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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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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确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现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执行。扩大改革试点实施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



教育部

2013年8月15日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第十一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的范围和规模,根据各省(区、市)实际情况和条件确定。

  第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测试,暂由各省(区、市)自行命题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六条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省(区、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进行报名后,需携带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开展本省(区、市)考务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务流程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九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订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组织审定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考试标准拟定考试大纲;

   (二)组织命制笔试和面试试题,建设试题库;

   (三)制定考务管理规定,研发和维护考试管理系统;

   (四)组织考务工作,培训技术人员;

   (五)组织阅卷,负责考试成绩管理与评价;

   (六)指导、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实施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可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专业化教育(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本地区考务工作;

(三)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四)管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各考区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地、州、盟)为单位设立考区。各考区的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规定收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承担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将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第五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七条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第十三条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七)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首次注册的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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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办法的通知

厅运字〔2013〕242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办法的通知 现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交通部办公厅2007年发布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印制发放办法》(厅职评字〔2007〕65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9月16日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办法.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dlyss/201309/P020130917546457933274.doc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管理工作,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和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出租汽车驾驶员、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第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岗位培训并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见附件1)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式样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统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件)。
    第四条 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详见附件2)包括从业资格证号和从业资格类别。
    从业资格证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
    从业资格类别分为汉字全称、汉字简称和数字代码等3种形式。汉字全称记录于从业资格证件的发证机关栏和信息化管理系统中;汉字简称记录于从业资格证件的注册(登记)、继续教育、诚信(信誉)考核、违章和计分等记录和信息化管理系统中;数字代码仅记录于信息化管理系统中,不在从业资格证件上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中的证件编号对应从业资格证号,准教类别对应从业资格类别。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中设置二维码。二维码(使用说明详见附件3)包含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以及包含详细信息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查询网址。发证机关具体负责二维码的生成和打印。
    第六条 受交通运输部委托,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具体负责从业资格证件的印制和发放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从业资格证件分发登记制度,严格从业资格证发放、登记和领取手续。
    第八条 从业资格证件发放人员应逐项填写和审核从业资格证件内容,确保填写内容齐全、信息准确。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和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使用直径为20mm(少数民族地区名称过长的可用25mm)的红色圆章,内嵌“××市(州)道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字样,由发证机关加盖在发证机关栏内。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钢印为直径30mm的钢质圆章,内嵌“××市(州)道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字样,由发证机关加盖在照片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办公厅2007年发布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印制发放办法》(厅职评字〔2007〕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二维码使用说明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式样略,见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dlyss/201309/t20130917_1484609.html)









    说明:
    l.封面
    字体字号分别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17磅汉仪楷体简体,烫金压凹。
    “从业资格证”——24磅汉仪楷体简体,烫金压凹。
    “国徽”——宽33mm,高35mm,烫金压凹。
    2.封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10磅汉仪楷体简体,压凹。
    3.成品尺寸:宽80mm,高115mm。
    4.第2、3页内容只能打印,禁止手写或者涂改。采用电子证件的,应当包含本式样所确定的相关信息。
    5.第3页发证机关栏中,每栏的从业资格类别打印1类从业资格类别汉字全称,示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每证不超过3类从业资格类别,按取得从业资格的先后顺序由上到下依次打印。
    6.第4-8页注册(登记)、继续教育、诚信(信誉)考核、违章和计分等记录对应的从业资格类别栏打印从业资格类别汉字简称,示例:客运驾驶员。
    
附件2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
    一、从业资格证号
    从业资格证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
    二、从业资格类别
    (一)按照现有从业人员从业类别进行划分。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类别的界定,并结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等规章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种类的扩展以及行业发展的需要,将道路运输行业划分为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机动车检测维修、机动车驾驶培训、道路运输经理人、出租汽车运输、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其他道路运输等11类。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除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分类外,增加了汽车租赁业务员。
    (二)从业资格类别汉字简称由汉字全称简化而成。示例:“客运驾驶员”表示“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三)从业资格类别数字代码由5位数字构成,仅记录于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前3位参照《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平台编目编码规则》(JT415—2006,简称JT415)规定的道路运输行业分类代码保持一致,后2位为职业编码。示例:“01001”表示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其中“010”表示道路旅客运输(与JT415一致),“01”表示驾驶员。
JT415未将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输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区分开来,未设立道路运输经理人、其他道路运输等行业分类,因此另行制定了前3位编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类别编码表
序号 行业类别 从业资格类别
汉字全称 汉字简称 数字代码
1 道路旅客运输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客运驾驶员 01001
2 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货运驾驶员 02001
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危货驾驶员 0300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 危货装卸员 0300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 危货押运员 0300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危货安全员 03004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驾驶员 剧毒品驾驶员 03005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 剧毒品装卸员 03006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押运人员 剧毒品押运员 03007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剧毒品安全员 03008
爆炸品道路运输驾驶员 爆炸品驾驶员 03009
爆炸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 爆炸品装卸员 03010
爆炸品道路运输押运人员 爆炸品押运员 03011
爆炸品道路运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爆炸品安全员 03012
4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 放射品驾驶员 03013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 放射品装卸员 03014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押运人员 放射品押运员 03015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放射品安全员 03016
5 机动车检测维修 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 维修•技术负责 04001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 维修•质检 04002
机修技术人员 维修•机修 04003
电器维修技术人员 维修•电器 04004
钣金(车身修复)技术人员 维修•钣金 04005
涂漆(车身涂装)技术人员 维修•涂漆 04006
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技术人员 维修•技术评估 04007
6 机动车驾驶培训 理论教练员 理论教练员 05001
驾驶操作教练员 操作教练员 05002
道路客货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客货教练员 0500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危货教练员 05005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放射品教练员 05006
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练员 残疾人教练员 05007
7 出租汽车运输 出租汽车驾驶员 出租车驾驶员 09001
8 道路运输经理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经理人 客运经理人 11001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理人 货运经理人 11002
机动车检测维修经理人 维修经理人 11003
机动车驾驶培训经理人 驾培经理人 11004
9 其他道路运输 汽车租赁业务员 租赁业务员 12001
道路旅客运输乘务员 客运乘务员 1200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 驾培负责人 12008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考核人员 驾培考核员 12009
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 维修结算员 12010
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业务接待员 维修接待员 12011
10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输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输驾驶员 公交驾驶员 13001
11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车辆驾驶员 轨道驾驶员 14001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行车调度员 轨道调度员 14002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行车值班员 轨道值班员 14003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二维码使用说明
    一、二维码信息内容
    二维码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以及以姓名、从业证号为查询入口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查询网址。各地发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设基于因特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基本信息为:姓名、性别、国籍、证号。
    查询网址中包含的信息为:姓名、性别、国籍、证号、出生日期、准驾车型、住址、照片、从业资格类别及其对应的初次领证日期、有效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注册(登记)记录、继续教育记录、诚信(信誉)考核记录、违章和计分记录等。
    例如:下图所示的二维码中,包含的信息为:“周龙,男,中国,证号:420106198308232763,查询网址:www.site.gov.cn/search.apsx?姓名=周龙&证号=420106198308232763”。
    
    二、二维码的生成和打印
    二维码采用QR码。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负责提供生成二维码的dll和jar包,以及打印软件。
    三、二维码的使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配有二维码扫描功能的计算机或手机,快速获得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动态管理信息。
    四、其他事项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提醒从业人员注意保持二维码区的清晰完整,防止污损,严禁私自填涂、篡改。

关于2010年中秋、国庆期间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2010年中秋、国庆期间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文物督发〔20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2010年中秋、国庆即将来临,为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现就做好中秋、国庆期间文物安全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文博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观念,把安全工作作为节日期间首要任务,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本地区、本单位文物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二、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应急准备。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文博单位要针对节日期间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环境状况,完善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做到制度到岗、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运转高效。

三、开展安全自查,根治安全隐患。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考古与古建维修工地要全面开展安全自查,做到纵向到边、横向到底,不留死角,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坚决整改。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检查,特别是对安全隐患突出的文物单位,要重点予以检查,督促限期整改。

四、坚持值班制度,确保信息通畅。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文博单位要全面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坚持领导带班、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如发生文物安全事故,各地要按照文物法律法规和国家文物局《关于试行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情况公告制度通知》(文物督函[2009]1393号)等要求,及时处置,按时上报。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