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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水工程管理保护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06:17  浏览:87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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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水工程管理保护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水工程管理保护条例〉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水工程管理保护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4月8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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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学少先队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关于小学少先队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3年10月30日,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于1979年曾共同印发了《关于学校少先队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对加强少先队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1981年,共青团十届三中全会遵照党中央的指示精神,作出《关于加强少先队工作的决议》后,少先队组织进一步贯彻“把全体少年儿童组织起来”的方针,从小学一年级开始即把全体适龄少年儿童组织起来,学习共产主义,从而使少先队工作出现了一个新的局面。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的需要,现就小学少先队工作中的几个有关问题,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少先队是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她对少年儿童的教育作用是通过特有的组织形式、丰富多彩的活动和队员当家作主的集体生活来体现的。多年的实践证明,少先队组织是整个少年儿童教育事业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教育的得力助手。她与学校教育紧密关联,相辅相成,各有侧重,不可分割。为了把少年儿童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知识、有纪律,立志为人民、为祖国、为人类做贡献的一代新人,学校少先队工作不能脱离学校工作的实际和教育工作的规律;同时,教育部门和学校更要十分重视和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的教育作用,否则,是不能全面完成学校的教育任务的。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行政领导要关心和支持少先队工作。县、区教育部门分管小学的负责同志应把关心、指导少先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并指定一名干部经常联系。学校党支部要加强对少先队组织的领导,学校行政要将少先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并经常听取汇报,定期进行研究,及时指导帮助。
团委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的联系,对每个时期少先队工作的部署,要注意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大队辅导员要经常主动地向学校党支部和行政部门汇报学生的情况及少先队工作,以取得党支部的领导和学校行政部门的具体指导。
二、各地团委和教育部门要共同做好少先队辅导员的选配和聘请工作。较大的小学(一般指15个班级以上)要设专职大队辅导员。农村小学应按学区(公社、乡)设少先队总辅导员,可以由学区中心小学的大队辅导员兼任,也可由其他人员兼任。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设专职学区总辅导员。
小学大队辅导员可按相当于所在学校的教导副主任管理和使用。有条件的小学还可以选聘副校长或教导主任、副主任兼任大队辅导员,再配一名副大队辅导员。为了更好地发挥少先队组织的教育作用,应吸收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参加所在学校的校务会议,阅读有关文件。
要保持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相对稳定,以利于积累经验,不断提高少先队的工作水平。学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配备,由县、区团委和教育部门共同商定,团县、区委聘请。教育部门和学校调动大队辅导员工作,要征得当地团委的同意,并做到随缺随补。
各级团委、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在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辅导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鼓励他们做好工作。对于从事少先队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少先队辅导员应予以表彰。在调整工资、评选先进、评定教师职称时,对于担任专职大队辅导员的教师,其业务考查应将其担任少先队工作的水平、能力和成绩作为主要依据之一,并注意征求团委的意见。
三、各级团委和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辅导员的培训工作。根据1979年联合规定中关于“在师范学校和师资训练班,应尽可能讲授少先队工作的基本知识”的要求。为使中等师范学校学生掌握少先队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从1983年秋季起,在中等师范学校《教育学》中增加《少先队工作》一章。在教育实习时,也要把辅导员工作列为实习内容之一,并可组织有关这方面内容的讲座。对此,各校在教学中要予以落实;当地团委要积极进行协助。对现任大队辅导员和总辅导员,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除各级团校外,有条件的师范和进修院校,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专门开办辅导员培训班。《辅导员》杂志是辅导员业务学习和交流经验的阵地,各地应积极支持办好,并为组织辅导员学习创造条件。
四、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是少先队团结教育少年儿童的根本途径。为了更好地在学校教育中发挥少先队组织的作用,全日制六年制小学的少先队活动在班队活动时间中统筹安排,各年级每周应安排一课时。


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04年第10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九日




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要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市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奖励的日常工作。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市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专业(学科)评审组由市评委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市科技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唯一的科学技术奖,市政府各部门及所属机构不再设立各类或行业性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但应当依法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授奖对象



第七条 市科技奖设重大科技成就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重大科技成就奖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市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

第八条 市科技奖授予以下个人和组织:

(一)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合作、实施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或在重大工程项目中,进行重大创新和改革,采用高新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发现、并已被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四)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过程中有重大发明、创新或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探索新的推广机制,转化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 市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



第九条 通过鉴定并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公告的科技成果可以申报市科技奖。

第十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市科技奖时,应按照市评委会的统一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未解决的,或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未获主管行政机关批准或取得许可证之前,不得申报参加市科技奖评审。

第十二条 市评委会负责评定和核准专业(学科)评审组评审的初评结果,作出获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三条 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应在报市人民政府之前在《马鞍山日报》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30日。

第十四条 获奖的个人和组织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市科技奖获奖证书、奖状和奖金,其中重大科技成就奖由市长签署。

(一)重大科技成就奖,奖金2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个人所得,1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作为科研经费)。

(二)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第十五条 同一项成果已获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不得再申报市科技奖。

第十六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第十七条 获市科技奖奖励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一经查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社会力量未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6年6月2日发布的《马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1994年11月23日发布的《马鞍山市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办法》、1997年4月11日发布的《马鞍山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