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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部分条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11:28  浏览:88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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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部分条款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部分条款的通知

国税发[201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金税三期工程建设实际需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43号)中有关条款修改如下:
  《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和《金税三期工程项目采购管理规程(试行)》第三条修改为:“按照金税三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金税三期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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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州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10〕8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防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管理,促进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绿地、广场、道路等场地的地下单独修建的防护建筑,包括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和物资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以及抢险抢修、医疗救护等防空专业队工程等。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平战结合、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防灾减灾的需要,依法办理计划、规划、建设用地、施工许可、防护功能等审批手续。

  第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依法行使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职能。

  第五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可以由政府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或以合作方式融资建设,也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

  列入市政府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政府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其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由政府部门以合作方式融资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应当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筹集资金。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单建式人防工程,应当具有相应资质,遵循房地产开发建设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 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或者以合作方式融资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第七条 人防工程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编制或修改该人防专项规划涉及用地空间布局与用地需求的,需公开展示规划方案(经批准的涉密工程除外),征询公众意见,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并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城乡规划,作为城乡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用地、组织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用地划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用地可以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取得,具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单建式人防工程,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用地,流转时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及划拨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单建式人防工程,应当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依法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九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用地、施工、人民防空、消防、环保等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条 政府部门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以合作方式引入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或经营单建式人防工程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并依照合同组织开展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和经营活动。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单建式人防工程的社会投资者可在合同约定期限和范围内负责经营管理并获取收益。合同期满,由相关政府部门收回自行经营管理或重新公开招标选择经营者。

  第十一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防护设备的采购、安装,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建式人防工程,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下列程序批准后,实行邀请招标:

  (一)市管项目经市政府批准;

  (二)区、县级市管项目经上一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本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建式人防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

  (二)人防工程设计规范等规范标准。

  第十三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布的人防工程施工技术标准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单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

  (二)符合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布的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三)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五)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单建式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由政府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财政投资评审。

  第十六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等相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测绘。

  第十七条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者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与投资者合作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由相关政府部门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投资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由投资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

  单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内注明工程的人民防空工程属性。

  第十八条 由政府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或以合作方式融资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实行谁所有、谁维护的原则。单建式人防工程被整体转让或分割转让给若干单位或个人的,应当参照地面房屋建筑,按照物业管理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单建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或防护功能;未经原审批单位批准,不得拆除单建式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侵害单建式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或经营管理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行业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文[2004]6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行业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几年来,烟草行业的档案管理坚持“狠抓基础业务建设、提高服务利用水平”的基本工作方针,积极而富有成效地开展了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活动,使全行业的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档案管理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为行业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服务,为档案工作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但随着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档案事业的迅猛发展,传统的档案管理方式和手段正在发生深刻地变革,新形势、新任务对档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新时期行业档案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档案工作在行业改革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烟草行业组建20几年特别是近几年来,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较好成绩,在“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体制下,走出了一条符合烟草行业实际的发展之路,积累了大量的宝贵财富。档案是烟草行业改革发展的真实记录,是行业的宝贵财富。档案工作是行业整体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当前,烟草行业正面临着“深化改革、推动重组、走向联合、共同发展”的主要任务。面对新的任务,既要勇于创新,大胆实践,又要借鉴已有的经验,充分发挥档案的利用价值,指导新的实践。因此,行业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档案工作对行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列入领导的议事日程,确保开展档案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的落实,为行业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物质保证。
  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强档案基础业务建设。搞好档案基础业务建设,是做好档案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档案事业持续发展的根基和前提。各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全面推进档案基础业务建设。
  (一)加强档案资源建设,确保档案收集齐全、完整、准确,是档案工作的主要环节。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都对烟草行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使人员变动较大,同时文件资料来源广泛,信息内容丰富、载体形态多样,以及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文档一体化管理的推进等,都给档案收集工作带来一些新的问题。针对收集工作的新特点,行业档案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档案资源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并根据当前工作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认真分析研究、科学规范归档范围,不断调整和扩展本单位档案资料的接收和收集范围,把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尤其是注意收集那些对企业持续发展具有潜在价值的文件资料。
  (二)围绕企业联合兼并重组,认真做好档案处置工作。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必然引发企业资产、产权、人员和债务的变动,档案所有权和管理状况也会发生变动,各单位要加强协调,按照国家档案局等部门发布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妥善解决档案归属和流向问题。对于联合兼并重组的企业,要尽量保持企业档案的完整,真实反映企业变化的轨迹;关闭破产的企业要把档案处置纳入破产清算组的工作程序。要坚持档案的处置与产权变动的处置同步进行,使档案工作在明晰产权、资产评估、安置职工、企业平稳运行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三)安全保管好档案是档案部门重要的责任,决不能有丝毫麻痹。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是档案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单位要常备不懈、持之以恒,切实做好档案的安全保管工作。要不断改善档案的保管条件,配备必要的保护设备和现代化管理设备,防止档案的损坏。在加强档案实体安全的同时,要确保档案信息内容的安全,自觉做好档案安全保密工作。
  三、适应形势需要,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档案资料是重要的信息资源,档案部门是这些信息资源的汇集地、成品库,档案管理信息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决定行业信息资源开展利用的水平。因此,各单位在实施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要把档案信息化纳入其中,使档案信息化与企业信息化同步发展。档案部门要对企业信息化的规划和建设提出建议和要求,并对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归档、档案数字化、档案数据库的建立以及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利用等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同时,要注意研究解决信息化建设给档案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既要注意防止文档不分,将电子文件全部转化为档案,又要避免出现“大信息、小档案”的状况,留存的档案信息一定要反映本单位活动尤其是重要活动的面貌。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的关系问题,坚持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长期并存原则,在做好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同时,继续做好纸质文件的收集归档工作。为确保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档案部门应将归档电子文件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并采取一式两套,即一套封存保管,一套提供利用。归档电子文件的封存件不得外借。要严格控制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使用权限,正确处理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安全保密与实现资源共享的关系。
  四、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行业改革发展提供服务。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行业的改革发展服务,是行业档案工作的中心任务。行业档案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始终把为行业发展服务放在档案工作突出位置。要有主动服务意识,摆脱“看摊守堆”的被动局面,自觉做到想行业发展之所想,送行业发展之所需,围绕行业中心工作,主动开展服务;要有超前服务意识,密切关注行业当前的工作和今后的发展,针对行业正在或将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有预见性地开展服务;要有时效服务意识,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档案信息的价值与时效密切相关,档案人员要具有敏锐的大局意识,善于快速捕捉有用的信息,及时找准服务的切入点,提供有效的服务。
  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对所属单位的档案业务指导工作。行业各直属单位在做好本机关档案工作的同时,要针对取消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认定的实际,认真研究加强行业档案管理的措施,决不能放松对档案的管理。要通过政策引导、推广典型示范经验、组织业务研讨、档案学术交流等方式,加强与所属单位的联系与沟通,促进行业档案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高。对此,各单位要在近期就贯彻《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情况、建立档案保管和保密规章制度情况、档案基础业务建设情况、档案信息化建设情况以及档案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国家局办公室将于今年年底前抽调档案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对部分省级局、工业公司及重点卷烟工业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通报全行业。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