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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非本位币收支已折合成本位币的,在缴税时不再重新调整计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19:46  浏览:82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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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非本位币收支已折合成本位币的,在缴税时不再重新调整计算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非本位币收支已折合成本位币的,在缴税时不再重新调整计算的通知
财税外[1987]41号

1987-02-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最近,一些地区反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非记账本位币收支已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折合成本位币记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要按缴税当天的外汇牌价再进行折算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无论是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还是以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平时发生的非本位币经济业务已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折合成本位币记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都不再重新进行调整。
  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所得税时,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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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建筑工程部分为建筑工程部和建筑材料工业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建筑工程部分为建筑工程部和建筑材料工业部的决议

(1965年3月31日通过)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材料工业部。

关于同意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同意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39号


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关于申请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函》(交函财〔2009〕37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规定,同意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在组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考试、道路货物运输考试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考试机构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
  二、上述考试、考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实行就地缴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2项“交通运输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3目“考试考务费”。交通运输部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入收缴按改革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考试机构收取的考试费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考虑。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