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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4:06:50  浏览:84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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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


  现发布《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具体实施《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复议和处理复议案件,应当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对地区行政公署所辖的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省人民政府授权地区行政公署管辖。
第四条 对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村公所、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乡、镇人民政府管辖。
第五条 复议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移送机关应当制作移送书,写明移送理由、依据和时间等,并附送复议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同时将移送管辖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受移送机关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可以退回移送机关处理。移送机关和受移送机关因此而发生争议的,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六条 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也受理了同一案件,应当在3日内主动与其联系,并协商解决管辖问题。协商不成的,由复议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复议期限内向信访部门申诉的,信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告知申诉人向有复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由于信访部门的责任而耽误了法定申请复议期限的,可以比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复议任务较重的部门应当设立复议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复议人员。不设立复议机构的其他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复议人员。
复议机构采取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制机构合署办公的组织形式。复议机构名称为行政复议办公室,并在行政复议办公室前冠以复议机关名称。
第九条 复议机构或者专(兼)职复议人员除履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填报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
(二)办理复议决定的备案事务;
(三)办理行政赔偿事务。
第十条 复议人员除具备国家公务员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二)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三)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一条 复议人员具备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条件,经考核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颁发《云南省行政复议证》。复议人员的考核办法和复议证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复议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向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时,应当出示复议证。
复议人员承办行政应诉案件时,可以持复议证向人民法院等机关查阅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复议机关采取当面审理方式的复议活动。
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复议活动的,必须向复议机关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因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分别提出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申请人同意的,为共同复议。
共同复议申请的提出在法定复议申请期限内有先有后的,复议机关自收到最后的复议申请书之日起计算复议期限。
第十五条 申请人一方人数在10人以上并且采取当面审理方式的复议案件,申请人可以推荐1至2人为代表参加复议活动。代表人参加复议活动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所有当事人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 申请人向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接收,并在5日内将复议申请书负责转送复议机关。
第十七条 审理复议案件,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二)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否正确;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的法定程序。
第十八条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可以采取复议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复议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工作程序由复议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九条 在复议案件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应当中止审理,并用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一)被申请人终止,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承受权利义务;
(二)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决定、命令相抵触,需要提请有权机关处理的。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复议机关应当及时恢复审理。中止审理期间,不计算在复议期限之内。在中止审理期间,申请人不得向人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在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复议机关指定的部门鉴定。
在复议过程中实际支出的鉴定费由责任人负担。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的,复议机关应当一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应当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被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复议机关可以直接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提供有关材料、证据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证据的;
(二)拒绝参加复议活动或者拒绝协助复议机关进行复议的;
(三)限制、阻碍当事人行使复议申请权的。
第二十四条 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监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复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复议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工作有重大过失的;
(三)利用复议证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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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2005年)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
2005年11月1日 财金[2005]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采购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制度,规范和简化招标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部对现行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金[2004]22号)同时废止。
  请地方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防范和杜绝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抄送:商务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公司招标程序,增强招标工作透明度,提高招标工作效率,确保招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地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经国务院批准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优惠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公司”是指具有商务部颁发的《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的公司(贷款国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承担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还款义务的机构或法人实体。

第二章 招标程序

  第五条 财政部定期就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进行选定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
  第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通知后,应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进行采购公司招标工作。所有贷款项目的采购公司招标工作必须在财政部发出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借款人应向3家以上(含3家)采购公司同时发出投标邀请书(格式见附1)。涉及2个以上子项目的打捆项目应作为一个项目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采购公司提交代理申请书(格式见附2)的截止时间,自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代理申请书送达借款人之日(以邮戳或借款人单位签收为准)止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收到投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应按要求填写代理申请书。代理申请书须由采购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采购公司应将代理申请书密封,按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址提交借款人。采购公司不按本条规定提交代理申请书的视为无效投标。
在截止时间内收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如少于3家,借款人应在此前已发出投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外,另行邀请数量至少足以补足3家的其他采购公司参加投标。如第二次招标后收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累计仍少于3家,则不必重新发出邀请,可在已收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范围内进行评标。
  第九条 采购公司可按自愿协商的原则联合投标。联合投标各方应明确一方作为牵头单位,并共同签订合作协议,规定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收益分配方案。牵头单位在报送代理申请书时应附合作协议和其合作伙伴的基本情况,评标时打分以牵头单位得分为准。
  第十条 借款人应组织成立由5至7名评审委员(以下简称评委)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借款人单位代表任评委会负责人,全面负责评定工作。
  对于二类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可派代表参加评委会并履行评委职责;对于三类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委会。
  第十一条 采购公司的代理申请书应密封提交借款人。评委会负责人主持评标会议,将所有代理申请书同时启封,各评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评委会评分标准当场独立打分。
  各评委打分后,去掉其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评委的打分相加,得分最高的采购公司中标。
  如两家以上采购公司得分相同且高于其他公司,由评委对这些公司当场投票表决(不需打分),得票最多者中标。
  第十二条 评委会应对采购公司提交的代理申请书内容保密,各评委在评标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严禁参加投标的采购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对评委施加影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评标工作。
  第十三条 评委会应在评标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评委组成情况、评标过程、对各采购公司打分的详细情况及评标结果。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评标结果报告后,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中标的采购公司和有关借款人。地方财政部门不得更改评委会的评标结果,如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在备案报告中提出。
  如财政部对评标结论无异议,则备案报告送达财政部10个工作日后,招标结果即可生效。如对评标结论有异议,财政部应在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函告地方财政部门和相关采购公司。
  借款人应在评标结果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中标的采购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书》(格式见附3)。
  第十四条 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结束后,所有招投标原始文件和打分记录应由借款人存档5年备查。
  第十五条 对下列特殊情况,财政部将通知地方财政部门采用不同方法对采购公司进行招标:
  (一)借款人尚未明确,但需确定采购公司;
  (二)对两个以上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项目进行打捆实施;
  (三)贷款国有特殊要求;
  (四)项目实施紧迫,无法按正常时间完成采购公司招标工作;
  (五)其他情况。

第三章 评委会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对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贷款项目:
  (一)近3年内承担委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25分;3000万美元以下、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0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
  (二)近3年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20分;3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
  (三)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0~10分。
  (四)拟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资格、能力和业绩,0~15分。
  (五)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0~15分。
  (六)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0~10分。
  第十七条 对500万美元以下贷款项目:
  (一)近3年内承担委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5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20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5分;500万美元以下、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10分;300万美元以下5分。
  (二)近3年内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0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
  (三)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0~10分。
  (四)拟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资格、能力和业绩,0~15分。
  (五)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0~15分。
  (六)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0~10分。
  第十八条 采购公司因工作优异得到财政部通报表扬或因工作出现问题被财政部通报批评的,可在自通报之日起1年内的评标中增加0~5分或减少0~5分。
  第十九条 采购公司拟收取的手续费不符合财政部印发的《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34号),按废标处理。

第四章 招标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招标过程和委托协议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如在工作中发现借款人未按本办法办理采购公司招标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予以解决和纠正,并将问题和处理情况通报财政部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如在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和财政部汇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对调查属实的问题,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不遵守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及贷款国相关规定,违规办理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单位,财政部将视情节采取公开通报批评、建议废除投标资格等必要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及中央直属企业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 现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投标邀请书(格式)
    2.代理申请书(格式)
    3.委托协议书(格式)

附1:

投标邀请书(格式)

__公司:
  我单位拟利用____等值美元的外国政府贷款用于____项目的建设,项目预计____年开始采购。为完成上述采购任务,根据有关规定,现对采购代理公司进行招标选定。
  为便于公司参加投标,现就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项目简况(由借款人负责填写)。
  二、采购内容简介(由借款人负责填写)。
  三、请你公司按照后附“代理申请书”格式的要求提交代理申请书。
  四、代理申请书的提交截止时间为__年__月__日__时(以邮戳或我单位签收为准)。
  五、代理申请书按下述地址提交:
  地 址:____
  联系人:____
  电 话:____
  传 真:____

____(借款人名称)
____(公章)
____(日期)

附2:

代理申请书(格式)

____(借款人名称):
  贵单位关于____项目的招标邀请书收悉,我公司愿意参加此项目代理机构的投标。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公司的代理申请书提交给贵单位,供评审。
  一、公司简况
  二、本项目收费种类、金额等情况
  三、近3年承担委托代理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累计金额情况(需附地方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备案的报告或本办法生效前财政部有关确认函)
  四、近3年承担非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情况
  五、公司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情况
  六、拟负责此项目采购业务人员资格、能力和业绩
  七、工作计划及拟投入的工作量
  八、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
  采购公司地址:____
      电话:____
      传真:____

   ____(采购公司名称)
  ____(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
  ____(公司公章)
  ____(日期)

附3:

委托协议书(格式)

合同编号:
甲方(借款人):
乙方(采购公司):
  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就利用__政府贷款__项目的采购工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总 则
  1.1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办理有关采购商务事宜,乙方代理甲方签订和执行采购合同,甲方同意承担乙方实施代理行为产生的结果,其中包括采购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和商业风险、收益。
  1.2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保证其商务工作符合中国法律、国际条约和惯例。乙方应承担和自身过错相适应的违反本协议的责任,但乙方不承担外商不履行采购合同项下的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1.3甲乙双方同意按照财政部和贷款国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1.4乙方应在执行采购合同中以其专业知识和商务经验做好商务工作,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依据其自身的技术实力或专业技术设计单位做好技术方面的工作,并积极配合乙方的商务工作,且需遵守采购合同的规定和有关商业惯例。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以确保采购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二条 项目名称和采购金额
  第三条 甲方的工作范围和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范围和义务
  第五条 收费种类和金额(其中代理手续费甲方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前支付20%预付款,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支付75%进度款,采购合同支付完毕后15天内支付5%尾款)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所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诉诸人民法院解决,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本协议项下重要事项的联络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如需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时,需经双方授权代表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双方法人公章后生效,至采购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或者本协议生效后__年终止,以先到的时间为准。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对未了债务的追偿、清算和双方依照协议的规定对仍然持续性的义务如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条款的继续遵守和责任履行。
  第九条 本委托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甲乙双方的通信地址、联系人和开户情况如下:
  甲  方:
  法定地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开户银行:
  户  名:
  账  号:
  银行地址:
  银行邮编:

  乙  方:
  法定地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开户银行:
  户  名:
  账  号:
  银行地址:
  银行邮编:

  甲  方:           乙  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加盖法人公章) (加盖法人公章)


  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审判工作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可以说,案件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能否有效实现,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能否取得实效,直接关系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在司法活动中能否得到充分体现,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公信度。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调案件质量管理的重要性
提高思想认识是进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首要工作。一方面,要求每位法官认识到抓好审判工作质量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到提高办案质量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中心工作也是神圣职责,更是新时期政法工作的大趋势;认识到严格遵守案件质量管理制度的紧迫性,进而提高接受案件监督管理的自觉性。另一方面,提高法官的案件质量意识,强调法官注重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审判工作中注重增强调解意识、释法意识和信访意识,让当事人服判息诉,降低上访申诉率,维护司法权威。第三方面,要求审判人员从思想认识、业务素质、办案能力、办案技巧、办案效果等各个方面与“司法服务年”活动相对照、寻找差距,为提高案件质量奠定认识上的基础,做到了心中有数,有的放矢,这样就为全面开展案件质量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思想保证。
二、加强队伍建设,夯实案件质量管理基础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每位法官要从内心充分认识到加强案件质量管理的关键在人。因此,首先要把加强案件质量管理纳入队伍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抽调党性强、业务精的同志充实案件质量管理力量,成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领导组,专人专职进行案件质量的监督和评查。机构的健全,分工的明确,责任的细化使案件在细节上严把质量关。
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是加强案件质量的基础。要在抓好各项审判工作的同时,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通过不断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来促进办案质量的稳步提升。一是创办各种载体,营造学习平台。二是强化审判技能,增强法官对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适应能力。三是积极鼓励和支持干警更新、优化知识结构。四是找准案件质量保障的突破口。把保障案件质量的突破口始终放在做好调解工作上,在调解工作中把握好三个切入点:案件争议的焦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和法理与情理的交融点。
三、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案件质量管理依据
完备且行之有效的制度是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可靠保障。坚持以制度严明审判纪律,以制度确保司法公正,以制度推进案件质量管理,以制度落实责任追究,把庭室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把全院的案件质量工作任务细化、量化,科学分解目标责任,形成上下协作、环环相扣、层次清晰、系统性强的全方位质量管理网络。
四、强化评查手段,确保案件质量稳步提升
科学的案件评查是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严把案件质量评查关,不断改进和完善评查机制,可以使案件质量得到不断提高。
一是评查范围全面化。过去,评查案件往往仅抽查部分案件,重点评查发回重审、重大改判案件。今后要将所有案件纳入了评查范围,将案件评查比例由以往的部分审查改为全部审查,做到不遗漏一案。审判内容不仅包括案件的程序和实体,还包括庭审质量、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以及案卷装订等方面的情况。
二是评查责任具体化。根据案卷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大小,具体案件责任落实到相关责任人(审判员、执行员、书记员等),案件责任对象具体化。
三是评查结果公开化。质量评查的目的不仅是发现案件存在的质量问题,更重要的是预防同样的质量问题再次出现。评查后将评查结果进行公开,以求案件承办人和全体法官能正视存在的质量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案件质量。
四是案件评查日常化。案件评查要有专职机构,根据审判工作的进展情况随时开展案件评查,做到案结即评查,使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现日常化,从而提高了案件评查工作的质量、从而推动案件质量的提升。

[作者: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吴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