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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06:58  浏览:9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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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05]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的电子政务网络建设与管理工作,于2005年12月底前完成将本部门局域网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并将业务系统迁移到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运行的各项工作。各县区要按照《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规定》要求规划建设好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于2006年12月底以前完成此项工作,并将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方案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
  国家有明文规定或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局域网及业务系统,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不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另行研究解决方案。
  统一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是南宁市电子政务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各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完成《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规定》中所要求的各项任务。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建设,充分发挥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作用,提供标准、规范、安全、统一的电子政务服务功能,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实现市属各部门、各县区的网络互联互通和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节省投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是覆盖全市包括市属委办局、县、区,与国际互联网逻辑隔离的网络系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的文件精神,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属于政务外网。
  第二条 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是以市为单位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实现全市范围内各部门、各县区信息互通、业务互动的政务处理网络系统,是政府的业务专网。该平台具有网络管理、数据中心、应用服务、安全认证等功能,主要运行政务部门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业务和非涉密的内部办公、公文传输、数据交换、资源共享等业务,为全市各部门、各县区开展电子政务提供服务和保障,同时该平台也为政府门户网站提供网络服务。
  第三条 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由市、县区两级政务网络平台构成。市属各委办局局域网和城区网络分中心通过光纤与市电子政务网络中心连接,市属各县网络分中心和暂不具备光纤联网条件的单位通过专线与市电子政务网络中心连接,构成市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县区下属单位、乡镇、社区等通过光纤、专线、ADSL等方式与县区网络分中心连接,构成县区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
  第四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市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运行、管理及维护;县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在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统一指导、协调下负责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运行、管理及维护。
  第五条 县区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是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设计等要求进行建设。根据南宁市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县区网络分中心建设要求如下:
  (一)各县区要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专用计算机机房,机房设备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平方米;
  (二)各县区要配置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核心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网络管理系统、病毒防护系统等;
  (三)各县区要为本级统一的应用系统提供支撑环境,包括硬件服务器、数据库系统、应用中间件服务器等,在该中心部署县区统一的公共应用系统;
  (四)各县区要为本级电子政务提供统一的网络平台,该平台提供统一的数据共享与交换平台、政务资源库、数据备份系统等功能服务。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业务和非涉密的内部办公、公文传输、数据交换、资源共享等业务系统必须统一运行在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全市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已有的尚未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局域网络及基于网络的业务系统,需完成局域网络与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接入,并将业务系统迁移到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运行,此项工作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新开发的联网业务系统不得另行建设独立的网络平台。如有特殊安全要求(如有政治、经济等特殊安全要求的系统等)必须与政务外网物理隔离或有明确行业规定必须独立建设的网络系统,经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以不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独立组网,但必须在安全许可的前提下,保证与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信息互连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第七条 市属各部门要推广使用全市统一开发建设的OA等通用性应用系统,避免重复开发建设。在县区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运行的应用系统必须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进行建设,各县区要推广使用全市统一开发建设的OA等应用系统,避免重复开发建设。各县区直属部门及下属单位的业务系统必须接入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
  第八条 市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设立统一的国际互联网出口,各接入单位不允许单独设立互联网出口,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不得再通过其他线路连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外部网络。县区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原则上不允许设立独立的互联网出口,因业务需要确需建设互联网出口的,需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按照统一的技术和安全方案进行实施。未经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自行开通国际互联网出口的且由此引起的网络安全等责任自行负责,并将根据我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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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和《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要求,制定了《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

(一)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统一负责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并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三)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

3.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其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4.参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

5.严格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四)评审组织单位职责:

1.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评审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

2.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颁证后半年内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向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的建议。

3.聘请评审专家,建立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库,并建立评审人员档案。

4.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

(五)评审组织单位工作程序: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工作。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在相应评审业务范围内的评审单位名录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评审单位,将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织单位函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2.评审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和评审评分表等材料。

3.经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六)评审组织单位要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认真做好各项评审组织工作。

(七)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表1),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评审单位管理

(一)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

(二)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有10名以上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

5.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聘书的评审专家;

6.配备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7.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评审组织单位考核合格。

(三)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评审单位不得自行或以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企业招揽业务;

2.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4.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5.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6.评审单位技术服务收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并与申请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出现违法违规乱收费行为的,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7.评审工作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

8.认真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评审组织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检查;

9.落实评审单位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献计献策。

(四)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见附表3);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五)评审单位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1.评审单位收到评审组织单位授权和转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现场评审前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函告申请企业,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2.现场评审时,按照申请企业评审的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至少由5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2名由评审组织单位备案的评审专家;指定1名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完成时间,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

3.申请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单位依据整改情况的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或整改报告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若整改符合相关要求,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评审人员信息等相关材料。

(六)评审工作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授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集团公司企业一次申请评审企业较多的,由评审组织单位根据申请数量情况批准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七)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见附表2),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三、评审人员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

(二)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4.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三)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5.参加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

6.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的聘书。

(四)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仅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认真完成安全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安排的其他任务。

四、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

2.评审组织单位管理适用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3.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管理适用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所确定的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管理。省、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部门实际,创新工作方法,自行制定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管理办法。

4.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为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出贡献。

5.经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确定的评审人员,可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评审工作。

6.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单位受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评审组织单位委派,可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评审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港口内对被举报运送假冒伪劣商品车辆进行检查是否属于公路“三乱”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港口内对被举报运送假冒伪劣商品车辆进行检查是否属于公路“三乱”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港口内对被举报运送假冒伪劣商品车辆进行检查是否属于公路“三乱”的请示》(鲁工商公字〔1998〕2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在港口等地停留的有运送假冒伪劣商品嫌疑的车辆进行检查,属于正常的行政执法行为,不属于擅自设立公路检查站等公路“三乱”行为。



199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