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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17:24  浏览:9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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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环发[201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工作”)是我部下达的两年更新调查工作的一部分,为做好此次更新调查工作,为“十二五”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工作奠定基础,按照我部《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162号)精神,针对2009年更新调查工作完成情况,我部组织力量对2010年更新调查工作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动态调整、重点调查、总体核算”为基本原则,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基础,充分借鉴2009年更新调查工作成果,调查统计2010年度污染源数据,实现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动态更新,为构建“十二五”环境统计改革平台奠定基础,为核定“十二五”总量减排基数提供基础数据。

  二、工作内容

  (一)调查范围

  工业源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所有工业企业。城镇生活源的调查范围包括城区和镇区内的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住宿业与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独立燃烧设施;机动车污染源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所有机动车。农业源调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所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

  (二)调查内容

  主要是调查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其中废水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等12项指标;废气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6项指标;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粉煤灰、冶炼废渣等指标。工业源危险废物按照我部2008年1号令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填报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三)调查方法

  工业源采取重点企业发表调查与非重点企业按比例估算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城镇生活源采取以地(市)为基本调查单位,通过产排污系数核算区域排放量的调查方法;农业源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采取逐个发表调查,其余以区县为单位,通过排污强度核算排放量的调查方法;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取逐个发表调查的方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人员经费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更新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要加强领导,制定方案,落实人员,保障经费,从根本上解决更新调查工作保障不足的问题,确保2010年更新调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技术培训,确保培训效果

  我部将组织开展对省级、地市级更新调查工作业务骨干的技术培训,各省级环保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区县级更新调查工作人员和重点污染源有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培训效果。

  (三)加强部门协调,确保数据获取

  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统计、农业、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疏通数据获取渠道,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数据质量分析,确保2010年更新调查数据与经济发展等数据的有效衔接。

  (四)加强现场核查,确保数据质量

  省级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更新调查数据质量负总责;地市级环保部门要做好数据录入质量把关和数据汇审工作;区县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做好数据采集工作,加大现场核查力度,确保数据填报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各督查中心要做好对辖区内各省(市、区)更新调查工作的抽查核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组织筹备阶段(2010年12月31日之前)

  各省要按照更新调查工作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建立工作机制、落实人员经费以及组织业务培训等。要根据工业源重点调查筛选初步名单和调整原则,调整确定重点调查最终名单和非重点估算比例;对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摸底清查,确定发表调查范围。

  (二)调查核查阶段(2011年1月1日-4月14日)

  区县级环保部门要在2011年 2月底之前完成入户调查及数据采集录入工作;省级、地市级环保部门要在2011年 3月底之前完成现场核查及数据审核工作;各大区督查中心要在4月14日之前完成对辖区内各省更新调查的核查工作。

  (三)汇总上报阶段(2011年4月15日-4月30日)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在2011年4月15日之前完成更新调查电子数据库报送工作,4月30日之前完成更新调查数据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报送工作。

  此次更新调查结果是确定“十二五”总量减排基数的基础数据,不与“十一五”污染减排计划挂钩,不作为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附件:1.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http://www.zhb.gov.cn/gkml/hbb/bwj/201012/W020101224588530318906.pdf
     2.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制度
http://www.zhb.gov.cn/gkml/hbb/bwj/201012/W020101224588530322763.doc

     3.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http://www.zhb.gov.cn/gkml/hbb/bwj/201012/W020101224588530454985.pdf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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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物价局等单位关于南京市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物价局 标计局 工商局


批转市物价局等单位关于南京市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物价局 标计局 工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唯国家物价、计量法规和政策的执行,维护国家、集团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物价局颁发的《职工物价监督暂行办法》,并结合南京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队伍是各级工会领导的群众性的社会监督组织,是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搞好市场经济监督的一支重要力量。广泛开展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活动,是职工参加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有效形式,也是协助政府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一种必要手段。各级
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领导机关实行委员会制,由市总工会、物价局、标准计量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局等部门组成市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以上几个部门派干部联合办公,具体指导全市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工作。委员会实行每月一次
定期碰头会制度。
第四条 各区、县的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机构,其组织形式和工作职能参照市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的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各区、县 应根据实际需要,划片建立若干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站,并推选正、副站长。站以下设检查监督小组。各小组由三个以上检查人员组成,并推选组长一人。检查监督站按月制订活动计划,各小组根据站的安排轮流值勤,开展日常活动。
第六条 在一般情况下,五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工检查监督小组。不足五百人的单位,可由几个单位联合组成检查监督小组。五千人以上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可以单独建立职工检查监督站。

第三章 任务和职责
第七条 各级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和检查监督员的职责任务:
1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价、计量、市场管理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2紧紧围绕稳定市场物价、执行计量法规、加强市场管理等方面,开展检查监督。
3调查了解市场动太民、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积极提出建议,协助政府及时处理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4积极帮助企业加强内部的价格、计量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定期向职代会(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5紧密配合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做好“共建”工作。
6加强职工检查监督队伍的自身建设,不断总结经验,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章 检查范围与权限
第八条 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就要根据分工,搞好对本地区、本地段的日常市场检查。特殊情况下,原发案件的检查监督站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以跨地区进行跟踪检查。被查单位应主动接受检查,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各有关部门对职工检查监督队伍应予支持、配
合,不得阻挠。
第九条 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有权对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和没收非法收入。一般情况下,检查站、组一次罚款处理的权限不得超过一百元;一次罚款在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要报区、县领导小组批准后处理;一次罚款在一千元以上的,应报送市职检办按规定会同有关执
法机构审批后处理。被检查单位如拒绝上缴罚没款时,可通过物价、计量部门通知银行划拨。
第十条 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有权没收已废止和计量失准的衡器,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对进行非法活动的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等惩处。
第十一条 被检查单位如对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的处理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职检办或物价、计量等有关执法机构提出申诉意见,由上级职检组织会同执法部门复审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把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工作作为“建家”及“文明单位”的内容之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职工检查监督人员的教育,并做好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物价、计量、工商部门应加强对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向职检机构提供必要的检查用具、信息资料、有关文件及业务学习书刊,并在委员会(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组织定期业务培训。
对价格改革和市场管理方面的重大措施,有关部门应在适当的时候向职工检查监督组织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物价、计量、工商等执法部门对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申报的案件和提出的建议必须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第十五条 各级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所需活动经费,仍按一九八六年市财政局、物价局、总工会联合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总工会《关于职工监督检查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对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所上交的罚没款,财政部门可按百分之三十返还。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是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的坚强后盾。对发生刁难职工检查监督人员正常工作或殴打、迫害职工检查监督人员等行为的,各级公安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在市场管理中和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应当互相尊重,互相谅解。如发生分歧,可向各自的上级反映,通过组织协调矛盾,不得在市场上公开争吵,不能影响对方执行公务。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员由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从企事业单位职工中推选政治思想好,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和经济知识,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不谋私利、热心社会工作,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由区、县职检领导机构审批,并报市职检办备案,发给检查证。
第十九条 职工检查监督人员参加检查活动属正常出勤,其工资、奖金、福利、劳保用品等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各级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应建立健全考勤、考核、会议、检查登记、报表等各项规章制度,努力使检查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一条 各级职工物价检查监督组织必须加强对罚没款的管理。各站、组的罚没款要及时交到区、县职检领导机构,严格手续,不得挪用。各区、县职检领导机构应按规定定期上缴财政。
第二十二条 各级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对在工作中成绩卓著的职检站、组和个人,要给予奖励表彰;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检查纪律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除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坚守以下纪律:
1要依法办事。做到言之有理,查之有据,事实清楚,手续齐备,定性准确,宽严适度。
2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必须有两个以上检查人员在场。
3检查时必须出示检查证,礼貌待人。
4不得借检查之机抢购紧俏物品,不得收受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礼品、馈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七月颁布的《关于南京市职工物价检查监督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9年4月1日

太原市东西山绿化条例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东西山绿化条例

  (2005年12月17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快东西山绿化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东西山绿化范围内从事绿化建设、经营管理和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东西山绿化范围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省城东西山植树造林基地和环城林带规划的区域。东西山绿化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属公益林。
  第四条 东西山绿化应当遵循政府领导、社会参与;分步推进、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东西山绿化总体规划,并将东西山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东西山公益林建设作为省城重点绿化工程,设立专项资金,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东西山绿化工作。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负责东西山绿化建设、经营管理和保护方面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总体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西山绿化建设、经营管理和保护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东西山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建设、投资、认养、承包东西山林地。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对在东西山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编制东西山绿化分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东西山绿化范围内的宜林地在专业队造林的基础上,根据立地条件的差异也可通过下列方式实施造林绿化:
  一类立地:立地条件较好、便于造林绿化的林业用地,可以通过向社会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造林绿化;
  二类立地:立地条件中等、便于组织社会参与的林业用地,可以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分片承包或者组织义务植树的方式实施造林绿化;
  三类立地:立地条件差、较难实施的林业用地,由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造林绿化。
  第十条 东西山绿化范围内的企业、村庄等单位应当按照东西山绿化分期规划搞好本区域内的造林绿化。
  第十一条 绿化东西山是本市全民义务植树的组成部分。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本市市区的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在东西山植树造林基地完成不少于两株的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二条 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当年造林成活率不得低于85%;成活率未达到85%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植补种;逾期未补植补种的,按照未达标株数缴纳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补植补种费用。
  第十三条 东西山绿化主要的供水、道路等基础设施,按照总体规划由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东西山绿化供水系统的用电,供电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以农业优惠电价收取。
  第十四条 东西山绿化资金来源:
  (一)国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
  (二)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的专项资金;
  (三)依法收取承担绿化东西山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的绿化费;
  (四)社会投资、捐赠款;
  (五)其他资金。
  东西山绿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凡符合绿化规划,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并在规定期限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林草覆盖率不低于80%的绿化单位和个人,可以兴办种植、养殖、加工、旅游、服务等养林企业。
  第十六条 认养主体应当对认养的林地、林木进行保护。
  认养主体经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对认养的林地、林木进行冠名,也可以树立纪念碑。
  第十七条 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增加护林设施,督促林区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第十八条 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东西山绿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林木资源的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林权单位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林地、林木以及绿化设施加强保护和管理。林权单位可以自行管护,也可以与当地护林组织签订护林责任合同,实行有偿管护。
  第二十条 林权单位无力承担管护任务的,可以向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提出放弃林权的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组织管护。
  第二十一条 东西山绿化单位和个人在其合法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享有下列权益:
  (一)各项林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国家有关重点林业建设工程的优惠政策;
  (三)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的合理补偿。
  第二十二条 权属明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者条件。
  第二十三条 从事勘查、开采矿藏,修筑道路,架设输电、通讯、广播线路,埋设管线等工程,应当避开有林地段;确需占用林地或者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或者采伐林木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东西山绿化范围内经批准划定的公墓区,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东西山绿化范围内的相关护林组织对零星墓地实行防火监管。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东西山绿化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毁林开垦、砍柴、放牧、采种、挖苗、挖根、采松针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二)在林地倾倒、堆放垃圾,储煤,上坟烧纸,埋设新坟;
  (三)在林地内非法修建建(构)筑物;
  (四)毁坏林业基础设施;
  (五)其他致使山体及林木受到损毁或者形成隐患的行为和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东西山绿化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挖砂、取土、开山采石、采矿、烧石灰以及进行石料加工。因特殊需要挖砂、取土、开山采石、采矿、烧石灰以及进行石料加工的单位和个人,经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审查并经环保、国土等有关部门批准,可在划定地段开采,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开采区植被。不准擅自移位或者扩大开采范围。
  本条例实施前东西山绿化范围内已造成的无主植被破坏区(含塌陷区),由市人民政府专项投资,采用工程造林的方式恢复植被,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予以行政处罚:
  (一)林权单位未履行管护职责造成林木损失的,责令限期补植补种,逾期不补植补种的,处以损失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林地倾倒、堆放垃圾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毁坏林业基础设施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损失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进行挖砂、取土、开山采石、采矿、烧石灰以及进行石料加工,对森林、林木造成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林地上非法修建建(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致使森林、林木损毁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占用的林地没有森林、林木的,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中的有关区(县)是指迎泽区、杏花岭区、晋源区、万柏林区、小店区、尖草坪区、阳曲县、清徐县。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