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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航、铁路、交通、水利、电力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52:13  浏览:84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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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航、铁路、交通、水利、电力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国土局


关于印发《民航、铁路、交通、水利、电力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国土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保证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行业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民航、铁路、交通、水利、电力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航、铁路、交通、水利、电力五行业工程建设需要新增用地的,本《目录》所列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并支付相应费用;本《目录》未列项目,各地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确需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应按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批准可以不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也应按规定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它处理。
三、上述五行业工程建设中涉及的生活住宅用地,属独立工矿区或地处农村的,应当采用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属城市市区、近郊区的,可按当地普通住宅建设供地的方式办理。
涉及医疗卫生、教育和体育等范围的划拨用地,将由我局商卫生、教育、体育等部门后统一制定发布施行。
四、本《目录》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改组或新设的股份制企业用地。
五、本《目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请各地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我局。

民航、铁路、交通、水利、电力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 行)
一、民航
1、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系统、升降带、目视助航系统、各类机坪、机场围界及巡场路。
2、航站楼及停车场(楼)、民航直属客货运营(含售票处、货运库(站)、旅客过夜用房、机上供应等)及通用航空业务设施。
3、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包括通信、导航、雷达、气象设施,航行情报、航务管理、空中交通管制设施。
4、航材供应,航空器适航、校验及机务维修设施。
5、地面专用设备、特种车辆保障设施。
6、供油系统:包括运输、中转、储油及加油设施。
7、公安、消防、安全检查等安全保卫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8、机场公用设施:包括供电、供气、供暖、制冷、供水、排水设施,场内外道路及配套设施。
9、环保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处理、环保监测、防噪声设施。
10、边防、海关、武警、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检、邮电机构驻机场业务设施。
11、行政、业务管理设施,民航专业技术培训设施。
12、民航训练机场及通用航空机场。
二、铁路
1、铁路线路(含专用线)、站、场。
2、铁路运输生产及维修、养护设施。
3、给排水、供电、供暖、制冷、节能设施。
4、通信、信号设施。
5、轮渡、码头。
6、铁路专用设备、器材、材料生产设施(含砂石场)及专用票据印刷设施。
7、海关、边防等联检设施。
8、铁路防洪、防雪、防风沙设施(含苗圃)。
9、铁路运输防疫、环保设施。
10、消防、战备设施。
11、铁路专用物资(燃料)仓储库(场),废旧料场。
12、行政、业务管理设施。
13、铁路专业技术培训设施。
14、乘务员公寓、边远地区职工生活供应站。
15、铁路公、检、法设施(含看守所、拘留所)。
三、交通
(一)公路
1、公路线路、桥梁、渡口和隧道。
2、沿线汽车停靠站,收费、通信、监控设施。
3、高等级公路临时停车场,应急救援、管理设施。
4、长途汽车客运站,枢纽货运站(场)。
5、公路养护道班(工区)及养护设备、材料场、维修设施。
6、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含苗圃)。
(二)水运
1、码头、栈桥、护岸、防波(沙)堤等水工工程。
2、人工开挖航道、港池、锚地。
3、港口生产作业区、仓库、堆场、罐区、客运站。
4、港口机械设备停放及维修设施。
5、港口专用铁路、公路、管道、桥涵。
6、供水、供电设施。
7、通信、导航、安全监督、交通管理设施。
8、救助打捞、消防设施。
9、船舶维修及检验设施。
10、海关、边防等联检设施。
11、船舶燃料、物资供应设施。
12、环保设施。
13、航道、航标维护及管理设施。
14、航运枢纽工程、船闸。
15、行政、业务管理设施。
16、航运专业技术培训设施。
四、水利
(一)水利水电
1、挡水、泄水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含溢洪、泄洪、通航、过木、过冰、过鱼、鱼苗繁育、灌溉和供水设施)。
2、引水(尾水)系统(含进水口、引水渠、沉沙池、引水隧洞、调压设施、高压管道及尾水渠、隧洞)。
3、发电厂(地下、地面),变电站及附属设施。
4、交通设施(含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转运站),供电、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通信设施。
5、水文、气象、测报设施,建筑物安全、地震和水环境监测、环保设施。
6、行政、生产管理设施。
7、施工导流及其建筑物设施。
8、水库淹没用地。
9、城镇、乡村、工矿企业迁建用地,专项设施复建用地(含已建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
(二)河道治理与蓄滞洪区安全建设
1、河道治理工程:包括扩挖(或新开)河道、堤防、护岸、海堤、控导工程(含帮宽地、护堤地)。
2、水闸工程(含管护用地),泵站工程。
3、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包括转移、撤退交通设施,避洪安全设施,通信预警设施。
4、生产管理(含调度、监测、观测)及生活设施。
(三)灌溉、排涝、供水
1、取水系统(含水闸、堰、泵站、机电井)。
2、输(排)水设施(含明渠、暗涵、隧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加压(抽、排)泵站、水厂。
3、道路、桥梁、防护林带等配套设施。
4、生产管理设施。
(四)电网输变电、配电
(与电力行业相同)
(五)防汛抗旱及水文
1、防汛抗旱设施:包括专用铁路、公路、转运场、码头、料场、物资仓库、货场、车库、油库、防汛调度管理设施。
2、水文、气象设施:水文站(包括水位、雨量、水质监测站,地下水观测站和测报设施)及基地。
3、防汛抗旱通信设施:包括有线塔(杆)、卫星地面站、微波塔、通信楼、光纤管道及附属设施。
(六)水土保持
1、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监测中心(站)。
2、水土保持管理系统,包括管理站,科研技术推广所(站)及基地。
五、电力
(一)火力发电
1、主厂房设施。
2、配电装置、通信楼、微波塔。
3、循环水管(沟)、冷却塔(池)等水工设施。
4、输煤、贮煤、卸煤设施。
5、燃油、卸油设施。
6、化学水处理设施。
7、除尘、除灰(渣)及灰渣综合利用设施。
8、脱硫、脱硝设施。
9、启动锅炉房、空压机室。
10、乙炔站、制氢(氧)站、贮氢(氧)罐。
11、修配场、维修间。
12、集中污水处理场。
13、净水设施。
14、环保监测、工业卫生及劳动保护设施。
15、办公楼、试验室、生产培训楼及仿真机房。
16、材料库、汽车库、消防设施、推煤机库、机车库。
17、夜班人员休息室、检修公寓。
18、进厂公路(含运灰渣公路、运煤公路)。
19、贮灰(渣)场、除灰(渣)管线及相应设施。
20、水源地(或专用水库)、补给水管线及相应设施、取水泵房及供排水设施。
21、铁路专用线及站场、厂外输煤廊道及相应设施、专用码头。
22、厂区周围山体护坡、防排洪设施。
(二)输变电、配电
1、输电线路塔(杆)及拉线基础。
2、线路维护、检修道路。
3、巡线站、线路工区。
4、室内、外变(配)电设施,直流输电换流站。
5、主控制楼(室)、阀厅、通信设施、微波站(塔)。
6、消防设施。
7、材料储存、检修、油处理设施。
8、行政管理设施。
9、进站(所)道路。
10、供排水及防排洪设施。
11、变电、高压工区。
(三)水利水电
(与水利行业相同)



199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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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上市交易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配合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顺利推出,做好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上市交易的准备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9】36号)的要求和本所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按照现行记账式国债发行方式,采用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挂牌分销为承销商在本所交易市场挂牌卖出,各会员单位自营或代理投资者通过交易席位申报认购;协议分销为承销商同其他机构或个人投资者签订分销协议进行分销认购。

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三、各会员单位如自营认购,须用本单位的自营股票账户;如代理客户认购,须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根据财政部规定,各会员单位不得通过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二级账户”及其他方式认购。

四、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分销认购的承销商申报代码区间为751900-751979,申报数量以手为单位(1手为1000元面值)。

五、采用挂牌分销方式认购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的委托、成交均按本所业务规则办理,有关结算事宜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办理。投资者办理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手续费用。各会员单位办理此项业务的手续费由挂牌的承销商按商定的比例划付。

六、采用协议分销的承销商,须在分销结束前向本所发出分销申请,以便本所及时进行债权登记,本所将于分销结束后将债权一次性转入分销证券账户。

七、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在分销期间不进行回购交易。

八、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将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和竞价系统使用同一个代码同时挂牌,交易方式为现券和质押式回购,现券交易代码段为130***,回购出入库代码段为106***(后三位与现券交易代码后三位保持一致),现券和回购交易按证券账户进行,收费标准与国债相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铜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铜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0]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的有色金属行业管理职能划转我部。为明确职责,进一步促进有色金属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我部重新修订了《铜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的铜冶炼企业公告申请,并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按照《铜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公告的铜冶炼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将核实意见和企业填报材料一并报送部。

  二、我部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复核、重点抽查和公示后,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发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请负责此项工作的省级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好本地区铜冶炼企业的公告管理工作,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符合公告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我部。

  联系人:原材料工业司 张凤奎 黄瑜

  电话:010-68205574 010-68205580

  邮编:100804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铜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铜冶炼企业的公告申请受理和核实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准入条件》执行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各地上报的铜冶炼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现场抽检验收和公示、公告。

  第三条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三) 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铜冶炼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备案)、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三同时”等建设程序需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要求,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五)企业不得存有《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四条 具备以上条件的铜冶炼企业,可按照程序向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提出企业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报送《铜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和报表(见附件)。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环保、国土、安全监管等部门依照《准入条件》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严格审查并提出具体意见,将核实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按规定时限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于3个月内组织有关方面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核实意见进行复审或现场核实。征得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同意后,确定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后,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公布。

  第七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的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有下列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 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 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铜冶炼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铜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348551.files/n1334831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