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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05:31  浏览:93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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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的意见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国计划生育工作纲要(1995—2000年)》,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 瞎ぷ鳎繁!熬盼濉逼诩渫瓿伞豆野似叻銎豆ゼ峒苹泛腿丝诳刂颇勘辏涌炱独У厍哑吨赂徊椒ィ行Э刂迫丝谠龀ぃκ迪秩丝谟刖谩⑸缁帷⒆试础⒒肪车男鞣⒄购涂沙中⒄梗侄浴熬盼濉逼诩浣徊阶龊梅銎犊⒂爰苹嘟岷瞎ぷ鳎岢鋈缦乱饧? 一、统一思想认识,坚定不移地抓好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
到2000年,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与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是当前我国贫困地区必须解决的两个重大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明确指出,要坚持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控制贫困地区人口过快增长,尽快改变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状况。这对于实现《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人口控制目标,完成到2000年基
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198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生委、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扶贫工作与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的报告》(国办发〔1989〕59号)以来,许多地方认真贯彻落实这一文件精神,使扶贫开发工作与计划生育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积累了一些
宝贵经验。实践表明,把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是贫困地区摆脱贫困,解决温饱问题,逐步走向富裕的基本途径之一。但是,从全国范围看,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不少地方还没有真正将这两项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主要的原因是,一些地方和一
些同志的思想认识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习惯于旧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要求未落到实处。
应该看到,人口过多、增长过快、素质偏低是制约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贫困地区的人口数量得不到有效控制,势必影响国家扶贫攻坚计划的实现。同时还要看到,一部分农户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实行计划生育,但他们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得不到解
决,影响了他们实行计划生育,也影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号召力。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将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紧密地结合起来,统筹解决这两个重大问题,以确保实现《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九五”时期的人口控制目标,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贫困地区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和可持续发展之路。
二、明确目标,建立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利益导向机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采取优先和优惠的政策措施
(一)“九五”期间,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的目标是:制定和落实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政策,使贫困地区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户尤其是独生子女户、双女户优先得到扶持,率先摆脱贫困,人均收入逐步达到或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真正起到少生、优生、快富的示范和榜样
作用;在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同时,绝大多数国定、省定贫困县能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人口计划和“九五”人口控制目标,改变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状况。
(二)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主要政策措施。
对计划生育工作做得好的县、乡、村,在扶贫资金、扶贫项目的安排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上予以优先考虑和重点扶持。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对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及时落实节育措施的贫困户,要给予优先、优惠扶持;对符合照顾生育条件但暂未解决温饱的贫困农户,说服动员他们在自愿的基础上暂缓生
育,同时积极扶持他们发展生产,争取在实现温饱之后,再按有关规定安排生育;对已经计划外生育的贫困户,在按当地规定落实节育措施后再予以适当扶持;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确有困难者,应签订合同,在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的前提下,逐年缴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户不能树为脱贫
致富的典型。
在研究和安排扶贫开发项目和扶贫资金时,要把计划生育做为一项重要标准;检查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时,要注意贫困农户中的计划生育户是不是首先受益、真正受益。
要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户选准发展经济的路子,并把项目、资金、技术配套落实到户。根据各地经验,在不增加财政额外支出,不改变扶贫资金、扶贫项目的性质、渠道和规模的前提条件下,应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采取以下一些优先、优惠政策措施:
1计划生育贫困户或其参加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及以种植业、养殖业产品为生产原料的加工业,优先获得扶贫资金、项目和产、供、销等方面的服务;
2计划生育贫困户优先获得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水利设施与服务方面的补助;
3计划生育贫困户在深化农村经济改革,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两高一优”农业,发展经济林果业和养殖业,实行多种经营、集约化经营方面,以及进行开发式移民异地安置时优先获得扶助和安排;
4计划生育贫困户在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承包土地小调整时,优先、优惠得到安排;
5计划生育贫困户优先安排在乡、村集体企业务工、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计划生育贫困户优先得到安排;
6计划生育贫困户优先获得致富信息、新技术培训,优先获得农业新技术应用、推广方面的扶助;
7扶贫开发经济实体要优先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户倾斜,优先联结和带动计划生育贫困户,帮助他们解决生产致富中的困难,计划生育协会开办的安排计划生育贫困户务工、就业的经济实体、合作经济组织,应视为扶贫开发经济实体,优先获得扶持;
8有关部门、单位以优惠价格向计划生育贫困户供应良种、良畜、良禽、苗木、生产资料和提供农业生产方面的服务;
9凡有条件的地方,在县、乡、村集体兴办的社会保障事业中,计划生育贫困户优先、优惠得到安排;
10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在建立扶贫联系户实行定点扶助时,优先安排计划生育贫困户。
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抓好对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的教育培训 在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工作中,努力做到“四有三落实”,即:有一个能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好班子,有一支好的工作队伍,有一条好的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工作路子,有一套好的工作制度;做到? 纭⒋濉⒆榧苹ぷ魅嗽甭涫怠⑷挝衤涫怠⒈ǔ曷涫怠R逃吃薄⒏刹看分葱屑苹撸钒锓鍪敌屑苹钠独ЩВ烊褐谑敌屑苹⑼哑吨赂弧R悠独У厍氖导食龇ⅲ忧炕愎ぷ魍缃ㄉ瑁⑿《募苹窕梗Vし銎犊⒂爰苹ぷ髟
诨愣加腥俗ァ8鞯匾畔冉饩銎独У厍慵苹缃ㄉ杷枳式穑丛焯跫独У厍饩鯞超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设备和宣教设备;优先在贫困地区推广适宜的、先进的避孕节育技术,保证避孕药具的供应;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到贫困地区开展巡回服务,使育龄群众
能得到及时、安全、有效、经济的避孕节育服务,防止意外怀孕? 图苹馍档腿斯ち鞑省I霞痘匾5狡独У厍傅己桶镏狗銎犊⒂爰苹嘟岷系墓ぷ鳌? 要把贫困地区干部的教育培训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扶贫开发部门在培训各级领导干部和扶贫干部时,要加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内容;计划生育部门在培训各级领导干部和计划生育干部时,要加入扶贫开发的内容。要使接受培训的干部充分认识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重要意义和作
用,提高他们做好这项工作的能力。
扶贫开发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都要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培训工作。扶贫开发部门要对计划生育贫困户优先进行技术培训,使他们尽快掌握一两项实用技术,成为脱贫致富的带头人。计划生育部门要向广大育龄群众宣传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意义和政策措施,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
础知识教育,引导他们转变旧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四、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推动相关部门齐抓共管
加快扶贫攻坚进程、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实行计划生育、有效地控制贫困地区人口的过快增长,是扶贫开发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共同目标、共同责任和共同任务。
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本地区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重要意义,改变仅就扶贫抓扶贫或仅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的工作思路,认真学习、总结和推广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成功经验。
要将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纳入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扶贫工作责任制。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领导参加,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中要有扶贫开发部门的领导参加,共同研究部署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工作,
做到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两项工作的政策协调一致,规划和任务同步实施、同时检查,对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所需的经费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保证。
开展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明确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的责任,推动他们齐抓共管。计划生育部门的职责是:制定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的计划和方案;向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建议;承担具体事项的协调工作;协
助党委、政府搞好考核、评估。扶贫开发部门的职责是: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制定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的计划和方案;统筹安排扶贫资金、项目;与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工作计划和方案;协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的帮扶工作;督促、检查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
结合工作的落实情况;协助党委、政府搞好考核、评估。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本部门的具体政策、措施、制度如何同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衔接。要把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同深化农村经济改革,调整农业结构,发展“两高一优”农业相结合,同科技扶贫、智力扶贫、教育扶贫、
文化扶贫和“温饱工程”、“小康村工程”、“希望工程”、“幸福工程”、“巾帼扶贫行动”、“光彩事业”、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等活动相结合,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军队、各民主党派以及共青团、妇联、工商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要加强扶贫开发、计划生育部门
同卫生、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倡导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为贫困地区的群众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服务,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率,积极开展防病治病工作,努力提高贫困地区的人口素质和健康水平。
“幸福工程”是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救助贫困母亲,帮助贫困家庭解决温饱问题,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要积极支持“幸福工程”的实施。
要大力加强对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的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分类指导的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经验。要建立必要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制度,促使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政策、组织、资金、项目落到实处。“九五”期间,国务院扶
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将每年组织一次检查。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结合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199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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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十二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规划》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印发《国家“十二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规划》的通知

新出字〔2012〕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出版单位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少数民族出版的繁荣发展,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精品力作的出版,2012年总署对“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中“少数民族出版规划”子规划进行增补和扩充,形成《国家“十二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实施。
  一、《规划》的基本结构和规模
  《规划》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重点出版项目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译制(著)出版工程两部分组成,涵盖马克思主义研究、哲学、政治、法律、历史、文学、艺术、医药科技等20个门类,涉及蒙、藏、维、哈、朝等30余个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规划》规模为284种,其中图书214种、音像制品65种、电子出版物5种,承担出版任务的出版单位61家。《规划》每年将根据具体情况作相应调整和增补。
  二、《规划》的目标和特点
  (一)《规划》的目标
  通过《规划》的实施,发挥国家出版物规划的导向和杠杆作用,建立并完善少数民族重点出版工程出版机制,实施精品战略,带动高质量、高水平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的出版,加强中华各民族优秀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巩固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规划》总规模在“十二五”时期达到500种。
  《规划》的特点
  1.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加强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翻译,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的新成果。
  2.着力宣传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反映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光辉历程,以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的出版项目。
  3.弘扬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促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地区协调发展的出版项目。
  4.弘扬和保护中华各民族丰富多彩的优秀传统文化,体现重大文化传承价值的各民族文化典籍。
  5.采用各民族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学艺术形式,突出时代感和吸引力,讴歌各民族群众的生动实践,反映各民族群众精神风貌的出版项目。
  6.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强法治意识,普及法律知识,以最新法律法规文本进行权威释义和通俗解读的出版项目。
  7.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素质教育的出版项目;侧重于服务各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实用技术性普及项目。
  8.吸收人类优秀文化,共享文化发展成果,翻译以中外政治、哲学、经济、历史、文化、文学、艺术等方面经典著作和优秀通俗读物为蓝本的出版项目。
  三、实施《规划》的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规划》组织实施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部委出版主管部门及出版单位要充分利用国家级、省级、出版单位重点出版物规划机制,以国家规划为龙头,以本地区、本部门重点规划项目为基础,推动少数民族精品力作的不断涌现。
  (二)加强《规划》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重点项目的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的出版质量,认真把好产品内容、编辑加工、装帧印刷、制作复制等环节的质量关,属于重大选题范围的必须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切实做到人员(领导、责任编辑、作者)、资金、时间三落实,通过动态管理,加强跟踪检查和督导,有效提高重点项目的完成率。
  (三)建立《规划》项目与出版资助的衔接机制。总署将在国家出版基金、少数民族文字专项资金等评审工作中对《规划》项目予以重点关注和支持,同时,加强规划项目执行情况与出版单位评估考核、政府推优评奖等工作的衔接。各地出版主管部门和出版单位也要采取配套措施,鼓励优势出版资源向精品出版倾斜。
  (四)加强《规划》出版成果的宣传和推介,提高精品力作的影响力。《规划》项目出版时可在封面标注:国家“十二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规划项目。

  附件:国家“十二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规划
http://www.gov.cn/zwgk/2012-11/07/content_2259218.htm

                              新闻出版总署
                             2012年10月30日









抚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6月28日辽宁省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要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承担保持本地区、本单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应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把“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领导职责、工作目标具体分解落实。
第六条 市、县(区)社会面的治安防范,由市、县(区)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建立巡警、武警、民兵等参加的治安防范网络。
第七条 街道、乡(镇)居民区的治安防范,由街道、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方案,组织驻地各有关单位、部门开展治安联防活动。
村(屯)的治安防范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开展治安联防活动。
治安联防活动由街道、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领导和管理,并接受当地公安派出所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城乡治安联防活动所需费用,由街道、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自愿、受益、适度、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筹集。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商业建筑设施、居民住宅楼的技术防范工作,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公安、工商、卫生、文化、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饮服业、废旧物品回收业、印刷刻字业、医药业及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行业治安管理制度,对包庇、容留、放任、协助不法分子进行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毒贩毒、窝赃销赃、伪造章证商标、非法行医贩药和印刷非
法出版物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公安、工商、劳动、民政、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房屋出租和房屋承租的管理:
(一)对外来的务工、经商人员,用工单位或个人要同其明确治安管理相互责任关系;
(二)对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经济来源的人员和流散的精神病患者的收容遣送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公安等其他部门协助;
(三)对房屋出租者明知承租者有违法犯罪活动而不制止、举报的,依法追究房屋出租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监狱、劳动教养院应当在劳改人员刑满释放和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时,提前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转告有关情况,督促刑释解教人员按时回到原籍地;对转到新居住地的刑释解教人员要落实准确地点,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介绍情况,以便对他们进行接续帮
助和教育。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刑释解教人员,应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组织安置和自找出路相结合的办法,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一)按照户籍管理规定,批准落户;
(二)按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应聘;
(三)凡未被原单位除名的刑释解教人员,由原单位负责安置;对已经除名的,有安置能力的单位也要安置;
(四)引导其自谋职业;
(五)申请个体经营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发给营业执照;
(六)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单位或社会福利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生活救助;
(七)原户籍在农村的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期五年以下的服刑人员,在劳动教养、服刑期间,其原有承包的山林、土地和自留地由其本人委托家属或他人代为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应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基地或安置点,鼓励个人创办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基地或安置点。政府有关部门在政策、资金上应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依据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社会治安管理目标签定责任状,制定检查考核实施细则,实行半年检查,年终考评,并把考评结果转交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要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
(一)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重视,措施不落实,造成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重大的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消除,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特大案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四)对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经有关部门建议、警告,仍无整改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五)对完不成市、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指标的。
第十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被“一票否决”的地区、单位或部门,在一年内不得被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对该地区、单位或部门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取消其个人晋职晋级的资格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对在维护社会治安中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维护社会治安中同违法犯罪分子搏斗负伤、牺牲的人员还应给予经济补偿和抚恤。
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由政府拨款,并接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捐赠。奖励基金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经济补偿和物质奖励。奖励基金要按规定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对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后,依照下列规定给予保障:
(一)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工资(误工费)、奖金、福利等,由侵害人或其监护人承担;侵害人或其监护人无力承担的,由负伤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无力承担的,由见义勇为基金或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承担。
(二)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致残的见义勇为职工,经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所在单位应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
对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按隶属关系给予生活保障,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发给生活补助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发给基本生活费;有工作单位但无力承担其基本工资待遇的,发给生活补助费或基本生活费。
(三)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民政部门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对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致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医疗单位应积极抢救治疗,在抢救中不得以条件、费用及其他理由拒绝或延误治疗。因延误治疗致使见义勇为人员死亡或发生其他严重后果的,追究医疗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项下达,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