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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建设项目推行限额设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18:13  浏览:86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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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建设项目推行限额设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建设项目推行限额设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为更有效地推行火电建设项目限额设计,我部组织制定了《关于火电建设项目推行限额设计的若干意见》(见附件一),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使限额设计的有关要求能够操作,我部及电规院1995年以来印发了一系列相关的文件和报告(目录详见附件二),电规院将尽快将这些文件和报告汇编成册发给你们。
要求各直属电力设计院及独立的省电力设计院,根据文件要求,尽快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查,如达不到限额设计的有关要求,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应及时予以纠正,做到政令畅通,不断总结、提高。

附件一:关于火电建设项目推行限额设计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电力建设方针,实现限额设计、合期工程、控制造价、达标投产目标,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其中关键是项目法人责任制。推行限额设计是项目法人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手
段,电力建设项目必须推行限额设计。
1.加强火电建设项目限额设计的全过程管理
国家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静态投资估算是项目设计的“限额”。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按同水平年比较,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限额,特殊情况下,经论证也不得超出“限额”10%,否则应重做初步设计或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施工图总预算不应超过初步设计概算,逐步取消概算调整,实现项目概算“静态控制,动态管理”
,切实解决工程超概算的问题。
加强火电建设项目限额设计的全过程管理,即在项目决策阶段要认真做好项目优化工作和投资估算的确定;在项目准备和建设阶段,必须反复优化,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限额设计原则进行管理。
项目法人和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的单位是执行限额设计的主要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必须在电力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中,认真执行限额设计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好与项目限额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这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和前提,必须下大力气把关。
2.认真确定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算
为保证项目投资估算的科学性和真实性,使其经济合理,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项目法人应给予设计单位合理设计工期并及时支付勘测设计费用。一般单机300MW~600MW级的项目需8~10个月(含勘测4个月)。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勘测设计费用标准做科学合理的调整,前期工作统筹费首先要满足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勘测设计费用,积极推行前期工作成果商品化。
(2)项目可行性研究要达到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的深度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重点是落实厂址条件,加深与厂址密切相关问题的研究,如煤源与煤质、除灰、水源、交通运输、地震地质与地基处理、环境保护、接入系统等。要加深方案优化的深度,使推荐方案经济、合理、切实
可行。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颁发的现行有关规程、规范和规定。项目工程量要有充分依据,主厂房部分应参照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定的300MW、600MW各型机组的参考设计,如拟变更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
(3)严肃进行项目的经济评价优化工作,使其真正成为项目决策的依据。
进行项目经济评价时除投资估算必须量准价实外,还要求所用的其他重要边界条件数据符合实际,重点是资金条件和煤价。
资金条件应确实可信并有书面依据。如资本金的构成及各部分的合法性,可能性,分利水平和方式;银行贷款利率、还贷方式和年限。煤价的取定要有按统一规范提供的原始资料作为依据。
项目经济评价得出的上网电价,应得到有关部门承诺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才能报批。
(4)从长远看,应以目标电价对项目法人从投资估算,资金结构、资金流到预期运行成本构成综合约束,从而形成市场竞争的局面,真正做到资源优化配置,能降低成本的投资全方位集约化管理。
(5)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每年发布经审定的全国单机200MW、300MW、600MW等级的项目平均“限额”水平,其中包括主要构成部分的平均限额设计。为保证发布数据的权威性,要做好有关信息收集分析、参考造价及动态指数的编制等基础工作。
3.严格电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报批程序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投资估算,要经有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负责评估的单位要认真分析项目投资估算的准确性,与全国同期项目平均“限额”水平和上网电价(或目标电价)进行比较,并对项目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为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优化资源配置,确保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控制电价水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需经国家电力公司审查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4.设计单位要按电力部电建(1996)444号文“关于印发《电力工程限额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电规经(1996)30号文“关于限额设计试点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要求进行设计,要改变先设计后算帐的做法,编制限额设计实施
细则并报电规总院审查。要认真执行限额设计奖惩办法。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并及时总结经验,使上述办法日趋完善。
实行限额设计必须严格执行现行设计标准,保证项目投产后安全、经济运行。
根据设计单位项目限额设计的实际成果,项目法人应按“勘测设计收费与工程造价质量挂钩奖惩办法”对设计单位进行奖惩,限额设计的实绩要作为设计招投标评标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要加强监督,抓正反面典型,对反面典型处理应包括重新核定其资质。
5.项目建设阶段各项费用的开支必须控制在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范围内,其中由于施工图工程量增加的费用、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其他各种原因增加的费用均应控制在基本预备费的三分之一之内,超出部分由项目法人承担并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
对工程造价控制好的项目,建议项目法人,在签订合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从节约的投资中,部分用于奖励有关单位和人员。
6.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要切实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设计标准和参考设计是限额设计、控制工程造价的基础,也是审查评估工作的依据,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必须按两个根本性转变要求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电力建设方针,突破传统观念,突出技术经济的
统一和提高投资效益的观念,依靠科技进步,研究新技术、新工艺,加强宏观指导、信息反馈以及专题调研分析的工作力度,对于电厂占地面积、控制室面积、新厂新办法后辅助生产、生活福利设施面积,电厂建筑装饰,进口设备材料范围,水塔面积填料等有较大争议的标准要抓紧调研解
决,使现有160余种电力勘测设计规程、规范和规定以及参考设计不断得到更新、补充。

附件二:电力工程控制造价有关文件目录
(一)综合部分
1.电力工程造价调查分析报告
电力工程造价调研小组 1995年5月
2.关于印发《控制电力工程造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电建〔1995〕420号文 1995年8月1日
3.关于印发贯彻控制电力工程造价的若干意见措施的通知
电建〔1995〕791号文 1995年12月20日
4.促进电力建设两个根本性转变,完成“九五”建设任务的若
干意见
电建〔1996〕642号文 1996年9月23日
5.电力勘测设计加强控制工程造价工作的若干意见
电规办〔1995〕31号文 1995年12月6日
(二)造价水平及分析
1.发送变电工程造价分析
电规总院 1996年3月
2.关于1995~1996年主要发送变电工程概算造价情况简要
报告
电规经〔1996〕26号文 1996年10月16日
3.火力发电、变电、送电工程参考造价指标
电规总院 1996年8月
(三)限额设计
1.《电力工程限额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电建〔1996〕444号文 1996年7月18日
2.关于限额设计试点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电规经〔1996〕30号文 1996年11月19日
3.勘测设计收费与工程造价质量挂钩奖惩办法(征求意见
稿)
电规计〔1996〕29号文 1996年6月17日
(四)招投标管理
1.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
电建〔1995〕511号文 1995年8月15日
2.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电规总院计划处 1996年9月
3.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电计〔1997〕23号文 1997年1月22日
4.关于加强设计中设备选择管理工作的规定
电规发〔1995〕119号文 1996年7月3日
5.电力工业利用外资国际招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际合作司 1996年12月
(五)概预算管理
1.电力工程技术经济概论(教材)
电规总院 1996年3月
2.关于对在建工程进行概算调整的通知
电建〔1996〕105号文 1996年1月13日
3.关于对1996年以来新开工火电建设项目进行概算核查的
通知
电建〔1997〕17号文 1997年1月9日
(六)工程管理与建设标准
1.对“电力勘测设计驻工地代表制度”部分条文修改的通知
电力勘测设计技术通报总字第39号 1996年4月26日
2.300MW引进型机组主厂房参考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电规发〔1995〕235号文 1995年11月19日
3.600MW引进型机组主厂房参考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电规发〔1996〕211号文 1996年12月3日
4.关于调整电力工程设计阶段内容深度的通知(代部拟稿)
电规总院 1996年7月
5.关于印发火电厂设计标准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电电规〔1996〕910号文 1996年12月29日



1997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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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和绍兴市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政办发〔2007〕71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和绍兴市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和《绍兴市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绍兴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

  第一条 为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范“绍兴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命名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绍兴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是指在当地广泛开展的某种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特色鲜明、成效突出,并对当地群众文化生活及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具体包括民间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美术、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十个门类。凡有以上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突出项目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可申报为“绍兴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第三条 “绍兴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广泛开展具有浓厚的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艺术活动,被当地群众普遍熟知和认同,为当地群众喜闻乐见,对当地群众文化生活产生较大影响。开展跨区域文化交流活动,对周边地区有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拥有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代表人物和骨干队伍,经常开展有关民间文化艺术的创作、演出、展示、培训、交流等活动,发展继承态势良好,后继有人。
  (三)建有规范和完备的记载民间文化艺术活动项目的形成情况、历史沿革及作品(产品)成就等的文化艺术档案。
  (四)具有经常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场地、设施等条件。
  (五)当地政府重视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工作,制订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保护、传承、发展规划,在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保障方面采取了具体有效的措施。
  第四条 申报办法和审批权限:
  (一)凡具备条件的单位先向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主要内容包括所在地基本情况(地理位置、人口概况、历史沿革),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历史沿革、特点及发展情况、代表人物及骨干队伍、所取得的成绩及地域影响力、发展规划、措施及经费来源,以及开展活动的照片或者录像等资料,报市文广局审定。
  (二)市文广局组织人员对申报“绍兴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单位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给予批准、公布。凡经批准的绍兴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由市文广局授予证书、牌匾。
  第五条 “绍兴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绍兴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命名的“绍兴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在下一届申报时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提出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绍兴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称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促进民族民间艺术队伍的稳定和发展,鼓励多出人才,多出精品,多创效益,为我市民族民间艺术的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省政府《关于加强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4〕21号)以及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的通知》(浙文社〔2005〕1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族民间艺术门类分为: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文学、绘画、书法、摄影、雕刻、刺绣、染织、剪纸、编织、灯彩、陶艺、锻铸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城市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队长期从事群众文化和民族民间艺术的人员(含民间职业艺术团体人员)。
  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人员、专业创作人员和专业艺术院校在校师生不在评审范围。
  第四条 申报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长期从事民族民间艺术创作或民族民间艺术挖掘、整理、保护、研究、普及和开发工作,具有丰富的创作、研究和实践经验,并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
  (二)作品在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民间艺术表演或展示比赛中获得最高等级奖二次以上;或有作品被省级以上或国外国立艺术馆收藏。
  (三)在全国民间艺术家辞典或者省以上民间艺术某门类书籍中有传略者。
  (四)对我市某项民间艺术确有传承,造诣颇深,掌握或熟悉其历史渊源、人文背景,并在该项民间艺术发展中有突出贡献者。
  第五条 申报办法和审批权限
  (一)由组织推荐或本人申请,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报者的资格,核实业绩、成果,经同级政府审核、签章后,报市文广局。
  (二)由市文广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候选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对无异议或对异议处理完毕的人选,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授予证书、牌匾。
  第六条 权利和义务
  (一)获绍兴市民间艺术家称号者,应提供2件以上有代表性的作品,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长期收藏并适时展出。
  (二)获绍兴市民间艺术家称号者应当积极开展民族民间艺术的传承与保护工作。
  (三)绍兴市民间艺术家在文化艺术展演比赛和对外文化艺术交流中,享有与专业文化艺术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七条 绍兴市民间艺术家的评选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当地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对已命名的绍兴市民间艺术家切实加以关心,以引导、资助、扶持、培训等手段,鼓励其传承与传播民族民间艺术。在当地逐步建立一支热爱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积极为当地文化发展服务的民族民间艺术工作队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绍兴市民间艺术家称号,收回荣誉证书:
  (一)非客观因素,完全停止民族民间艺术工作与活动;
  (二)剽窃他人作品或伪造成果;
  (三)严重丧失艺德;
  (四)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它不符合命名条件的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嘉兴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4〕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嘉兴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市区(含秀城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开发区,下同)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其它出让方式取得的商业、住宅、办公等性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建筑容积率调整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其它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建设用地,需调整建筑容积率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
  (二)建设用地区域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三)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住宅建设用地,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还须满足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如中小学、幼儿园等)所能承担的条件;
  (五)市政府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建筑容积率,须按评估日楼面地价补交出让金。补交的出让金计算方法为增加的建筑面积乘以楼面地价,或按新设定的容积率重新评估后确认的地价减去原有出让地价。
  第四条 建筑容积率调整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建设用地所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筑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方案,并附调整后的建筑设计方案。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调整建筑容积率的申请后,按照初审、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或组织城市规划专家组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的程序进行评审。其中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及增加的容积率超过20%(含20%)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及容积率调整方案经城市规划专家组评审后,还须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三)容积率调整方案获批准后,建设单位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建筑容积率规划审查联系单”,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调整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手续,凭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容积率补交出让金手续联系单”,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建筑容积率指标的调整涉及城市详细规划调整的,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调整。
  第六条 已经开工(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调整建筑容积率。
  第七条 建设用地性质由非经营性用地申请改为经营性用地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取得经营性建设用地,需办理调整容积率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