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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05:57  浏览:86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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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六届七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德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政策与服务若干意见》(川府函[2008]336号)、《德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德委发[2011]8号)精神,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为规范补助资金运作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的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所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以及鼓励引导创业投资机构、银行和担保机构等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开展投融资服务;资助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服务活动;资助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方式为风险投资补助、投资保障、科技贷款贴息和贷款担保费补助、创业服务补助、创业项目资助。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为:

(一)在本市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

(二)在本市境内登记注册并从事创业服务活动的创业服务机构;

(三)来本市创办企业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四)在本市境内登记注册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累计2500万元以上;

(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风险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严格执行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第(四)、第(五)、第(六)项条件;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管理的创业资本在2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服务机构,是指以提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为宗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服务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支持的创业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本市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

(二)管理规范,服务功能强,具备为企业提供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的能力;

(三)正在服务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数量应不低于3家(以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项目。申请补助资金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境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德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相关政策;

(三)项目须符合我市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指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申请补助资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3%以上。

(三)企业规模执行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第三章 风险补助

第十三条 风险补助是指补助资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

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机构在完成投资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风险补助金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

第四章 投资保障

第十六条 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并实施投资后,补助资金对“辅导企业”进行补助。

第十七条 创业投资机构实施投资后,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可以共同申请投资补助。补助资金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辅导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后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其经费使用参照“德阳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科技贷款贴息

第十九条 科技贷款贴息是指补助资金对取得银行科技项目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

第二十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银行签订科技项目贷款合同后,可以申请科技贷款贴息。

第二十一条 科技贷款贴息按照最高不超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付息额的50%,同一项目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科技贷款贴息用于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利息支出。

第六章 贷款担保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 贷款担保费补助是指补助资金对通过担保取得银行科技项目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担保费补助。

第二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担保取得银行科技项目贷款后,可以申请贷款担保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担保费50%给予贷款担保费补助,贷款担保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章 创业服务补助

第二十五条 创业服务补助是指补助资金对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的创业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二十六条 补助资金按照创业服务机构开展创业服务活动所需经费给予一定的补助,创业服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

第八章 创业项目资助

第二十七条 创业项目资助是指补助资金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二十八条 补助资金按照实施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创业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

第二十九条 其经费使用参照“德阳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共同履行下列职责:

(一)联合发布补助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提出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

(二)共同对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进行初审;

(三)共同制订补助资金项目评审规程;

(四)共同研究确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补助资金评委会,对补助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五)共同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六)根据补助资金评委评审意见及实地考察情况,共同研究审定所要支持的项目及金额;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负责管理、监督和检查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对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二条 补助资金评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公开、公平、公正地对补助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二)为补助资金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三)严格遵守补助资金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第三十三条 经评审支持的项目,在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周,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项目,补助资金不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将会同市财政局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取消该项目单位今后三年内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暂定三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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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中国政府 亚美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4年6月29日)
             (一)中方去照

亚美尼亚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亚美尼亚共和国大使馆向亚美尼亚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中国政府确认中亚双方就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的公民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持有效的亚美尼亚共和国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或加注“公务”字样的普通护照的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上述偕行人,仅限于护照持有人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除学龄前儿童外,偕行人的照片应当贴在同一本护照中。

 二、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缔约双方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并应当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三、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并应当依照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手续。

 四、缔约一方的中央政府副部长级以上职位的官员和军队将级以上军衔的军官,因公前往缔约另一方之前,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征得该国同意或者通报该国相应主管部门。

 五、本协议不限制双方的如下权利: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六、由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或公共健康原因,缔约双方均可临时中止本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当及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缔约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采取互换照会的方式补充或者修改本协议。

 七、缔约双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前及时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议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
  在协议有效期内,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格式,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八、本协议无限期有效。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议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日失效。

 九、在启用本国护照之前亚美尼亚共和国公民可用原苏联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或加注“公务”字样的普通护照代替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或加注“公务”字样的普通护照,但须注明“持照人系亚美尼亚共和国公民”。
  本照会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亚美尼亚共和国大使馆(印)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于埃里温
             (二)对方复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亚美尼亚共和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就大使馆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94)亚字第016号照会,谨代表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就互免公务旅行签证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内容同中方去照,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94)亚字第016号照会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外交部的本复照将构成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就此问题达成的一项协议,并自中方收到本照会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亚美尼亚共和国
                           外交部(印)
                       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于埃里温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2006年5月29日)

深府办〔2006〕82号

  《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要求,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粤府办〔2005〕1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深府〔2005〕86号)和《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二)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即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
  (1)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
  (2)亿元国内生产总值(GDP)死亡率;
  (3)常住人口10万人死亡率;
  (4)社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
  (5)重特大事故起数。
   2.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情况,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2)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区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专项经费;落实辖区内各街道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专项经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等;
  (3)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严把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关;组织制订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重特大事故的应急能力等;
  (4)建立事故查处体系的情况,包括:建立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无瞒报、漏报、谎报现象,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公正查处事故责任,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根据事故情况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等。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系统、本部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
  (1)在道路交通、建设施工、特种设备、交通运输(含港口码头作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工矿商贸企业等领域,对公安交警、公安消防、建设、质监、交通、安监等法定监管部门实施事故指标控制,对其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财产损失和重特大事故起数进行考核;
  (2)除上述部门外的其他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监管范围内最近3年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财产损失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平均值进行考核。
   2.贯彻落实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任务。
   3.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4.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本部门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5.定期分析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本部门和所属部门及所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目标。
   6.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7.建立和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查处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9.支持、指导各区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本部门实际,对各区安监工作在资源、资金、技术和执法力量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10.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项目严格把关,积极组织力量取缔和查处所监管范围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三、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
  (一)自评考核。
  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认真总结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职责进行自评,撰写述职报告。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第一责任人审核。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须于每年元月20日前报送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组织考核。
  在自评考核的基础上,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组织考核,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由市安委办提出年度考核计划及考核方案(含评分标准、考核组构成),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2.考核组应提前通知被考核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3.考核组应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4.考核组要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流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市安委办。
   5.考核不合格的,应在1个月内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安委办。
   6.市安委办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情况。考核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人,同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7.考核评分标准由市安委办结合省政府的考核评分标准制定并另行印发。
  四、其他规定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深府〔2005〕86号)及其有关补充文件执行。
  (二)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的安全管理工作奖惩事宜,适用《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
  (三)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