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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12:45:41  浏览:9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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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办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办法


赣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20020430

实施日期  200205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以下称适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无偿献血工作,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献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组织无偿献血;
  (二)制定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根据用血需求,制定公民献血年度计划;
  (四)管理、组织、调配血源;
  (五)发放和管理无偿献血证;
  (六)管理无偿献血专项经费;
  (七)核报无偿献血者用血后的偿还。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法》,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将血液知识、献血常识纳入健康教育的课程。
  第六条 市中心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具体负责采供血业务及临床输血治疗和输血科研工作。
  第七条 每年5月8日为全市无偿献血日。
           第二章 献血管理
  第八条 本市年度献血指导性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执行(含中央、省驻市单位)。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及驻市部队、大专院校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含居住1年以上的外来人员)参加献血,以保证本单位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
  公民个人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到流动采血车或献血办登记献血,其献血量可计入单位或县(市、区)的年度献血计划数。
  第十条 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驻市部队现役军人以及大专院校在校学生每三年至少应献血一次。市献血办对献血的公民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公民无偿献血证》。
  第十一条 市中心血站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对献血者免费进行健康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采集血液。
  第十二条 市中心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血量为200毫升至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三条 市中心血站采血后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对血液的分离、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四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佣他人献血或冒名顶替献血;不得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禁止非法采集血液。
           第三章 用血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根据医疗用血需要,制订年度用血计划,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医疗用血。
  第十七条 本市辖区内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必须使用市中心血站提供的血液。
  临床输血应当执行输血技术规范,推行成分输血。各级医疗机构使用成分血的比率应达到卫生部规定的要求,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十八条 不具备输血条件和技术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输血治疗。
  第十九条 无偿献血公民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公民无偿献血证》可享受本人献血量3倍的免费用血;累计献血量达1000毫升的,本人终生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需要用血的,可按献血者实际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第二十条 享受免费用血的对象可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四项费用(即血站供血费)。
          第四章 献血专项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献血专项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血站按无偿献血每100毫升血的血费收入提取25%的献血专项经费;
  (三)社会或个人捐款;
  (四)其他。
  第二十二条 献血专项经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并免缴各种调控基金和费用。当年剩余的献血专项经费结转下年度使用。
  献血专项经费由献血办负责管理使用,财政、审计、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献血专项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献血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一)偿还无偿献血者本人或亲属用血费用;
  (二)无偿献血的宣传和奖励;
  (三)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管理;
  (四)发放无偿献血的纪念品、证书;
  (五)用于无偿献血工作其他费用。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2年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连续2年超额完成年度献血指导计划的单位;
  (三)在无偿献血组织、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临床输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献血指导性计划的年度完成情况列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内容,未完成献血指导性计划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第二十六条 雇佣他人献血或冒名顶替献血,名额不计入单位完成计划数,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教育并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七条 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公民无偿献血证》的,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该证件,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二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血站向医疗机构供提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由县(市、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各级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检查或将检查结果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用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医用血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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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 ——附加英文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

(1981年11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建议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议案,会议认为,为了使广东省、福建省所属经济特区的建设顺利进行,使特区的经济管理充分适应工作需要,更加有效地发挥经济特区的作用,决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按照各该省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办字[2003]5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
  责任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为省政府考核各设区市再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提供依据,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发〔2003〕1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城镇新增就业情况。
  (二)落实再就业政策情况。
  (三)强化再就业服务情况。
  (四)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情况。
  (五)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工作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工作。
  (二)省政府根据考核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和具体评分标准(考核指标内容附后)。
  (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考核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查和自评;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审核和综合评定;经省政府审定后以适当形式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采取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当年7月份进行半年考核,主要以工作检查、各设区市报表和汇报调度为依据;年度考核以综合性考核检查、审核、评分为依据,在次年3月份以前完成。
  (五)考核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严肃认真的原则对各设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各设区市政府要高度重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目标责任任务的考核工作,如实上报有关数据,积极配合考核。
  省政府对各设区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内容
  项目区分指标名称及内容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全省城镇当年新增就业50万人。其中:石家庄市8.86万人、承德市
  2.59万人、张家口市3.41万人、秦皇岛市3.17万人、唐山市6.74
  万人、廊坊市2.39万人、保定市6.30万人、沧州市4.92万人、衡水
  市2.62万人、邢台市3.13万人、邯郸市5.87万人。
  当年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20万人。其中:石家庄市3.54
  万人、承德市1.04万人、张家口市1.37万人、秦皇岛市1.27万人、
  唐山市2.7万人、廊坊市0.95万人、保定市2.52万人、沧州市1.96
  万人、衡水市1.05万人、邢台市1.25万人、邯郸市2.35万人。
  全省当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其中:石家庄市
  4.5%、承德市3.5%、张家口市4.0%、唐山市4.0%、廊坊市3.5%、
  保定市4.0%、沧州市3.5%、衡水市3.5%、邢台市4.5%、邯郸市
  4.5%
  落实再就业政策
  设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再就业实施办法在6月底前全部出台,7月
  份全面进入实施阶段。
  《再就业优惠证》6月份前基本发放到位。
  建立市级再就业联席会议制度,按时开展活动。建立再就业政策落实月通报制度、宣传和咨询制度,工作成效明显
  市、县政府建立了落实再就业政策督导检查机制,对当地落实再就业
  政策中出现的总是处理及时妥当,职责明确,落实政策措施到位。
  项目区分指标名称及内容
  Q〗强化再就业服务
  政府部门落实再就业政策工作实行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性办完
  工商、税务、社会保险登记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
  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
  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的采集发布制度健全,为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提供及时、便捷、多形式的岗位信息服务。努力提高就业服务网
  络化建设。
  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按照省委、省政府冀发〔2003〕1
  号文件关于“四统一”的原则进行整合成就业服务局,其人员编制和
  经费落实;在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设立劳动保障事务站和在社
  区居委会聘用劳动保障协助员工作落实。其工作任务和标准明确,
  人员编制和经费落实,此项工作在6月底前已经完成,并逐步发挥应
  有作用。
  组建小额贷款机构并开展工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要求6月底前
  足额到位,工作运行正常。
  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
  按当地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及再就业工作任务要求,当地政府调整财
  政支出结构,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全年再就业所需资
  金的方案和列入预算的资金数额。
  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
  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帮
  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
  确保进中心、签协议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
  和社会保险费近旮足额代缴达到100%。
  为就业困难、大龄就业对象提供包括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援助服
  务,具体措施明确,工作落实。
  建立对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又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救助制度,继续运用现有“三三制”资金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
  生活工作落实。
  当年全省各级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再就业3万
  人。其中:石家庄市5315人、承德市1550人、张家口市2050人、秦
  皇岛市1900人、唐山市4050人、廊坊市1435人、保定市3780人、沧
  州市2950人、衡水市1570人、邢台市1875人、邯郸市3525人。  注:各市当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再就业具体数量是根据各市2002年底城镇从业人数情况和全省目标数按比例计算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