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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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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

军发〔2010〕23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已经2010年5月4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主席胡锦涛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作用与意义

第四条首长、机关的责任

第五条队列纪律

第二章队列指挥

第六条队列指挥位置

第七条队列指挥方法

第八条队列指挥要求

第三章队列队形

第九条基本队形

第十条列队的间距

第十一条班的队形

第十二条排的队形

第十三条连的队形

第十四条营的队形

第十五条团的队形

第十六条其他分队、部队的队形

第四章单个军人的队列动作

第十七条立正

第十八条跨立

第十九条稍息

第二十条停止间转法

第二十一条行进

第二十二条立定

第二十三条步法变换

第二十四条行进间转法

第二十五条坐下、蹲下、起立

第二十六条脱帽、戴帽

第二十七条宣誓

第二十八条整理着装

第二十九条冲锋枪手、81式自动

步枪手、95式自动步

枪手的操枪

第三十条班用机枪手、狙击步枪

手的操枪

第三十一条40火箭筒手的操筒

第五章班、排、连、营、团的队列动作

第三十二条集合、离散

第三十三条整齐、报数

第三十四条出列、入列

第三十五条行进、停止

第三十六条队形变换

第三十七条方向变换

第三十八条摩托化步兵班的置

(架)枪、取枪

第三十九条摩托化步兵排、连的

置(架)枪、取枪

第四十条机枪(炮兵)班、排、连的

操枪(炮)

第四十一条指挥员列队位置的变换

第四十二条其他分队、部队的队列

动作

第六章分队乘坐汽车、火车、舰(船)艇

和飞机

第四十三条乘坐汽车

第四十四条车辆行进中的调整

第四十五条乘坐火车

第四十六条乘坐舰(船)艇

第四十七条乘坐飞机

第七章敬礼

第四十八条敬礼的种类

第四十九条敬礼、礼毕

第五十条单个军人敬礼

第五十一条分队、部队敬礼

第八章国旗的掌持、升降和军旗的

掌持、授予与迎送

第五十二条国旗的掌持

第五十三条国旗的升降

第五十四条军旗的掌持

第五十五条军旗的授予

第五十六条迎军旗

第五十七条送军旗

第五十八条其他部队和院校迎送

军旗

第九章阅兵

第五十九条阅兵权限

第六十条阅兵形式

第六十一条阅兵程序

第六十二条师以上部队阅兵

第六十三条其他部队和院校阅兵

第六十四条海上阅兵和码头阅兵

第六十五条空中阅兵

第十章晋升(授予)军衔、授枪和纪念

仪式

第六十六条晋升(授予)军衔仪式

第六十七条授枪仪式

第六十八条纪念仪式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武警部队适用

第七十条队列动作调整授权

第七十一条生效时间

附 录

附录一队列口令的分类、下达的

基本要领和呼号的节奏

附录二队列指挥位置示例

附录三标兵旗的规格

附录四符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队列动作、队列队形和队列指挥,保持整齐划一和严格正规的队列生活,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本条令没有规定的队列生活事项,按照有关条令、条例和总部、军兵种制定的规章执行。

第三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生活的准则和队列训练的基本依据。全体军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令,加强队列训练,培养良好的军姿、严整的军容、过硬的作风、严格的纪律性和协调一致的动作,促进军队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

第四条本条令由各级首长和司令机关组织贯彻执行。首长和机关应当起表率作用,并对部属执行本条令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队列纪律

(一)坚决执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

(二)姿态端正,军容严整,精神振作,严肃认真;

(三)按照规定的位置列队,集中精力听指挥,动作迅速、准确、协调一致;

(四)保持队列整齐,出列、入列应当报告并经允许。

第二章队列指挥

第六条队列指挥位置

指挥位置应当便于指挥和通视全体。通常是:停止间,在队列中央前;行进间,纵队时在左侧中央前,必要时在中央前,横队、并列纵队时在左侧前或者左侧,必要时在右侧前(右侧)或者左(右)侧后(见附录二)。

第七条队列指挥方法

队列指挥通常用口令。行进间,动令除向左转走和齐步、正步互换时落在左脚,其他均落在右脚。变换指挥位置,通常用跑步(5步以内用齐步),进到预定的位置后,成立正姿势下达口令。纵队行进时,可以在行进间下达口令。

第八条队列指挥要求

(一)指挥位置正确;

(二)姿态端正,精神振作,动作准确;

(三)口令准确、清楚、洪亮;

(四)清点人数,检查着装,认真验枪;

(五)严格要求,维护队列纪律。

第三章队列队形

第九条基本队形

队列的基本队形为横队、纵队、并列纵队。需要时,可以调整为其他队形。

第十条列队的间距

队列人员之间的间隔(两肘之间)通常约10厘米,距离(前一名脚跟至后一名脚尖)约75厘米。需要时,可以调整队列人员之间的间隔和距离。

第十一条班的队形

班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和纵队。需要时,可以成二列横队或者二路纵队。

(一)摩托化步兵班的队形

摩托化步兵班通常按照班长、机枪射手、机枪副射手、自动步枪手或者狙击步枪手、火箭筒射手、火箭筒副射手、副班长的顺序列队,必要时也可以按照身高列队。

(二)装甲步兵班的队形

装甲步兵班通常按照班长、机枪射手、机枪副射手、自动步枪手、火箭筒射手、火箭筒副射手、驾驶员、副驾驶员或者射手、副班长的顺序列队,必要时也可以按照身高列队。

第十二条排的队形

排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和纵队。

(一)摩托化步兵排的队形、装甲步兵排的队形

排横队,由各班的班横队依次向后排列组成。

排纵队,由各班的班纵队依次向右并列组成。

(二)排长的列队位置

横队时,在第一列基准兵右侧;纵队时,在队列中央前。

第十三条连的队形

连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纵队和并列纵队。

(一)摩托化(装甲)步兵连的队形

连横队,由各排的排横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连纵队,由各排的排纵队依次向后排列组成。

连并列纵队,由各排的排纵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连部和炊事班等,以二列(路)或者三列(路)组成相应的队形,位于本连队尾。

(二)连指挥员的列队位置

横队、并列纵队时,位于一排长右侧,前列为连长、副连长,后列为政治指导员、副政治指导员;纵队时,位于一排长前,前列为连长、政治指导员,后列为副连长、副政治指导员(未编有副政治指导员时,后列中央为副连长)。

第十四条营的队形

营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纵队和并列纵队。

(一)摩托化步兵营的队形、装甲步兵营的队形

营横队,由各连的并列纵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营纵队,由各连的连纵队依次向后排列组成。

营并列纵队,由各连的连纵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营部将所属单位人员,编为三列(路)队形,按照编制序列列队。

营属炮兵连或者机枪连,参照摩托化步兵连的基本队形,按照编制序列列队。

(二)营指挥员的列队位置

横队、并列纵队时,位于营部右侧,前列为营长、副营长,后列为政治教导员(编有副政治教导员时,为政治教导员、副政治教导员);纵队时,位于营部前,前列为营长、政治教导员,后列中央为副营长(编有副政治教导员时,后列为副营长、副政治教导员)。

第十五条团的队形

团的基本队形,分为营横队的团横队、营并列纵队的团横队和团纵队。

(一)摩托化步兵团的队形、机械化步兵团的队形

营横队的团横队,由各营的营横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营并列纵队的团横队,由各营的营并列纵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团纵队,由各营的营纵队依次向后排列组成。

团机关按照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装备处的序列,根据团队形性质,司令部编为三列(路),政治处和后勤处各编为二列(路),装备处编为一列(路)队形列队。

团属炮兵(坦克)营、连和直属各连,应当采用同摩托化(装甲)步兵营、连相应的队形,按照编制序列列队;团后勤分队和装备分队,以建制为基础,根据团队形性质,按照三列(路)队形进行编组,位于本团队尾。

(二)团指挥员的列队位置

各种队形中,团指挥员成二路。横队时,位于团机关右侧,右路为团长、副团长(编有副政治委员时,为团长、副团长、参谋长),左路为政治委员、参谋长(编有副政治委员时,为政治委员、副政治委员);纵队时,位于团机关前,左路为团长、副团长(编有副政治委员时,为团长、副团长、参谋长),右路为政治委员、参谋长(编有副政治委员时,为政治委员、副政治委员)。

(三)军旗位置

掌旗员和护旗兵成一列。横队时,在团指挥员右侧;纵队时,在团指挥员前。

第十六条其他分队、部队的队形,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章单个军人的队列动作

第十七条立正

立正是军人的基本姿势,是队列动作的基础。军人在宣誓、接受命令、进见首长和向首长报告、回答首长问话、升降国旗、迎送军旗、奏唱国歌和军歌等严肃庄重的时机和场合,均应当立正。

口令:立正。

要领:两脚跟靠拢并齐,两脚尖向外分开约60度;两腿挺直;小腹微收,自然挺胸;上体正直,微向前倾;两肩要平,稍向后张;两臂下垂自然伸直,手指并拢自然微曲,拇指尖贴于食指第二节,中指贴于裤缝;头要正,颈要直,口要闭,下颌微收,两眼向前平视。

携枪(筒)的要领:

(一)肩冲锋枪、自动步枪、40火箭筒时,右手在右胸前握背带(拇指由内顶住),右大臂轻贴右胁,枪(筒)身垂直,枪口(筒尾)向下。

(二)持班用机枪、狙击步枪、81式自动步枪(打开枪托)时,右臂自然下垂,左手将背带挑起、拉直,由右手拇指在内压住,余指并拢在外将枪握住,同时左手放下,托底钣(95式班用机枪托底)全部(81式自动步枪托前踵)在右脚外侧着地,托后踵同脚尖平齐。

第十八条跨立(即跨步站立)

跨立主要用于军体操、执勤和舰艇上分区列队等场合。可以与立正互换。

口令:跨立。

要领:左脚向左跨出约一脚之长,两腿挺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身体重心落于两脚之间。两手后背,左手握右手腕,拇指根部与外腰带下沿(内腰带上沿)同高;右手手指并拢自然弯曲,手心向后。携枪时不背手。

第十九条稍息

口令:稍息。

要领:左脚顺脚尖方向伸出约全脚的三分之二,两腿自然伸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身体重心大部分落于右脚。携枪(筒)时,携带的方法不变,其余动作同徒手。稍息过久,可以自行换脚。

第二十条停止间转法

(一)向右(左)转

口令:向右(左)——转。

半面向右(左)——转。

要领:以右(左)脚跟为轴,右(左)脚跟和左(右)脚掌前部同时用力,使身体协调一致向右(左)转90度,体重落在右(左)脚,左(右)脚取捷径迅速靠拢右(左)脚,成立正姿势。转动和靠脚时,两腿挺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

半面向右(左)转,按照向右(左)转的要领转45度。

(二)向后转

口令:向后——转。

要领:按照向右转的要领向后转180度。

(三)持枪转动时,除按照徒手动作要领外,听到预令,将枪稍提起,拇指贴于右胯,使枪随身体平稳转向新方向,托前踵(95式班用机枪托底)轻轻着地,成持枪立正姿势。

第二十一条行进

行进的基本步法分为齐步、正步和跑步,辅助步法分为便步、踏步、移步和礼步。

(一)齐步

齐步是军人行进的常用步法。

口令:齐步——走。

要领:左脚向正前方迈出约75厘米,按照先脚跟后脚掌的顺序着地,同时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上体正直,微向前倾;手指轻轻握拢,拇指贴于食指第二节;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向前摆臂时,肘部弯曲,小臂自然向里合,手心向内稍向下,拇指根部对正衣扣线,并高于春秋常服最下方衣扣约5厘米(着夏常服、水兵服时,高于内腰带扣中央约5厘米;着作训服时,与外腰带扣中央同高),离身体约30厘米;向后摆臂时,手臂自然伸直,手腕前侧距裤缝线约30厘米。行进速度每分钟116-122步。

(二)正步

正步主要用于分列式和其他礼节性场合。

口令:正步——走。

要领:左脚向正前方踢出约75厘米(腿要绷直,脚尖下压,脚掌与地面平行,离地面约25厘米),适当用力使全脚掌着地,同时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上体正直,微向前倾;手指轻轻握拢,拇指伸直贴于食指第二节;向前摆臂时,肘部弯曲,小臂略成水平,手心向内稍向下,手腕下沿摆到高于春秋常服最下方衣扣约15厘米处(着夏常服、水兵服时,高于内腰带扣中央约15厘米处;着作训服时,高于外腰带扣中央约10厘米处),离身体约10厘米;向后摆臂时(左手心向右,右手心向左),手腕前侧距裤缝线约30厘米。行进速度每分钟110-116步。

(三)跑步

跑步主要用于快速行进。

口令:跑步——走。

要领:听到预令,两手迅速握拳(四指蜷握,拇指贴于食指第一关节和中指第二节),提到腰际,约与腰带同高,拳心向内,肘部稍向里合。听到动令,上体微向前倾,两腿微弯,同时左脚利用右脚掌的蹬力跃出约85厘米,前脚掌先着地,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向前摆臂时,大臂略垂直,肘部贴于腰际,小臂略平,稍向里合,两拳内侧各距衣扣线约5厘米;向后摆臂时,拳贴于腰际。行进速度每分钟170-180步。

(四)便步

便步用于行军、操练后恢复体力及其他场合。

口令:便步——走。

要领:用适当的步速、步幅行进,两臂自然摆动,上体保持良好姿态。

(五)踏步

踏步用于调整步伐和整齐。

停止间口令:踏步——走。

行进间口令:踏步。

要领:两脚在原地上下起落(抬起时,脚尖自然下垂,离地面约15厘米;落下时,前脚掌先着地),上体保持正直,两臂按照齐步或者跑步摆臂的要领摆动。

(六)移步(5步以内)

移步用于调整队列位置。

1.右(左)跨步

口令:右(左)跨×步——走。

要领:上体保持正直,每跨1步并脚一次,其步幅约与肩同宽,跨到指定步数停止。

2.向前或者后退

口令:向前×步——走。

后退×步——走。

要领:向前移步时,应当按照单数步要领进行(双数步变为单数步)。向前1步时,用正步,不摆臂;向前3步、5步时,按照齐步走的要领进行。向后退步时,从左脚开始,每退1步靠脚一次,不摆臂,退到指定步数停止。

(七)礼步

礼步用于纪念仪式中礼兵的行进。

口令:礼步——走。

要领:左脚向正前方缓慢抬起(腿要绷直,脚尖上翘,与腿约成90度,脚后跟离地面约30厘米),按照脚跟、脚掌顺序缓慢着地,步幅约55厘米,右脚照此法动作;上体正直,两臂下垂自然伸直、轻贴身体(抬祭奠物除外);手指并拢自然微曲,拇指尖贴于食指第二节,中指贴于裤缝。行进速度每分钟24-30步。

(八)携枪行进

持枪时,听到行进口令的预令,将枪提起,使枪身略直,拇指贴于右胯,使枪身稳固,其余要领同徒手。

背枪、肩枪、挂枪、托枪、提枪时,听到行进口令,保持携枪姿势,其余要领同徒手。

(九)携便携式折叠写字椅行进

携折叠写字椅行进时,左手提握支脚上横杠,左臂下垂自然伸直,写字板面朝外。

第二十二条立定

口令:立——定。

要领:齐步、正步和礼步时,听到口令,左脚再向前大半步着地(脚尖向外约30度),两腿挺直,右脚取捷径迅速靠拢左脚,成立正姿势。跑步时,听到口令,再跑2步,然后左脚向前大半步(两拳收于腰际,停止摆动)着地,右脚取捷径靠拢左脚,同时将手放下,成立正姿势。踏步时,听到口令,左脚踏1步,右脚靠拢左脚,原地成立正姿势(跑步的踏步,听到口令,继续踏2步,再按照上述要领进行)。

持枪立定时,在右脚靠拢左脚后,迅速将托底钣(95式班用机枪托底)轻轻着地。其余要领同徒手。

第二十三条步法变换

步法变换,均从左脚开始。

齐步、正步互换,听到口令,右脚继续走1步,即换正步或者齐步行进。

齐步换跑步,听到预令,两手迅速握拳提到腰际,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听到动令,即换跑步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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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有关纪律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有关纪律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住房制度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社会各个方面利益的重新调整,涉及到千家万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要完成这样一项巨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严明纪律,才能最广泛地动员人民群众自觉参与和支持改革。因此,为保证
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顺利执行,特规定如下:
一、各单位组织公有住房出售,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遵守《广州市公有产权住房买卖程序》的规定,严格履行事前报批手续。未办理报批手续的住房不得出售。房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要严格把关。
(二)必须遵守《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和《广州市公有的住房售价评估标准》的规定,严格贯彻执行最低限价原则。不得压价贱卖,不得擅自扩大优惠范围。
(三)必须把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交给群众,房价评估结果应张榜公布以增加工作透明度,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必须按规定范围管理,属于自留部份,要进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只能定向用于住房养护维修,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建造或购买职工“解困房”。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五)不得动用公款、公物为干部、职工装修或改建准备出售的公有住房。凡违反的,一切费用由住户负担。
(六)必须按售房(产权)单位的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单位职工有关的购房资格审查意见和证明文件。不得出具假证明弄虚作假,购买公房。
(七)必须维护房屋评估员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不得授意低估,不得借故刁难,不得打击报复。
二、持证上岗的房屋评估员,必须以对国家、集体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排除和抵制各方面的干扰,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评估标准进行计租、计价。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自作主张、玩忽职守。
三、干部、职工申请购买公有住房,必须如实填报申请书,自觉接受资格审查。不得瞒报自有私房情况,不得重复购买公有住房,不得倒买卖住房。
四、凡房改方案实施前,租金低於《广州市民用公房住宅租金计算标准》的,应从一九九0年一月起统一按该标准规定计租,超过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部分,应按《广州市住宅成本租金标准》的规定计租。任何单位不得借故推迟执行。少数计租工作量较大的单位,其计租准备工作在一
九九0年一月实施期后才能完成的,也应按规定从实施之月份起计收差额租金。
五、任何单位必须从一九九0年一月起执行《广州市公房租金标准和房租补贴暂行规定》,统一房租补贴办法,不得巧立名目增发或变相增发住房补贴额。
六、严禁突击分配未施工或未竣工的住房。从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凡未入住的待分配住房应实行先卖后租,大部分出卖,小部份出租给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的新制度。新分配的住房面积如超过标准的,其超标准部份面积应按成本租金标准加倍计租。要切实贯彻执行《广州市新分配
住房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保证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赁保证金不少于二十元存入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各单位合理调高收存标准。
七、凡违反上述房改纪律的,除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追究单位有关领导人、直接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违纪人员追究行政纪律处分的,应由有关部门或各级房改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按干部、职工管理范围的权限,报请监察部门决定的执行。
八、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房改纪律的监督,对违纪案件应及时处理。
九、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16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三网”绿化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三网”绿化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东政字〔2008〕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市级“三网”绿化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级“三网”绿化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三网”绿化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三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2011年实施黄河三角洲“三网”绿化工程的意见》(东发〔2007〕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网”专项资金规模。市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资金1亿元,用于“三网”绿化工程建设。
  第三条 “三网”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三网”专项资金的70%用于市级重点路域绿化工程补贴。
  (二)共同负担。对市级重点路域绿化工程的土方、建筑物投资,市财政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贴。
  (三)以奖代补。市“三网”办组成验收小组对各县区、农场及市直部门总体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评比,根据评比结果进行奖励。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及拨付方式
  第四条 “三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重点工程补贴、占用耕地补贴、林业育苗补贴、科研项目补贴、总体工程评比奖金和绿化工程运行管理费。
  市级重点工程主要包括44条路域绿化工程、30条水系绿化工程及新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市级重点路域绿化工程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的农田绿化工程。
  当年列入市及市以上财政扶持,且在“三网”绿化工程规划范围内的项目,不再从“三网”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但参与总体工程评比。
  第五条 市级重点工程补贴,分工程补贴和造林补贴。
  工程补贴。市“三网”办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市级重点工程进行监理,按照监理报告出具的工程量给予补贴。
  造林补贴。市级重点路域绿化工程项目建成的第二年,按照建设标准验收成活率达到90%的,每株给予2元补贴。
  第六条 占用耕地补贴。市级重点路域绿化工程规划林地依法占用的耕地,每亩给予200元补贴。
  第七条 林业育苗补贴。补贴资金共300万元。对计划内当年新建优质良种林业育苗基地在100亩以上的给予一定补贴。
  第八条 科研项目补贴。分为特殊区域营林工程试验项目补贴和林业新技术推广、新品种引进项目补贴,补贴资金分别为300万元和100万元。
  第九条 总体工程评比奖金。按照《东营市“三网”绿化工程综合督查考核办法》,对各县区、农场及市直部门年度绿化总体工程进行评奖,总奖金2000万元。
  第十条 绿化工程运行管理费。主要用于市级工程招投标、工程规划设计、工程监理、检查验收、审计、宣传、市“三网”办办公经费等。
  第十一条 工程补贴实行分期拨付方式。以县区、农场和市直部门为单位,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三网”办对项目投资审定、考核结果及补贴资金的核算,分期拨付资金。每年10月底,根据市“三网”办批复的实施方案,预拨工程补贴款的30%;次年1月中旬,根据监理单位出具的核定报告,预拨工程补贴款的20%;5月底,按照验收结果,拨付工程补贴款的50%。有关单位要将工程补贴资金及时拨付施工单位。
  造林补贴、占用耕地补贴、林业育苗补贴、科研项目补贴及总体工程评比奖金,根据验收、评比结果,由市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绿化工程运行管理费根据实际发生额,由市财政部门据实拨付。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三网”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县级报账制度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对县级报账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市财政部门要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不按照市“三网”办批复的实施方案和计划执行的,扣减相应数额的补贴资金。对截留、挤占或挪用“三网”专项资金的,扣罚相应数额的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三网”办和财政部门组织人员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对项目单位不按照规定使用资金的,由市“三网”办和财政部门追回相关补贴资金,并在验收、评比中扣减项目所在县区、农场和市直部门的分值。
  第十五条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三网”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三网”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各县区政府要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三网”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