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加强贷款债权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46:26  浏览:8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加强贷款债权管理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加强贷款债权管理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代理行总行:
为切实加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债权的管理,依法维护债权,根据《全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银行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开发银行贷款债权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代理经办行要认真执行《委托代理协议书》和《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的规定,加强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代理业务的管理。
二、各代理经办行在代理工作中,要切实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债权的管理,密切关注贷款债权动向,维护国家开发银行的合法权益。
三、借款企业如有下列动向或行为,代理经办行应及时书面报告国家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
1.变更企业名称或企业法定代表人;
2.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
3.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
4.企业之间进行联营、合并或兼并;
5.企业分立;
6.企业与外商合资;
7.企业资金大量体外循环;
8.重大投资;
9.企业解散;
10.企业破产。
请代理经办行及时将发现的以上情况告知我行,以避免我行信贷资产损失。
请协助将以上事项转发至各代理经办行。



1997年4月2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岭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78 号



《铁岭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5月20日铁岭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铁岭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活动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独立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安全、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森林资源资产等评估机构;

(三)检测、检验、认证咨询、监理、拍卖机构;

(四)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商品)调查等咨询机构;

(五)职业、人才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六)证照、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

(七)保险、证券、担保等金融中介机构;

(八)各类经纪机构;

(九)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建立规范发展中介机构的协调管理机制。

市、县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是中介机构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促进和规范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介机构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中介机构的管理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行业协会自律、中介机构自身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依法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中介执业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化经营的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并对商标代理机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中介服务收费实施监管,并对价格认证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房产评估、物业、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咨询、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评估机构、经营性测绘组织的监督和管理。

(七)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律师、司法鉴定和基层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八)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并对社区、婚姻等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九)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一)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交通、外运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二)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出入境中介、网络和保安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检验检测机构及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四)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五)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拍卖和国内贸易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六)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对外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七)文化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文化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旅游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九)金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信用担保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二十)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监管范围内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二十一)工商联负责经济类同业公会(商会)的组建和日常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凡条件成熟的行业应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依法成立市级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商会)。行业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行业协会由会员民主推选理事并选举产生领导机构。行业协会可依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一定的会费,作为协会开展工作和诚信评选活动开支费用。会员费收取及使用必须合法、依规、透明。

第八条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和查处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中介机构违法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九条 市级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的联系沟通,并建立中介机构监管信息收集的报送制度,及时收集本系统(含县〔市〕、区、管委会)中介机构的监管信息,建立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其他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每年组织行业协会开展“诚信中介机构”评选活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并将评选结果在媒体上公布。获得“诚信中介机构”称号的,在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良好行为记录,并且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具体扶持规定,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从业管理

第十条 实行中介机构设立登记制度。设立营利性中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设立非营利性行业协会应当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设立登记。中介机构在本市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未办理登记的,不得从事中介活动。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中介机构设立登记后应当依法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介机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核定的资质(资格)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依法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在本市执业的,按规定向本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资格)备案手续,其执业活动应当与其资质(资格)相适应,并依法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未实行资质(资格)管理的中介机构在本市执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应当书面通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中介机构,要求中介机构按规定到本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执业备案手续,并依法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非在本市登记设立的中介机构在本市执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手续或报备手续方可执业,并自愿加入行业协会,遵循行业协会章程及其他自律规定。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依法独立执业,并对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

行政机关不得利用本部门控制的行政权力等垄断性资源违规设立排他性条件,破坏中介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中介服务项目属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应当取得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审批手续后方可收费。

行政机关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按规定支付服务费,不得强迫中介机构提供无偿服务。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法律、法规规定某项中介业务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化经营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明示工商营业执照、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执业守则、执业纪律、办事程序、执业人员的姓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七条 除即时办结的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以中介机构名义与委托人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中介执业人员应当在中介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执业。中介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同业兼职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介机构执业。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妥善保存执业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和中介合同。执业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

(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遵守业务规则的同时,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

(二)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告知委托人需要知道的信息;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

(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开展中介活动或超出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服务;

(二)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三)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四)提供或者代替他人提供虚假资料;

(五)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开具发票;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七)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八)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九)采取欺诈、胁迫、贿赂、围标、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承揽业务;

(十)发布虚假信息,引诱他人签定合同,骗取中介费;

(十一)对服务或商品虚假宣传;

(十二)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开展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采集上报和管理工作,推进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执业中有下列情形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部门记入良好行为记录:

(一)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

(二)通过国家认可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

(三)在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诚信等级评定中被确定为优良的;

(四)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评优表彰的;

(五)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通报表扬的;

(六)被省级以上(含省级)行业协会评优表彰的;

(七)应当记入良好行为记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执业及存在其他执业不诚信行为且受到下列处理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信息管理部门记入不良记录: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四)在执业检查中被书面责令整改的;

(五)被市级以上行政部门公开通报批评的。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两年内两次以上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一次不良行为后果较重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记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公布期限不超过两年。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应当被记入警示名单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记入重点警示名单。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被记入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的,应当在确定相应记录之日起一个月内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对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和重点警示名单的,当年不得被推荐参与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评定、评优表彰、诚信等级评优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对被记入警示名单或重点警示名单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获得财政投融资项目,不得委托其从事中介业务。

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获得财政融资项目在委托中介业务时,应当做好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查询工作。

第二十九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吊销资质(资格)的,应当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并协助做好相关证照的监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指导和监督。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办法的中介机构备案、中介执业人员培训、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等事项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办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所属中介机构在工作、组织、经济、场所四个方面实现彻底脱钩,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在中介机构兼职。

第三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政策和管理措施,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定和推行本行业中介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做好自律监督。

第三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掌握本行业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的执业动态和执业情况,对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表现突出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可以进行评优表彰。

第三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实施监管,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监管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和权限,对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以及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投资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他获得财政投融资项目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限制或者禁止对其实施财政投融资项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经营,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给委托人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法律、法规中设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法律、法规中设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对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察机关或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或者责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或者将办理备案手续变相为行政许可的;

(二)依法应当记入信用不良记录而未记入,或者依法不应当记入信用不良记录而予以记入的;

(三)依法应当将被记入的信用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开而未向社会公开,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社会公开的;

(四)依法应当对违法执业行为及其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查处而未予查处的;

(五)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而未处罚或者违反处罚规定和程序处罚的;

(六)要求当事人接受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或者借用职权谋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的;

(七)违法要求中介组织提供无偿服务或者未按规定标准付费的;

(八)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0]1134?

2000-12-29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石油产品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5月28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通知规定,“凡属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石脑油和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收消费税;未纳入总局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总局核发计划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由于总局每年度核发的石脑油和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与当年企业实际生产、供应数量有一定差异,因此,该计划每年也应进行相应地调整。现将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对各地因按以前计划执行征收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鉴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已经重组改制,新组建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文附件1和附件2所列企业与改制后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经企业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核实后,属于新组建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的,其生产、供应的石脑油、溶剂油,也按本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1:

1999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

单位:万吨

供应单位名称 原供应计划量
实际
供应量 
比原计划增减
使用单位名称 供 应 量 备  注
计划 实际 比计划增 减

大庆石化总厂 7 6.48 -0.52 北京东方化工厂 3 4.62 1.62  
吉化集团 4 1.86 -2.14  
林源炼油厂 11.9 10.72 -1.1 吉化集团 11.9 6.87 -5.03  
北京东方化工厂   3.85 3.85
前郭炼油厂 5.3 5.3 0 吉化集团 5.3 5.3 0  
吉化集团炼油厂   109.86 109.86 吉化集团乙烯厂、有
机合成厂
  109.86 109.86  
吉化江南炼油厂   0.95 0.95 吉化集团乙烯厂、有机合成厂
  0.95

 
0.95

 
 
抚顺石化公司 12 13 1 盘锦乙烯 4 2.33 -1.67  
吉化集团 8 6.81 -1.19  
北京东方化工厂   3.15 3.15  
辽阳化纤公司   0.72 0.72  
鞍山炼油厂 6 5.59 -0.4 辽阳化纤公司 6 5.59 -0.41  
辽阳化纤公司 7.5 7.08 -0.42 吉化集团 2.5 2.11 -0.39  
盘锦乙烯 5 2.36 -2.64  
燕山石化公司   0.63 0.63  
宏伟化工总厂   0.49 0.49  
辽化化工实验二厂   1.49 1.49  
锦西炼化总厂 16 16.67 0.67 吉化集团 8 4.17 -3.83  
盘锦乙烯 8 5.02 -2.98  
北京东方化工厂   6.24 6.24  
齐鲁石化   0.5 0.5  
燕山石化公司   0.74 0.74  
锦州石化公司 5 3.92 -1.08 盘锦乙烯 5 3.55 -1.4  
北京东方化工厂   0.37 0.37  
大连石化公司 27 22.42 -4.58 盘锦乙烯 3 2.24 -0.76  
吉化集团   3.88 3.88  
齐鲁石化 10 10.26 0.26  
天津联化 6 2.06 -3.94  
扬子石化 8 3.81 -4.19  
辽阳化纤公司   0.17 0.17  
大连西太平洋 12.5 19.92 7.42 齐鲁石化 4.5 10.25 5.7  
天津联化 4 1.01 -2.99  
金山石化   0.5 0.5  
金陵石化   1.3 1.3  
北京东方化工厂   6.85    
大庆油田化工总厂 12.1 17.95 5.85 吉化集团 7.1 1.1 -6  
大庆石化总厂   2.96 2.96  
北京东方化工厂 5 11.25 6.25  
辽阳有机化工厂   0.19 0.19  
盘锦乙烯   2.46 2.46  
吉林油田炼油厂 3.3 4.18 0.88 吉化集团 3.3 1.24 -2.06  
盘锦乙烯   0.5 0.5  
辽阳有机化工厂   0.83 0.83  
长春化工五厂   0.17 0.17  
沈阳双丰石化厂   0.21    
沈阳石化物装公司   0.31 0.34  
抚顺精细化工厂   0.12 0.12  
松源化工有限公司   0.65 0.65  
松源新兴塑料化工公司
  0.05 0.05  
大连第一有机化工厂
  0.1 0.1  
辽河油田石化总厂 10
9.85 -0.15 盘锦乙烯 10 4.29 -5.71  
盘锦辽化(集团公司)
  2.42 2.42  
北京东方化工厂
  1.8 1.8  
辽阳化纤原料供应公司
  0.33 0.33  
沈阳大龙洋化工厂
  0.31 0.31  
北京华通福利化工
冶炼厂
  0.18 0.18  
沈阳北港石油有限
公司
  0.18 0.18  
大洼兴达化学品厂
  0.12 0.12  
辽油恒通化工有限
公司
  0.08 0.08  
营口市鸿源石公司
  0.05 0.05  
盘锦渤海民政化工厂
  0.04 0.04  
营口市双兴化工厂   0.03 0.03  
盘锦兴北化工厂   0.02 0.02  
牡丹江石化厂   0.6 0.6 沈阳市庆源溶剂厂   0.6 0.6  
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4.6 4.6 盘锦乙烯   1.95 1.95  
吉化集团   2.65 2.65  
兰州炼化总厂
0.95 0.1 -0.84 宁夏化工厂 0.95 0.1 -0.84  
乌鲁木齐石化总厂
4.3 2.15 -2.15 燕山石化公司   0.11 0.11  
北京东方化工厂   1.95 1.95  
扬子石化   0.09 0.09  
玉门炼化总厂
10 7.48 -2.54 北京东方化工厂 10 4.8 -5.15  
中原石化有限责任
公司
  2.13 2.13  
天津联化
  0.5 0.5  
马岭炼油厂
  0.73 0.73 长庆油田   0.54 0.54  
长岭石化有限公司   0.18 0.18  
马家滩炼油厂
  0.15 0.15 宁夏中宁黄河化工厂
  0.03 0.03  
宁夏永宁德胜化工
有限公司
  0.04 0.04  
银川化工厂   0.03 0.03  
盐池化工厂   0.04 0.04  
长庆炼油化工厂
4 1.9 -2.03 北京东方化工厂 4 1.11 -2.8  
中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0.85 0.85  
大港油田炼油厂
4 3.59 -0.41 北京东方化工厂 4 3.59 -0.41  
华北油田第一炼油厂
19.5 13.2 -6.2 北京东方化工厂 4 1.79 -2.21  
燕山石化公司 6 5.16 -0.84  
天津联化 6 4.32 -1.68  
中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3.5 1.94 -1.56  
呼和浩特炼油厂
9 5.44 -3.5 北京东方化工厂
9 5.44 -3.5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小计
187.3 293.92 106.57   187.35 293.92 106.5  
天津石化公司
41.3 37.05 -4.25 天津乙烯 41.3 37.0 -4.25  
沧州炼油厂
3 3.14 0.14 天津石化公司 3 2.74 -0.26  
齐鲁石化公司   0.19 0.19  
济南炼油厂   0.21 0.21  
石家庄炼油厂
9 4.7 -4.3 燕山石化公司 9 3.58 -5.42  
北京东方化工厂
  0.3 0.3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0.82 0.82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10
1.65 -8.35 吴泾化工厂 10 0 -10  
高桥石化公司   1.65 1.65  
上海高桥石化公司
7.6 11.38 3.78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6 10.9 4.95  
吴泾化工厂 1.6 0 -1.6  
齐鲁石化公司   0.43 0.43  
金陵石化公司
15
7.25 -7.75 扬子石化公司 7 6.79 -0.21  
齐鲁石化公司 7 0.46 -6.54  
天津乙烯 1 0 -1  
镇海炼化股份公司
50 54.6 4.6 扬子石化公司
5 7.94 2.94  
齐鲁石化公司
25.5 22.77 -2.73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4.3 4.59 0.29  
天津乙烯
6 8.49 2.49  
北京东方化工厂
9.2 7.73 -1.47  
广州石油化工总厂
  1.42 1.42  
中原石油化工有公司
  1.25 1.25  
宁波海利化工有公司
  0.41 0.41  
安庆石化总厂
10 6.95 -3.0 扬子石化公司 2.5 2.1 -0.4  
金陵石化公司 2.5 2.44 -1.64  
湖北化肥厂 3.5 1.86 -1.64  
安庆市曙光化工厂 0.5 0.55 0.05  
福建炼化有限公司
12 6.84 -5.16 齐鲁石化公司 6.8 3.5 -3.3  
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3.2 1.09 -2.11  
北京东方化工厂 2 0.54 -1.46  
扬子石化公司   1.71 1.71  
九江石化厂
6.5 4.21 -2.29 金陵石化公司 4 2.01 -1.99  
巴陵石化公司 1.2 1.18 -0.02  
扬子石化公司 1.2 1.02 -0.28  
洛阳石化总厂
45 49.69 4.69 齐鲁石化公司 8.7 8.3 -0.4  
巴陵石化公司 1.8 2.59 0.79  
湖北化肥厂 1.7 0 -1.7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8 24.25 -3.75  
北京东方化工厂 4.8 7.85 3.05  
金陵石化公司   6.7 6.7  
武汉石化总厂
20 21.79 1.79 金陵石化公司 4 4.29 0.29  
扬子石化公司   2.29 2.29  
巴陵石化公司 3 2.62 -0.38  
湖北化肥厂 13 12.59 -0.41  
荆门石化总厂
16 12.3 -3.7 巴陵石化公司 0.3 0.18 -0.12  
湖北化肥厂 15.7 10.6 -5.08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5 1.5  
巴陵石化公司
0.6 1.25 0.65 湖北化肥厂 0.6 1.25 0.65  
广州石化总厂 29.3 29.34 0.04 扬子石化公司 0.5 4.93 4.4  
齐鲁石化公司 4.6 3.81 -0.79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3.5 5.26 1.76  
茂名石化公司 16.7 1.41 -15.29  
北京东方化工厂 4 2.9 -1.1  
广州乙烯   11.03 11.03  
茂名石化炼油化工股份公司
2 74.45 72.4 茂化实华股份公司 2 0 -2  
茂名石化乙烯工业公司
  74.45 74.45  
南阳炼油厂 1 0.8 -0.2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
公司
1 0.3 -0.69  
湖北化肥厂   0.49 0.49  
中原原油勘探局炼油厂
5.8 4.75 -1.05 燕山石化公司 5.8 1.31 -4.49  
沧州炼油厂   0.91 0.91  
齐鲁石化公司   0.42 0.42  
上海浦原石化有限公司
  1.29 1.29  
济南炼油厂   0.27 0.27  
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公司
  0.55 0.55  
胜利稠油厂 7 5.99 -1.01 齐鲁石化公司 7 5.99 -1.01  
洛阳炼油试验厂 1 0.03 -0.97 燕山石化公司 1 0.03 -0.97  
扬州石化厂   0.16 0.16 扬子石化公司   0.16 0.16  
北海炼油厂 3.3 2.83 -0.47 茂名石化公司 3.3 2.05 -1.25  
广州石油化工厂   0.78 0.78  
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
  9.18 9.18 茂名石化公司   5.87 5.87  
广州石油化工总厂   1.42 1.42  
北京东方化工厂   1.39 1.39  
扬子石化公司   0.5 0.5  
淮阴清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0.51
0.51
扬子石化公司
 
0.51
0.51
 

保定石化厂
 
0.32
0.32
保定华溢特种品厂
 
0.03
0.03
 

山西榆次曙光石化公司
  0.17 0.17  
蔚县化工厂   0.1 0.1  
齐鲁石化公司  
69.67
69.67
齐鲁石化股份公司
 
69.67
69.67
 

杭州炼油厂  
0.63
0.63
上海石化股份
 
0.63
0.63
 

青岛石化厂  
0.62
0.62
齐鲁石化公司
 
0.62
0.6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小计
295.4
 
422.08
126.68
 
295.4
422.08
126.68
 

总计 482.75 716 233.2   482.75 716 233.2  
 

附件2:

1999年溶剂油生产调整计划

单位:万吨

生产企业名称 原计划产销量 实际完成数量 备  注
销售量
比原计划增减
大庆石化总厂
0.86
1.15
0.29
 
吉化集团
2
4.13
2.13
 
吉化江南炼油厂
0.98
0.48
-0.5
 
吉化有机厂
 
0.83
0.83
 
抚顺石化公司
1
0.86
-0.14
 
辽阳化纤公司
 
0.74
0.74
 
锦西炼化总厂
2.2
1.57
-0.63
 
锦州石化公司
9
5.45
-3.55
 
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1.44
1.44
 
兰州炼化总厂
1.8
1.59
-0.21
 
乌鲁木齐石化总厂
0.89
2.15
1.26
 
克拉玛依石化厂
0.9
0.28
-0.62
 
独山子石化总厂
0.7
0.81
0.11
 
玉门炼化总厂
 
10.21
10.21
 
马家滩炼油厂
 
0.01
0.01
 
马岭炼油厂
0.6
0
-0.6  
南充炼油厂
4.2
4.16
-0.04
 
大港油田炼油厂
 
3.22
3.22  
华北油田第一炼油厂
3.9
6.3
2.4  
石油大学胜华炼油厂
1.26
1.26
0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小计
30.29
46.6 16.33  
燕山石化公司
0.3
0.16
-0.14  
天津石化公司
4.5
3.65
-0.85  
齐鲁石化公司
1.4
1.14
-0.26  
洛阳石化公司
3
2.91
-0.09  
洛阳炼油试验厂
1.8
1.8
0  
石家庄炼油厂
2.8
1.83
-0.97  
沧州炼油厂
3.5
0.05
-3.45  
济南炼油厂
0.9
0.3
-0.6  
南阳炼油厂
1.6
1.69
0.09  
太原石化厂
0.5
0.45
-0.05  
胜利稠油厂
1
0.58
-0.42  
高桥石化公司
2.5
5.58
3.08  
茂名石化公司
8
9.41
1.41  
广州石化总厂
4.5
1.78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