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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市区环卫、园林绿化用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9:04:07  浏览:96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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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市区环卫、园林绿化用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市区环卫、园林绿化用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9〕1号


城、郊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市区环卫、园林绿化用工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四日

长治市市区环卫、园林绿化用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治市区环卫、园林绿化用工管理,保障用工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现代用工制度,力求积极稳妥,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长治市城区、郊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市城建局、市园林局和市环卫中心从事环卫、园林绿化与管护工作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 本试行办法实施前已招用的劳动者的处理办法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实施前已招用的劳动者,女不满35周岁、男不满45周岁的,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条 本试行办法实施前招用的劳动者,男45岁及以上的,按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法定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
如应补缴年限与剩余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满十五年的,予以一次性补偿后,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其它保险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按法律规定缴纳。
第五条 本试行办法实施前招用的劳动者,女35周岁及以上的,按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法定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
如应补缴年限和剩余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满十五年的,其剩余缴费年限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后延五年。
前补年限、法定剩余缴费年限及后延年限合并计算仍不足十五年的,予以一次性补偿后,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人员,其它保险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按法律规定缴纳。
第三章本试行办法实施后招用劳动者的处理办法
第一节 全日制用工
第六条 适用全日制用工的岗位,用人单位与初次招用或已在岗的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 第七条 订立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本试行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女不满35周岁、男不满45周岁的,自订立书面全日制劳动合同之日起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实施后,新招用的35周岁及以上女职工、45周岁及以上男职工,在原用人单位缴纳过养老保险费,且已缴费年限与剩余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满十五年的,订立全日制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未缴纳过养老保险费或缴纳过但已缴费年限与剩余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满十五年的,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第二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十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的或自本试行办法实施前招用的短期的,临时性、替代性、季节性的工作岗位,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书面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其养老保险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医疗保险以个人身份参加;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环卫和园林绿化、管护工作,有需要对外承包或承揽的,签订承包或承揽协议,其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书面确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招用的人员,在本试行办法实施时,已超过退休年龄的,按法定退休年龄前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补偿后,予以清退。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一次性补偿,由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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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广东省举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奖励办法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举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奖励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2010年4月28日以粤公通字〔2010〕13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举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积极性,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活动,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公安厅对提供有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线索的有功举报人员进行奖励,并做好举报人员身份资料保密。

  第三条 举报人提供有效犯罪线索,是指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行为未被执法机关发现之前,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它形式向广东省公安机关举报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第四条 举报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及其家属或者代理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控告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举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线索的范围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线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线索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线索。

  第六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准确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四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举报线索对认定犯罪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足够的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破案活动,举报人能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查获制假窝点,举报情况与查证犯罪事实相符;

  (二)二级举报。举报线索对侦查破案发挥重大作用,举报线索对认定违法事实较清楚,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破案后查证的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认定,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公安机关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证事实大致相符;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对没有犯罪事实、模糊不清的举报线索,不得给予奖励金。

  第七条 根据举报线索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制假设备及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奖励标准分别确定“奖励金基本金额”。“实得奖励金”=“奖励金基本金额”ד举报等级权重”。

  一级举报权重为100%,二级举报权重为80%,三级举报权重为60%,四级举报权重为40%。

  (一)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奖励金。

  1、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奖励5000元;

  2、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奖励8000元;

  3、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二十五万元以上的,不满五十万元的,奖励1万元;

  4、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不满一百万元的,奖励1.5万元;

  5、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

  (二)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奖励金。

  1、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五万件以下,奖励2000元;

  2、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十万件以下,奖励3000元;

  3、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二十五万件以下,奖励5000元;

  4、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十五万件以上,五十万件以下,奖励8000元;

  5、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十万件以上,奖励1万元。

  (三)现场查获制假设备的奖励金。

  1、查获估价五十万元以下生产设备的,奖励5000元;

  2、查获估价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生产设备的,奖励1万元;

  3、查获一百万元以上生产设备的,奖励1.5万元。

  (四)举报人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奖励金每协助抓获1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执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强制措施的奖励2000元。

  每宗案件的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举报奖励金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第八条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起案件的,根据举报时间先后和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在上述奖励金额内分配奖金。举报时该案件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根据举报的情况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按照本办法相应奖励标准对举报人员酌情予以奖励。

  第九条 对同一案件举报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举报奖励金原则上在破案行动后4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支付。

  第十条 举报人对发放举报奖金有异议的,可向立案单位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直接向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局申诉。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如实举报,不得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制造、销售假冒烟草专卖品的奖励,由广东省烟草专卖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的计算办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