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23:08  浏览:86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的通知

国家公务员局


关于印发《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的通知

国公局发[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11]14号)关于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是贯彻落实“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不断提升公务员队伍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政府和公务员队伍的公信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把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与开展带头创先争优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大规模培训、认真选树公务员职业道德楷模、持久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文化养成、不断强化公务员职业道德社会监督评议等有效载体和抓手,增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要把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与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将职业道德作为公务员选拔任用的重要标准、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监督约束的重要手段,不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夯实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制度基础。请各地、各部门及时将有关经验做法报送我局培训与监督司。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大力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全面提升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信念坚定、精神追求高尚、职业操守良好、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务员队伍。

二、培训对象

全体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重点加强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教育培训,着力加强基层一线、窗口部门等直接服务人民群众公务员的教育培训。

三、培训要求

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列入公务员初任、任职和在职培训的必修内容,作为每个培训班次的重要内容。“十二五”时期,将全体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轮训一遍,培训时间不少于6学时。建立培训长效机制,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作为长期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推行案例教学、现场教学等有效方式,使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更具吸引力、感染力,更具针对性、实效性。

四、培训内容

【基础知识】

1.道德、职业道德的含义和作用

2.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内涵和作用

3.公务员的责任、义务和纪律

4.公务员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

5.中国古代如何加强“官德”修养

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要内容

7.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务员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有关要求

8.国外公务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特点和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做法

9.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10.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原则和实现途径

【专题一】 忠于国家

忠于国家是公务员的天职。

1.忠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理想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忠于国家利益,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权威,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3.忠于国家宪法,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执行公务,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维护法律尊严。

【专题二】 服务人民

服务人民是公务员的根本宗旨。

1.树立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尊重人民群众历史主体地位,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永做人民公仆;

2.增强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坚持群众路线,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深入调查研究,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要求;

4.提高为人民服务本领,善于做群众工作,努力提供均等、高效、廉价、优质公共服务,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专题三】 恪尽职守

恪尽职守是公务员的立身之本。

1.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把个人价值的实现融入到为党和人民事业的不懈奋斗之中;

2.弘扬职业精神,勇于创造、敢于担当,顾全大局、甘于奉献,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应对突发事件等考验面前冲锋在前;

3.发扬职业作风,求真务实、勤于任事,艰苦奋斗、淡泊名利,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4.严守职业纪律,严于律己、谨言慎行,不玩忽职守、敷衍塞责,不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专题四】 公正廉洁

公正廉洁是公务员的基本品质。

1.崇尚公平,履职为公,办事出于公心,努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正气在身,坚持真理、崇尚科学,诚实守信、为人正派,不以私情废公事,不拿原则作交易;

3.为政以廉,坚守信念防线、道德防线、法纪防线,不以权谋私,勇于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弘扬传统美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典型案例】

1.模范践行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典型案例

2.公务员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有关职业道德的案例

3.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典型案例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国家统计局


劳动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国家统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要求,经我们商定,全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由劳动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分工负责,各有侧重,属于基本的反映国情国力的劳动工资统计由国家统计局负责,专业性的劳动工资统计由劳动人事部负责。现将我们拟定
的《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几点意见》送上。希望对这项工作给予支持,并协助安排,加强领导。

附:劳动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七日


为了适应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工资、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各级劳动人事部门亟需加强劳动工资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要求,经劳动人事部与国家统计局协商确定,在国家统计局统筹规划下,全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由
两个部门分工负责,劳动人事部从今年起承担部分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现对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劳动人事部门担负部分劳动工资统计工作,这是一项新的任务,工作相当繁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据此,必须建立相应的统计机构,配备一定的专职统计人员,以适应
这项工作的开展。劳动人事部在原有总的编制数内经过调剂,已在计划劳动力局下设劳动工资统计处和电子计算机室,负责这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的省辖市和地(市)、县的劳动人事部门,在一九八五年底以前也要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其编制建议在国
家批准的地方总编制人数内调剂解决。
二、劳动人事部门的劳动工资统计工作职责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对劳动工资工作和统计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综合管理、组织协调本部门的劳动工资统计工作。
2.会同统计部门拟定劳动工资统计指标体系、报表制度、统计方法和指标说明。
3.汇总、整理劳动人事部门管理的统计报表和编印劳动工资统计资料,为拟定劳动工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制定计划提供依据;通过统计数据,监督和检查劳动工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计划的执行情况;通过典型调查和统计数据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编写劳动工资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资料,报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方面参考。
5.组织指导劳动人事部门的劳动工资统计干部的培训工作,逐步开展现代化计算技术工作。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负责对外提供劳动工资统计数字。
7.组织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专业统计工作。
8.承担党政领导交办的有关劳动工资情况的统计调查。
三、适当解决统计业务经费
统计工作有一定的特殊性,每年要编印大量统计报表、统计资料和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还需配备必要的专用设备,因此需要一定数量的专项经费。建议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安排。
四、培训劳动工资统计工作干部
开展劳动工资统计工作,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劳动人事部准备不定期地举办培训班,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的劳动人事厅(局)负责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的劳动人事厅(局)
也要做好本地区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逐步实现数字汇总和数据传输现代化
劳动人事部电子计算机室配备了电子计算机,逐步开展劳动工资统计信息的处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的劳动人事厅(局),也请尽快配置电子计算机,有需要和有条件的地区(市)的劳动人事部门,也要考虑配置微型电子计算机,以逐步形成网络,实现统
计计算技术的现代化。



1985年7月17日

教育部关于东北大学等10所学校的管理实施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东北大学等10所学校的管理实施意见
教育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8〕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03号)的精神,对原冶金工业部、机械工业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
国纺织总会、化学工业部、中国轻工总会、国家建材局等七个部门所属的东北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吉林工业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工业大学、中国纺织大学、北京化工大学、无锡轻工大学、武汉工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等10所学校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日常管理以地方为主,重大事项
以中央为主。为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经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同意,现就共建上述10所学校提出如下管理实施意见:
一、学校的体制
1、10所学校为教育部直属高校,实行教育部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建共管的管理体制。教育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些学校的领导,有关地方政府要把这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到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以利于更好地发挥其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同时,将这批
学校纳入当地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的统筹规划之中,继续推进学校深化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国家经贸委及其有关国家局在科学研究、信息沟通、与企业联系、扶持特色专业政策等方面要继续给予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和地方政府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基本准绳,尊重并维护学校已有的依法自主办学的权限,并逐步创造条件,促使学校最终实现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
2、学校事业发展规模的调整和总体建设规划,应结合国家及学校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由学校提出方案,由教育部审定。
3、学校仍实行面向全国招生,同时应适当扩大在当地招生的比例。其普通本专科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来源计划由学校在征求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提出方案,报教育部审批下达。普通本专科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年度招生计划由学校提出方案报教育部审批
下达,研究生年度招生计划由教育部下达。
4、学校本专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专业设置的管理办法管理,并按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8年颁布)〉等文件的通知》(教高〔1998〕8号)精神和其他有关规定办
理。专业设置和调整应主动适应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属学校自主权之外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在征求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后,连同该意见一并报教育部审批。
博士点、硕士点的增设和调整由学校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5、学校的研究生和本专科生就业建议计划由学校向教育部报送,由教育部审批下达。
三、经费的投入和管理
6、学校从中央财政取得的教育事业经费(含教育事业费、原工交事业费、住房公积金等)和基本建设投资,从1999年起分别由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商定的数额核拨给教育部,由教育部下达学校并负责管理。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由教育部负责。
7、进入“211工程”建设的学校,中央专项资金和由原主管部门承诺的在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中安排的配套建设投资,按照原国家计委对其“211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确定的资金渠道和额度,分别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教育部按原计划下达有关学校。
8、学校与地方所属普通高校一样享有当地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优惠。其中面向学生和教职工发放的补贴部分,有关地方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逐步给予解决。
四、人事与外事管理
9、学校校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以学校所在省(直辖市)为主,教育部参与。学校校级领导干部的任免以教育部为主,学校所在省(直辖市)协助,具体办法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的组通字〔1991〕35号文件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国家教委党组联合下发的教党〔1993〕
55号文件执行。
10、学校的事业编制,目前仍按各校经原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控制数进行管理,以后根据学校所承担的任务和国家有关规定,由教育部重新核定。
学校的职工人数计划、工资总额计划、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专家的选拔和管理工作由教育部负责管理。
11、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出国、赴港澳台地区以及来华外国文教专家指标等事项由教育部审批,其他出国(境)、来华人员及国际学术会议等各项工作的审批均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购汇人民币限额由教育部直接下达学校。
五、其他
12、学校的党建、思想政治教育、校办产业、后勤服务、审计、监察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以省(直辖市)委、省级人民政府为主负责。
13、除本意见已有明确规定,学校在教学、科研以及其它方面的工作均按教育部直属高校的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归口管理,对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由教育部与省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199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