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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2:17:47  浏览:88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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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根据(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T15190—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结合长春市具体情况,现对实施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的环境噪声均适用本规定。长春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表: 等效声级LAeq:dB
类 别 昼 间 夜 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上述标准的适用区域由《长春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图》标示。
“昼间”系指6时至22时,“夜间”系指22时至次日6时。
二、边界的确定及适用的标准
(一)在未作特别说明的条件下,边界的道路、河流的,以道路、河流的中心线为界线。
(二)露天市场的边界。当露天市场临噪声敏感建筑时,以距建筑临市场侧一米处为边界;除此,以市场自然边界外15米处为边界线。
(三)“交通干线道路两侧”的边界线为道路两侧建筑红线。
(四)若无特别说明,边界结合处适用高质量区的环境噪声标准。
三、特别规定
(一)对于现存噪声大且难于治理的工厂,市环保局可酌情变更适用的环境噪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类区”标准。共确定50条街路适用“4类区”环境噪声标准(名单列于《长春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图》)。
(三)露天市场边界处适用“2类区”标准。
(四)在“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中,除交通之外的其他噪声均适用相邻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五)长春市内各区属乡适用“2类区”环境噪声标准;长春市所辖各乡、村适用“1类区”环境噪声标准;所辖各镇适用“2类区”环境噪声标准。
(六)吉林农业大学适用“1类区”环境噪声标准。
(七)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中新建区适用“2类区”环境噪声标准。
四、村规定中未划定区域的适用环境噪声标准值,由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指定。
五、本规定由长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同时废止长府〔1987〕13号文件《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补充规定》。



199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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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5月11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河流、湖泊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谁发放取水许可证,谁征收水资源费”的原则,实行分级征收。
第四条农村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少量取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征的其他情形,免征水资源费。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核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缺水地区的水资源费标准高于丰水地区的水资源费标准;
(二)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高于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超采区水资源费标准高于非超采区水资源费标准;
(三)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标准高于公共供水水源的水资源费标准。
第七条水资源费实行计量收费。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点安装符合标准的量水设施。水资源费列入生产成本。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定额标准核定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
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超计划取用水的,其超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计划20%以内的,按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20—50%的,按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50%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5倍收取水资源费。
第九条取水单位和个人按月或者按季度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资源费每半年或者1年缴纳一次。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征收水资源费,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征收的水资源费上交财政。水资源费的收缴、使用办法,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水资源费的主要使用范围:
(一)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监测;
(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
(三)综合节水措施推广以及地下水补源回灌;
(四)水资源管理经费;
(五)奖励在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和科研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水资源费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征收水资源费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级安置房建设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级安置房建设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2010]12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市级安置房建设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6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马鞍山市市级安置房建设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安置房建设中资金周转困难,加快安置房建设,经研究,决定建立市级安置房建设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

第二条 周转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筹资设立,规模暂定为3亿元。

第三条 周转金按照有偿使用、有借有还的原则,专项用于安置房建设过程中土地报批和征迁费用的周转。

第四条 周转金来源:

(一) 市财政调剂解决;

(二)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发展中心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融资额度,以市储备土地向商业银行申请土地抵押贷款。

第五条 周转金借款申请审批程序:

(一) 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各区政府、各开发区、市建设投资公司)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包括安置房项目建设周期,土地报批和征迁费用等方面内容。

(二) 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借款的安置房项目土地报批和征迁费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 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向市财政局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安置房建设周转金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材料应包括市国土资源局审查认定的土地报批和征迁费用资料以及申请借款额度、借款期限等内容。

(四) 市财政局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安置房项目借款,提出借款额度、借款期限和资金来源渠道,报市政府批准。如果借款额度超出市财政调剂能力,则由市财政局商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融资额度,以市储备土地向商业银行申请土地抵押贷款。

(五) 安置房项目借款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与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签定《借款合同》,发放周转金。

第六条 由市财政局调剂解决的周转金借款不收资金占用费。由市国土资源局以市储备土地向商业银行申请土地抵押贷款所借出的周转金,按照商业银行同期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全部用于市国土资源局归还商业银行贷款利息。

第七条 市财政局设立市级安置房建设周转金专户(以下简称周转金专户),保障周转金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调剂解决的资金要汇入周转金专户;市国土资源局向商业银行的土地抵押贷款在与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后,也要及时汇入周转金专户。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到期周转金(包括资金占用费)的回收工作。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应加快安置房征迁、建设进度,按期归还周转金借款。借款单位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则由市财政通过市区财政结算扣还。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周转金会计核算工作,按照规定和要求编报周转金使用和回收情况报表。

第十条 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审批的用途合理使用周转金。周转金借出后,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对借款单位周转金的使用和借款合同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周转金专项用于安置房建设的土地报批和征迁。对违反规定或违约行为要及时纠正处理,对涉嫌触犯法律的行为,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周转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