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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外医疗器械标签和包装标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28:09  浏览:85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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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外医疗器械标签和包装标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外医疗器械标签和包装标识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12〕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证公众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就规范境外医疗器械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管理规定》附有标签和包装标识。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未按规定附有中文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境外医疗器械,不得销售和使用。
  二、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建立保证其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符合《管理规定》的控制程序,形成文件,并有效实施,以确保其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三、本通知中涉及的名词、术语的含义与《管理规定》、《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中的有关名词、术语含义相同。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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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2007年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2007年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

档发[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做好2007年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贯彻全国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会议提出的“十一五”时期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主要思路,统筹安排,全面加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要积极与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沟通,共同研究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措施和方法,并根据《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原则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三、请各单位按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规定,将2006年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组织的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意见(含验收组成员签字表)报我局经科司备案。

四、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及时做好监督、指导和项目档案验收工作,请将2007年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及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组织竣工验收、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档案验收的项目汇总后,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计划表》(见附件,电子版可从国家档案局网站www.saac.gov.cn下载),并加盖单位公章,于4月30日前报我局经科司。

联系电话:(010)63093042
附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计划表(下载)



国家档案局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计划表
项 目 名 称 建设单位(法人) 上 级主管部门 批准概算总投资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 竣工验收计划时间 档案验收组织单位 档案验收计划时间 建设单位档案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表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宪法工作小组名单(1982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宪法工作小组名单(1982年)

(1982年11月2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组长 胡 绳
副组长 王汉斌
成员 张友渔 项淳一 龚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