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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0:01:02  浏览:84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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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等


海关总署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印发《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的通知

署加发[2004]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规范对设立出口加工区的管理,防止重复建设,促进出口加工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要求,海关总署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研究制定的《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的各项规定及时限的计算起始时间,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

海关总署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
二○○四年四月八日

附件:


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

为规范对设立出口加工区的管理,防止重复建设,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促进出口加工区健康发晨,特制定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
一、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
(一)出口加工区原则上设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内,同一开发区内只能设立1个出口加工区。
(二)出口加工区要坚持以出口为导向,申请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国家级开发区。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一般应达到1亿美元以上。
(三)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10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只设立1个出口加工区.
(四)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位超过10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虽已设有出口加工区,根据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可经批准增设出口加工区。
(五)东部各省(直辖市)的出口加工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5000万美元的;中部各省出口加工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2000万美元的;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口加工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的,方可申请在该省(自治医、直辖市)增设出口加工区或扩大原有出口加工区的面积.
(六)出口加工区如申请扩大面积,须区内已摆满项目、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发展用地己得到充分利用,且扩大的面积不超过3平方公里.
(七)出口加工区须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建设完毕并申请验收。如1年内未启动建设,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注意.之后1年内仍未有进展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予以撤销。
(八)出口加工区封关运作后3年内仍无投资项目,或虽有投资项目,但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100万美元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注意。之后1年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予以撒销。
二、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出口加工区或已设立的出口加工区扩大面积,须符合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二)请示文件要说明: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外向型经济发展、加工贸易发展及基础设施情况,设立出口加工区或扩大面积后是否有项目进入,所选址区域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用地总量及构情况、工业用地效益情况等。同时还要附设立出口加工区或扩大面积的规划方案及选址(附图)、面积与四至范围以及做好设立出口加工区或扩区工作的承诺。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设立出口加工区的请示,由海关总署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会签后报国务院审批。
(五)国务院审批同意后,由海关总署通知并指导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出口加工区的隔离设施和管理机构。出口加工区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正式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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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80号 2007年4月12日

《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
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和驰(著)名商标,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4〕4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的专项资金。
二、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三、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并在上一年度向我市税务部门缴纳地方税收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且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
(二)对首次获得省、市“名牌产品”以及“西安市著名商标”并在上一年度向我市税务部门缴纳地方税收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
(三)对“中国驰名商标”、“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后每届三年期满,经评审仍保持认定且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对同一商标、同一产品在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次认定的企业,以最高奖励标准进行一次奖励。
四、资金审核及拨付程序
按照上述奖励办法和认定条件,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负责组织相关实施名牌战略企业、市工商局每年负责组织相关创驰(著)名商标企业提供名牌认定、纳税证明等有关资料,提出奖励意见,市财政局对企业缴纳地方税收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奖励范围和标准后实施,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五、监督检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每年对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进行检查和监督。
企业在提供相关资料时,应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相关企业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区县检查监督中指出的问题,要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并积极整改。对不能提出整改措施或不积极整改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将通报批评,仍不整改的,将限期收回奖励资金。
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每年底对当年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告市政府。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0月8日    证监发字[1997]48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

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481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

号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

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

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

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

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

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