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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尾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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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尾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尾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经贸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汕尾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规范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办发[2003]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委[2003]7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从2008年起连续4年,在省支持的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产业引导资金中每年安排750万元共3000万元,专项作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审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市经济贸易局、市中小企业局职责如下:
  (一)受理项目申请、进行项目考察、组织专家评审(中介审计)、公开招标等。
  (二)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三)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第五条市财政局的职责如下:
  (一)开设汕尾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户,实行预算统筹,专款专用。
  (二)对项目进行复核审查,会同市经济贸易局、市中小企业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三)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和配套资金。
  (二)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证明资料。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三章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指在汕尾市境内依法设立、近两年无违规行为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和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中介组织及有关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在汕尾市境内注册的、以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为主业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介组织是指在汕尾市注册的、为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对重点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扶持专业镇的产业集群发展等项目的奖励、支持。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支持信用担保机构设立和发展及其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项目的风险补偿。
  (三)鼓励和支持纳税贡献较大的民营骨干企业及新办大型民营流通企业发展项目。
  (四)市政府批准的扶持和鼓励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及条件的项目单位(企业),均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但项目单位(企业)实施的同一项目,当年只能向市政府有关部门申报一次资助,且当年受资助项目第二年不作申请对象。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补贴、奖励和贴息三种扶持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每年的预算计划编制,以4年内安排3000万元为前提,以总量控制、合理均衡为原则。市委市政府原有各类奖励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资助安排和扶持项目不列入该预算计划。
  第四章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二条 对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扶持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资助条件
  1、申报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的补助、贷款贴息或融资担保费补贴支持的,必须是经评选的全市重点民营企业或国有企业,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当年度重点支持的导向项目,必须是产品市场前景好、纳税还贷信誉好、环境保护、耗能减排达标的科技创新型、优质效益型和提供就业型的优势企业项目。
  2、申报具有国家、省级区域品牌的产业集群、“省级技术创新试点镇”、“省级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以及经省级部门评定的标准、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单位(企业)申报资金奖励、支持的,必须提供省级以上部门的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
  (二)资助标准
  1、对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的企业,可一次性在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申请最高50万元的补助。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①企业已竣工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市缴纳税款(市县地方直接所得部分,下同)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按上一年度在我市缴纳税款15%给予补助;②企业已竣工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市缴纳税款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上一年度在我市缴纳税款的10%给予补助。
  2、对利用银行技术改造贷款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的项目,可一次性申请最高30万元以下的贴息或融资担保费的支持。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①上一年度在我市缴纳税款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按银行贷款利息的80%给予补助;②上一年度在我市缴纳税款2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银行贷款利息的60%给予补助。
  3、对获得国家、省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产品等区域品牌的产业集群和“省级技术创新试点镇”、“省级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等称号的县(市、区)、乡镇(场)以及工业园区,市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扶持;民营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获得省级以上标准认定的,上一年度所在企业(单位)在我市纳税额达200万元以上的,除可获得上级的资金支持外,市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市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专利技术优秀奖以及获得“省百强民营企业”称号的民营企业,市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民营企业,市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资助条件
  1、担保机构在汕尾市境内注册且在市中小企业局备案。
  2、实收资本金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
  3、担保机构在完成注册登记和备案手续即开办后当年度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实际发生额达到实收资本金1倍以上的。
  4、担保机构必须依法规范运作,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财务制度、信用评估制度和反担保制度;必须为本地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必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并报送季度和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资助标准
  1、对设立融资担保机构的开办扶持:2年内在汕尾市境内注册的融资担保机构(包括从发达地区引进的担保机构),实收资本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开办后当年度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金额达到实收资本金的1倍以上,可按其实收资本金的1%给予一次性的开办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标准:对担保机构当年实际担保金额(按担保时间和担保金额加权平均计算)达到实收资本金1倍以上3倍以下部分,可申请0.5%的风险补助;当年实际担保金额达到实收资本金3倍以上5倍以下部分,可申请0.8%的风险补助;当年实际担保金额达到实收资本金5倍以上部分,可申请1%的风险补助;单家担保机构年最高风险补助限额为200万元。担保机构必须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重点支持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农业产业化、资源环保和拓宽地方税源的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担保,被担保企业必须经政府指定的监管部门确认同意。
  第五章 资助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十四条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根据市政府发展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工作目标,于上年年末制定奖励支持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及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程序:市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直接或委托管辖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组织评审(验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符合条件的,由市经贸局或市中小企业局提出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计划,送市财政局复核,经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经贸局或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已下达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计划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单位(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和验收制度。属事前拨付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项目单位(企业)应在项目开始实施后,每半年向市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报告一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企业)除提供项目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接受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属事前拨付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应及时报市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并征得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企业)必须作出专项资金决算报市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专项资金如数返往市财政。
  第十九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单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项目单位(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对往年已获专项资金资助,来年又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单位(企业),在往年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未验收完毕之前,不予以资助,待项目验收合格之后再予以资助;对往年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企业),不再予以资助;对申请省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以资助或根据实际情况降低资助标准。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企业)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具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项目单位(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企业)和相关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并在今后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资助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2008年开始试行,2009年将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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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办字[2007]6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河北省国土资源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国土资源系统

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鼓励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高质量的信息,进一步提高全系统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全省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厅每年对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按照信息得分对信息人员予以奖励。

第三条 考核评比遵循量化计分、分类考评的原则。

依据报送信息采用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年终根据全年得分情况确定考核评比档次。

省厅对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扩权县(市)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第二章 信息报送与计分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省厅办公室报送政务信息。

报送信息应当紧紧围绕全省国土资源重大工作部署和中心工作,及时反映本地、本单位的工作经验、工作动态、工作成效、调研成果、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第五条 厅办公室应当加强信息工作的组织、指导,并做好上报信息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报送信息。

第六条 报送信息被采用后,按下列标准计分:

(一)被省厅《国土资源简报》采用的,一般工作动态每条计1分,经验交流、调研报告每篇计3分,其他信息每条计2分;(二)被省厅《国土资源动态》采用的,每条计3分;

(三)被省厅《决策参考》采用的,每条计3分;

(四)专题约稿信息被采用的,每条计5分;

(五)厅领导对信息作出批示的,每条加计5分;

第七条 省厅办公室每两个月对各地信息报送、采用和得分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第三章 考核评比

第八条 省厅每年底对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评比出达标单位和先进单位。考核年度为当年1月初至12月底。

第九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考核年度信息总得分达到50分以上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考核年度累计信息得分达到10分以上的,为达标单位。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考核年度信息总得分,为该局信息得分与所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信息得分之和。

第十条 先进单位在达标单位中按照30%的比例,根据得分情况由高到低确定。

第十一条 省厅每年根据信息工作考核评比结果,评选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优秀信息工作者。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经考核确定为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每单位可申报一名优秀信息工作者;考核确定为达标单位的,每单位可推荐一名优秀信息工作者人选,省厅按照50%的比例综合研究后确定。

第十二条 扩权县(市)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考核,其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工作者,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按省厅确定的名额组织申报。

第十三条 报送信息严重失实或者重要信息漏报、迟报的单位,当年取消信息工作评先资格,其信息人员不得评为优秀信息工作者。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省厅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表彰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工作者,每年表彰一次。

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由省厅颁发奖牌,优秀信息工作者由省厅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省厅表彰的优秀信息工作者,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为鼓励信息人员报送信息,省厅按照信息得分每年对信息人员进行一次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劳社字〔2006〕50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就业 补贴 办法 通知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8月25日印发
(共印300份)
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及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6〕47号)文件精神,提高我市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增强他们的创业能力和就业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及条件。柳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有外出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培训和考试鉴定,并获《职业资格证书》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的《结业证书》后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外出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引导性培训后,可申请一次性引导性培训补贴。
(二)创业培训(SIYB)补贴的对象及条件。柳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有外出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具有创业愿望的,可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安排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和后续服务机构参加创业培训、接受后续服务后可申请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第三条 定点培训机构和后续服务机构的确定
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认定。
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定点机构为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开展企业咨询、专家诊室、项目收集、项目评估和项目社会化推介以及小额担保贷款等后续服务工作。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标准根据培训工种、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的不同,按300元-800元/人分档级确定,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二)创业培训(SIYB)补贴的标准为800元/人,其中创业意识培训(GYB)的补贴标准为100元/人,创业计划培训(SYB)的补贴标准为400元/人,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标准为300元/人。
(三)引导性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为35元/人。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的办理程序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培训后补贴”的办法,定点培训机构先行承担参训学员职业培训补贴的费用,培训结束后向市(县)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一)开班备案
1. 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培训地所在的市、县就业服务机构或定点机构报名。由市(县)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根据报名情况,统一安排学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2. 开班审批。
(1)在市本级开展的培训,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审核学员情况,统一将学员安排到相应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在实际开班前5日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开班申请,并提交《柳州市享受政府补贴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1)、《教学计划审批表》(附件2)、《教学安排表》(附件3)。市就业服务中心收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意见。
(2)在县级开展的培训,由县就业服务中心初审学员情况并初定开班计划,在实际开班前5日向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开班申请,同时提交《柳州市享受政府补贴培训人员花名册》、《教学计划审批表》、《教学安排表》。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意见。
在办学过程中若办学条件如培训地点、师资、设备、培训人数等发生较大变化的,申请机构需及时上报市就业服务中心或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要时重新申请审批。
(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办理程序
1. 定点培训机构在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30日内,可向市(县)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80%额度的初次补贴申请。
2. 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4);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失业证》或者《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一份;
(3)《职业资格证书》或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的《结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4)《培训学员花名册》(一式四份,附件5);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6)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 参训人员在培训结束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已获得初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可向市(县)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剩余20%额度的补贴申请。申请职业培训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已就业)》(一式四份,附件6);
(2)《培训学员花名册(已就业)》(一式四份,附件7);
(3)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录用人员花名册一份或用人单位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附参保人员名册)复印件一份。
(三)创业培训(SIYB)补贴的办理程序
1. 定点培训机构在创业意识培训结束后,可在30日内向市(县)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创业意识培训(GYB)的补贴申请。
2. 定点培训机构在创业计划培训(SYB)结束后,可向市(县)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创业计划培训(SYB)的补贴申请。
3.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后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
4. 创业意识培训(GYB)和创业计划培训(SYB)补贴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8);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农村富余劳动力免交)、《失业证》或者《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一份;
(3)《培训学员花名册》(一式四份,附件2);
(4)创业计划培训(SYB)补贴申请还需提交《创业计划书》的评定成绩单;
(四)创业培训(SIYB)后续服务补贴办理程序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提供后续服务后,可在10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
1.《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9);
2.《创业培训后续服务人员花名册》(一式四份,附件10);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引导性职业培训补贴的办理程序
定点培训机构在引导性培训结束后,可向市(县)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引导性培训的补贴申请。申请引导性职业培训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引导性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11);
2.《培训学员花名册》(一式四份,附件2);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审核和发放
(一)市(县)就业服务中心接到补贴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在相应补贴申请审批表和人员花名册签署意见报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二)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相应补贴申请审批表和人员花名册签署意见报市(县)财政局审批。
(三)市(县)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将补贴资金划入市(县)就业服务中心专户。市(县)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补贴划入申请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七条 已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必须录入柳州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定点培训机构可通过网上查询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数据库,防止参训人员重复培训。
第八条 申请手续和提供材料不齐全者,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鉴定考试成绩考核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每年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调整。定点培训机构凡弄虚作假、骗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缴补贴款项,并取消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时间暂定至2008年底。

附件:1. 《柳州市享受政府补贴培训人员花名册》;
2.《教学计划审批表》;
3.《教学安排表》;
4.《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5. 《培训学员花名册》
6.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已就业)》
7. 《培训学员花名册(已就业)》
8. 《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9. 《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申请表》
10. 《创业培训后续服务人员花名册》
11. 《引导性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