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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22:32  浏览:80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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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国内贸易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对中国拆船协会核定的拆船企业(具体名单附后)进口废船,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予以先征后返的照顾。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
94〕财预字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拆船企业进口废船,仅限于指定的拆船企业拆用,不得倒卖或挪作他用。如违反此项规定,按《海关法》第三章第四款的有关规定惩处。
三、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拆船企业名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拆船协会拟定,每年公布一次。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附件: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名单
1、中国拆船总公司
2、中国拆船华东公司(江苏省启东拆船厂)
3、中国拆船中南公司
4、中国精通拆船洗舱有限公司
5、常熟中常拆船钢铁总厂
6、华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7、南通远洋钢铁有限公司
8、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孤山拆船厂
9、江阴拆船厂
10、山东省荣成市拆船工业集团公司
11、番禺市拆船轧钢公司
12、广东省新会市双水拆船钢铁公司
13、新会市拆船集团公司
14、武进市拆船公司
15、国内贸易部口岸船舶工业公司
16、镇江市拆船再生总厂
17、平湖拆船公司
18、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拆船厂
19、中国人民解放军第9752工厂
20、芜湖市拆船工贸总公司
21、福建省霞浦县拆船厂
22、江苏省拆船再生总公司(南京栖霞山拆船厂)
23、安徽省拆船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繁昌县新港拆船厂)
24、辽宁省拆船轧钢公司(营口电子机械厂拆船分厂)
25、福建省拆船公司(厦门拆船公司)
26、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中山市拆船公司)
27、浙江省拆船总公司(温州市拆船公司)
28、舟山市船舶工业总公司(舟山市五洋船厂)
29、新会市玉洲拆船有限公司
30、广州文冲船厂番禺分厂
31、东莞市拆船轧钢工业公司
32、烟台市牟平区金山港拆船厂
33、天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塘沽拆船厂
34、舟山市普陀拆船公司
35、青岛市拆船总公司
36、地方国营福安拆船厂
37、上海新华钢铁有限公司(合资)
38、天津天马拆船工程有限公司(合资)
39、张家港宏昌拆船钢铁有限公司(独资)



199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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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市级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期考核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市级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期考核的通知

杭卫办〔2007〕22号


各有关区、县(市)卫生局,杭州市第二医院、杭州第四医院、杭州市红会医院、杭州市中医院:
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是继承发扬祖国传统医学、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的重要途径。我局自2005年10月开展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来已历时一年半。根据《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杭卫发[2005]160号),我局将进行继承工作中期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要求
考核工作由各单位组织实施。按《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根据《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2006年度考核通报》(杭卫办〔2007〕21号)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管理办法、带教计划等,对继承工作进行认真检查、落实、考核,并做好建档工作。
二、考核内容
每位继承人对自己继承工作作出中期总结。内容包括读书、侍诊、资料收集、经验整理、老师讲座、撰写月记、留存整理病案、撰写医案、论文或申报课题、外出学习,以及工作学习计划等。
要求各单位考核小组做好考核工作,检查继承任务完成情况、继承人资料(跟师笔记、月记、病历、专题讲座笔记、读书笔记、老师带教指导、批阅点评情况等)的检查和《阶段考核表》考核,并作出总结(需注明考核管理、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三、请各单位于5月15日前完成考核工作,并将以下考核材料报中医处:
1、继承人单位中期考核工作总结1份。
2、继承人中期小结1份。
3、阶段考核表1份。
4、2006年10月份至2007年3月份月记各1份(农村中医骨干只需撰写1份学习心得体会)。

附件1:《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

附件2:关于2006年度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杭卫办〔2007〕21号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杭卫发[2005]1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管理,培养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和基层优秀中医人才,进一步推进中医药学术的继承、发展、研究与创新,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是由杭州市名中医为指导老师,选配具有一定专业理论基础和临床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或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作为学术继承人,采取师承为主的方式进行培养。

第二章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
(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条件

第三条 承担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为杭州市名中医。
第四条 继承人(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条件
(一)继承人条件
1、热爱中医药事业,品学兼优,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有继承名中医学术经验的决心和一定的悟性。
2、在杭州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具有主治中医师(中西医结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
3、本科以上学历。
4、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二)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条件
1、热爱中医药事业,医德医风好,有继承名中医学术经验的决心和一定的悟性。
2、具有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
3、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0年以上。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
5、学历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每位名中医配备2名学术继承人、1名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学术继承人原则上应与指导老师同一单位,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可在县(市)区各级医疗机构中择优选拔。
第六条 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或经公开选拔,在老师同意、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市卫生局统一协调、审核批准。

第三章 教学方式和要求
第七条 继承教学时间为3年。
第八条 各单位组织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其主要内容是:继承教学基本目标、时间、内容和方法,并明确各自职责。
第九条 继承教学过程要求:
(一) 继承名中医专家学术经验是一项特殊的教学工作,应以跟师实践、培养专业技能为主,要坚持实践与理论、继承与整理、口传面授与统一讲课、老师点评与学生研究四个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老师和继承人双方的积极性。
(二) 继承人每周跟师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4个半天,包括:门诊2个半天,查房、会诊、专题讲座2个半天(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每年跟师学习累计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并应将每次跟师随诊或实际操作作出记录,及时整理和总结跟师学习的心得临床体会,认真写好月记。月记主要反映每月跟师学习的主要内容和学习心得体会或指导老师的临床经验,交指导老师批阅。指导老师应做好对继承人(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月记、论文的点评和批改工作。
(三) 集中上课包括参加名中医经验讲习班、继续教育班、继承成果报告会等学习。指导老师在市卫生局组织的全市名中医经验讲习班上作1-2次集体讲课。
(四) 鼓励继承人(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对指导老师的临床经验和疗效申报课题,进行临床研究,使自己在全面继承老师学术经验的同时不断提高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第十条 继承人(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通过3年学习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 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某些疾病诊治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临床疗效。
(二) 按照中医药学术发展的规律,在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基础上,对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能提出新的见解和新的观点。
(三) 学习期间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1篇)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的论文。
(四) 结业时应提交由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正规病历 100份,其中住院病历不少于30份。指导老师长期从事门诊工作的,可提供100份中医门诊病历。每份病历必须反映诊疗全过程,是跟师临床的真实记录,并能体现指导老师的主要经验和专长。病历必须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和格式书写的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
(五) 结业时须提交结业学术论文。其内容应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继承学习总体概况。二是学习收获心得,不得少于15000字,主要是在整理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临床实践体会,提出自己的学术见解和创新观点。内容应全面系统、真实可靠、联系实际,充分反映指导教师的主要学术经验和专长。同一指导老师的继承人(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结业论文应选定不同的专题各自完成,避免重复。
第十一条 继承人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应承担行政管理事务,不安排与继承学习无关的学习和工作,以确保继承人专心致志地学习。
第十二条 继承人自进岗学习3年时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时间在6个月内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市卫生局批准,可继续跟师学习,并补足其缺少的教学、实践时间;中断超过6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停止学习。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三年实际跟师时间不少于9个月,其它时间可在基层临床实践。
第十三条 继承人正式进岗学习后,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继续带教者,经单位同意,报市卫生局批准后,可转跟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继续学习,并重新签定教学协议。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继承工作必须规范管理,严格考核,确保质量。有关部门对继承工作的考核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指导。考核分为平时考核、阶段考核、结业考核。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每月一次,主要由指导老师进行考核,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平时考核主要检查继承人平时继承学习情况,主要依据是《平时考核表》、月记以及老师批改情况。单位对继承教学过程中存在或出现的问题给予及时解决。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按实际跟师月份进行考核,内容相同。
第十六条 阶段考核半年一次,由单位组织实施,按照统一的《阶段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阶段考核表》由所在单位填写并归档,报所在县(市)、区卫生局、杭州市卫生局中医处备案。阶段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
第十七条 继承人(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学习3年期满,由市卫生局组织同行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按照《杭州名中医继承工作考核表》规定的考核指标进行结业考核,合格者颁发出师证书,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
第十八条 市卫生局对继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指导老师、继承人、管理干部及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杭州市卫生局中医处负责继承工作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继承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若指导老师与继承人不在同一单位,由双方单位协商,明确继承教学管理责任单位,并报杭州市卫生局备案。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继承教学期间的工资及其福利待遇均由各自所在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卫生局划拨专款,作为开展继承工作的专项补助经费,助手所在单位应将助手的继承学习纳入本单位的继承教育管理,并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内列出一定数额作为继承工作的经费。
第二十四条 继承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带教津贴、继承教学和继承工作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由杭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关于2006年度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杭卫办〔2007〕21号

各有关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二医院、第四医院、市红会医院、市中医院:
我局于2005年10月起开展杭州市市级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全市共有19家医院、22名市级名中医带了40名学术继承人和6名省级农村中医骨干。2006年底,我局对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进行了年度考核。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组织管理工作:继承单位成立名中医学术继承管理考核小组、制定管理考核办法,有专人分管,如市中医院、市红会医院、市二医院、第四医院、余杭区中医院、临安市中医院、萧山区中医院、桐庐县中医院、桐庐县第一医院、上城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城区红会医院。萧山区卫生局在开展省、市级名中医继承工作基础上,2007年又制定了区名中医继承工作几个配套管理办法,即将开展区级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
2、继承经费管理情况:市中医院、市红会医院根据《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制定了本单位继承经费管理办法,划拨配套经费,建立专用帐户,按时发放带教津贴,专款专用。
3、培训学习情况:各单位为继承人提供多种院内外研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机会。组织老师为继承人上课或开设讲座进行病历讨论,如杭州市中医院为继承人举办了“学经典、做临床”学习班,组织继承人参加中医经典的学习,提高中医理论精典理论水平。杭州市中医药协会举办了“名中医学术经验讲习班”,相关单位积极选派继承人参加学习,博采众长。
4、带教情况:老师在查房或门诊时悉心带教、精心指点。按时批改月记,仔细点评,定期开展专题讲座或开展病历讨论。市中医院张卫华老师每月为继承人专题讲课一次;祝光礼为学生选定5个继承研究课题,继承人将老师系统传授的临证经验(理法方药)4种疾病的25种类型及兼证、病理转归;特殊类型高血压的中医辨证;降压相关中药的研究、中药制剂制约西药不良反应的经验,进行了初步总结。市红会医院吴滇老师师徒每月开展病历讨论、专题讲座,并定期对学生进行研究生专业知识测试。临安市中医院夏世平老师指导学生学习经典,批改月记,悉心指点,促进提高;桐庐县中医院许子春医师经常关心督促继承人学习。
5、继承人学习情况:能认真跟师临证、撰写月记、开展课题研究,撰写临证笔记、读书笔记及讲座笔记。整理、继承老师学术经验。红会医院刘喜德,市中医院王秋雁、朱黎红、陈启兰、何永江、姜萍,上城区中西结合医院许晓哲,桐庐县中医院张绮娟,富阳市中医院汪红根月记评为优秀。继承人朱黎红的月记作为范本印发给全体继承人参考学习。农村中医骨干:淳安县中医院蔡栋伟、桐庐县百江中心卫生院徐建荣、建德市李家镇卫生院叶芳、建德市马目卫生院罗强、西湖区第三医院毛小华不辞辛劳,两地奔波,每月定期来杭跟师抄方学习。
二、继承人考核结果
优秀6人,良好16人,合格21人, 3人因进修等缓考(考核表附后)。
三、存在问题
1、部分继承人对如何撰写月记不够明确。月记要求继承人在名中医的指导下,将名中医传授的临床经验、诊疗方法、思路、用药特色进行记录总结分析,使名中医临床经验得以传承。月记主要记老师诊疗疾病的思路、方法、用药特色、医案、讲座要点、学习方法指点,也可点点滴滴汇总,不强求形式,无规范化标准,每月交老师批改、点评。写好每篇月记,可为3年出师论文或整理出版老师医案积累很好的原始资料。
月记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脉案不规范,有病名无症状或有症状无病名,无苔脉,无方无药无剂量,无老师用药分析或思路辩析等。
(2)记录自己读书学习心得或实验探讨结果,未记录老师临床经验、诊疗用药特色,未进行记录总结分析。
2、有的带教老师点评内容与学生内容不符合,有的老师未能做到按月及时批改点评,或点评简单,流于形式。
3、部分单位未制定本单位继承经费管理办法,未建配套经费,未发带教津贴。
4、个别老师行政职务繁忙,门诊时间不足,不能正常带教。
5、个别单位管理人员换岗后管理任务不作交班,继承工作无人管理,如富阳市人民医院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考核表单位栏未签单位意见。
6、有农村中医骨干带教任务的单位未承担部分考核管理工作。
四、下阶段工作要求
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是培养高层次中医药临床人才的主要途径之一,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各单位应重视做好这项工作,加强管理与指导,确保继承质量。
1、各单位应根据《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对照本单位继承考核发现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修改或制定本单位继承工作管理办法,落实或调整带教计划。
2、制定本单位继承经费管理办法,落实配套经费,建立专用帐户,定期下发带教津贴。具体发放可根据考核成绩确定。
3、指导老师可为继承人指点一些本人较有心得的重点病、症、方药的题目,帮助继承人理清思路,少走弯路,使继承人每月月记可有一个侧重点进行总结或申报课题进行研究总结。
4、要求指导老师对在具体临诊中碰到的典型病例、对继承人的月记、病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加强点评或讲解,使继承人边学边悟边提高。
5、继承人要加强对中医经典著作、专业医著的学习,指导老师应为学生指定必读经典并予以指导,提高理论水平,夯实继承功底。
6、农村骨干因跟师学习有间断,故半年只需上交一篇月记。市中医院、市红会医院要做好农村中医骨干继承带教育的管理指导工作,做好半年考核,填写考核意见,考核表由带教单位上交我局中医处。
7、各单位要制定相应办法,对区、县(市)级、院级名中医,层层开展中医学术继承,培育基层中医人才,继承发扬中医特色。
8、滨江区1名国家基层名中医也应按要求带教继承人。希望相关卫生局、单位也制定相应办法,做好管理工作。
9、各单位要按要求上报相关总结。本通报部分资料为各单位上报资料或总结内容摘要,希各单位今后上报的总结应内容详实,以便通报。
10、为加强对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我局将成立名中医学术继承专家指导委员会,对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进行考核与指导。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平安大街建设工程房屋拆迁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平安大街建设工程房屋拆迁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第一条 平安大街建设工程是北京市迎接国庆50周年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之一,对缓解市区交通拥堵状况,连通市政管线,促进经济繁荣,造福首都人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障平安大街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北
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平安大街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工作,由东城区政府、西城区政府负责实施,并具体交由东城区政府平安大街建设工程指挥部和西城区政府平安大街建设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拆迁人)组织,实施统一拆迁。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单位和居民给予安置和补偿,被拆迁单位和居民应当服从工程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单位和居民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区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第五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住宅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的补偿方式,由双方商定,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补偿标准由市房地局会同东城区、西城区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拆除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对在拆除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有正式住房的居民依法予以安置。
第七条 拆除住宅房屋,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原居住面积全部实行异地安置。拆迁人应当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付给一次性异地安置补助费。
第八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安置需过渡期限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住宅房屋的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付给过渡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屋的,不付给过渡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 拆除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按照被拆除住宅房屋间数以每间300元的标准给付;提前搬家奖励费按照每户2000元至5000元的标准给付。
第十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办理中、小学生转学手续的,由拆迁人按照转学人数每人3000元转学费的标准给付。
第十一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因拆迁需要进行电话移机和有线电视改装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付给电话移机和有线电视改装补偿费。
第十二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对在拆迁范围有正式办公用房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自有正式营业用房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给予安置。
第十三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使用面积安置。安置方式由拆迁双方当事人商定,可以实行原地安置或者异地安置。
第十四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原地安置的,过渡期限为三年。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行安排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五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异地以住宅房屋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付给被拆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给予安置。
第十六条 拆除既为商业用房又兼作住宅的房屋,可以用商业用房原地安置,也可以用住宅用房屋异地安置,但不得重复安置。
第十七条 拆迁安置房屋的地点和本市规定所称的一次性异地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的具体标准由市房地局会同东城区、西城区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拆迁人擅自降低或者提高安置、补偿标准,缩小或者扩大安置补偿范围的,市房地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辱骂、殴打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提请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房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平安大街建设工程实施之日起执行。



199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