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35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7:49:09  浏览:80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3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3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0年7月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4〕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



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曲发[200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各种有效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结,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曲靖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扶持,围绕市农业六大主导产业、“双六”工程,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根本出发点,按照实事求是、扶优扶强、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的原则,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为市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及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并能辐射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5.企业带动辐射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数量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促进农户增收40万元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6.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主营产品销售率达93%以上,企业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7.企业信用。主营产品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能严格履行与农户、客户的契约。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二)虽然企业规模不大,但有特色、有优势、有基础、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也可纳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加以扶持。

1.能充分发挥当地优势,引导资金、技术、信息、人才进农村,农产品和劳动力出农村,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其主要产品特色明显,并能迅速做大做强的企业、中介服务组织和专业合作社。

2.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企业,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或是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示范企业。

3.鼓励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加工企业申报。企业积极开展对外贸易,产品市场前景好,年出口贸易30万美元以上,或连续三年出口创汇增长幅度达10%以上的,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特色产业。

4.围绕农民增收,在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具有典型性、示范性、有创新的项目。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填写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申报表。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与企业开户银行审核企业的资信情况;与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审核企业的税收情况;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企业的财务情况;与县级以上农经部门审核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接关系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共同搞好龙头企业的申报服务工作。

2.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盖章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3.市属企业可按以上1、2款申报程序申报,也可以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由部门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定


第九条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推荐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审查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牵头商有关部门提出,报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审查、评分,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

2.经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市人民政府发文认定的同时,授予“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颁发牌匾和证书,通过媒体公布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市委、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实行挂牌保护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准到企业集资、摊派和进行达标检查评比活动,并列入推荐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后备名单。


第四章 运行监测及管理


第十二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监测评价情况作为对企业管理、考核、奖励、扶持、淘汰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定期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检查扶持政策是否到位,企业发展环境是否优化,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全力以赴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对已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开始后的第三个年份。具体办法是:

1.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次年1月底之前,应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监测申请,并填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情况监测表,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派专人到企业所在地,与企业开户银行审核企业的资信情况;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企业财务情况;与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审核企业的税收情况;与县级以上农经部门审核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接关系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运行监测进行的审核,共同搞好对龙头企业的监测工作。

2.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监测后,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并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意见上报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

3.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第十六条 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在不属监测的年份,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按农业产业化统计报表制度向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填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曲靖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曲靖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退(离)休回内地安置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等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退(离)休回内地安置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



现将《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退(离)休回内地安置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有接收内调、安置任务的地区和部门贯彻执行。

附: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退(离)休回内地安置工作会议纪要


一九八九年三月三日至六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在北京联合召开了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退(离)休回内地安置工作会议。二十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的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中央组织部副部长赵宗鼐、孟连■同志,人事部副部长张汉夫同志
,劳动部副部长李伯勇同志在会上讲了话,传达了党中央关于抓紧做好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安置工作的重要指示,部署了这次内调、安置工作的任务。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热地、田聪明同志介绍了内调、安置工作的有关情况。与会同志就如何贯彻党中央的指示,做好内调、安置工
作,进行了认真的讨论,结合实际情况,研究了做好这次内调、安置工作的具体政策和方法。同志们一致认为,这次会议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西藏工作的关心和对广大援藏干部、工人的关怀,体现了各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内调、安置工作的支持。会议开得适时、成功,对完
成党中央交给的内调、安置任务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
认真做好汉族干部、工人内调、安置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
西藏地处西南边疆,是我们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党和国家为建设一个团结、富裕、文明的新西藏,投入了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广大汉族干部、工人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进藏工作,与藏族人民一起艰苦创业,为西藏的革命和建设事业做出了贡献。但由于西藏地区地
理环境和气候条件比较特殊,一些长期在藏工作的汉族同志患有不同程度的高原反应症,需要返回内地另行分配工作;还有一些同志的家属、子女在内地,长期分居,家庭生活确有实际困难,也不宜继续留藏工作。特别是有些老同志把自己的青春年华献给了西藏,如今已到了退(离)休年
龄,更需要回内地进行妥善安置。中央十分关心长期援藏汉族干部、工人的身体健康和实际困难。中组部和劳动人事部门根据中央的指示,曾多次组织援藏干部、工人内调。这次汉族干部、工人的内调和安置工作,在去年三月就提出来了。当时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在研究进一步稳定西藏局
势时曾指出:要尽快解决西藏机构改革中编外进藏职工的安置问题。当西藏将内调方案提出后,去年年底,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又研究了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安置问题,要求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并指出应克服困难,抓紧进行。与会同志认为,中央的决策,不仅稳定了在藏的汉族干部
、工人队伍,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而且还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西藏的稳定,也有利于西藏改革的深化和建设的发展。大家表示,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指示,克服困难,努力工作,把这次接收安置的任务完成好。
(二)
根据中央批准的方案,这次内调和安置的干部、工人有一万五千人左右。其中,内调一万零五百多人(干部三千四百多人,工人七千一百多人);退(离)休回内地安置四千多人(干部一千七百多人,工人两千四百多人)。
会议确定,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内调、安置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有关部门的接收安置任务一次下达,接收安置四百人以下的地区和部门,要求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接收安置四百人以上,今年年底以前完成有困难的地区,可在今明两年内分批完成;四川省接收安置七千多
人,困难会更多一些,在时间上可以适当延长,但至迟不要超过一九九一年年底。
(三)
会议重申了中发〔1980〕61号文件和国办发〔1983〕33号文件关于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安置的基本原则,结合这次内调、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并根据以往内调、安置工作的经验,提出以下具体政策要求:
1.内调和安置的去向,本着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的原则办理。原工作单位已经撤销的,可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原单位所在地区安排;没有原单位的,可以回原籍或爱人所在地区安排;夫妇双方同时内调的,可到其中一方的原籍或调出单位安排;退(离)休的同志还可以到子女所
在地安置。对到京、津、沪三大市安排和安置的,要从严掌握。
2.内调人员的工作安排,要从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但也要适当考虑内调人员原来担任的职务(包括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的专业和工种。对党政机关干部,安排同级或相应职务确有困难的,可安排稍低一些的职务。劳动合同制工人,内调后仍实行劳动合同制。对内调回来的合同制
工人,各地区和部门要先接收安排工作,然后再按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干部和工人,内调后仍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
3.邮电、地质、气象、银行、海关、商检等垂直管理系统的内调干部、工人,由有关系统负责接收安排工作,地方上协助办理落户。个别在垂直管理系统安排有困难的,有关地区可协助安排。非垂直管理系统内调的干部和工人,如专业与有关系统的业务对口或相近,而地方上难以安
排的,有关垂直管理系统要协助安排。
4.现在干部岗位工作或被聘任做干部工作的工人,按工人安排内调和分配工作。
5.凡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干部、工人,不列入内调,由西藏自治区通过其它途径予以妥善安置。对犯有错误的干部、工人,由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作出结论或组织处理后再行安排内调。
6.关于内调干部、工人的工资、补贴和各种福利待遇,应根据有关规定,按调入地区调入单位的规定执行。安排较低职务的党政机关干部按调入地区类别享受原职务工资待遇;已获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接收单位应尽可能按其获得的职务予以聘任,并规定聘任期限,如确有困难需
要低聘的,也要保留原任职务的工资待遇。待新的聘任期满后,同本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样,按有关规定办理。
7.接收地区因接收安排内调职工所需要增加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由调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人事部门统一审核后,按调入的实际人数予以增加,西藏地区作相应减少,劳动部、人事部在年终检查劳动工资计划执行情况时,如实予以核认。
8.退(离)休的干部回内地后,由人事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接收安置;工人由劳动部门接收安置。安置后的具体管理问题,由各地根据国办发〔1983〕33号文件规定的原则,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退(离)休干部、工人易地安置的各种费用,均按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执行。各接收安置地区要比照本地干部在省内易地安置的标准,向西藏合理收取退(离)休干部、工人的管理费用。在解决回内地安置同志的住房时,要给予照顾。
9.中央财政以建房补助费的名义,给了一点补贴。为使这笔数额有限的补助费发挥效益,帮助接收任务较重的地区解决一些特殊困难,要相对集中使用,对接收二百人以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不拨给了。
10.各接收安置地区不要征收内调、安置人员的所谓入城费、落户费以及其他附加费用。
(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会议的同志表示,他们回去后,要根据这次会议的精神和各自的接收安置任务,尽快研究、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报请省(区、市)委、省(区、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也要向公安、民政、教育、粮食等部门通报情况,取得这些部门的支持和
帮助。接收安置任务较重的一些省(区、市)可从组织、人事、劳动及老干部工作部门抽调一些同志组成临时工作班子,负责组织、协调这项工作。内调、安置工作一定要向前赶,安排落实一个,通知一个,安排落实一批,通知一批。
西藏自治区参加会议的同志表示,一定要做好内调、安置干部、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清内地在接收、安置工作中的困难,要求他们识大体,顾大局,服从组织安排,严格按规定办事。要求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借内调之机提职级、提待遇、转干和突击发展党员。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
具体措施,确保内调、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都必须把这次内调、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克服困难,精心组织,把接收、安置工作抓紧、抓细,落到实处,圆满完成中央交给的任务。



198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