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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遗爱湖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44:06  浏览:86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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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遗爱湖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遗爱湖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规〔2011〕6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黄冈市遗爱湖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5月19日市政府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黄冈市遗爱湖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遗爱湖公园的管理,保持公园良好的环境面貌、维护公园的正常秩序和设施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遗爱湖公园是指环遗爱湖由赤壁大道经新港路、黄州大道、西湖一路、东坡大道至赤壁大道围合而成的514.5公顷范围,含西湖、东湖和菱角湖。其具体范围以遗爱湖公园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三条 黄冈市园林局为遗爱湖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遗爱湖公园管理处是遗爱湖公园的管理单位,按照市园林局委托的权限,负责遗爱湖公园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市住建委、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环保局、文化局、工商局、气象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遗爱湖公园有关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 公园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依法实施管理,确保公园各类设施完好无损;
  (三)加强对植物景观的有效管理,制定实施园艺养护管理措施,提高园林艺术水平;
  (四)实行优质服务,保持整洁的园容园貌和安静优美的游览环境,加强安全检查管理工作,保障游客安全;
  (五)妥善保护和管理公园内重要自然景观、文物古迹,以及名贵花卉、古树名木和字画、陈设、档案等;
 (六)开展各类健康有益、体现公园特色的展览和其他活动;
  (七)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做好组织疏导工作,保证游人及园内设施安全,防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八)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和日常管理;
  (九)依法做好其他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园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证件上岗,恪守职责,礼貌待客,热情服务,文明管理;
  (二)发现公园内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遇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三)遵守公园管理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公园设置的各类标志标牌应当保持整洁完备、文字图形应当规范、内容中的文字应当中英文对照。如有损坏、丢失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补设。
  公园应将各项管理制度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以提醒游人自觉遵守。
  公园管理单位应采取有效方式将公园喷泉、水幕影院的开放时间和景观照明时间予以公告。
  第七条 在公园内游人自发组织的体育健身、文化娱乐活动,应当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的管理,不得损害公园的绿化环境质量。
  第八条 除老、弱、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代步车辆、童车、抢险救灾车辆外,其他车辆(包括电动车)不得擅自进入公园,入园自行车应按指定线路行驶。
  各种车辆应在公园停车场有序停放,严禁随地乱停乱放。经批准对公园进行维修、管理和在公园内进行非经营性的宣传、咨询、为民服务等活动必需驶入的车辆,由公园管理单位从严控制、统一安排。
  第九条 公园内不得设置影响公园景观的商业广告。确需设置旗帜、条幅、气球及充气拱门等软体广告,应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手续前须征求市园林局或其委托的公园管理单位的意见。
  第十条 凡在公园内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举办展览等各类活动的单位、团体或者个人,应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查批准,相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征求市园林局或其委托的公园管理单位的意见。
  公园内举办的各类活动,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不得影响公园的功能、景观,不得使用超过规定噪音分贝的音响设备,不得污损环境卫生,并自觉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的管理。
  举办活动的单位、团体或者个人,应当制定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实施。活动设备、设施、作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经批准在公园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园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扩大经营场地范围、搭建经营设施、占用绿地、道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检验,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公园内的游乐项目应当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运营。各类游乐项目必须在入口处向游人公示安全须知。游乐项目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运行检查及检测、维修保养。水上游乐项目应当配备完备的救生设施。
  游乐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经业务培训合格并取得资质后,持证上岗。每次运行游乐设施前,操作人员应当对乘坐人的安全防护措施加以检查确认,设施运行时应当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雷、防火、防汛、安全用电等安全工作,在非游泳区、防火区、禁烟区、深水区、易滑区等险要地段和部位设置明显的禁止、警示标志,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迅速排除险情。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应当配合公园管理单位做好春节、元宵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期间各种游园、灯会等民间传统活动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预警评估、区域性交通管制和园内安保工作,组织疏导外围车辆、行人;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园区流动商贩清理及现场秩序和安全维护工作;公园管理单位应提前做好安全游园的应急预案,并对喷泉、水幕影院、音响、灯光照明、显示屏等各类设备设施进行调试检修,确保节日期间正常运行,同时加大保安、保洁力度,维护苗木、设施安全,规范公众游园行为。
法定节假日及民间传统节日期间,应适当延长公园夜间照明亮灯时间,并提前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挖植物,攀折花木,采摘花卉,损毁草坪,砍伐、折损、刻划树木。
  (二)随意堆放物料,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践踏花坛或封闭的绿地、草坪, 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或倚树搭棚。
  (三)向公园随意倾倒杂物、垃圾,排放烟尘、有毒有害气体,或者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等有害物质。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五)在建(构)筑物、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划、张贴。
  (六)挪动、毁坏、偷盗果皮箱、路灯及其他公共设施,或占用公园设施非法牟利。
  (七)在公园内烧烤,焚烧垃圾、树叶及其他杂物。
  (八)在喷泉、水池等园中各类水体中洗涤或向水池内投掷物品。
  (九)擅自驾驶车辆进入或不按规定行驶、停放。
  (十)散发广告、 流动叫卖,或强行向游客兜售物品,影响公园秩序。
  (十一)擅自设置旗帜、条幅、气球及充气拱门等物,从事摆摊设点、杂耍卖艺或其他经营性活动。
  (十二)在非游泳区游泳,在公园内垂钓、宿营,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
  (十三)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以及进行宣传淫秽、色情、迷信和暴力活动。
  (十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十五)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园管理单位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责令改正,对造成公园公共财物损失的行为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对公园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市园林局、公园管理单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遗爱湖公园东坡广场、苏东坡纪念馆等人流较集中的重要景点、场馆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专项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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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1992年2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水力发电和有关的水资源利用合作议定书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水力发电和有关的水资源利用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9年8月28日 生效日期1979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和遵循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特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建立和促进在水力发电和有关的水资源利用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促进和建立双方在水力发电和有关的水资源利用领域内的合作活动。

  第二条 双方应对两国的政府部门、大学、工业组织、其它单位和个人之间发展往来和合作,以及为合作的具体活动作出适当安排,予以鼓励和提供方便。

  第三条 双方同意,合作包括下列形式:
  一、交换和提供双方感兴趣的科学技术发展、活动和实践的情报;
  二、以实验、测试、研究、分析及其它技术合作活动的形式进行研究和发展活动;
  三、互派或一方派遣科学家、工程师、其他专家和培训人员到对方的设施访问、学习;
  四、交换和提供用于测试和鉴定的样品、材料、仪器、设备和部件;
  五、提供特定服务的协议,诸如规划、工程设计、技术问题的咨询和施工管理;
  六、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形式,例如取得设备和材料的合作。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第三条所进行的活动,其具体任务、职责和条件,包括费用支付问题,应由双方授权单位逐项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部门包括电力工业部、水利部。美利坚合众国的授权单位(以下简称参加部门)包括能源部、内政部垦务局、工程师团、田纳西流域管理局。

  第五条
  一、为了促进参加部门根据本议定书进行正常活动,每一方将指定一名全国协调人。
  二、双方协调人每年都应制定双方进行联合活动的清单。必要时,他们应负责协调和安排各方活动的执行。
  三、每一方都应在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指定其全国协调人。经一致同意,协调人或其委托的代表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会晤。

  第六条
  一、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时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一致同意,本议定书可予以修改或延长。
  二、本议定书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已经制订的任何工程项目协议的效力和期限。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