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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58:08  浏览:8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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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8〕76号

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为实现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省内无障碍转移,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对应原则。参保人在各参保地按规定参保缴费,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本人缴费情况按规定计发。

  (二)责任共担原则。各参保地要负责保管好参保人的参保缴费信息,分段计算应承担的养老待遇支付责任。

  二、适用对象

  (一)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适用本办法。

  (二)参保人跨省(区、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给参保人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四、账户转移

  在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同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总额实账转入新参保地。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与发放

  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等。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法

  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水平,分段计算,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

  七、与原办法的衔接

  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参保人,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确认记录其应具有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应为参保人核实、确认记录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八、其他事项

  (一)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参保凭证电子化。

  (二)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应根据本办法,完善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统一制订参保凭证及相关表格等,指导各地切实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三)本办法从二○○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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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蔺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第二次公共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额度表》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蔺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第二次公共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额度表》的通知


  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对2008年度蔺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进行了第二次公开招标。现将《2008年度蔺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第二次公开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额度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各中标企业凭商务部下达的中标企业中标数量和招标委员会下发的《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申领出口许可证。各有关发证机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出口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2008年度蔺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第二次公开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额度表

商 务 部
二OO八年九月十一日



2008年度蔺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第二次公开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额度表

公司代码
公司名称
单位
中标数量

1100765027600
中艺编织品(北京)有限公司
公斤
800000

3100133816441
上海经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公斤
130000

3100703130725
上海工艺日用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公斤
50000

3100739020843
上海星日席垫制品有限公司
公斤
100000

3200134764305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斤
300000

3300142930895
浙江惠灵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公斤
10000

3300142943338
浙江省迪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公斤
50000

3300609859958
舟山华春轻工制品有限公司
公斤
80000

3300610007410
台州渡边工艺品有限公司
公斤
90000

3302144068813
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公斤
980000

3302144076485
宁波市佳源编织品有限公司
公斤
30000

3302144104298
宁波瑞达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公斤
120000

3302144489300
宁波兴宁工艺品实业公司
公斤
120000

3302144521884
宁波天韵草艺有限公司
公斤
140000

3302144522561
宁波新艺蔺草制品有限公司
公斤
310000

3302144524030
宁波中蔺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公斤
400000

330214453452X
宁波市鄞州恒业工贸有限公司
公斤
70000

3302144564163
宁波恒泰草制品有限公司
公斤
170000

3302254106657
宁波中工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公斤
20000

3302713310623
宁波市鄞州华腾工艺品厂
公斤
50000

330271331064X
宁波市鄞州昌吉工艺编织厂
公斤
50000

3302713365413
宁波开诚工艺品有限公司
公斤
170000

330271723826X
宁波惠佳编织品有限公司
公斤
90000

3302717246198
宁波梅湖草制品有限公司
公斤
90000

3302720475805
宁波市鄞州蓝宝工艺品厂
公斤
120000

3302720487101
宁波华备编织品有限公司
公斤
90000

3302726410930
宁波新星工艺品有限公司
公斤
140000

3302730169721
余姚市金腾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公斤
270000

3302734262536
宁波东方席业有限公司
公斤
130000

3302750376621
宁波海峰工艺编织品有限公司
公斤
180000

3502612001928
厦门华和有限公司
公斤
270000

4200726108088
湖北海格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公斤
60000

510062110251X
四川眉山幸达工艺品有限公司
公斤
160000

物资部、全国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报废汽车回收施行办法》的通知

物资部


物资部、全国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报废汽车回收施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12月4日,物资部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计工二〔1990〕76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为了进一步改进回收办法,做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回收管理工作,经征求公安部意见,我们制订了《报废汽车回收施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老旧汽车回收工作政策性、技术性都很强,请积极向企、事业单位宣传贯彻《通知》精神,并加强与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建立工商登记、公安监理、物资回收相互衔接的管理渠道。
回收单位要提供优质服务,主动上门服务、定期征求交车单位的意见,对交车好的单位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物资部物资再生利用管理办公室反映。
附件:报废汽车回收施行办法

附件:报废汽车回收施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加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计工二〔1990〕767号)规定,为加强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资部统一管理报废汽车的回收工作,物资部物资再生利用管理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三条 报废汽车的回收
一、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报废汽车,由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及其直属公司负责回收。
二、地方单位的报废汽车,由地方物资局所属物资再生利用(金属回收)公司负责回收。
三、个人的报废汽车,交当地物资再生利用(金属回收)公司回收。
四、个别物资再生利用公司,暂不具备回收解体能力时,必须经上级物资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委托当地有回收解体能力的单位回收。受委托单位应服从委托单位的管理,并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回收解体,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的业务活动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五、为了方便报废汽车单位交车,各级物资再生利用(金属回收)公司,可根据资源分布情况设立接收点。
六、除上述回收部门、单位外,其它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购报废汽车。
第四条 回收报废汽车的单位,应经物资主管部门批准,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报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报废汽车回收程序
一、交车单位持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签发的报废汽车技术鉴定表或证明,向回收单位交车。
二、交车单位交售报废汽车后,由回收单位发给“报废车辆回收证明”。
其中:中央各部所属企、事业单位交售的报废汽车,收车单位应出具盖有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或其直属公司印章的“报废车辆回收证明”。
三、交车单位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报废汽车技术鉴定表或证明和“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到当地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指定的发放单位领取《更新汽车优惠证》。
第六条 “报废车辆回收证明”(附件一)由物资部物资再生利用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委托物资部物资再生利用管理办公室各地区管理处发放。
“报废车辆回收证明”一式四联,第一联由收车单位存查、第二联由交车单位存查、第三联为领取更新汽车优惠证专用、第四联交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
第七条 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物资部《关于拟定回炉废钢、废杂铜收购价格的通知》(〔1989〕物再字408号)精神,结合当地废钢铁收购价格和报废汽车的金属含量确定。对所交车辆完整、零部件齐全的可上浮10%收购。
第八条 各单位交售的报废汽车,其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机等主要总成要齐全。对个别尚有使用价值的其它小零件,允许交车单位拆下利用,但不得销售。为了防止公车个人拆卸,化公为私,拆下自用零件时,交车单位要出具证明。
第九条 回收单位要提高服务质量,上门服务,方便生产,及时接收和拆解。对解体下来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机等几大总成,必须作废钢铁处理。禁止出售报废旧车和总成,严禁拼装整车转卖。对尚可使用的零件,允许回收单位按照旧不超新的原则作价出售。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被工商部门查处没收的已批准报废、又流入社会使用的报废汽车,当地物资再生利用(金属回收)公司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收购,并出具回收证明。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物资再生利用(金属回收)公司,须按规定内容填写“报废车辆回收与拆解量季报”统计表(附件二),按时报物资部物资再生利用管理办公室,同时抄报物资再生利用管理办公室本地区管理处和当地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及其直属公司的“报废车辆回收与拆解量季报”统计表报送物资部物资再生利用管理办公室。
物资部物资再生利用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报全国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军队报废汽车的回收按总参、总后和物资部联合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物资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补充细则,报物资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一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物资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表一:报废车辆回收证明(略)
附表二:报废车辆回收与拆解量季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