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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26:37  浏览:83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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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是省政府派出的办事机构,行使省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省政府在兄弟省区协调处理涉及本省的有关事宜,完成省政府交办的任务。各办事处的工作统一由省政府办公厅归口管理。
各办事处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我省、驻地政府的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坚持为陕西经济建设服务,积极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搞好自身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把办事处建成廉洁、精干、高效、多能的工作机构。为了便
于行使职权和加强管理,使办事处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规定。
一、主要工作职责
(一)主动同驻地各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增进我省与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往来。积极为发展陕西与国内外的经济交流和合作,引进省外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管理经验牵线搭桥;大力开展物资协作,为振兴陕西经济服务。
(二)以促进陕西经济建设的发展为重点,广辟信息渠道,加强调查研究,了解驻地有关经济建设、体制改革、市场动态,文教科技发展等情况,并注意掌握国际市场行情,做好信息收集和传递工作,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有用的信息,促进我省产品提高竞争能力,进入当地市
场和打入国际市场。
(三)根据实际需要,为省内的单位和部门办理代购、代销、代运、代储业务。
(四)接待好本省去驻地的省级领导同志,并尽可能为省内各部门、各地市到驻在地临时出差的有关同志提供服务。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接待工作与洽谈业务、经济协作密切结合起来,不断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五)承办省政府和办公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六)完成驻地政府指派的工作任务。
二、基本管理制度
(一)各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重大问题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二)办事处下设秘书、业务和接待三个部门。办事外的招待所、餐厅和车队由部门分管,并根据各自的具体条件,实行不同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三)办事处的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都要明确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其它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照章办事。
(四)办有公司或其它经济实体的办事处,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公司或经济实体要财务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应上缴的所得税,直接交省财政;经省财政厅核准,也可抵作对办事处的拨款。办事处工作人员不得在公司兼职。
(五)各办事处主任要定期向办公厅述职;办事处的工作情况,每半年向办公厅书面报告一次;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办公厅请示报告。
三、财务管理
(一)办事处的年度财务收支,实行核定基数、定额包干、以收抵支、超收奖励,增亏不补的办法。各办事处都要大力开拓业务,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设施利用率,狠抓增收节支工作,增加资金积累,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力争尽快做到经费自给,以政自给有余。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各种经常性费用开支。必须控制在考核的年度预算项目和定额指标以内,特殊开支由办事处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批。凡国家、本省或驻在地定有标准的开支。必须按照规定执行。
(三)各办事处的财务由财政厅管理。按受财政厅行政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要按照规定及时向行政财务处报送办事处及所属经营机构的财务预算和月报、季报、年终决算,同时抄报省政府办公厅。
四、人事管理
(一)办事处正副主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省委组织部或省政府办公厅考核、任免;正、副科长(含科级正副主任)由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在核定的职数以内决定任免,报办公厅备案。
(二)各办事处任用、聘用人员,必须坚持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杜绝不正之风。对各办事处在录用、调配工作人员中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做法,省政府办公厅应予监督纠正。
(三)办事处的人员编制(包括正式调配数和在当地聘用数)和中层干部职数,由办公厅核定,不得随意突破。
(四)各办事处在驻地招聘、雇用工作人员,可自行考察,办理有关手续,报办公厅备案;从省内各单位选调工作人员,必须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五)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在编人员,家在办事处驻地并有户粮关系者,经办公厅批准,可就地办理离退休手续;家属户粮关系在西安,本人占用办事处户口指标的,一般应在西安办理离退休手续。
(六)办事处每年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要报送办公厅人事处。
五、基建管理
各办事处的年度基建项目投资计划,应报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汇总,并报省计委审查同意后,纳入省基建计划,单独列户拨款。




198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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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市中心市区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一日


泉州市中心市区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了推进城市建设的发展,规范泉州中心市区安置房建设、管理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中心城市安置房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安置房是指政府投资实施项目建设或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的需要,依法拆迁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的专用房屋。
三、按照集中安置原则,安置房项目实行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统筹安排分配。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前应根据区域内年度拆迁计划以及安置量,提出下一年度安置房建设用地计划和建设方案,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城建实施项目计划。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安置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申报;市发改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立项、概算及年度计划审批;规划部门负责安置房的规划选址和规划许可审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相关用地手续审批;财政部门负责对安置房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资金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各政府职能部门在安置房建设、管理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权属登记的法律法规负责办理安置房的权属登记。
五、安置房小区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住宅建筑规范要求,达到城市住宅小区标准,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安置房户型结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六、安置房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实行项目代建制。项目业主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建设数量和价格,并对整个施工过程实行监管,保证质量和工期。对于不适宜项目招标代建的项目,如古城保护建设、小面积的危旧公房改造项目等,由市政府研究确定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应按规定程序组织建设。
七、安置房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安置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安置房的移交工作,协助拆迁当事人办理安置房权属登记,以及建成剩余安置房的管理工作。
八、安置房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制度,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按时竣工交房。
九、安置房的建设按照“谁使用安置房、谁承担建设成本”的原则筹措建设资金。为了确保安置房建设的顺利进行,使用安置房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安置房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十、项目业主单位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将安置房作为商品房销售、出租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十一、对安置后剩余的安置房,依照有关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按下列几种方式进行处置:
(一)内部调剂。剩余的拆迁安置房特别是整幢安置房,应优先调剂用于政府投资实施建设项目的拆迁安置,其调剂价格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安置房建设成本提出意见,会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转为廉租房。按照《泉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向中心市区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赁,建设费用由廉租房管理单位承担,结算价格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安置房建设成本提出意见,会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经补交土地出让金后转为商品房。
十二、安置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供地,征地涉及的税、费由业主单位筹集缴付,纳入安置房建设成本。
十三、转为商品房及小区配套营业性用房拍卖应缴交的土地出让金,以该项目用地批文日期作为时点的基准地价计算。
十四、安置房的建设成本由以下8项组成: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费用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安置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五)经相关部门核定的管理费或经过项目招标安中标费率计算的代建管理费;
(六)用于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利息;
(七)需交纳的税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按规定可列支的其他费用。
十五、安置房因结构和户型原因超出实际安置面积的部分(允许扩购部分),其结算价格按照中心市区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
十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业主单位应及时将安置房建设管理情况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七、对未按规定程序批准,擅自改变安置房用途,违规使用安置房的,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八、从事安置房建设、管理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中心市区安置房交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二十、本暂行规定由泉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4月1日实施。



印发《中山市机关雇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5]25号 印发《中山市机关雇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机关雇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中山市机关雇员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机关用人制度改革,提高机关工作效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雇员是指服务于本市国家机关、各政党和群众团体,不列入机关编制序列,以合约形式雇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机关雇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和人民,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雇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 雇用机关雇员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以及人员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雇员分为服务雇员、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 服务雇员是指从事机关内部工勤、辅助类工作的人员。原则上要求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普通雇员是指从事机关一般技术性工作的人员。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高级雇员是指从事机关高层次技术性工作的专业人员。要求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突出的专业业绩,能够胜任特殊技术需要。 第六条 雇用机关雇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雇用计划。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雇用计划,包括雇用原因、雇用人数、雇用条件、岗位要求、雇用期限和薪酬费用等。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市人事局申报雇用计划,雇用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应于每年6月、12月将雇用计划报市人事局。 (二)审定雇用计划。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和市编委办按照解决机关缺编和确有工作需要的原则审定雇用计划。 (三)招聘雇员。服务雇员的招聘由雇用单位组织。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由市人事局和雇用单位共同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每年1月、7月各招考1次,经考试、考核、体检合格后确定雇用对象。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个别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市人事局审核,可通过个别选考的方式聘用;高级雇员须邀请有关专家参与面试考核。 (四)办理雇用手续。由雇用单位与机关雇员签订《中山市机关雇员雇用合同书》。雇用合同应明确雇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雇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试用期最少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合格的予以雇用,不合格的应予解雇。试用期包括在雇用期限内。 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试用期可相应缩短或不作约定。 雇用合同由市人事局鉴证。机关雇员与雇用单位因履行雇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在事发60天内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申请仲裁。 第七条 机关雇员实行薪金制。薪金标准分为1211档(具体标准见附件),服务雇员执行1-43档;普通雇员执行54-87档;高级雇员执行98-1211档。 在雇用期内,雇用单位可根据机关雇员的表现适当调整薪金档次。 对雇用有特殊技能的雇员,雇用单位可与其协商确定薪金标准,报市人事局核定,由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机关雇员薪金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受雇岗位以及工作任务的重要程度、复杂程度; (二)受雇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工作能力等; (三)受雇岗位所需人才相应的社会工资标准。 第九条 雇用期间雇用单位依据雇用合同对机关雇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雇的依据。 第十条 变更、解除和终止雇用合同的,雇用单位或机关雇员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机关雇员受雇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原有工作单位的,应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 雇用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雇员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投保费用参照机关工作人员的标准,由雇用单位和雇员本人按比例支付。 第十三条 雇用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机关雇员享有休假、工伤和抚恤等福利待遇。除此之外,雇用单位不再为机关雇员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雇员薪金和社会保险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人事局提供的雇员人数和费用标准,按月发放雇员薪酬。雇用单位为雇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 第十五条 本市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镇区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山市机关雇员薪金标准表 附件: 中山市机关雇员薪金标准表 单位:元 类别 档次 月标准(元) 年标准(元) 服务雇员 1 800 9600 2 1000 12000 3 1200 14400 普通雇员 4 2000 24000 5 2500 30000 6 3000 36000 7 3500 42000 高级雇员 8 5000 60000 9 6000 72000 10 7000 84000 11 9000 10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