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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印发《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5:17:05  浏览:82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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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印发《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印发《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1986年10月5日,商业部

现将《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暂行办法》、《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物资管理暂行办法》随文下达,请布置执行。
本通知下达的《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暂行办法》和《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施行后,商业部一九八五年三月六日(85)商基字第50号文通知下达的三个《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精神,结合商业基本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商业基本建设要把提高投资效益作为基本建设工作的指导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确定的“七五”计划期间建设重点应以技术改造和改建、扩建现有企业为主的方针。建设项目要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和工程招标承包制。努力开创工期短、质量优、投资省、效益好的新局面。
第三条 商业基本建设必须适应商业体制改革的要求,为促进商品生产,搞活商品流通,提高经济效益,方便人民生活和适应消费需要服务。大力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努力增加各类商业设施,尽快提高商业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 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加强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发展国民经济的长远规划和布局的要求,编制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经批准后,进行勘察设计;初步设计,经过批准,列入国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后,做好建设准备,具备开工条件才能开工;工程按照设计内容建成,进行验收,交付生产使用。

第二章 基本建设项目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简称建设项目),一般是指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形式的基本建设单位。
第六条 根据“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和计划安排权限,部管建设项目范围:
(一)部直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如商业院校、设计院、储备库等。
(二)部直供建设项目,是指地方所属的企业,列入部基建计划管理的,比如:
1.为全国或多数省服务的各类商业设施;
2.国家指定的专项建设;
3.国家或部确定重点扶植的食品(包括肉禽蛋、酿造、糖酒、糕点、饮料、豆制品等)加工、商办工业和服务企业的建设项目;
4.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和边远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七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划分,根据国家规定,满一万吨以上的冷藏库,三千名学生以上的新建高等院校和总投资满三千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均为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不够以上标准的为小型建设项目。

第三章 设计任务书
第八条 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基本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应按规定的深度做到一定的准确性。需要国家审批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编制设计任务书之前还应由主管单位编报建设项目建议书。
第九条 建设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三)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的初步分析。
(四)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偿还贷款能力的大体测算。
(五)工程进度安排。
(六)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第十条 设计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和深度:
(一)建设项目的、经营任务和建设规模:
1.建设项目提出的背景(扩、改建项目要说明企业现有情况)、投资的必要性。
2.前三年经营任务实绩,后五年发展计划,资源、货源、原料情况,商品合理流向及购、销、调、存情况。
3.经营地区内现有生产设备和能力,以及与该建设项目所承担任务的关系。
4.产品方案、品种、质量、数量以及副产品的综合利用情况。
5.建设规模指标的确定和技术经济比较分析。
(二)建库(厂)条件和库(厂)址方案:
1.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现状。
2.交通、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3.库(厂)址方案的比较与选择意见。
(三)建设项目的主要协作条件和证明文件:
1.城建、规划、消防等部门同意在选定地址建库(厂)及同意征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2.环保和卫生防疫部门同意在选定地址建库(厂)及同意污水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件。
3.交通部门同意与选定地址连接的公路走向的证明文件。
4.需要修建铁路专用线的,应取得铁路管理局同意接轨和接轨方案的证明文件(如果在临近企业专用线上接轨,还应取得该企业及其他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5.需要修建码头的,应取得航运、航政或港务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6.需要自来水或地下水的,应取到水厂或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7.电业部门同意供电和供电方案的证明文件。
8.其他协作条件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四)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
1.建设项目的构成范围(指包括的主要单项工程)的确定。
2.技术和设备材料。所采用的技术和工艺的方案比较和论述,技术来源,主要生产车间或库房的组成和方案比较。主要设备选用型号、规格、数量,设备来源,钢材、木材、水泥需要量估算。
3.扩、改建项目要说明对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
4.公用、辅助设施和库(厂)内外交通运输方式的比较和初步选择。
5.库(厂)总体布置方案的初步选择和土石方工程量的估算。
(五)环境保护
预测建设项目建成后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保护和三废治理的初步方案。
(六)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1.建设项目的生产(管理)、组织系统。
2.劳动定员(工人、干部)和人员培训计划。
(七)工程建设实施进度建议:
1.勘察设计周期和进度。
2.工程施工周期和进度,各单项工程实施的可行方案。
3.全部工程建设年限。
(八)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1.工程投资估算。要考虑实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国家物资供应的可供量和利用市场调节等因素。
2.生产流动资金或经营费用的估算。
3.建设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偿付方式。
(九)社会及经济效果评价
经济效益,投资偿还能力,投资回收年限的计算。新开工项目由于产品价格不合理,投产后盈利太低或无利,归还贷款有困难的可以根据详细核算资料,提出部分豁免或全部豁免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建议。
(十)附图及附表:
1.库(厂)址的位置图。比例:1:50,000或1:100,000
2.具体库(厂)址的地形图和总平面布置图。比例:1:500或1:1,000。
3.铁路专用线接轨方案图。比例:1:1,000或1:5,000。
第十一条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可参照第九条、第十条有关规定,结合要求建设的具体内容编报。
第十二条 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按国际通常做法采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形式,其内容和要求与设计任务书基本相同,但要说明合同期限、费用支付方式、费率和外汇来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对报告的评价(或予审意见),应一并上报。
第十三条 报批程序:
(一)部直属直供大中型建设项目,除本条第三款规定之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建行意见后报商业部,由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二)部直属直供小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会同计委、建设银行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商业部审批。
(三)部直属商业院校等的建设项目,可直接报部。属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小型建设项目由部审批。

第四章 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工程施工的主要依据,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认真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设计工作一般可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小型建设项目有的也可指定只作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文件要齐全,内容要完整,并须达到应有的深度。设计图纸和文字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设计分工。
(二)设计指导思想。
(三)建设规模、产品方案、生产能力。
(四)建设项目的远近期业务发展规划方案。
(五)原料、燃料、动力的用量和来源。
(六)库址(厂址)概况。包括地理位置、地质、水文、区域环境及城市建设发展概况。
(七)占地面积,土地利用情况,搬迁房屋数量等。
(八)交通运输条件,铁路、公路、水运码头的设计方案。
(九)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及配置。
(十)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建筑物各层平、立、剖面图,基础处理及结构方案。
(十一)供电、供热、通风、给排水、通讯、消防等辅助设施。
(十二)行政管理处及生活福利建筑。
(十三)综合利用和“三废”处理方案。
(十四)抗震和人防措施。
(十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采用情况及技术经济效果。
(十六)外部协作条件。
(十七)生产组织和职工人员编制。
(十八)建设顺序和期限。
(十九)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建筑物单位造价及钢材、水泥、木材、沥青等主要材料耗用指标。
(二十)主要材料、设备清单。
(二十一)单项工程项目名称、数量表,工程总概算和分项概算。扩建项目,应说明企业原有设备、房屋的现状和生产概况,以及挖潜利用的意见。
(二十二)贷款建设项目,要根据投产后的技术经济指标,提出还款期限。
施工图设计是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基础上制定的,是进行建筑安装所需要的图纸,是现场施工的依据。同时应编制施工图预算,为招、投标作好准备。
第十六条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参照第十五条有关规定,从简编制建设的具体内容。
第十七条 报批程序:
(一)部直属直供大中型建设项目(不包括商业院校)的初步设计,由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意见后报商业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组织有关单位会审。
商业院校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报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院校组织有关单位会审。
(二)小型建设项目:
部直属商业院校、设计院等的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提出审查意见报部审批;部直属物资储备库等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提出意见报部审批。施工图设计分别由建设单位或商业厅、局组织有关单位会审。
部直供小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审批。并将审批的初步设计报部备核。
第十八条 审批初步设计的总概算,不得超过设计任务书核定投资数的10%,超过10%的应重新报批设计任务书。达到大中型建设项目标准,应按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报批程序办理。
没有批准的初步设计,不能进行施工图设计。没有施工图,不能施工。要求做到预算不超过概算或修正概算。
批准的设计文件,未经原审批单位同意,不得任意扩大规模,提高标准。

第五章 设计管理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向企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全面推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任务一律要签订承包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勘察设计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位内部可按项目或专业实行承包。要打破部门、地区界限,开展设计投标竞争。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优先保证完成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要努力提高设计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精心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到底。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积极开发和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所承担的包干项目设计质量优,交付设计资料、图纸快,配合现场施工好,对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有显著成绩的,可由总承包单位从建设项目的包干节余中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延误设计进度和造成设计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罚设计费、奖金或给予其他处分。

第六章 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要按计划进行控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投资分:国家预算内拨款;国家预算内拨款改贷款;国家信贷计划的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自筹投资等。
第二十三条 计划的编报,实行由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进行。年度投资计划,经国家(计委)核定后,部直属、直供项目由商业部下达。
第二十四条 根据程序的要求,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分为:
(一)前期工作项目----根据中长期规划,编报计划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预备项目----具有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正在编报初步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已经批准,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可以进行征地和三通一平等开工前的准备。
(三)新开工项目----具有经过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投资、材料、施工力量落实的项目。
年内具备开工条件的预备项目,经批准,可以转为新开工项目。
(四)续建项目----已开工跨到本年度继续建设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部直属直供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指标的分类:
(一)直属建设项目,由国家预算指标安排。
(二)直供建设项目,由拨改贷指标、银行贷款和自筹投资指标组成。
集资建设项目,由部与地方集资安排。建设规模统一列入部直供项目计划,在地方计划中加以说明。总投资额以批准的设计概算为准。投资比例,经协商确定,采取包干办法,一次包死,并分别列入部与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三)国家指定专项建设项目,按国家批示办。
(四)补助投资建设项目,对个别项目,给予少量补助投资(贷款指标)。建设规模列入地方计划,在部计划中加以说明。补助额采用一次包死的办法,分别列入各自的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的“拨改贷”基本建设计划,应列出建设项目的总费用,包括投资概算和计划规定建设期内的利息数两部分,并分别列出。考核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应以建设项目建设期的总费用为依据。年度投资计划的变更调整要经原计划下达部门会同建设银行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组织力量,切实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做好商业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建设前期准备工作。今后的年度计划建设项目要按照批准的中长期规划进行安排。
中长期规划的编报程序与年度计划相同,列入长期计划或建设前期准备工作计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有国家计委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列入五年计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有国家计委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部直属直供小型建设项目,必须提前一年报批设计任务书。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规定,除各级各类学校、医院、科研单位、行政机关和物资储备项目的投资,由国家预算内拨款安排外,其他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不论建成后有无偿还能力,全部由国家预算内拨款改贷款和自筹投资或其他银行贷款安排。
第二十九条 申请投资贷款的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计划,同时具有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概(预)算。借款单位应将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设计概算及投资包干合同(协议)等提送贷款银行,据以审定贷款。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贷款实行固定利率,商业行业为年利率3%。项目建成投产前的利息,不计入建设项目设计概算,不计入投资规模。建设单位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不作为完成投资额(工作量)统计。项目竣工时,应将建设期的贷款利息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建成投产后的利息支出,在规定还款期内,由贷款项目增加的利润中支付。借款期限,包括建设与还款期,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年。
第三十一条 借款单位偿还贷款的资金,要尽量先用企业的自有资金,再按国家规定用交纳所得税以前的利润归还。
第三十二条 由于产品价格不合理,投产后盈利太低,偿还全部贷款确有困难的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提出具体要求,经当地建设银行签注意见报部,由部向国家计委申请全部豁免和部分豁免本息。
第三十三条 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必须按规定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并需存足半年后才能使用。存入基本建设自筹资金时,要包括对应缴纳的建筑税金额。
第三十四条 基本建设财会人员要正确、及时、完整地做好基建会计核算工作,遵守执行借款合同,加强资金管理,合理安排使用,促进工程降低造价,缩短工期,节约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八章 工程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新建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经批准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个企业或单位负责建设前期的准备工作,待列入年度计划后,再正式成立精干的筹建班子。一般改、扩建项目建设准备工作,可由原企、事业单位兼办,不再单独设置筹建机构。
第三十六条 筹建机构的职权范围:
1.积极做好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密切与有关协作单位的联系,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办理征地、动员搬迁、根据工程招标承包制,办理招标事宜。
2.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包干协议。贷款的要与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3.组织设计会审和技术交底。
4.对建设工程逐项进行计划、设计、材料设备、施工力量的互相衔接和落实工作。
5.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掌握工程进度,编报投资、财务、物资等各项计划和统计报表,总结交流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6.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7.收集、整理、积累技术经济资料,组织工程验收。
8.招收和培训生产人员。
9.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包干投资总额范围内,有权根据工程进度对单项工程的资金使用进行统筹安排,不受年度的限制。
第三十七条 部管建设项目都要按照《商业部直属直供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暂行办法》实行投资包干。
第三十八条 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招标工程的标底,由招标单位在批准的概算和修正概算以内确定。评标定标,由招标单位邀请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基建综合部门、建设银行及公证单位参加审定。中标单位要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奖惩条款。
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及时组织验收。(特别对隐蔽工程部分,在施工过程中要逐段逐项组织验收,并作出验收记录)验收前,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验,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系统整理技术资料、绘制竣工图,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作为技术档案移交使用单位。验收后,三个月内上报工程竣工决算,经有关部门核准后迅速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
大中型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由国家计委主持验收。
小型建设项目,直属项目由商业部会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和商业厅、局组织验收;部直供项目由商业部或部委托当地建委主持验收。
第四十条 各级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工程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确保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九章 物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国家物资管理体制未改变前,部直属直供建设项目,用国家预算内拨款和拨改贷投资指标安排的工程,需要的统配部管物资由部根据列入部管项目计划的投资额,钢材、木材、水泥按国家分配给商业部的万元定额指标一次核定,分年安排。不足部分或规格品种不对路的,均自行设法调剂解决;以自筹投资指标安排的工程,所需的材料,自行解决。
部直属直供建设项目需要的统配部管机电产品,由建设单位提出,部(基建司)汇总上报。地方二、三类物资和下放机电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汇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物资部门统一申请分配。
第四十二条 实行招标承包的工程,有条件包工包料的,所需材料、设备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包工不包料的,除部按照国家分配的“三材”万元定额指标核定供应外,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自行设法调剂或与施工单位协商由市场调节解决。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物资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工地现场的物资管理,严格执行入库验收、出库发放等手续制度,做到帐物相符。注意节约,合理使用。

第十章 统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基本建设统计,是各级领导了解情况,研究政策,指导工作,检查计划的依据。统计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要求执行。要切实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不允许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允许伪造、篡改。
第四十五条 商业基建工程统计报表有月报(主要检查每月的工程进度)、工程简报(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进展、形象进度和存在问题)、年报(全面反映本年度的基建全貌)。基本建设物资统计报表有季报(基建用主要物资收支与库存统计表)、半年报(机电设备库存与使用情况统计报表),必须按国家规定要求认真填报。
第四十六条 保证数字质量是统计工作的根本要求,提供准确的统计数字是各级统计人员的基本义务和职责。要立足基层、层层把关、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直属直供商业建设项目。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试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精神,为了加强商业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中的经济责任制,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是对列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材料消耗包干的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管理制度,所有建设项目都要实行投资包干。
第三条 实行投资包干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要有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并列入商业部基本建设计划。
第四条 包干指标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计算确定。
第五条 本办法中凡涉及到有关设计管理、计划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等,均按国家和商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包干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直属项目由建设单位对部包干;部直供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对部包干,建设单位对商业厅、局包干。通过协商,签订建设项目投资包干协议或合同。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按以下内容实行保、包:
甲、委托方(或称保方)的责任:
1.保建设资金。按确定的总投资(或投资比例)和建设进度,安排分年度用款计划指标,及时向建设银行办理用款手续。地方和企业自筹部分,应先存后用。
2.保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沥青)及统配部管机电设备。根据设计文件提出的材料设备清单(或保包双方商定的材料设备清单),确定部可供量。部负责安排的材料设备,要按时组织供应或划拨指标,
3.保生产定员配备。根据设计定员,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单位及时申请核拨生产人员劳动指标。
4.建设单位委托承包公司或施工单位包干,还应保施工用水、用电、道路和试生产所需的商品、原料等。
乙、受托方(或称包方)的责任:
1.包投资。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总投资额为准。实行投资包干,一次包死,超支不补,结余归已。
2.包部管不足的主要材料和地方材料的用量。包建设单位议购的材料设备,其差价应在审核初步设计时计入总投资内。
3.包工期。以国家计划或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为准。国家尚未规定的,以双方协商的工期为准。
4.包质量。以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为准。
5.包建设规模或综合生产能力。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能力,把主体工程、配套工程、“三废”治理工程同步建成,形成综合生产能力。非生产性项目要包建合格,交付使用。高等院校等新建群体工程可按开工时间,使用先后,分批包干或单项包干。
丙、委托方,受托方共同商定的其他责任条款, 丁、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承包单位;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也要采取其它形式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并按照包干的要求向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以保证包干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总投资中自筹资金所需材料由地方或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条 包干指标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如遇有下列特殊情况,在不可预见费不足以抵补时,另行商定。
1.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更的;
2.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
3.设计有重大修改的;
4.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概算重大变化的;
5.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第三章 权益和奖罚
第十一条 国家予算拨款改贷款和银行贷款安排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还款的,包干结余的投资,百分之五十留给建设单位,百分之五十归还贷款;建设单位不负责还款的,包干结余的投资,留成百分之五十,其余交给还款单位,用于归还贷款。国家拨款改贷款的投资经国家批准豁免还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包干结余投资上缴百分之二十,上交主管部门百分之三十,留成百分之五十。节余额不大的,经与开户建行协商后报主管部门批准(直属项目报商业部,直供项目报商业厅、局)后,可提高留成比例或全额留成。所有留成部分一般按“六、二、二”的比例分别作为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分成收入。
建设单位用留成资金建造职工住宅和集体福利设施,不计入自筹投资控制指标,但应经原批初步设计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提前投产期间的利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为鼓励提前投产,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中,可以规定提前或推迟工期的奖罚条款。奖金来源由提前投产收益或建设单位的包干节余中支付。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任务一律要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奖罚条款。对设计质量高、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提高经济效益有显著成绩的,可以从建设项目的包干节余或提前投产收益中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五条 “保”、“包”双方,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协议或合同,造成建设项目工期拖长,质量低劣,其损失由责任方负责承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不涉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按正常的行政、业务关系行使的权利和应尽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直属直供商业建设项目。地方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达以前生效的包干合同,仍按原订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试行。

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对工程设计改革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商业基本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促使设计单位改进管理,提高设计水平,采用先进技术,缩短设计周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工程设计招标是现行设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商业部管各工程建设单位都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工程设计招标工作,促进设计竞争,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第三条 工程设计招标的范围和深度,一般采取可行性研究方案和设计方案招标,通过方案竞选,择优选定设计单位。设计单位选定后,可连续承担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任务。
第四条 商业部管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主持并成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投标的组织工作和定标工作。凡持有设计证书的国营、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都可以按照批准的有资格承担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商业系统各设计单位更要积极参加适合自己专长的设计项目的投标。
第五条 工程设计的招标和投标不受部门、地区限制,招标单位不得予先内定中标单位,不得借故阻碍外部门、外地区的设计单位参加投标,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均不准以任何名义收授“回扣”。
第六条 工程设计招标和投标双方都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招标和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2.具有开展设计必需的可靠基础资料;
3.成立了专门的招标小组并有指定的负责人。
第八条 商业部管建设项目一般规模不大,内容单一,可以一次性招标。中标单位经过招标单位同意后也可向其他设计单位委托分包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 招标的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发出招标广告,也可以采用邀请形式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能力的设计单位直接发出招标通知书。邀请招标必须在三个以上单位进行,有条件的项目,可邀请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设计单位参加。
第十条 招标程序:
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
2.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
3.投标单位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
4.投标单位报送申请书;
5.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6.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7.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
8.投标单位按规定时间密封报送投标书;
9.招标单位当众开标,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10.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
2.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有关文件的复制件;
3.建设项目说明书包括工程内容、设计范围、图纸内容、张数和图幅、设计周期和设计深度等要求;
4.合同的主条件和要求;
5.设计资料供应内容、方式和时间、设计文件的审查方式;
6.组织现场踏勘和进行招标文件说明的时间和地点;
7.投标起止日期。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应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送申请书,并附本单位状况说明,包括:
1.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勘察设计证书号码和开户银行帐号;
2.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
3.单位简况,包括成立时间,近期设计的主要工程情况,技术人员的数量,技术装备及专业情况。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报送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内容提供,一般应包括:
1.方案设计综合说明书;
2.方案设计内容及图纸;
3.建设工期;
4.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施工组织方案;
5.工程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
6.设计进度和收费。
第十五条 投标书要加盖设计单位及其法人代表的印签,密封后寄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

第四章 评标定标
第十六条 自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开标、评标至确定中标单位,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设计合同。
第十七条 评标定标小型建设项目由招标单位负责,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及专家共同进行。大中型建设项目应由主管部门主持,邀请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的评标小组或委员会进行。评标定标的任务是对所有投标方案作出评价,排出名次,推荐一、二个优秀方案,报招标领导小组审定。招标领导小组由投资单位担任领导,吸收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参加,根据国家建设方针政策和评标小组或委员会推荐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确定中标的依据是。
1.设计规模、工程总造价和建筑标准是否严格控制在设计任务书要求范围之内;
2.设计方案的科学根据;
3.投入产出,经济效益好坏;
4.设计进度快慢;
5.设计资历和社会信誉。
确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的中标依据,应是以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所要求的范围为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为了鼓励设计单位参加投标,对非中标单位所花成本费用可根据不同情况,由招标单位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十九条 为保护非中标单位的权益,招标单位使用非中标单位的技术成果时,需征得同意,可实行有偿转让。
第二十条 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招标投标双方签订合同后,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直属直供商业建设项目。地方项目可参照本暂订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达之日起试行。

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结合商业基本建设实际情况,为了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程,降低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承包制,是现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商业部管各工程建设单位要努力创造条件,大力推行。
第三条 商业部管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主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邀请基建综合部门经办建设银行和公证部门等有关单位参加,组成招标领导小组,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担任小组领导,具体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综合开发公司,不论国家还是集体的,当地的或外地的,均可参加商业部管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投标。建设单位负责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
第五条 在建筑材料供应方式未完成改革以前,凡是由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计划分配数量不足部分,可采购议价材料补充,所增加的费用,应计入工程总概算。
第六条 凡列入商业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也可参照当地有关规定办法进行。
第七条 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和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 招标投标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的工程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预算,均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
2.建设项目业已列入商业部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
3.建设用地已经征购。
4.协作配套条件均已分别落实,业已领取建筑许可证。
5.建设项目工程标底已确定。招标工程的标底在批准的概算或修正概算以内由招标单位确定。标底在开标以前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露,对责任者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编制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及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
②工程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地址、内容、发展范围、技术要求、验收标准、可供施工单位使用的场地、供水、供电、道路等;
③实物工程量清单;
④计划开、竣工日期;
⑤工程特殊要求及对投标企业的相应要求;
⑥合同主要条款;
⑦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和主要材料价格;
⑧组织到现场勘察和进行招标文件交底时间、地点;
⑨报送标书的起止时间;
⑩开标日期和地点;
⑾无故改变中标企业,应付承包方中标标价百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九条 投标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安装企业营业执照》;
2.持有有关部门审查核定的技术等级证明书;
3.经核定的技术资格、施工设备条件要符合工程要求;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条 招标方法可采用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发出招标通告;也可采用邀请形式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能力的若干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通告或通知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招标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及联系人;
2.工程主要内容;
3.采用的招标形式,即全部工程招标还是单项工程招标或分部工程招标;
4.工期和质量要求;
5.主要材料供应情况;
6.报名参加投标的起止日期。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按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送投标申请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和开户银行帐号;
2.企业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3.企业状况说明:包括企业成立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数额,近期施工的主要工程情况、技术装备情况、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数量及技术等级;
4.银行资信证明;
5.集体所有制企业状况说明,应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签证盖章。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对参加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分发(或由投标企业购买)招标文件,并组织投标企业、经办建行、公证部门、设计部门等单位一起勘察工程现场和解答招标文件中的疑点和问题。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内容,否则要补偿由此给投标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投标企业根据招标文件制定标书,并按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送密封的标书。标书内容应包括综合说明、标价、主要材料用量、施工工期(开竣工日期)、工程施工方案和主要的施工技术措施,临时设施的建设规模、工程合同意向书及中标后借故拒绝签订承包合同,应补偿发包方中标标价百分之二的经济损失等。标函一经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否则要补偿由此招标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 评 标 定 价
第十七条 自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开标至确定中标单位,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八条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由招标领导小组召集有关部门参加,当众开标底,启封标书,宣布各投标企业的标价和其它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 评标定标是招标工作的最后落实阶段,由招标领导小组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企业的依据是标价及材料用量合理,能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社会信誉好,投标内容不留活口,一次包死等。确定中标企业要根据这些依据综合评标,最低标价不一定中标。
第二十条 所有投标企业的标价都高于标底时,如属标底错误,应予以调整;如标底无误,通过评标剔除不合理部分,确定合理标价和中标企业。
第二十一条 确定中标企业后,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报基建综合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并送经办建行监督拨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必须与中标内容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因增减工程量影响中标内容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有争议时,报基建综合部门裁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互相沟通哄抬标价的,要报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不适用涉外工程。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试行。

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现行物资管理体制,结合商业部基本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材料和设备是基本建设的物质基础。做好物资供应工作是完成基本建设任务的重要条件。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物资用量核算和供应工作,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做好物资申请、订货、采购、加工、调运、验收、保管、养护和发放回收工作。做到既省又好,物尽其用。
第四条 物资管理人员,要模范地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以及市场管理的规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第二章 分 级 管 理
第五条 商业部基本建设司负责部直属直供项目所需的国家统配材料、设备申请和分配,组织参加全国性的订货会议,审查、汇总上报物资统计报表。
第六条 省、直辖市、自治区商业厅、(局)负责审查部直供项目的材料、设备的需要量,申请、分配地方所管理的物资,调剂材料、设备的余缺。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部、厅(局)安排的材料、设备,按照合同(或调拨通知单)进行催办,并负责采购市场供应的物资和组织非标准设备、零部件、配件的生产加工等。

第三章 编报物资申请计划
第八条 按照国家现行物资管理体制,由国家物资局和各部、委掌握分配的材料和设备,称为统配、部管物资。由地方掌握分配的材料和设备,称为地方物资。
第九条 所需材料、设备申请计划的编制,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材料、设备清单为依据,按照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进行综合汇总,并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按照物资管理体制,分别编报申请计划。
第十条 统配、部管的材料(按照部核定的供应量)、设备,将申请计划表上报商业部基本建设司一式三份。同时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由商业厅、局统一管理的直供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所在地厅、局审查汇总后报送商业部基建司。上报时间:一年两次,上半年的物资申请计划,上一年的八月底以前报送。下半年的物资申请计划应在当年三月底以前报送。
第十一条 地方管理的材料和设备,向地方有关部门申请供应。具体手续和报送时间按当地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部管直属直供建设项目,经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批准列入“配套承包供应”的项目,在接到商业部基建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配套承包部门通知后,按照国家配套承包供应办法执行。

第四章 订货、采购、加工和调动
第十三条 国家统配、部管的材料和设备,商业部基建司根据上报的物资申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统一安排、分期订货。订货合同签订后除直属项目外,分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再转建设单位,以此与供方联系办理提货手续。
第十四条 订货合同需要交给施工单位的,要办理合同交接手续,做好记录,以备查核。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物资,要按照设计规定的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和质量要求有计划地进行采购,避免积压和浪费。
第十六条 委托外部加工的非标准设备,要按照设计图纸规定的型号、规格、数量和质量等要求与加工单位签订加工协议,并明确价格和交货日期。
第十七条 属于带料加工的,要根据设计图纸核实原材料和工时,组织加工,对所需的原材料的拨、付和加工后的产品,均应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严格验收,并按材料、设备入库手续办理。为了保证加工产品质量,对数量较多的产品首先鉴定样品,再按样品进行批量加工。
第十八条 自行制造加工的产品,所需的原材料也要按照图纸进行核算,加工后的产品,属于小型设备、工具模具等,按照成本可直接摊入有关工程成本。剩余的材料要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九条 物资的调运,要有专人负责,及时清点,验收入库。分批调运的,要按次做好详细记录,待全部提完后,再办理入库手续。对物资调运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凡发运的材料和设备,如发生损坏、丢失、短缺等情况,应取得有关运输部门的记录,以便联系处理。

第五章 物资验收与保管
第二十一条 验收是物资管理的一项重要而细致的工作,应设专人负责。验收时,对物资的品名、型号、规格、质量是否符合合同(协议)要求,逐件清点检验,对物资进行一次全面鉴定。
第二十二条 整车(船)发运,到达的钢材、木材、水泥以及机电设备等物资,到站(港)后,首先按照订货合同与货物运输单进行核对,经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清点验收。验收时能做到当时检斤、量尺、计数的物资要及时清点入库,当时不易清点的大宗、笨重的物资可在搬运堆码的同时,按有关计量规定或按理论换算的数字入库,如直接移交施工单位的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钢材验收,在货物到达后,除根据订货合同和铁路运输单(大票)进行核对物资名称、数量外,待发货单到后,还应查检“质量合格证书”(并要妥善保管),按照品名、型号、规格、数量,进行验收入库。对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质量不明的钢材,做好记录,分别堆存,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水泥验收,首先核对出厂“质量证明书”和出厂日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及水泥标号,如发现过期、受潮变质情况,要单独存放,做好苫垫,及时向供货单位联系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机电产品的验收,首先核对与所签订的合同型号、规格、数量是否相符,再以装箱单所列的数量为依据,进行清点,如有损坏或配件不全,做好记录及时与供方联系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包装的机电设备,开箱验收时,应注意保护设备的包装、防锈层和标记,不得任意拆卸;如必须拆卸时,要有有关单位技术人员参加检验,发现问题做好记录,分清责任,及时处理。检验后要立即安装好,恢复原包装以免发生丢失,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对材料、设备的管理制度。财会部门,要建立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金额明细帐。保管部门,建立品名、规格、数量明细帐,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二十八条 材料、设备要按产品大类、规格分别保管;对贵重的精密仪器、仪表要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建立物资卡片,实行一货一卡、随时记载物资的收付、结存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如汽油、酒精、氨水、雷管、炸药、导火索、氧气、电石等不得混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意外,造成损失。
第三十条 水泥、电焊条及仪器、仪表等设备要注意通风,防止受潮,并要经常检查,保证质量完好。

第六章 建立健全物资出入库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一切材料、设备入库时,要填写《材料入库单》一式四联(附表二),其中:存根、会计、统计、保管各一联。
第三十二条 对自提自运的材料、设备,在物资到达工地后,保管员要进行清点,做好记录,待收到货单时经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成套设备的入库,按照装箱单或其他有关资料,对主机、辅机、附件、专用工具等,逐件进行清点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货到货单未到的材料、设备,保管人员要进行单独登记,详细记载到货日期、物资名称、件数、重量和供货单位,待货单到达后,经核对无误才办理入库手续。
第三十五条 对货单到货未到的材料,设备,由财会部门接到银行托收凭证后,首先与签订的合同(协议)进行核对。无误,待货到达后,办理入库手续。
第三十六条 对入库的材料和设备,所带的有关技术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试验报告等要进行登记,妥善保管,以备查核。
第三十七条 一些材料设备领用或调出时,均要填写《领料单》或《出库单》一式四联(附表三),其中:存根、保管、财会、统计各一联。不论调出或领用,均要有工程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保管员才能出库、发货。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直接领用的材料、设备必须填写《领料单》或《出库单》,由施工单位加盖公章和经手人签字,经建设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能领料出库,《领料单》或《出库单》应及时交给财会部门,以此办理结算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经过批准调出或调剂的材料设备,首先要经过财会部门办理转帐手续。保管员见有财会、收讫图章的《出库单》或《发货票》才能付货。手续不具备,不得发货。
第四十条 对危险品、爆破材料的领用,出库手续必须严格,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出库。特别是对炸药、雷管、导火索必须做到分次发放,不能一人同时领取,严防丢失和发生意外事故。

第七章 清 查 盘 点
第四十一条 为了及时掌握材料、设备的变化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要根据材料、设备的不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对工程用不上或多余的材料、设备要及时处理,防止占压资金。
第四十二条 清查盘点时,对盈亏或损坏的设备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领导批准,按照《商业部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自营工程项目,用于施工的设备和周转材料,由于磨损或不能使用需要处理时,由物资主管部门列出清单,说明原因,经单位领导审查批准后,可直接摊入工程成本。
第四十四条 对有押金的包装物,要妥善保管,及时退回,收回押金。对废旧材料、下脚料、各种包装物、容器等要做好回收工作,能修的修,能改制的改制,修旧利废,充分发挥作用,降低工程造价。
第四十五条 工程施工时,对所有物资按类别、分品名、型号、规格、数量、金额详细列表进行全面清查,并及时处理。如需移交生产或调出的,按价如实收回,不得无偿转让。

第八章 物资统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为了更好地掌握物资情况,适应基建工作任务的需要,提高物资管理水平,建立材料、设备登记卡片(附表一),随时记载部、省(市)和自行采购的物资。
第四十七条 为了做好统计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按照国家规定的物资统计制度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及时准确地上报。具体报送时间是:
1.基建用主要物资收、支与库存统计报表,每季报送一次,于季后三天内报出。
2.新机电设备库存与使用情况统计报表每半年报送一次,于半年后五天内报出。
3.原材料、燃料消耗与库存总值统计报表,每年报送一次,于年后十天内报出。
以上报出时间均以邮局戳记为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为部直属直供项目代为保管、垫付、调剂的材料和设备,可一次性收取2.5%至3.5%的管理费。管理费不能层层收取,以免增加工程成本。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为部管工程项目垫付、调剂的材料,其价格结算应以供货单位供应的价格加运杂费进行结算,不得把议价材料拨给工程,再以平价材料归还,更不得把平价进的材料以议价拨给工程,把价差转移到工程单位,加大工程造价。
第五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直属直供商业建设项目。本办法自公布日起试行。
附表一: 商业部直属直供基本建设项目材料、设备登记卡片
----------------------------------------------------------------------
| | | | | 三材需要总数| | | |
|工程名称| |批准总投资额 | |安排部门 |钢材|水泥|木材|
| | | | |--------------|----|----|----|
|----------------------------| | 合 计 | | | |
| | |其 | |--------------|----|----|----|
|建设性质| | 部负责安排额| | 部安排数 | | | |
| | |中 | |--------------|----|----|----|
|--------| |--------------| | 省、市安排数| | | |
| | | | |--------------|----|----|----|
|建设规模| |地方负责安排额| |建设单位安排数| | | |
| | | | | | | | |
----------------------------------------------------------------------
----------------------------------------------------------------------
| 年| | | | | | | |
|------|品 名|型号规格|单 位|数 量|单 价|金 额|材料来源|
|月|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本卡片按部安排,省、市安排和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分别填列。
2.本卡片按材料、建设大类,如钢材、水泥、木材以及机电设备分别填列。
附表二: 入 库 单
年 月 日
----------------------------------------------------------
|供货单位| |合同号| |
|--------|--------------------------------------------|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单 位|应收数|实收数|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验收情况| |
----------------------------------------------------------
单位负责人 验收人 保管员
注:一式四联,分别在入库单右边印上:第一联存根,第二联财会部门,第三联
统计部门,第四联保管员。
附表三: 出 库 单
年 月 日
------------------------------------------------------
|领料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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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8日起施行。




  代市长 张 兵

  2013年7月18日




  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和公民生活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参与、属地管理、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办法在所辖地区内的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和爱国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县级以上爱卫会由宣传、农办、发改、教育、财政、人力社保、环保、建设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卫生、工商等成员单位组成。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协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并配备与工作职责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由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并组织制订爱国卫生目标和计划。

  第九条 国家机关、部队、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工作组织,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促进与教育规划,建立健康促进与教育机构,完善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网络,有目标、有计划地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的健康促进与教育专业机构应当加强对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监测评价。

  爱卫会负责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检查,动员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参与健康促进与教育行动。

  宣传、文化部门应结合工作职能和业务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各类公共场所、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行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程,结合有关教学内容和行为规范的培养进行系统的健康教育。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规范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禁止和限制吸烟的公共场所、区域,加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或利用新闻媒体发布烟草广告,控制烟草促销活动;积极开展吸烟危害健康、控制吸烟的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及国家标准的要求,有计划地建设、完善城乡公共饮用水设施和垃圾、粪便、污水、废气的收纳排放和处理等相关基础设施,加强植树造林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净化、绿化、美化环境;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卫生、环保、环卫、城管等专业管理队伍建设,保证监督管理职责的履行。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新村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完善卫生设施,做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治理,健全水质卫生监管体系,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统筹安排农村改水改厕、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道路建设、绿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项目;控制农药、化肥及其他化学物质对农副产品的污染;防止企业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环境卫生、免于健康危害的权利,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的义务。各部门、各单位有责任督促其下属单位和人员遵守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履行爱国卫生运动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做到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乱倒垃圾。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负责卫生设施、卫生状况的维护及卫生宣传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建筑工地、闲置空地、废品收购贮存点、公路铁路沿线、旅游景区(点)等区域或地段的环境卫生治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完善环境卫生和相关生活设施,做好环境卫生保洁工作,改善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环境卫生。

  第十六条 爱卫会应当根据当地病媒生物活动规律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组织全社会集中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提供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并对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小区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由居民委员会督促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居民应当做好住宅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十七条 在坚持卫生经常化管理的同时,实行爱国卫生月、门前三包、卫生责任区、单位卫生达标制度。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本区域内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达标责任,保证单位卫生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推动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区)、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和卫生单位的创建活动,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制定和实施创建规划,为创建活动提供保障。

  获得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区)、卫生乡镇(街道)称号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卫生长效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职责,巩固和发展卫生创建成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块为主、条条保证、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地、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完善自我监督体系。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爱国卫生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资助、捐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保证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爱卫会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卫生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调研考核,促进卫生创建活动健康开展。

  爱卫会应当实行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爱卫会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卫生专业人员、志愿者等担任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组织其开展爱国卫生监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卫生、损害公民健康利益的行为都有权监督、举报和制止。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爱卫会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有关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举报案件,并在30天内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者。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人员,有关部门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的,市、县(市、区)爱卫会有权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纠正。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由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饮用水工程项目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要求及单位卫生未达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进行处罚。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对拒绝、阻碍爱国卫生工作,污辱、威胁或殴打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监督人员或举报人员及破坏公共卫生设施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按照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8日起施行。




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的通和

国家质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质技监局锅发[2000]99号


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的通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 委、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压力管道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三定”规定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现颁布《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 题,请及时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O年六月八日

附件: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装单位条件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四章 换证程序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工作,保障压力管道安装质量,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从事《规定》适用范围内压力管道安装的单位,必须具有安装相应类别级别压力管道的资格(以下简称安装资格),按本实施细则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格式见附件一)。

第三条 安装资格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l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 MPa的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流体介质,输送距离(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 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
(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脚GA2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PMa的管道;
(2)GAl(2)范围以外的管道;
(3)GAl(3)范围以外的管道。
二、公用瞥道为GB类,级别划分如下:
GBl:燃气管道;
GB2: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 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 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 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 4.0MPa且设计温度≥400℃管道;
(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 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 400℃的管道。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GC2级管道划分为GC3级:
(1)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 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2)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 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第四条 安装资格实行分级管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分级颁发,全国有效。GA类、GC1级(含GA类十GB类、GA类十GC类、GA类十GB类十GC类、GCl级十GB类)安装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和颁发《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GB类、GC2级、GC3级(含GB类十GC2级、GB类十GC3级)安装资格由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和颁发《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第五条 凡具有GA1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备GA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凡具有GC1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备GC2、GC3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凡具有GC2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备GC3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

策六条《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时,持证安装单位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换证。逾期不申请或换证末予通过的,即失去安装资格,由原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第七条 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的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的监督检验。

第二章 安装单位条件

第八条 安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2.具有适应压力管道安装需要的质量体系;
3.有所申请范围内压力管道的安装业绩和安装能力;
4.通过工程项目证明安装质量合格,安全性能可靠。

第九条 安装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压力管道安装质量和安全技术管理的要求,参照 GB/T19000-IS09000系列标准选择适合本单位的质量体系模式。安装单位的质量管理应由最高管理者领导,并由最高管理者授权的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体系。最高管理者应任命适量的责任人员(责任师)协助管理者代表进行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和重点过程的质量控制。安装单位必须编制质量手册、质量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表卡、报告等质量体系文件,规定有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各项工作的标准。

第十条 安装单位质量体系应具备足够的人员资源条件:
管理者代表和责任师等质量体系责任人员的数量和任职资格应达到“安装单位质量体系责任人员最低条件表”(见附件二)的要求;从事压力管道安装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焊工、 管工、无损检测人员、理化人员的最低数量和资格应达到“安装单位人员资源最低条件表”(见附件三)的要求。

第十一条 各级别安装单位应有适应压力管道安装所需要的成型设备、起重设备、焊接设备、检验设备等,其设备条件一般应符合“安装单位必备设备条件表”(见附件四)的要求。

第十二条 安装不锈钢及有色金属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应有必要的保护设施;安装非金臆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 应有符合相应需要的工装设备。

第十三条 各级别安装单位应有相应的经济规模、工作条件和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符合“安装单位资质要求表“(见附件五)的要求。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策十四条 安装资格审查程序包括:申槽、受理、评审、批准和发证。

第十五条 申请
1.申请安装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填写“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六)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七)。GA类、GCl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资料提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的主管单位[指国务院主管部门(含国务院直属的特大型企业) 下同]、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和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GB类、GC2、GC3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资料提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同时抄 送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2.具有GB类、GC2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如再申请 GA类、GCl级安装资格,应先将申请资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提出意见后,再提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十六条 受理
1.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根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受理。 对同意受理的,应在45日内发出《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八),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或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不同意受理的,也应在4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及其所在地的省级成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凡属下列单位之一的,不予受理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申请:
(1)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安装单位;
(2)学会、协会、咨询公司等单位;
(3)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的检验单位;
(4)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的评审机构;
(5)其他不符合《规定》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的。
3.受理通知书有效期为18个月。由于申请单位原因,未按期完成审查工作的,受理通知书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评审
1.申请单位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应约请一个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申请单位应按《规定》、《实施细则》、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等进行自我评定,自我评定合格后,进行评审。在开始评审工作前,评审机构应向受理机构备案。
  2.评审工作分为条件初审、安装质量评审和联审:
  条件初审由评审机构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由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评审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审查人员一般不得超过4人,审查组组长由具有3年以上评审经历的人员担任。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条件初审应全面审查安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重点是对管理者代表、责任师及项目负责人的审核、人员条件和设备条件的审查、质量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及质量体系文件的审查。
评审机构应将条件初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交给申请单位,同时报送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根据评审机构的意见,签发《准许试安装压力管道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九),通知申请单位准备提交安装质量评审的压力管道安装工程。
安装质量评审应在条件初审后进行,由评审机构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由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评审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由评审机构视具体情况,可分次进行,每次审查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人。一次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安装质量评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能力。 重点是对材料、焊接、无损检测、检验等过程的审查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审查。
评审机构应将安装质量评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交给申请单位,同时报送受理机构。
联审由评审机构协助受理机构组织,联审组由受理机构代表、评审员和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受理机构代表任组长;审查组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人。 联审应对条件初审和安装质量评审结果进行复核,重点审查条件初审和安装质量评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受理机构代表在联审时应对评审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联审的审查时间不超过2日。
对GA类、GCl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联审时,申请单位所在省级、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各派1名代表参加。申请单位的主管单位可派员参加。
对GB类、GC2、GC3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联审时,申请单位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派1名代表参加。
3.联审结束时,联审审查组应出具联审报告。 联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审查工作概况、审查内容、专业小组审查意见、评审的许可证级别及安装范围、审查组评定意见、审查组成员名单(注明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职务等)。
4.审查组评定意见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
(1)具备条件
符合所申请压力管道安装资格各项条件和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
(2)基本具备条件
基本符合所申请压力管道安装资格各项条件和要求,在技术力量、生产装备、质量体系运行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经过整改后能达到要求,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3)不具备条件
对不符合(1)或(2)条件的单位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5.联审组评定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整改报告提交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联审组评定意见为不具备条件的,二年以内,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申请。
6.评审机构应及时汇总申请单位自检、条件初审、安装质量评审、联审以及整改确认报告等,形成综合材料,经评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受理机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
7.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联审过程中,必要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可派观察员参加。

第十八条 批准
GA类、GCl级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对综合材料评议后,提出审核结论意见。对于审核合格的,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GB类、GC2、GC3级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综合材料评议后,提出审核结论意见。对于审核合格的,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批。
未被批准的,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和评审机构。
第十九条 发证
1.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查批推的申请单位,可办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1式6份(正本1份,副本5份), 发给安装单位正本和副本各1份,国家、省级、市级三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评审机构各1份副本存档。
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上,必须写明所批淮安装单位的名称、地址、安装资格级别和限制条件。
3.已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臂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经申请、审查、批推,获得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GA类、GCl级安装许可证时,应将原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并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才可领取新证。
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收到综合材料后,对审批合格的单位一般应在45日内办理完发证手续。
5.《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编号方法(见附件十)编号。

第四章 换证程序

第二十条 换证申请
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换证申请书(见附件十一);
2.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七);
3.取证(前次换证)以来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情况。

第二十一条 换证评审方式
1.原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换证单位的换证申请,在45日内发出受理通知,换证单位收到受理通知后,应约请一个评审机构进行换证评审。
2.换证审查人员组成及审查要求与取证时的联审相同。
3.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间断压力管道安装2年以上,或连续3年未达到年安装压力管道最低数量(见附件十二)的,或5年内未达到5年安装压力管道最低数量(见附件十二)的, 不予换证评审。

第二十二条 换证评审内容
换证评审的重点是:
1、安装单位条件审查;
2、所安装的压力管道是否超出许可证批难的范围;是否存在压力管道安装工程扩散给无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
3、安装许可证有效期内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4、对压力管道有关法规、规章和标推的执行情况,接受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情况;
5、现场抽查压力管道安装质量情况;
6、考查为用户服务情况和用户反馈情况;
7、考查历年安装工程有无重大质量事故。

第二十三条 换证评审意见
换证审查组按本《实施细则》要求评审后,应提出审查评定意见并出具评审报告。审查评定意见为:具备换证条件、基本具备换证条件、不具备换证条件三种。
1.具备换证条件
换证单位在取得许可证期间,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运转正常,压力管道安装质量比较稳定,能严格执行压力管道有关法规、标推,接受监督检查,可评为具备换证条件。
2.基本具备换证条件
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运转基本正常,执行压力管道有关法规、标准较好,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存在一些能在整改后解决的问题,可评为基本具备换证条件。
3.不具备换证条件
不符合上述1或2条件的,可评为不具备换证条件。
对于不具备换证条件的,由受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重新评审或吊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被吊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二年以内不受理该单位的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申请。

第二十四条 换证审批
原发证机构,根据评审机构的评定意见,审核后,提出换证审查结论意见。对同意换证的,报发证机构审批,对审核不同意换证的,通知申请换证单位和评审机构。

第二十五条 换证发证的程序及要求按照本《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换发证时,应将原《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交还发证部门。

第二十七条 申请扩大压力管道安装范围的安装单位, 按以下程序办理:
1、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进行申请、受理和评审;
2、在换证前提出扩大压力管道安装范围申请的,其联审与换证审查同时进行;
3、仅因为缺少安装业绩,而未取得相应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受理机构在联审后,可根据安装单位的申请,签发《准许试安装压力管道通知书》,在该通知书有效期内,由原评审机构进行安装质量评审,汇总综合材料;
4.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进行批准和发证。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颁发的或换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副本)寄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统一公布取证和换证的单位名单及其安装范围。

第二十九条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持证单位,应严格执行压力管道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保证压力管道安装质量,做好用户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持证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遵守下述规定:
1.接受压力管道所在地和安装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2.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责任人员应报省级和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人员资格应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
3.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4.不得向无安装许可证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

第三十一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持证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在十五天内向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评审机构备案:
1.更换法定代表人或管理者代表;
2.质量手册改版;
3.工厂名称、地址改变。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吊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等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没有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考核发证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置的,暂停发证资格,并对外公布。被停止发证资格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在规定期间内对发证、考核工作进行整顿。停发证期间,相关发证、考核、管理工作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五条 在《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工作中有关各方发生争议时,由受理机构协调解决。

第三十六条 具备自行安装能力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批后,可以自行安装本单位使用的GC2、GC3级压力管道。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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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编号:Gz

安装单位名称:
地址:

经审查,你单位符合《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 则》规定条件,允许安装 级压力管道,予以发证。
限定条件:

 

评审机构:
评审报告编号:
许可证有效期至:

发证机关: (印章)

授权签发人: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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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安装单位质量体系责任人员要求最低条件表

人员最低数(不含最高管理者) 对管理者代表的要求 对责任师的要求 对项目质量保证师的要求 其他要求
GC1
GC2
6 学历:大学本科(工程系列)
职称:高工
从事专业年限:至少6年 学历:大专(工程系列)
职称:至少有4名工程师,其余至少为助工
从事本专业年限:至少4年 学历:大专(工程系列)
职称:工程师
从事本专业年限:至少4年 应有焊接、化机专业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
GA2
GB1

GC2
4 学历:大学本科(工程系列)
职称:工程师
从事专业年限:至少5年 学历:大专(工程系列)
职称:至少有2名工程师,其余至少为助工
从事本专业年限:至少3年 学历:中专(工程系列)
职称:助工
从事本专业年限:至少3年 应有焊接、化机(或锅炉、暖通、机械)专业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
GB2
GC3
3 学历:大专(工程系列)
职称:工程师
从事专业年限:至少4年 学历:中专(工程系列)
职称:至少有1名工程师,其余至少为助工
从事本专业年限:至少3年 同上 应有焊接专业或化机(或锅炉、暖通、机械)专业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

注:1.质量体系责任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2.项目责任师的数量应与安装队伍及安装项目相适应,项目责任师的数量不含在人员最低数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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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安装单位人员资源最低条件表

级别
项目
GA1、GC1 GA2、GB1、
GC2
GB2、GC3
从事压力管道安装人数 总数 250人 100人 30人
工程技术人员总数 5%人员总数且不少于16人 5%人员总数且不少于10人 5%人员总数且不少于6人
持证焊工 总数 40人 12人 4人
氩弧焊工 7人 4人 2人
理化人员 2人 & &
管工 40人 24人 8人



测 RT Ⅱ 4人 2人 &
Ⅲ 1人 & &
UT-Ⅱ 2人 1人 &
MT-Ⅱ 1人 1人 &
PT-Ⅱ 1人 & &
总数 8人 4人 &

注:1.GB1级或GC2级安装单位中对于只进行专项安装(例:PE管安装专业队伍,集中供气站安装专业队伍,小型深冷装置安装专业队伍等)的,对其人员总数和工程技术人员总数的要求可按GB2、GC3级要求。
2.工程技术人员指具有工程系列技术员以上职称人员。
3.GAl级安装单位焊工中应有不少于20人持有下向焊或自保护半自动焊项目。GA2级安装单位焊工中应有不少于8人持有下向焊项目。
4.持证焊工指按《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的要求取得相应资格的焊接工人,焊工持证项目应满足安装需要。
5.无损检测人员指按《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捡测人员资格签定考核规则》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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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安装单位必备设备条件表

级别
数量
设备类别 GA1、GC1 GA2、GB1、GC2 GB2、GC3
手弧焊机 20台 15台 6台
氩弧焊机 7台 4台 2台
焊条烘干设备 4台 3台 2台
射线探伤机 5台 3台 &
超声波探伤机 2台 1台 &
磁粉探伤机 2台 1台 &
汽车吊(8吨以上) 2台 1台 &
内对口器 2台 & &
发电设备 2台 1台 &
液压试验设备 6台 4台 2台
光谱分析仪 2台 1台 &
现场热处理设备 数量满足需要 数量满足需要 &
便携式硬度计 1台 1台 &

注:1.GA类安装单位要求有发电设备,其余安装单位不要求。GAl级安装单位要求有内对口器,GCl级安装单位不要求。
2.除上表设备要求外,还应考虑下述设备条件:气压和泄漏性试验设备和长输管道安装所需的挖掘设备、推土机、吊管机、穿越设备、大型弯管机、管道爬行器、自保护半自动焊机等专用设备;测量用的经纬仪、水准仪;测厚仪、电火花防腐层检测仪、切割设备、清管器、满足焊接材料保管环境要求的设备和射线底片评定所需设备等。
3.逆变式焊机同时具备手弧焊和氩弧焊能力的,计入手弧焊机的台数也计入氩弧焊机的台数。
4.各级安装单位应有满足现场安装需要的一定数量的活动房。
5.GA2、GBl、GC2级别的安装单位如果与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的专业无损捡测单位签定压力管道无损检测委托协议的,不再要求无损检测设备条件。
6.GA类不要求现场热处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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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安装单位资质等级要求

类别或级别 资质等级
GA1、GC1 施工承包资质或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二级
GA2、GB1、GC2 施工承包资质三级以上
GB2、GC3 施工承包资质四级以上

注: 1、安装单位资质等级指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5年10月6日,建设部令第48号)分类中工程施工总承包或施工承包企业资质等级;
2、建筑业企业资质应与压力管道有相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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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申请书样式(略)

附件七: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基本情况表(略)

附件八: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受理通知书样式(略)

附件九:准许试安装压力管道通知书(略)

附件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编号办法(略)

附件十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换证申请书(略)

附件十二: 许可证有效期内安装压力管道最低数量表

许可证级别 每年安装最低公里数 五年安装最低公里数
GA1、GC1 20 100
GA2、GB1、GC2 10 50
GB2、GC3 5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