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目录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
[2002]第18号
第二批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已经2002年2月26日第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将第二批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 俊 渠
二○○二年三月一日
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
一、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适应或者被新文件或新政策代替的文件24件
1 衡水市烟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
(衡水市政府(原)发布 1986年)
(被新规定代替)
2衡水地区公安处关于使用新罚款收据的通知
([1986]3号 1986年5月6日)
(被新规定代替)
3地区公安处交通局转发省厅严格控制外地车辆进京的
通知
([1986]衡公11号 1986年7月4日)
(被新规定代替)
4地区公安处、财政局关于启用新治安管理处罚罚没财
物收据的通知
([88](衡署公1号 1988年2月7日)
(被新规定代替)
5衡水地区供销社、工商局、公安处关于印发《衡水地
区加强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90]衡供销土字第2号 1990年12月5日)
(被新规定代替)
6关于印发《衡水地区石油开发生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环监字01号 1991年4月24日)
(被新文件代替)
7关于加强新建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衡市环7号 1991年9月25日)
(被新规定代替)
8关于锅炉(窑炉)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
(衡市环5号 1991年10月25日)
(被新规定代替)
9关于环保市场管理办法
(环工字1号 1992年1月15日)
(被新文件代替)
10认真贯彻执行《衡水地区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调查
处理程序》的通知
(衡环委1号 1992年5月20日)
(被新规定代替)
11衡水地区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
(衡水地区行署发布 1992年5月25日)
(被新文件代替)
12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批转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等七
个部门落实地方自筹人民防空经费办法的通知
(衡署[1992]20号 1992年5月28日)
(被新文件代替)
13衡水地区排放污染物申报管理规定
(衡署环管10号 1993年4月1日)
(被新规定代替)
14关于实施《衡水地区环境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环委01号 1994年5月10日)
(被新文件代替)
15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布 1996年)
(被《衡水市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代替)
16关于转发《认真贯彻〈关于国有企业实行行业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监字[1996]1号 1996年3月28日)
(被新文件代替)
17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衡市园管字[1996]14号 1996年8月19日)
(被新文件代替)
18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绿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市园管字[1996]15号 1996年8月21日)
(被新文件代替)
19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
(衡地税发[1996]19号 1996年12月6日)
(被新文件代替)
20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收缴区内办公、住宅房取暖初装费和冬季采暖费的通知
(衡市园管字[1997]18号 1997年8月1日)
(被新规定代替)
21印发《衡水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环计29号 1997年11月13日)
(被新文件代替)
22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衡市园管字[1998]7号 1998年1月10日)
(被新文件代替)
23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衡市园管字[1999]18号 1999年5月18日)
(被新文件代替)
24关于饮食服务业使用、销售地产品的意见
(衡贸行管[2000]3号 2000年3月29日)
(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适应)
二、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的文件143件
1 关于转发云南省《关于边境通行证在我省通行范围的通
报》的通知
(衡水地区公安处发布 1984年2月29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 关于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意见
([1985]衡署劳人计11号 1985年1月31日))
(已失效)
3 县级信访目标管理责任制意见
(衡水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1986年5月31日))
(已失效)
4 关于变更我区工人调动审批权限的通知
([1986]衡署劳人计13号 1986年6月28日))
(已失效)
5 关于乡镇企业提取管理费的通知
(衡署乡企字[1987]4号 1987年2月23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 衡水地区公安处、工商局、文化局、广电局关于加强
录(放)设备管理的联合通知
(衡水地区公安处、工商局、广电局联合发布 1988年1月6日)
(已失效)
7 关于认真做好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续定合同有关问
题的通知
(衡署劳人计[1988]3号 1988年1月20日))
(已失效)
8 关于乡镇企业提取管理费及上交包干任务的通知
(衡署乡企字[1988]5号 1988年2月2日))
(已失效)
9 关于棉花生产任务、销售、物资供应工作的通知
(衡供销棉字[1988]1号 1988年3月2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0 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做好信息工作通知
(衡署乡企字[1989]7号 1989年5月1日))
(已失效)
11 关于棉花价格、收购奖励工作的通知
衡供销棉字[1989]5号 1989年6月1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2 关于教育经费筹集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衡署[1989]32号 1989年9月20日)
(已失效)
13 关于企业升级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衡署乡企字[1989]17号 1989年9月23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4 转发《关于实行电费、电度表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1990]衡供电用财字第1号 1990年3月6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5 关于开展“企业管理年”活动的意见
(衡署乡企字[1990]11号 1990年4月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6 关于棉花收购、平衡棉奖化肥的通知
(衡供销棉字[1991]2号 1991年3月29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7 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计经委《关于加强全
区工业企业节材降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衡署(1991)11号 1991年5月24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8 关于一九九一年收取和上交管理费的意见通知
(衡署乡企字[1991]11号 1991年7月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9 关于印发《衡水地区玻璃钢制品生产征收排污费办法》
的通知
(衡环监字7号 1991年10月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0 关于颁发《衡水地区污染源治理项目环境管理办法》
的通知
(衡环委3号 1991年12月2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1 关于颁发《环境管理工作定量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的通知
(环管字3号 1992年3月10日) (已失效)
22 关于申请贷款集资办电增加全区用电指标的请示报告
衡电[1992]13号 1992年5月23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3 关于印发《衡水地区征收排污费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环监字7号 1992年7月10日)
(已失效)
24 关于加强地直商业系统运输统调管理工作的通知
(衡署商储[1992]2号 1992年8月24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5 关于印发省公安厅《当地有效城镇户口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衡公安[92]25号 1992年10月23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6 衡水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清理超计划生育费和早婚早 育问题的几项决定
(衡暑育字[1992]26号 1992年12月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7 关于棉花收购、购销工作的通知
(衡供销棉字[1992]8号 1992年12月2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8 关于改变省内地市间和地内县市间平价粮调拨费和运费负 担及补贴办法通知
(粮财[1992]68号 1992年12月3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9 衡水地区乡镇工业小区建设标准
(衡署乡企字[1993]11号 1993年3月12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0 关于在全区推行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实施意见
(衡署乡企字[1993]9号 1993年3月2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1 关于下发《发展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意见》的通知
(衡署乡企字[1993]8号 1993年3月24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2 关于棉花体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衡供销棉字[1993]4号 1993年3月29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3 补充食品标签标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衡署标计字[1993]09号 1993年4月2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4 关于加快乡镇工业小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衡署乡企字[1993]10号 1993年5月6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5 对《计量法》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通知
(衡署标计字[1993]14号 1993年5月6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6 对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部分质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的通知
(衡署标计字[1993]12号 1993年5月17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7 关于印发《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商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 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意见》
(衡署商[93]1号 1993年5月1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8 关于在全区乡镇企业开展“科技进步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衡署乡企字[1993]15号 1993年6月1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9 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衡署标计字[1993]010号 1993年10月6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0 分配衡水地区各县市编码区段的通知
(衡署标计字[1993]11号 1993年10月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1 关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衡署标计字[1993]3号 1993年11月1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2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商业局关于对国有民营企业加强管理的 几点意见
(商管[93]3号 1993年12月13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3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能源、通讯费用管理规定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布 1994年
(已失效)
44 对销售领域计量器具检查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4]05号 1994年2月22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5 关于计量标准复查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4]09号 1994年2月2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6 关于加油机计量执法检查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4]18号 1994年3月2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7 质量稳定合格产品评审办法
(衡署技监字[1994]19号 1994年3月29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8 关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4]21号 1994年4月1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9 关于加强各县法定检定机构计量标准器周期检定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4]23号 1994年4月2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0 衡水市火炬产业园区管委会资金管理使用和收取暂行
办法
(衡水市火炬产业园区管委会发布 1994年4月22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1 衡水市火炬产业园区关于土地出让过程中收费实施办法
(衡水市火炬产业园区管委会发布 1994年4月22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2 关于企业计量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4]25号 1994年5月6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3 关于标准人员资格证书管理规定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4]33号 1994年6月24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4 关于加强质量认证工作管理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4]37号 1994年7月29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5 关于开展双学双比活动中“乡镇企业效益赛”有关问
题的通知
(衡署乡企字[1994]12号 1994年9月27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6 对各市县环保工作目标进行考核的意见
(衡署环计6号 1994年12月17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7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园区内公用设施实行有偿
使用的暂行办法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布 1995年)
(已失效)
58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衡地国税政[1995]23号 1995年1月7日)
(已失效)
59 关于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衡地国税政[1995]27号 1995年2月28日)
(已失效)
60 关于印发《衡水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衡地国税政[1995]25号 1995年3月10日)
(已失效)
61 关于双采产品采用采标标志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5]07号 1995年3月2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2 关于实施《衡水地区柜台式排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环委3号 1995年3月2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3 关于印发《增值锐一般纳税人若干问题的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衡地国税政字[1995]18号 1995年4月4日)
(已失效)
64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办理征地和建设手
续收费办法的规定
(园管[1995]8号 1995年5月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5 关于限制使用杆秤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5]20号 1995年5月16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6 加强流通领域成品油监督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5]09号 1995年5月2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7 关于办理《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衡公户[95]16号 1995年7月14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8 关于地产化肥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衡署价重字[1995]第6号 1995年7月2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9 印发《关于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衡署商字[95]2号 1995年7月3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0 关于城市自来水浮动价格的批复
(衡署价重字[1995]第13号 1995年10月3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1 关于印发《专业集团工业联合公司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
(衡地国税征[1995]11号 1995年11月12日)
(已失效)
72 《衡水地区国税局个体税收管理办法》
(衡地国税征[1995]15号 1995年11月12日)
(已失效)
73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将企业推向对外开放第一线 意见
([1995]67号 1995年11月3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4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 1996??br> (已失效)
75 衡水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非农业人口审批二胎工作的 几项规定
(衡暑育字[1996]3号 1996年2月2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6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临时商业网点 实施管理的暂行规定
(衡市园管[1996]2号 1996年4月2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7 关于调整冀州市热电厂上网价格的批复
(衡署价重字[1996]第7号 1996年4月1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8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各项收费的暂行管理办法
(衡市园管字[1996]9号 1996年5月29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9 关于做好全区乡镇企业支柱产业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
(衡署乡企字[1996]7号 1996年6月1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0 关于全市乡镇企业恢复生产的实施意见
(衡乡企字[1996]4号 1996年7月3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1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颁布实施“规划技术规定” 的通知
(衡市园管字[1996]13号 1996年7月3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2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布 1996年7月3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3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流动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
(衡市园管字[1996]22号 1996年9月2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4 关于加强对外省市、外市县施工企业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 知
(衡市建[1997]3号 1997年1月7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5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关于调整土地开发费用的 通知
(衡市园管字[1997]1号 1997年1月1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6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若 干规定
(衡市园管字[1997]1号 1997年1月1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7 衡水市人事局、衡水市计划委员会、衡水市教育委员会关 于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的通知
([1997]衡教字第2号 1997年2月16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8 衡水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衡水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 标办法》的通知
(衡市建[1997]29号 1997年3月13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9 关于调整冀州市热电厂上网价格的批复
(衡价工字[1997]第10号 1997年4月2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90 关于印发《税银一体化办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国税发[1997]14号 1997年5月4日)
(已失效)
91 关于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衡价工字[1997]第17号 1997年6月9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92 关于印发乡镇企业经营建设标准和乡镇经营职责的通知
(衡乡企字[1997]8号 1997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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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09〕33号
二○○九年六月九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工作,做好信息的收集、报送、编辑和报道,促进政府法制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紧密围绕市委、
市政府中心工作,建立渠道畅通、反应灵敏、层次多样的信息网络,客观、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政府法制工作。
第三条 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是政府法制系统的基础性工作。全市各级政府与执法部门应高度重视。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的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工作纳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内容。
第四条 市法制局负责全市政府法制系统信息和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确定人员作为信息员,负责收集、报送信息,做好法制宣传报道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报送
第五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和省政府法制办工作要求,结合法制系统中心工作制定宣传要点,定期或不定期向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市委、市政府报送信息,在“郑州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发布信息,联系各新闻媒体对政府法制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第六条 信息收集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包括贯彻落实的部署、措施、效果。
(二)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领导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调查研究的情况,以及贯彻领导讲话的情况。
(三)立法、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管理、行政复议、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以及工作创新等方面的情况。
(四)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工作安排部署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政府法制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经验。
(五)行政执法和法制工作人员突出的工作实绩和先进事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反映、要求和建议。
(六)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解析。
(七)其他需要宣传报道的情况。
第七条 法制机构要善于选取素材,做到迅速、及时、准确、安全报送信息,积极撰写新闻稿件。
报送方式应根据内容的急缓程度,可采用网上传递、信函或传真等形式,特殊情况可派人直接报送。
重大突发事件、节假日期间的信息报送,在网上报送的同时还应以书面或传真形式报送。
法制信息的报送渠道以投稿信箱为主,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以直接上报省政府法制办,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局转报。
第八条 报送信息的时限要求:
(一)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领导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调查研究,应于次日报送领导讲话记录整理稿,有条件的要以图像资料反馈情况。
(二)普通信息应在5日内报送。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应在3日内报送。
(四)领导交办的专项任务应根据办理情况在办结后3日内反馈。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九条 信息处理工作由信息员负责,报送信息的单位及编辑人员应署名。以单位名义报送的,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报送的信息和对外宣传稿件应做到角度新颖,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第十一条 上报法制信息、对外宣传报道要严格把关,认真核实事由、
数据和内容,务求真实准确。未经领导和相关处室审核的信息,不予采用。报道失实的,由报送签发人负责。
第十二条 通过机要渠道报送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全市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的管理实行积分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 信息报送积分标准:
(一)被市政府法制局采用1条信息积1分。
(二)被省政府法制办或市委、市政府采用1条信息积2分。
(三)被国务院法制办或省委、省政府采用1条信息积5分。
(四)专题信息(指机要信息、专项调研报告)报送1条积2分。
为鼓励和调动法制机构收集、报送信息的主动性、积极性,对报送市政府法制局的信息每条按0.5分积分,已采用的,按积分标准积分。
第十五条 宣传报道积分标准:
市级媒体采用1条(篇)计3分。
省级媒体采用1条(篇)计6分。
国家级媒体采用1条(篇)计10分。
第十六条 同一条信息由不同的单位报送,给先报送的单位积分;同一条信息被不同层级采用或者同一层级以不同形式采用的,累计积分。
第十七条 宣传报道面向各类报刊、杂志、视频媒体,以采用的原件为依据,予以确认。但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局编辑的刊物和网站采用的信息按照信息报送积分标准积分,不按宣传报道积分。
第五章 培训和提高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要为信息员提供相应的现代化办公条件。
第十九条 全市各县(市)、区政府与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信息宣传人
员的培训,增强信息专业知识和法制政策观念、理论素养,提高调查研究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条 市法制局根据实际情况将信息和宣传人员培训列入年度培训计划,举办专门培训班或者在其他培训中将信息和宣传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政府法制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实行通报制度。
各单位每季度的最后一周将各自的宣传报道稿件原件或录用证明报市法制局统计。
市法制局每季度将各单位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情况、采用情况、积分统计结果在“郑州政府法制信息网”进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市法制局每年年终对各单位报送法制信息和在媒体刊播稿件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评定。
县(市)、区政府年度积分超过20分、市政府部门年度积分超过15分的,方可参与市政府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工作单项评比。
第二十三条 对虚报、假报重要信息以及需要审核而未经审核、擅自投稿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