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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涉抗震救灾款物犯罪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32:45  浏览:9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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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涉抗震救灾款物犯罪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涉抗震救灾款物犯罪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法〔2008〕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汶川“5‘12”特大地震发生后,国内及国际社会向受灾地区提供了大量的救灾和重建款物,依法惩处涉救灾重建款物的各种犯罪,是确保救灾重建工作有效进行的重要条件。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通过依法惩治犯罪,确保抗震救灾资金物资使用安全,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为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把依法审理贪污、盗窃、挪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等犯罪案件作为当前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救灾资金物资的安全有效使用,要求确保全部救灾款物真正用于灾区和受灾群众,确保廉洁救灾,向人民群众交一个明白账、放心账。对涉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犯罪要严肃查处。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法审理好有关犯罪案件,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依法严惩涉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犯罪,坚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对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发生的针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以下犯罪行为,人民法院要坚持特殊时期、特殊案件、特殊办理的方针,依法及时受理,依法从重从快审判:

(一)贪污、挪用、侵占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犯罪行为。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迟滞拨付救灾款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致使救灾物资严重毁损浪费的犯罪行为。

(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管理、分配、拨付、发放、使用和监督检查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四)盗窃、诈骗、抢夺、抢劫、故意毁坏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犯罪行为。

(五)其他针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犯罪行为。

三、加强对涉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统一协调,加强调研工作,提高监督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受理或者审判的重大、敏感案件及相关情况、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要结合审判实际,认真剖析发案原因,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完善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司法建议,促进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推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又好又快进行。

四、加强宣传报道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努力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切实维护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安全与效用。对涉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犯罪案件的宣传报道,一定要从大局出发,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灾区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巩固抗震救灾的成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要进一步严肃司法宣传纪律,凡涉及此类案件的宣传报道,须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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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的通知

全国妇联


全国妇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的通知

妇字〔200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中直机关妇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
为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进一步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中宣部、全国妇联等17个部委决定联合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共包括九项具体内容,其中,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明确由全国妇联、中央文明办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组织实施。我国有6.5亿妇女、3.7亿个家庭,他们是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的重要力量。为了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家庭和社区中的工作优势,积极组织广大家庭成员投身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全国妇联决定在全国广大妇女和家庭中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现将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和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着力改变当前家庭生活中存在的与节能减排要求不相适应的观念和行为方式,在广大妇女和家庭中树立节能减排的科学观念,倡导文明健康、简约环保的生活方式,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通过家庭影响社区,通过社区推动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的良性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二、活动内容
以提高家庭和社区节能减排意识、普及家庭和社区节能减排知识与技能、倡导家庭和社区节能减排文化、指导家庭和社区开展节能减排实践活动为重点,在今明两年内重点做好以下六项工作:
(一)重塑家庭生活消费新模式。大力倡导“使用节水器具,使用节能电器,使用无磷洗衣粉,使用菜篮子、布袋子,拒绝过度包装,注意一水多用”等“家庭节能六件事”,积极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在践行节能环保消费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搭建节能减排社区平台。按照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及时启动各地的专题活动。利用社区各类宣传载体,张贴节能减排标语、口号、招贴画、条幅,向社区居民发放宣传资料、科普读物,宣传日常节能环保知识,提高家庭和社区节能减排的自觉意识。在社区组织开展资源节约居民志愿活动,建立家庭节约资源光荣榜,及时总结交流家庭节能减排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结合实际在社区做好垃圾、废物的分类回收,积极发挥居民的监督作用,把家庭和社区的节能减排工作落到实处。
(三)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宣传活动。成立家庭生活节能减排专家讲师团及绿色家庭主妇节能减排经验宣讲团,深入社区和家庭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咨询活动,指导居民建立健康文明、勤俭简约的生活方式。编制发放家庭生活节能减排宣传折页,拍摄播出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公益广告片,与中央电视台《神州大舞台》、《半边天》等栏目合作制作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专题节目,通过广大家庭喜闻乐见、热心参与的才艺比赛、知识问答、手工展示等形式,营造家庭和社区节能减排的良好舆论氛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全国知识大赛,在《人民日报》、《中国妇女报》、《中国改革报》、中国妇女网等媒体上刊登试题,有组织地动员广大妇女和家庭积极参赛。
(四)设立“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网页。在中国妇女网、国家发改委网站、人民网等网站设立活动专题网页或专栏,发布家庭社区节能减排金点子、小窍门,组织专家解答公众对家庭社区节能减排的相关疑问。
(五)评选1000户“节能环保家庭”。拟定于2008年下半年由各省区市层层评选出1000户全国“节能环保家庭”,同时授予全国五好文明家庭荣誉称号,并从中选出10个全国“节能环保家庭”标兵户,在京进行隆重表彰和大力宣传。对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和集体,拟授予全国三八红旗手和全国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
(六)创建500个“节能减排家庭行动”示范社区。将节能减排的理念贯穿于社区管理的各项工作之中,使社区居民树立节能减排的科学观念,自觉选择简约环保的生活方式。在各地积极组织开展活动和择优推荐的基础上,拟于明年适时命名500个全国节能减排示范社区,创造出富有特色的家庭和社区节能减排模式,发挥好示范引导作用。
三、活动要求
各级妇联要把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作为深化和谐家庭创建工作,深入推进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思路,强化举措,狠抓落实。
(一)深化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造福子孙后代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所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节能减排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妇联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
(二)加强领导,切实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各级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联系妇女、联系家庭的组织优势和工作优势,加强对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为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提供有力保障。同时注重发挥妇女儿童工作协调机构的作用,整合与协调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充分发挥节能减排专家、志愿者和民间组织的力量和作用,合力推进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
(三)精心组织,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调动和发挥家庭成员在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中的主体作用,尊重和保护他们的创新实践,努力把这项工作转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要结合实际,突出特色,严格把握节能减排的基本规范和技术、设施要求,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不断探索家庭和社区开展节能减排活动的新形式和新途径。要把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与学习型家庭、绿色家庭等和谐家庭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扩大这项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四)加强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认识宣传工作在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宣传意识,创新宣传手段,利用多种宣传形式,把经常性宣传与大规模集中宣传结合起来,实现宣传效果的最大化,为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营造良好的氛围,带动更多的家庭和社区参与到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中来。各级妇联要注意发现活动中的新闻线索,在积极向当地媒体提供的同时,及时将活动信息和新闻线索报送全国妇联宣传部。

全 国 妇 联
2007年8月29日

关于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若干具体问题的综合批复

海关总署


关于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若干具体问题的综合批复
海关总署


《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监管手续费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达后,各地海关领导十分重视,召集有关部门和业务人员研究制订了贯彻实施方案,依靠地方主管部门对外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取得了绝大多数单位和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工作进展比较顺利。另一方面,
各关在执行中也碰到了一些具体问题,现就此综合批复如下:
一、(88)署税字第904号文中第一项“对中央计划内或原属中央计划内改由地方经营的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的减免税和保税货物,凭我署关税司或监管一司的通知予以暂免征收手续费”。具体是指:凡从苏联和东欧国家进口免税的机电产品,如按国家外汇比价(即一瑞士法郎
固定折合人民币一元二角)结算的,可免收海关监管手续费(以下简称手续费)。上述按固定比价结算的机电产品中,包括摩托车及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的技贸结合项目需进口的散件、零部件、元器件,但不包括这些耐用消费品的整机和非技贸结合项目内进口的摩托车和家用电器的散件
、零部件、元器件,如这些货物进口时予以减免税,仍应按规定征收手续费。
对国家贸易项下从朝鲜进口的无烟煤、水泥、钢材、平板玻璃等二十种免税货物[见(86)署税字第1225号],免予征收手续费。
对国家贸易项下从罗马尼亚、南斯拉夫进口的减免税货物,也免予征收手续费。
二、关于经济特区内的“三资”企业进口用于市场销售的物资,如合资饭店、宾馆、合资加油站、合资商场进口用于营业性餐料、物料、燃料油、各种商品等是否征收手续费问题。按规定,“三资企业”进口企业自用设备、建厂材料、进(来)料加工复出口产品所用料、件,可暂免征
收手续费,如进口用于营业性物资及进口料件加工后内销,仍予减免税的物资,其减免税部分仍应照章征收手续费。
三、关于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三资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建筑材料等超过投资额度时,可仍暂免征收手续费。
对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长江、珠江和闽南厦漳泉三角洲地区等特定地区的外商驻华机构在规定范围内进口准予免税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也暂免征收手续费。
四、对于进(来)料加工的进口料、件,如在进口时已由进口地海关征收手续费,其加工产品转入其他关区再次加工,予以保税时,海关可不再重复征收手续费。
五、在来料加工业务中,由外商免费提供使用并申明复出口的设备或工模具,如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可视同暂时进口货物,免予征收手续费;如时间超过六个月而未复运出口的,应视同来料加工设备予以征收手续费。
六、对出料加工业务中复进口的料、件,如用于进料加工业务,则应按进料加工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其减免部分应予征收手续费。
七、对技术改造项目下引进的先进技术的软件,如设计、工艺、诀窍、数据、方法、研究成果等技术资料,按规定可享受免税,但应予征收手续费;至于设计图纸、印刷的说明书等,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上规定免税,则可免予征收手续费。
八、对展览会的进口物资,国内单位留购如予以减免税优惠时,应予征收手续费;对外商赠送留在国内的准予减免税的展品,也应予征收手续费。
九、《办法》第五条(三)款所指的“外国团体和个人”包括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同胞,对其赠送的礼品可免予征收手续费;本款所提公益事业的范围,是指捐赠进口物品用于举办学校、医院、幼儿园、少年宫、敬老院以及建设农村引用水设施、修筑公路、桥梁等福利事业。
十、对于民政部门所属的残疾人工厂经批准进口的减免税货物,免予征收手续费。
十一、《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逾期不缴手续费,应按日征收手续费总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其收取滞纳金的起征点也为人民币十元,十元以下免予征收。
十二、《办法》第六条(二)款规定:“进口减税货物按照实际减除税负部分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千分之三计征”。现将减税货物计征手续费的公式列明如下:
批准的减税税率
手续费金额=货物到岸价格×(1-————————)
法定税率
×手续费率
十三、关于进口货物的关税和进口调节税都有减免税时,如何计征手续费问题。这种情况可以采取综合计算方法,如进口小汽车,特准免征进口调节税,关税税率减按50%计征,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小汽车的进口关税和进口调节税税率合计为200%,实际应按免除税负
四分之三计征手续费,其计算公式应为:
批准的关税减税税率+
调节税减免税税率
手续费金额=货物到岸价格×(1-———————————)
进口关税税率+进口调
节税税率
×手续费率
十四、对进口时尚不能确定储存期的保税转口货物,可在货物进口时予先征收与手续费等值的保证金,如仓储期在三十天以下即转运复出口,可退还保证金,否则即转为手续费。
关于上述转口货物保税储存日期的计算方法,进库和出库都可按货物实际进出库之日计算,不以申报日计算。
十五、对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的年度内临时调低进口关税税率(含进口调节税)的商品,应予征收手续费。



198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