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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及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54:19  浏览:86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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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及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及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机构:

为提高大宗交易市场效率,丰富交易服务手段,本所决定自2009年1月12日起,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取代现有大宗交易系统,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9年1月12日起,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通过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办理证券大宗交易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业务,原大宗交易系统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2、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原大宗交易系统用户自动成为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用户,无需再次申请用户资格及相关电子证书;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用户,新增用户申请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协议平台用户新增”栏目办理;交易用户交易权限由绑定的交易单元确定;

4、为了鼓励投资者利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债券大宗交易,本所决定自2009年1月12日起一年内暂免征收债券大宗交易经手费(不含监管规费);

5、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相关技术注意事项请参见本所网站“技术专栏”之“相关文档”栏目下《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相关技术系统注意事项》;

6、自2008年12月18日起,本所将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独立测试系统为原大宗交易系统用户提供测试服务,具体事项参见本所网站“技术专栏”之“相关文档”栏目下《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独立测试系统启用通知》;

7、原大宗交易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人工办理方式不变,没有开通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用户资格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仍可通过人工办理方式进行大宗交易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协议平台”)上进行的大宗交易和协议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协议平台,是指本所为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进行各类证券大宗交易或协议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统。

第三条 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规定的证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等证券的协议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第四条 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在协议平台的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

第五条 下列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一)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二)债券大宗交易,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

(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以下简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章 用户申请

第六条 本所会员可以申请成为协议平台交易用户(以下简称“交易用户”)。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经本所批准,可以申请成为交易用户。

合格投资者申请成为交易用户的资格条件和申请程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八条 经本所批准,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变更或撤销交易用户资格。



第三章 申报

第九条 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申报当日有效。

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协议平台不接受其有关申报。

第十条 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下列类型的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定价申报;

(三)双边报价;

(四)成交申报;

(五)其他申报。

第十一条 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第十二条 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申请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交易主机按时间优先顺序配对成交。

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平台不同业务模块适用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双边报价分为双边意向申报和双边定价申报。双边意向申报等同于两条买卖方向相反的意向申报;双边定价申报等同于两条买卖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

第十四条 成交申报指令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和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成交申报指令在协议平台确认成交前可以撤销。

第十五条 根据债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本所将债券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调整为:

(一) 债券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债券单笔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



第四章 成交确认

第十六条 协议平台按不同业务类型分别确认成交,具体确认成交的时间规定如下:

对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

对公司债券的大宗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十七条 协议平台对申报价格和数量一致的成交申报和定价申报进行成交确认。用户对各交易品种申报的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交易方可成立:

(一)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该证券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该证券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二)债券大宗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议确定。

第十八条 符合《交易规则》并由协议平台确认的成交,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协议平台用户应当保证其自身或投资者实际拥有与申报时相对应的足额资金或证券数量。因资金或证券数量不足造成交收失败的,协议平台用户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回转交易与跨系统交易安排

第十九条 债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第二十条 协议平台、竞价系统双边交易的公司债券,协议平台T日买入的, T+2日在竞价系统可用;竞价系统T日买入的,T日在协议平台可用。

第二十一条 协议平台、竞价系统双边交易的权益类证券、债券(除公司债券外),协议平台T日买入的, T+1日在竞价系统可用;竞价系统T日买入的权益类证券,T+1日在协议平台可用;竞价系统T日买入的债券(除公司债券外),T日在协议平台可用。



第六章 交易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本所每个交易日通过协议平台、交易所网站等方式对外发布协议平台交易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于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以及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

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协议平台上进行的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和双边交易债券的大宗交易,暂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议平台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公司债券大宗交易,本所在协议平台交易时间内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每笔协议交易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

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报价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以及报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第二十五条 仅在协议平台交易的公司债券大宗交易信息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发布。

即时行情发布的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最优五个买入或卖出价位定价申报的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前收盘价的计算方法为前交易日该证券所有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本所在协议平台交易时间内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每笔协议交易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

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报价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以及报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信息,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发布。

即时行情发布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最优五个买入或卖出价位定价申报的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前收盘价的计算方法为前交易日该证券所有协议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十八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协议平台交易信息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交易用户应当遵守本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依法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本所对协议平台交易进行监督,对利用协议平台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等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并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协议平台相关清算交收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事宜,参照本所交易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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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9月4日在塔什干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决议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决议的通知

粤府〔2001〕9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现转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决议

(2OO1年12月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广东省
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会议
同意省人民政府的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会议认为,省人民政府对该议案的办理是认真的,议案办理方案报告所反映
的我省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实事求是的,积极稳妥
地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目标和措施,基本符合人民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要求。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议案过程中,要重点做好如
下几方面工作:
  一、要广泛宣传,提高干部群众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把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作为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民心工
程”、“德政工程”来抓,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社会发展规划,精心组织,
抓出实效。
  二、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计划和有关制度。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省确定的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目标,提出本地的发展目标,
列入年度发展计划,积极、稳妥、有效地组织实施。要指定分管领导,认真落实
工作责任制和任务目标。
  三、要建立和健全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要坚持民办、公助、自愿、适度
和“互助共济”的原则,合理确定向农民筹资的标准。有条件的镇、村,应在集
体经济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农村合作医疗。同时,要鼓励社会力量对农村特困群
众开展慈善医疗救助活动,对患急重病或意外伤害而又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农村
特困群众进行医疗救助。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区的合作医疗保障形式,
并逐步建立健全。经济发达的地方,可以试行社会医疗保险。
  四、各级财政对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要实行专项扶持。市、县(区)、
镇(乡)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财力,按当地的发展目标、计划安排
支持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省下拨的资金与
各级财政、集体、农户出资形成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
助基金,实行独立建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进行
定期审计。
  五、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具体操作办法。省人民政府要
抓紧制定《广东省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规定》,以规范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依法管理。卫生管理部门要认真搞好镇、村医院、卫生站的管理工作,积极参与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议案
的落实。


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
案》 (第0030、0046、0074、0078、0079、0085、
0100、0102、0124、0127、0132、0141、0149、
0187、0204、0211号),交由省政府办理。省政府组织省计委、农
业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编办等单位,组成3个调
查组,分别到广州、深圳、汕头、韶关、惠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肇庆、
清远等市进行专题调研。并组织有关人员赴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江
苏省考察学习。在此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提出了办理方案。现报告如下:

  一、我省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农村合作医疗产生于50年代中后期,至1975年底,参加人数近
3686万人,占当时全省农业人口的89.2%。80年代初,农村合作医疗
出现了滑坡,1983年降至10.3%,1995年又降至7.1%。90年
代中期开始,我省大力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工作。1996年,省领导带领有关部
门到恩平、顺德等地专题调研,提出了“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分类指导”和
“覆盖趋向区域化,基金趋向系统化,补偿趋向立体化,管理趋向规范化,决策
趋向科学化”的工作思路。1996年和1997年,省政府先后在恩平市和惠
州市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部署推进全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1997
年,省委、省政府提出:“我省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合作医疗、医疗保险)
覆盖率,2000年达到农村人口的60%,2010年达到85%。”省政府
为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1997年至2000年,每年安排7000万元资
金用于农村卫生建设。2000年,省政府将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从省卫生厅
划入省农业厅,并设立了专门工作机构。几年来,各级政府以及各级卫生部门在
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许多地方通过宣传发动、示范推广、
资金扶持、检查评比、明确目标责任等手段,积极推动合作医疗发展。至2000
年底,全省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人口覆盖率已上升为20.5%。珠江三角洲
地区多数农村已经初步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我省在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
与形势的发展不相适应,多数农村尚未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各地发展不
平衡,没有达到预定目标;一些地方农民看病负担重的问题仍然突出,因病致贫
的现象时有发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农民医疗保障问题还没有受到应有重视。
  一些地方领导对农民医疗保障以及因病致贫问题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
把建立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列入社会发展规划,没有摆上政府议事日程。
有的地方甚至视合作医疗工作为包袱,不愿管、不愿抓。部分基层干部存在着畏
难情绪,对工作抓得不紧。市级以下政府几乎没有设置专门的合作医疗管理机构,
没有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至今全省还没有发展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法规及
规章。
  (二)资金筹集困难。
  一些地方农民对合作医疗互助共济的意义缺乏认识,怕吃亏,交费不主动;
有部分农民生活水平低,出不起钱或不愿出钱;有些地方集体经济薄弱,集体出
资标准太低或无力出资扶持。地方财政对合作医疗的支持不够,除少部分市县外,
多数市县、乡镇政府没有对农村合作医疗给予一定的引导资金。
  (三)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有的地方虽然筹集了一定资金,但管理制度很不健全,没有很好发挥有限资
金的作用,效果不理想;有的地方制定的报销形式不合理、不方便,影响了合作
医疗对群众的吸引力;有些地方没有处理好医疗机构与保障制度的关系,使部分
农民怕医疗部门提高医疗费用,或资金被挪用,对合作医疗不够信任;许多地方
还没有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合作医疗管理、监督的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目标和主要措施

  推进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造福于广大农民群众的复杂的系统工程。
根据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要求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起,
用9年时间,分阶段积极稳妥地推动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逐步提高农民的医疗
保障水平。到2006年,全省大多数镇村初步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参
加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达到60%以上。2006年以后,根据取得的经验和
新的形势,进一步研究和制定新的政策措施,力争到2010年参加合作医疗的
人口覆盖率达到85%。2002年至2006年推动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主要
措施是:
  (一)加强对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组织领导。
  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是促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广东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
级政府要切实把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作为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的“民心工程”、“ 德政工程”来抓,精心组织,纳入政府的重
要议事日程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抓好。要按照省确定的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目标,
提出本地的发展计划和措施。要指定分管领导,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和任务目标。
要明确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要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考核制度,
把乡镇、村开展合作医疗情况列入工作综合考评内容,与干部实绩挂钩。
  要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在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要针对干部怕难、
群众怕亏的思想,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宣传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
度的意义,宣传合作医疗的方针政策,宣传先进地区的做法经验,使建立和完善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成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
  各地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扶持、全面推进的方法,建立和完善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珠江三角洲地区要率先全面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其他尚未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地区,要在试点基础上,全面铺开,标准
可先低后高。经济落后地区要按照市场需求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大力发展集
体经济,以加大对合作医疗的扶持力度。
  (二)规范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1.农村合作医疗提倡镇办为主,允许由村自办、镇村联办,有条件的地
区,可以县办。
   2.农村合作医疗提倡以保大病、保住院为主。报销比例按筹资水平确定。
   3.逐步建立县一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对因患重大疾病而无力
支付医疗费用的特困农户给予资金救助。特困农户参加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
可以减免。
   4.建立健全资金筹集、报销、卫生服务、管理监督等制度。举办合作医
疗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吸收村民代表参与管理。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
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定期予以公示。镇、村两级要把本社区建立农村合作
医疗保障制度有关情况列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内容,每半年向村民公开通报
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5.制定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法规。抓紧制定《广东省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
度暂行规定》,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地方性法规,以规范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依法管理。
  (三)建立和健全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
  农村合作医疗要坚持民办、公助、自愿、适度的原则,建立起以个人投入为
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的筹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
   1.农民个人交纳的费用是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主要来源。要根据当地的
经济水平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向农民筹资的标准。
   2.村民委员会要动员农户参加合作医疗,有条件的村,应在集体经济中
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农村合作医疗。
   3.各级政府要安排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作为
支持农村合作医疗的引导资金。
   4.鼓励社会力量对农村特困群众开展慈善医疗救助活动,积极向社会募
集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对患急重病或意外伤害而又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农村特困
群众进行救助。
  (四)各级财政对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行专项扶持。
  省财政安排支持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专项资金是:2002年至
2006年,每年安排6000万元,作为合作医疗引导资金补助,重点扶持东
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近3000万农村人口特别是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人口
参加合作医疗;每年安排1000万元支持东西两翼及粤北山区县(市)建立
“县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用于补助农村特困人口交纳合作医疗保障金
部分的减免和大额医药费的减免,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医疗需要,并用于调
节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作风险;每年安排150万元用于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的业
务培训和宣传示范推广工作。
  省补助的专项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拨有关市县。具体办法
由省财政厅会省农业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按照分税制和事权财权统一的原则,市、县(区)、镇(乡)各级政府要根
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扶持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省财政根据
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到位及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的筹集情况,下拨省安排的资金。
  要加强资金管理。省下拨的资金与各级财政、集体、农户出资形成的农村合
作医疗保障资金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实行独立建帐,专户储存,专款
专用,严禁侵占挪用。要做到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
  各级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进行定期审计。
  (五)加强农村医疗卫生行业管理,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为了适应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给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
境和条件,要加大力度整顿农村医疗市场,加强对个体诊所的管理,取缔非法行
医,打击伪劣药品。各级医疗机构,尤其是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要改善服务
态度,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
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合理用药,合理检查,降低医疗成本。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
站为非营利机构,有关部门要认真核定收费标准,防止违规收费;任何部门不得
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乱收费、乱摊派。
  本议案由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