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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44:13  浏览:97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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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政府


哈市府办发〔2004〕185号

关于印发哈密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哈密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经2004年哈密市第三次政府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哈密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公众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监督作用,维护人民群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规划水平,加强规划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密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凡在哈密市规划区内的各项规划设计及各项建设工程、住宅小区、大型工业项目等均须进行规划公示,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
第四条:公示内容
1、城市总体规划方案、近期建设规划、专业规划、分区规划的编制或调整结果。公示内容为上述规划的全套图纸(1:5000—1:25000)说明书与简介(简介应说明主要设计依据、立意、规划特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2、大型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工程、市民关注的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公示内容为上述选址项目现状地形图(1:500)、介绍项目概况、污染评价、环境要求、总平面图。
3、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公园、道路、广场绿地规划方案、面积3公顷以上的详细规划方案(包括居民小区规划、单位庭院规划)。具体内容为上述城市设计、详细规划方案的区位图(1:5000—1:20000)、总平面图1:100—1:1000)、绿化种植设计图(1:100—1:1000)、效果图,规划简介,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4、单项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位置、主要技术指标(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总平面图、效果图。
5、住宅小区:建设开发单位、设计单位、工程位置、主要技术指标(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日照间距、绿地率、容积率等)、规划图。
第五条:公示办法
1、在哈密市规划网站定期发布公示项目。
2、在规划局门前采用布告方式公布建设项目。
3、大型建设项目、总规及详规、重要地段城市设计、城市雕塑定期在媒体上公布。
4、所需公示的规划项目以《哈密市建设工程公示牌》的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牌由规划局统一监制和监督使用,公示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公示牌应于建设工程开工前立于工地现场醒目位置,便于监督检查,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除。
第六条:公示时效
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公示期为30日;重要地段城市设计、详细规划或重要公共设施、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及城市雕塑公示期为30日;建筑工程、住宅小区公示期应与建设期一致。
第七条:措施保障:
1、成立城市规划公示制度领导小组,加强对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督促,并协调解决公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对于建设单位未按项目公示内容建设的,市规划管理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公示意见的收集与处理
1、意见收集:在规划局设立固定意见箱及固定电话,由专门科室、专人收集整理。
2、意见落实:将收集到的意见汇总到局办公会议研究处理,若有必要可邀请专家、规划监督员及群众代表参与研究。经研究采纳的意见由相应科室督办落实。
第九条:对市民有价值的参与建议,应充分考虑,其中对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明显作用的建议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公民可依法对建设工程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划的建设项目可向规划管理局举报,监察队将给予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聘请社会各界代表和部分市民为城市规划监督员。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哈密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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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以及《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1999年第4号)的规定,我部结合近两年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发展情况,对《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准。

  现将修订后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2月印发的《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12】51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2年12月13日



  附件:1.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
     2.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
(修订稿)







商 务 部
2012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统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目 录
一、总说明………………………………………………………………………………………………3
二、报表目录……………………………………………………………………………………………5
三、调查表式
(一)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情况(CB1表) ………………………………………………………6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明细(CB2表) ……………………………………………………7
  (三)主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明细表(CB3表)………………………………………………8
  (四)主要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明细表(CB4表)………………………………………………9
  (四)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情况(CB5表) ………………………………………………10
四、附录
  (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类…………………………………………………………………11
  (二)关于统计机构和统计奖惩办法的说明 …………………………………………………13
五、主要指标及解释…………………………………………………………………………………14









一、 总 说 明
  (一)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二) 对外承包工程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的活动。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实际情况,为有关部门制订方针、政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它是我国涉外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不包括在地方的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下同)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审核、汇总、编制全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资料。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在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下同)的统计工作,审核、汇总并向商务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资料。
   企业负责本单位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编制统计资料并上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五)企业承揽的下列业务纳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
  1、承包国(境)外工程项目。指企业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揽和实施的各类工程项目。
  2、承包我国对外经济援助项目。指企业以投标、议标等方式承揽和实施的我国对外经济援
助项目。
  3、承包我国驻外机构工程项目。指企业以投标、议标等方式承揽和实施的我国驻外使(领)
馆等工程项目。
   4、企业自带设备,以收取设备使用费、技术服务费等形式承揽和实施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工程项目。
   5、企业为实施承包工程项目出口的大型成套和机电设备,并负责安装和调试。
   6、企业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经济活动。
  (六)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的主要指标包括: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外派人数、月末在外人数、雇佣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等。
  (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报表报送渠道:地方企业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报表后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商务部汇总全国数据后报国家统计局。
  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集团),仅报告企业(集团)总部及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下属公司的统计资料; 具有经营资格的下属公司的统计资料由该公司按属地化原则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八)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数据传输的现代化建设,充分运用网络传输手段,全面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商务部可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月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数据进行调整。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工作中使用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九)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十)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十一 )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十二) 本制度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10]519号)同时废止。
   
   
   
   
   
   
   
   
   
二 、 报 表 目 录

基层报表
表号 表 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及方式 页码
CB1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情况 月
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

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
月后2日内,
网络传输 6
CB2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明细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7
CB3 主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明细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8
CB4 主要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明细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9
CB5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情况 年
同上

同上 年后4月30日前,网络传输 10
















三、调 查 表 式
基层报表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情况
表 号: CB1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 月

    指标
     

国家(地区)
新签合同份 数
(份) 新签合同额
(万美元) 完成营业额
(万美元)
外派
人数
(人)
月末在
外人数
(人)
月末雇佣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人)

金额 其中:设计
咨询
金额 其中:设计
咨询
甲 1 2 3 4 5 6 7 8
合 计
XX国家(地区)
XX国家(地区)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国家(地区)分布基本情况。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2日内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3、“设计咨询”指新签合同额和完成营业额中企业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部分的金额。
4、月末雇佣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指报告期末企业在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中雇佣项目所在国家(地区)各种人员数量的总和。包括:雇佣当地项目的管理、施工、后勤等方面的人员。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明细
                            表 号: CB2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 月
指标

项目 项目所在国家(地区) 项目类别
签约
日期
对外签约单位
项目实施单位
业主
项目资金来源 新签合同额
(万美元)

大类
小类 金额 其中:设计咨询
合计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1 2
XX项目
XX项目

(续表)
完成营业额
(万美元)
带动国产设备材料
出口额
(万美元)
外派人数
(人)
月末在外人数
(人)
月末雇佣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人)
月末雇佣第三国人员数量(人)
金额 其中:设计
咨询
3 4 5 6 7 8 9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项目的开展情况。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2日内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3、“项目类别”项目大小分类见附录一。
4、“签约日期”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签约日期。
5、“对外签约单位”指与国(境)外业主签订合同的企业。
6、“项目实施单位”指具体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企业。
7、“业主”指与企业签订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的项目发起人。
8、项目资金来源:指企业承揽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来源方,包括项目所在国政府、世界银行、其他区域性金融机构、中国政府援外项目款项、中国政府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等。
9、“设计咨询”指新签合同额和完成营业额中企业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部分的金额。
10、月末雇佣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指报告期企业在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中雇佣项目所在国各种人员数量。包括项目的管理、施工、后勤人员等。
     11、月末雇佣第三国人员数量:指报告期企业在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中所雇佣的扣除本国及项目所在国人员以外的各种人员数量。包括项目的管理、施工、后勤人员等。

主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明细
                             表 号: CB3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 月
     指标


分类、项目 签约情况 进展情况 月末在外人数
     
新签合同金额
(万美元) 线路总里程(公里)
完成
营业额(万美元) 已完工线路里程(公里)
     
总计 其中
总计 其中
      全线桥梁长度
(米) 全线隧洞长度
(米) 桥梁长度(米) 隧洞长度(米)
甲 1 2 3 4 5 6 7 8 9
合 计
一、公路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二、铁路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主要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交通运输项目指企业在国(境)外承揽和实施的涉及合同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公路(含高速公路)和铁路(含地铁、轻轨等)工程建设类的项目,包括公路、铁路修复项目。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2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3、线路总里程:指合同文本规定的公路、铁路项目的路面或铺轨总长度(包括桥梁、隧道等)。
     4、全线桥梁长度:指公路、铁路线路总里程中涉及桥梁的长度。
     5、全线隧洞长度:指公路、铁路线路总里程中涉及隧洞的长度。
     6、已完工线路里程:指报告期已经完成(即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公路、铁路项目的路面或铺轨长度(包括桥梁、隧道等)。
    
    
    
    
主要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明细
                             表 号: CB4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 月
     指标


分类、国家、
项目 签约情况 进展情况 月末在外人数
(人)
      新签合同金额
(万美元)  装机容量
 (万千瓦) 完成营业额(万美元) 带动国产设备材料出口
(万美元)
甲 1 2 3 4 5
合 计
一、化石燃料电厂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二、水电站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三、核电站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四、热电联电站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五、风力发电站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六、太阳能电站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主要电力工程建设类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指企业在国(境)外承揽和实施的涉及化石燃料电厂、水电站、核电站、热电联电站、风力发电站、太阳能电站建设的项目。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2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3、装机容量:指该电站系统按合同文本规定安装达到的发电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总和。该指标由电站项目总包方填报。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情况
       
表 号: CB5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2014年12月 年

指标

单位
数值
甲 乙 1
1、对外承包工程利润总额
2、 当年新增承包工程项下流动资金贷款金额
美元部分
人民币部分
3、年末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流动资金贷款余额
(1)美元部分
(2)人民币部分
4、支付给当地及第三国人员的工资
5、在当地及第三国采购设备材料金额
6、境外纳税总额
7、带动国产设备材料出口额
8、年末雇佣外籍劳务人员数量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万美元
万元人民币
万美元
万美元
万元人民币
万美元
万美元
万美元
万美元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及对社会的贡献情况。
     2、本表由企业于年后4月30日前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3、当年新增承包工程项下流动资金贷款金额:指报告年度企业为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而从境内银行性金融机构取得的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
     4、年末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流动资金贷款余额:指截止报告期末企业为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而从境内银行性金融机构取得的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中,扣除已归还部分款项的余额。
5、支付给当地及第三国人员的工资:指支付给非我国外派人员的工资(含保险、社保等福利支出)总额。
6、在当地及第三国购买的设备材料:指为完成该工程项目,在当地(项目所在国家地区)及第三国(除我国和东道国之外的地区)购买的设备材料的总额。
7、年末雇佣外籍人员数量: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国(境)外工程项目中雇佣当地员工和第三国员工的总和。



  四、附录
  (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类
项目类别代码
(大类、小类) 类别名称
A 房屋建筑项目
01 商用建筑(包括用于商业活动的商场、市场等以及商用办公楼)
02 政府办公设施
03 教育用设施(包括幼儿园、学校等)
04 监狱惩戒机构
05 卫生保健机构(包括医院以及与卫生保健相关的场所建设)
06 物流分销、仓储设施(包括各类仓库、商品分拨中心等)
07 酒店、汽车旅馆、会展中心
08 多户单元住宅(包括供多户居民居住的住宅、公寓等)
09 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运动中心等)
10 游乐场所、主题公园
11 宗教和文化设施
12 土地平整
13 其他
B 工业建设项目
01 钢铁和有色金属加工厂建设
02 化学品(非石油)厂建设(包括化肥厂等)
03 制药厂建设
04 食品和饮料加工厂建设
05 纸浆和造纸厂建设
06 非金属矿物制品厂建设(包括水泥厂、石灰厂、玻璃厂等)
07 其他
C 制造加工设施建设项目
01 汽车装配和零部件制造厂建设
02 半导体制造厂建设
03 电子装配厂建设
04 航空航天设备制造厂建设
05 其他
D 水利建设项目
01 水处理、海水淡化厂
02 供水管线、沟渠建设
03 水坝、水库
04 防洪堤坝、海堤建设
05 打井工程
06 其他
E 废水(物)处理项目
01 污水处理厂
02 卫生间、下水道处理
03 固体废弃物处理
04 其他
F 交通运输建设项目
01 公路(含高速公路)
02 桥梁
03 港口及港口设施建设
04 机场(含航站楼)
05 铁路(含地铁、轻轨及相关公共交通枢纽)
06 其他
G 危险品处理项目
01 化学品处理和土壤(指遭受污染的土壤)修复
02 核废料处理
03 石棉和铅减排处理
04 空气净化设施
05 其他
H 电力工程建设
01 化石燃料电厂(石油、天然气和煤做为燃料的电厂)
02 核电站
03 水电站
04 热电联产电厂(指同时向用户供给电能和热能的火力发电厂)、废燃料电厂
05 风力发电站
06 太阳能发电站
07 输配电工程(包括输电线路工程、变电工程、换流站工程等)
08 电站运营维护(含改造)
09 其他
I 石油化工项目
01 炼油厂和石化厂建设
02 油气管线建设
03 海上石油平台建设
04 01-03项服务维护运转
05 其他
J 通讯工程建设
01 广播电视转播塔施工
02 数据和网络中心建设
03 通讯传送架与设施的施工(含地下和水下通信电缆)
04 通信线路和设备安装
05 航空航天工程(含卫星发射等)
06 其他
K 其他
01 与采矿业相关的地质勘察
02 矿山工程建筑(含坑道、隧道、井道的挖掘、搭建等)
03 其他
  (二)关于统计机构和统计奖惩办法的说明
   
   一、各单位必须根据统计调查任务的需要及统计工作量,设置统计机构,指定统计机构负责人,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应保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在统计机构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统计资料的签署制度,统计报表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制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
   二、各单位必须依法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保密、交接、档案等管理制度,并对统计资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差错,应及时向上一级业务统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予以更正。
   三、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本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本单位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并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资料;
   2、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3、负责本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4、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五、统计机构、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关单位应给予奖励:
   1、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2、在完成规定的统计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成绩显著的;
   3、在开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取得重要成绩的;
   4、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的;
   5、检举、揭发违反统计法规行为的。
   七、获得商务部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有关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奖励。
   八、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单位,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各单位负责人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单位负责人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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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项目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项目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安监管监字[2007]172号


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项目监察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项目监察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省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建设项目公开投标,建立、健全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工程项目资金监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5]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省局领导下进行,对省局机关及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大宗物品项目(设备)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驻省局监察室单独或会同局有关部门实施。
第三条 下述大宗物品项目(设备)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范围:
1. 凡是列入省政府集中采购和招标投标大宗物品项目(设备)清单项目;
2. 房屋建筑及其配套工程;
3. 房屋大修改造及装饰工程;
4. 建筑安装工程;
5. 技术改造工程;
6. 信息化装备设施建设及采购;
7. 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建设和安全建设项目;
8. 其它建设工程。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大宗物品(设备)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五条 大宗物品(设备)采购过程中执行法规落实规章制度情况。建设工程操作实施过程中,遵守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落实监察部、省监察厅各项规定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六条 按规定应由政府统一采购的执行情况。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执行情况及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程序情况。
第七条 大宗物品项目(设备)采购列入规划、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或经过招标、议标及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情况。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签定情况,中标人及施工单位资质情况。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质量、进度、安全管理(工程效能)情况。
第八条 大宗物品项目(设备),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履行职责及廉洁自律情况。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履行和项目工程验收的情况。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法律责任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其它监督检查的重点环节。
第十二条 根据上级交办、群众举报或其他方式受理监察事项。
第十三条 驻省局监察室将结合年度其它监督检查工作,
对省局各单位大宗物品项目(设备)采购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根据需要对大宗物品采购事项视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一般应提前书面告知驻省局监察室。
1.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事宜。对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前实行情况告知制度的通知》(赣监字[2001]2号)执行情况。
2.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情况。
3.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情况。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对下列事项应书面向驻省局监察室做出书面备案。
1.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行情况。
2. 法律责任执行情况。
3. 局工程管理验收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对建设工程项目关键环节招标过程、合同签订、工程验收及其它重大事项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视情况查验资质证书、工程材料样本、调阅有关资料、深入工程现场了解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驻省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