的规定,有关职能部门不允许其继续从事建设或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市国土房产部门应收回《临时用地使用证》和《非农建设用地许可证》,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状或达到约定条件;属集体耕地的,还应责令其在限期内复耕,所在地的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应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国家、省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由有关部门批准或未经批准使用临时用地的用地者,应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据本规定重新办理或补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者,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各县(市)的临时用地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31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5] 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建立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129号)有关精神,推动、规范和指导全国开展艾滋病高危行为干预工作,重点控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我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制定了《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指导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方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或情况,请及时反馈我部疾病控制司。
附件: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指导方案(试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件: 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指导方案(试行).doc
下载: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5/200552416404944.doc



附件:
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指导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建立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的通知》精神,指导各地开展高危行为干预工作,重点控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特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实施高危行为干预工作与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相结合;
(二)组建专业队伍与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相结合;
(三)总结推广现有成功经验与探索创新策略方法相结合。
二、职责任务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提供政策和经费支持。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和组织实施高危行为干预工作。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全国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的师资培训;收集、报告实施进展情况,组织经验交流和推广活动;对全国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省级、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本辖区高危行为干预工作实施计划及经费预算;实施高危行为干预工作,并以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和动员有关部门、社区、社团和社会力量参与高危行为干预工作;培训与指导下级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开展工作;收集、报告本辖区高危行为干预工作信息,组织经验交流;对下级开展的高危行为干预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本地高危行为干预工作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高危行为干预项目;动员、培训和支持其它有关部门、社区、社团等社会力量开展高危行为干预工作,并进行检查指导;建立健全信息收集、交流和报告制度,及时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本辖区干预工作信息。
三、具体措施
(一)分析现状
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在开展工作前,应首先调查了解当地艾滋病、性病流行特征及危险因素;当地高危行为的种类、存在方式和规模;高危场所的种类、数量与分布;高危人群的特点、数量与分布;性病诊疗(妇女保健)服务医疗机构的数量、分布和服务质量;参与高危行为干预工作的有关部门情况;经过动员可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力量;现有人力、物力和经费等资源与落实干预任务之间存在的差距等。据此确定干预工作重点、对象、任务、经费分配和干预方式,为制定高危行为干预工作实施计划提供依据。上述信息每年更新一次,作为制定下一年度干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的依据。
(二)制定实施计划
根据现状分析和上级工作要求,逐级制定本级高危行为干预工作实施计划,应包括具体的工作指标(如干预工作覆盖的娱乐场所及从业人员数量等)、工作内容、实施方式、参与机构职责任务、时间安排、评估考核办法和保障措施等。制定计划时应与公安、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确保目标人群参与,并明确有关部门、社区和社会团体的责任、任务和检查办法。计划应突出重点,责任到人,力求实效,并及时调整和完善,提高可行性。
(三)组织培训
积极动员各地防治技术力量,通过选择现场,建立观摩教学基地等方式,实施片区化培训;对从事高危行为干预工作的专业队伍、社区、社团等组织的骨干和高危行为人群同伴教育者进行系统培训,掌握开展干预工作基本知识和必备技能,发现并培训适宜的同伴教育者(娱乐场所服务小姐等)。同时还应对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成员的家属及其所在单位的职工开展培训,提高相关人群对干预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营造理解与支持的环境与氛围。
(四)实施干预
干预工作可结合既往工作经验,采取以点带面,边实施、边总结的方式进行。高危行为干预的主要目标人群为:暗娼,性病病人,男男性接触者,吸毒者(多伴有高危性行为)、大型工程、建筑工地和流动人口居住地区的长期外出打工人员或外来务工人员,主动接受艾滋病检测和咨询的人员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配偶(性伴)。各地应根据本地目标人群分布及特点,分类实施相应的干预措施。
1、高危行为干预的主要措施
(1)小媒体宣传。在目标人群活动场所和社区,高危行为干预工作者采用直接培训目标人群和小组讨论的方式,对目标人群采用“面对面”培训、发放小媒体(如折页、张贴画、小画册、录像带、光盘等)等方式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健教与宣传,提高目标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和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并改变高危行为和求医行为。
(2)同伴教育。在目标人群中选择态度积极并有影响力的人作为同伴教育者,进行预防知识强化培训,鼓励他们以适合该人群的方式,通过一对一或多个同伴之间的交流,宣传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传授正确使用安全套、拒绝危险性行为等技能。针对目标人群流动性大的特点,教育场所经营者和雇主支持和配合同伴教育者在场所内开展教育活动和发放宣传品。
(3)外展服务。选择目标人群较为集中的地区,会同计生、妇联、红十字会等部门挑选有相应活动能力和干预技能的防治人员,深入到高危人群中提供妇女保健、生殖健康咨询、医疗转介等服务,或通过在营业性娱乐场所内及附近开设健康咨询门诊等方式,为高危人群提供宣传教育、咨询、医疗和安全套供应等干预服务。
(4)安全套的推广与正确使用。拓宽安全套的销售渠道,以商业营销和社会营销等方式,支持、鼓励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药店、商店和超市销售优质安全套,在娱乐场所附近设立安全套自动售货机,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通过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教会目标人群正确使用安全套,促进目标人群每次性行为都全程正确地使用安全套。
(5)规范性病诊疗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整顿规范性病诊疗市场、建立完善规范化性病门诊,改善性病服务质量,为目标人群提供包括性伴追踪、病症处理、咨询与健康教育相结合的规范化性病诊疗优质服务,做到早诊断、及时规范治疗,减少艾滋病、性病传播的危险。
(6)有关场所干预。在性病诊所、自愿咨询检测点、美沙酮治疗门诊、针具交换项目点等均应放置预防艾滋病宣传品、播放宣传教育片、开通热线电话,提供免费咨询、医疗转介服务,并免费发放安全套。
2、针对不同的目标人群,以适当的方式实施综合干预措施
(1)暗娼:特别是在各类娱乐场所、饭馆、旅店和街头等场所进行卖淫活动的妇女,是高危行为干预工作的重点目标人群,参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娱乐场所服务小姐预防艾滋病性病干预工作指南(试用本)》(2004年印),通过外展和同伴教育等方式,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促进安全套使用和鼓励接受性病诊疗与生殖健康服务等综合干预措施。
(2)性病病人:合理设置性病门诊,为性病病人及时提供规范化性病诊疗服务,免费发放安全套,并提供转介服务。
(3)男男性接触者:挑选、发展、培训同性恋人群中的积极分子(同伴教育者),鼓励和支持同伴教育者在同性恋人群较为集中的场所,以同伴教育方式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促进安全套的使用,提供有关干预服务的转介信息。
(4)大型工程、建筑工地和流动人口居住地区的长期打工人员或外来务工人员:加强流入地和流出地车站、码头等关口的宣传教育与干预,通过外展工作或以同伴教育方式到大型工程、建筑工地或流动人口聚居场所,以面对面培训等方式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推广使用安全套。
(5)吸毒者:结合美沙酮维持治疗和针具交换项目开展安全性行为教育,促进安全套使用。
(6)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配偶:在告知受检者艾滋病阳性检测结果的同时,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本人以适当的方式通知配偶(性伴)或由负责检测的机构依法通知配偶(性伴),并应将正确使用安全套预防传播艾滋病的知识告知双方。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免费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配偶(性伴)提供优质安全套。
(7)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的求询者:按照卫生部《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提供规范的咨询检测服务以及相应的转介服务。
四、信息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按季度逐级上报《高危行为干预基本信息报表》(见附表),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为: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上报至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地)级疾病控制机构;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至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上报至卫生部,并负责信息的反馈与交流。
五、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高危行为干预工作经费纳入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预算,并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六、督导评估
卫生部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各级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建设及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