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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33:10  浏览:95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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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8月27日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四条。

二、删除第十八条第三项。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条规定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海事机构审核同意占用通航水域岸线从事船舶修造作业的;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海事机构审核同意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者开展活动的;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非法占据航道采沙的;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船舶无船名、船籍港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2001年7月31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 2001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可以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市、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海事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船舶、设施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海事机构依法进行的检查。除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严重违章,海关缉私,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检查正常航行的船舶,不得扣留海事机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船员证书。

第二章 航行 停泊 作业

第五条 在枯水期或者汛期泄洪航段,海事机构应当掌握有关航行信息,并公布限航特别规定。限航特别规定应当报同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通知公安、水利等有关部门。

船舶航行应当遵守限航特别规定。

第六条 船队在通过狭窄航段或者通航宽度受限制的桥梁、施工工地等航段时,不得使用偏缆拖带,不得并列行驶。

禁止人力船、挂桨机船攀吊航行中的其他船舶。

第七条 机动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船员。

除无人驳外,每艘驳船配备船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船舶在海事机构划定的停泊区停泊或者待闸、待通过交通管制航段停泊,应当遵守停泊管理规定。

在未作停泊限制的航段停泊,应当在不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和不危及设施、堤防安全的情况下,沿岸边顺靠,靠泊宽度自岸边水线向航道内不得超过航道水面宽度的四分之一。

停泊船舶向通航一侧航道内抛开锚时,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并应当在锚伸出的方向显示信号。

船舶在靠泊、离泊或者编解船队时,不得妨碍航行的船舶。

第九条 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在专供装运危险货物船舶停泊的码头、停泊区或者海事机构指定的地点停泊。

船舶停泊不得傍靠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十条 禁止船舶在下列区域停泊:

(一)桥梁、涵闸、抽水站以及城镇水源取水口等依法划定的禁泊区域;

(二)狭窄、弯曲航道;

(三)渡口上下游各五十米范围内;

(四)影响助航标志、交通安全标志效能的区域;

(五)禁泊标志标示的区域。

第十一条 船队在汛期泄洪航段或者在大风天气可能危及船舶安全情况下停泊的,拖轮应当保持备航状态,并不得与所拖船分开停靠。

第十二条 占用通航水域岸线从事船舶修造作业的,应当报经海事机构审核同意。依法应当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船舶修造作业时不得妨碍其他船舶航行。

第十三条 在水上、水下从事施工作业或者开展其他有碍交通安全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机构提出申请,海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审核决定,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大型文娱体育活动还应当按照规定报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施工作业或者开展活动应当在核定的期限和范围内进行。

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在海事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清除碍航物。逾期不清除碍航物的,海事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清除措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三章 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渡运安全的行为:

(一)渡船、渡工无渡船、渡工证书渡运的;

(二)在通航水域使用缆渡的;

(三)超员、超载渡运的;

(四)渡船横渡时抢越行驶中的他船船头的;

(五)渡船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施的;

(六)在非渡口码头停靠上下乘客的。

第十五条 船舶因搁浅或者沉没造成航道堵塞、中断,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清除。拒不清除的,海事机构可以采取卸载、拖出特定区域、破坏性打捞等必要紧急措施处置,费用和损失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航行安全的行为:

(一)在干线航道上设置捕鱼、水产养殖网具及其他设施的;

(二)船舶向航道倾倒沙石和其他废弃物的;

(三)船舶在港内随意鸣放声号或者使用高音喇叭广播的;

(四)在装载易燃货物的船舶上违反规定使用明火的;

(五)非法占据航道采沙的;

(六)损坏交通安全标志、助航标志的;

(七)酒后驾驶船舶或者操作机械设备的;

(八)违反交通安全标志指示的。

第十七条 船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船名、船籍港、船舶证书的;

(二)超载、超额运输或者装载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

(三)未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要求纠正船舶缺陷的;

(四)夜间航行未按规定配备显示号灯的;

(五)船舶吨位、尺度或者拖带量不符合航道通航标准或者限航特别规定限制标准的;

(六)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经海事机构同意,擅自开航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条规定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海事机构审核同意占用通航水域岸线从事船舶修造作业的;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海事机构审核同意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者开展活动的;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非法占据航道采沙的;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船舶无船名、船籍港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十六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拒绝、阻碍海事机构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海事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海事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海事机构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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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对进出经济特区内保税工业区货物、运输工具及人员的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对进出经济特区内保税工业区货物、运输工具及人员的监管办法

1988年4月12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管理,进一步完善特区的投资环境,促进保税工业区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税工业区(以下简称工业区)为海关监管区,周围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海关在工业区内派驻人员,在进出工业区通道设立闸口。进出工业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人员均须接受海关检查。
第三条 工业区内举办的项目,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海关递交经批准的合同或协议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举办的项目及其进出的货物,属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应交验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
第四条 用于工业区建设和生产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材料、燃料;区内企业等单位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予以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注)
第五条 工业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第六条 工业区的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按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即进口时由入境地海关加封监管至工业区由海关派驻的人员办理验放手续;出口时,由海关驻工业区人员办妥验放手续后监管至出境地海关核放。
装载加工区进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入境至工业区或自工业区至出境,都必须按海关指定的路线行驶,并在限定时间内到达,中途不得擅自停留或装卸货物。
第七条 海关对工业区的进出口货物实行集中报关办法。有关货物进出口时海关均先凭载货清单验放,有关企业于每月25日将当月度的进出口货物分别集中填写报关单向海关补报。
第八条 工业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外销。如需内销,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海关按其所用的进口料、件补征关税。需补征税款的制成品,有关企业如对其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清的,海关则按制成品补征关税。
第九条 经海关核准进入工业区的国产原材料,应加工增值后方可出口。
工业区内企业出口国家限制出口货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
第十条 工业区内的企业应建立详细的进出口物资账册,以备海关核查。
第十一条 工业区内的工作人员凭证出入工业区,不准将区内使用的物资携带出区外。
第十二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海关将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这些处决仪式本来只应显示君主的威慑力量,但却有一个狂欢节的侧面:法律被颠覆,权威受到嘲弄,罪犯变成英雄,荣辱颠倒。

——米歇尔·福柯



85年前,杭州雷峰塔倒塌,于是鲁迅先生作了《论雷峰塔的倒掉》一文,若在那时,到吴越的山间海滨去探听民意,则无论是山野村夫,还是蚕桑农妇都会拍手称快:“和尚本应只管自己念经,白蛇自迷许仙,许仙自娶妖怪,和别人有什么相干呢?他偏要放下经卷,横来招惹是非……”

时至今日,上述反问式的理由依然存在,依旧振振有词。这种顽强的普适性是世俗正义与佛家正义自重合走向决裂的结果,也蕴含着社会正义与权力正义的某种实践逻辑。

福柯说:“如果犯人公开悔罪,承认指控和判决,要求上帝和世人原谅他的罪过,那么他就好像是经历了一种涤罪程序,以独特的方式,像圣徒一般死去。英勇不屈则是获得荣耀的另一种方式。如果他在酷刑之下毫不屈服,他就证明了自己具有任何权力都无法征服的力量。”

的确,在雷峰塔镇压白素贞之际,正义的捍卫者与罪行的实行者突然间发生了悄无声息的角色互换。尽管,可能在更早以前,有人会较为公允地判定故事的原初——蛇妖存在,并且将要幻化人形,混迹人间——果真是罪孽,但是如今,什么都不重要了,法海禅师泰山压卵似的权利彰显,为白素贞拱手送上了怜悯、同情,甚至赞扬、敬仰的大众情感认同。

与此同时,民众反过来对法海犯罪似的正义行径有了鲜明抵触。故事是任人编造的。于是,人们这样续写正义:“后来玉皇大帝也就怪法海多事,以致荼毒生灵,想要拿办他了。他逃来逃去,终于逃到蟹壳里避祸,不敢再出来,到现在还是如此。”如今,江浙一带的人们仍习惯将煮熟的河蟹里某个罗汉模样的东西称做“蟹和尚”,也就是当年避难的法海老禅师。

那么问题在于,上述两种形式的正义被割裂的根源在哪里?两种正义对于罪行认定的推理规则又是怎样的?

法海禅师借以打击白素贞的托词想必是:“青白蛇妖化身媚女,潜匿凡间以诱男子,伺机取阳滋阴,修炼成魔……”然而,事实上,此种虚构的真诚,犹如处在同心圆波纹的最外层,仅仅是附带的、边缘性的效应。而真正启动这一震荡的是处在正中的核心:白蛇与青蛇浪迹于佛教的营销市场,被视为对佛教宗教统治关系的冒犯,佛教必须立即予以猛烈打击、报复乃至消灭(白素贞被完全隔离,不妨可以认做消灭的特殊方式,因为她实际上被控制、被掌握、被剥夺了一切公众展示的权利)。

或许,在佛家的司法者——法海禅师——眼里,白蛇与许仙的结合,既是最残暴的恶对最无辜的善的纠缠,更是一方机遇,一项挑战,一座推广佛门理念的桥梁。我们将要解释的斗争则可以理解为:描述双方力量交互关系所带来的物质性存在的转变或者潜在的转变。以下的描述对于我同样也是一项挑战,虽然不一定完整,但也可作为列举式的明证。

在最表层上,是被分摊的超自然特权。垄断性权力一经肢解,由绝对性唯一性而获得的至高无上的唯我独尊的集体性尊荣以及该集体成员往昔目空一切的自尊感当即消退,从“我们是上帝”到“顾客是上帝”的感觉骤变无异于从天上跌落到人间。

另一方面,超自然力是受市场消费者崇拜的特权,这种崇拜心理源自敬畏、隐性的交换观念等等,它的必然结果往往具有强烈的物质性,诸如膜拜、上香、供奉等特定的行为符号,甚至还包括杀人献祭之类的群体性自残行为(如西门豹的故事所展示的历史背景)。如若超自然力被瓜分,则无论是物质性还是非物质性的优势都将分流,对于受损一方来说,无异于入室盗窃。在佛门看来,蛇妖掠夺的正是这种超自然力,亦即各种法术,那自然是不可容忍的了。

在深层里,是佛教教义统治被颠覆的风险。佛教世界由净土——世俗世界——地狱三者构成,分别对应天堂、人间和地狱。地狱被描绘成惩罚恶人的痛苦集中营,而妖怪则一直以来被刻画成地狱的掌控者、酷刑的设计师。妖精的形迹现于凡间,本来就是在向教义统治唱反调,佛门僧人自然有斩妖除魔的本分。然而,白素贞冰清玉洁,扶危济困,广结善缘,宛如白衣仙子、当世观音。对于知根知底的法海禅师来说,这不是对佛门的侮辱吗?不是公开的对抗吗?不是蓄意的恶毒挑衅吗?于是,老禅师肩负起不可推卸的重任,毅然决然地投入到这场打击报复之中。

佛门的行为法则——普度众生,慈悲为怀,切莫杀生——为老禅师的惩罚权力框定了周界。这种限制,在为本身就不对等的强制性暴力搭建合法性基础的同时,也无可奈何地发育出另一种绝对对立的权力特征:拓展性。“普度众生,慈悲为怀”,模糊化而非细节化、整体化而非个体化、似是而非的抽象式话语;“切莫杀生”,诸种惩罚类型中仅仅剔除死刑的排除性表述。这些简单明了而又华而不实的佛家精神陈述为残存的刑罚类型,拓展了其存在和活跃的过剩空间。雷峰塔镇蛇妖便是该过剩空间的运作产品。

具体来说,白素贞被困在法海的钵盂里,钵盂倒扣在地,上面以雷峰塔镇之。换句话说,老禅师的刑罚选择是监禁。至于缘由,我将其归纳为一份——权力正义指导下的佛教正义的——刑罚政治经济学。

政治上,法海显然达成意图:教义统治归复统一,超自然权力重新被垄断。另外,更为重要的是,选择监禁,十分符合佛教教义的规定,这就在屏蔽了大多数反对声浪的同时,进一步正当化了佛教权力的合法性和正统性。塔镇仪式,正如福柯所言:“并不是重建正义,而是重振权力”。

经济上,塔镇仪式费钱耗时还难以避免倒塌的风险(到1924年真的应验了),远不如直接收其法力、打回原形来得简单经济,但这只是庸民的想法,权力正义从不是这么纯粹。其实,塔镇仪式建立的是一种象征利润的精算学。“也就是说,物质资本转化成其本身能够再转化成物质资本的象征资本。”雷峰塔虽然非常昂贵,但与宗教权威被物化、权力被证明、信仰得以巩固、宗教市场得以扩展相比,称此种交易行为为低投入高产出的暴利经济毫不为过。

总而言之,塔镇仪式是某种关于权力运作的修辞术,将仪式的政治经济学内涵精心包装,以权力正义的面目展示在时间与空间的两个维度上。

佛妖争斗因塔镇仪式而尘埃落定,然而,故事尚未结束。随着关键词“雷峰塔”深入江湖,佛教销售对象——老百姓——的力量倾向逐渐明朗起来,又一轮的斗争即将开始。

塔镇仪式与其说是重建佛教的权威,不如说是权力对权力反对力的迟到惩罚。无论如何,人们不能否认自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对力的不正当性。但是,一旦面对绝对暴力肆虐地施加淫威,尤其是在“水漫金山”一节,权力正在撕咬人妖间的亲情,权力何尝不是在撕咬人佛间、人人间的感情!那一刻,泪水已经淹死了正义。社会记忆由此断裂,平复感情、抑制泪水的感性需要已经扫除了所有理性、所有正义,“料得年年肠断处,明月夜,短松冈”……结果是,本该为权力正义摇旗呐喊的民众,倏然间成了不合作的权力反抗力的第二批。

权力正义是暴力武装的正义,社会正义是手无寸铁的正义。从“水漫金山”到“雷峰塔立”,这既是权力正义施展暴力的高潮,也是社会正义对立转化的高潮。人们从没有像在旁观抓捕中感到自己的渺小与孱弱,从没有这样深切地感到:在不可以预见的将来,自己或许也有可能受到毫无限制的所谓正义的合法戕害。社会方才看清自己所崇拜的超自然特权慈祥外表下的冷酷无情。人们不禁要发问:“到底什么才是真实的?到底什么才是自己的?”于是,社会正义再次与权力正义分道扬镳。

社会逻辑一般都决定了社会话语,权力固然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驾驭它(比如禅师布道讲经),但永远不能占有它、征服它。我相信白蛇传之初,故事应该是单调的,是后来的社会逻辑给它添盐加醋。我甚至可以判断,不论是现在过去或者将来,白蛇传更加丰满的过程也是丰富白素贞善良淑德的品行的过程,这一过程还是社会不断强化自身逻辑、加大认同的情感投入的过程。

福柯如此看待:“表面上,这是对犯罪的美与崇高的发现。而实际上,这是在肯定,崇高者也有犯罪权利,犯罪甚至成为真正崇高者的独占特权。”

最后,值得回味的是,故事虽然结束,但相同的社会正义的实践逻辑还在延续。此时的权力者是玉皇大帝,而受难者却是法海了。如果雷峰塔倒掉85年后,鲁迅先生还在世的话,也许下面我的杜撰,就可能变成《三论雷峰塔的倒掉》的结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