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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关于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00:28  浏览:92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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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关于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关于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19950426

煤安字〔1995〕第203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能

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

 

为落实《关于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决定》,保证

便携式瓦检仪和瓦斯报警矿灯的正常使用,防止瓦斯事故发

生,现将《关于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使用管理规

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落实《关于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决定》,确

保便携式热催化瓦斯检测报警仪(以下简称便携式瓦检仪)和

瓦斯报警矿灯(包括矿灯瓦斯报警器,以下统称为瓦斯报警

矿灯)的正常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现对

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各矿务局(矿)应根据部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研

究制订两类仪器的装备计划并负责仪器的管理工作。局、矿

长应保证购置两类仪器所需资金,局、矿总工程师对贯彻本

规定及制订使用管理办法负全面责任。

二、对各单位购置的便携式瓦检仪和瓦斯报警矿灯要集

中进行验收,其中:国有重点煤矿由矿务局(矿)组织验收,

地方国有煤矿及乡镇煤矿应由省(区)煤炭局(厅)负责或

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三、各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使用单位必须集中

管理,统一发放。仪器发放室、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工作场

所要适合集中管理、统一发放的要求,并按规定对仪器进行

维护,坚持每隔七天用校准气样对仪器进行一次调校,保证

正常使用。

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必须编号,固定专人使用。

四、各省(区)通风仪器仪表维修站、矿务局通风实验

室、各瓦斯监测仪器设备使用较集中的地(市)煤炭局,必

须装备校准气样配气装置,负责向所属煤矿和所在地区的乡

镇煤矿有偿提供校准气样。

五、便携式瓦检仪和瓦斯报警矿灯的维护人员必须经过

培训,其中:国有重点煤矿人员需经矿务局以上、地方国有

煤矿及乡镇煤矿人员需经市(地)以上煤炭主管部门培训。培

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对便携式瓦检仪和瓦斯报警矿灯使用人员要进行管理和

使用常识培训,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

六、各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各

矿务局、矿按实施细则制订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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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残疾人、老人收费办法

北京市政府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北京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残疾人、老人收费办法
市政府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民政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生活和学习的规定》,特对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残疾人(包括残疾、呆傻儿童)和家中无力照顾的老人,制定如下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一、街道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日托人员收取管理费标准和费用负担办法∶
1、6周岁以下残疾、呆傻儿童,每人每月54元。由供养人自付18元,供养人所在单位补助36元。此项补助费,应比照市财政局关于托儿补助费报销问题的规定,由残疾、呆傻儿童的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2、满6周岁和6周岁以上的残疾、呆傻人,每人每月54元。由供养人自付18元,供养人所在单位可补助36元,不足部分由收养单位负担。
3、享有离退休金的孤寡老人,每人每月45元。老人自付15元,老人原所在单位或发放离、退休金的单位可补助30元。
4、无工作单位的老人,每人每月20元。原则上由供养人自付;供养人自付确有困难的,可由供养人所在单位酌情补助,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0元。
二、市、区、县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全托人员收取管理费标准和费用负担办法∶
1、6周岁以下残疾、呆傻儿童,每人每月74元。由供养人自付36元,供养人所在单位补助38元。此项补助费,应比照市财政局关于托儿补助费报销问题的规定,由残疾、呆傻儿童的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2、满6周岁和6周岁以上的残疾、呆傻人,每人每月74元。由供养人自付36元,供养人所在单位可补助38元,不足部分由收养单位负担。
3、原有工作单位的伤残、呆傻人,每人每月120元。非因公致残的,本人自付35元,原工作单位可补助85元;因公致残的,由原单位全部负担。
4、享有离退休金的孤寡老人,每人每月95元。老人自付35元,原单位可补助60元。由市第一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一般每人每月130元,老人自付40元,原单位可补助90元;需在条件上特殊照顾的,另加收管理费。
5、无工作单位的老人,每人每月50元,原则由供养人自付;供养人自付确有困难的,可由供养人所在单位酌情补助,补助费最高不超过20元。
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人员的伙食、服装费用,全部由本人或供养人自理。医药费用,除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由其原单位报销外,一律自理。
四、街道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承办全托收养或市、区、县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承办日托收费,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可分别参照本办法第一、二条规定执行。
五、要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残疾人、老人,须由本人或供养人向所在单位申请,经同意后,由单位与福利事业单位联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应尽量予以接收。
凡需由单位补助收养费的,除6周岁以下的残疾、呆傻儿童外,均须经残疾人、老人本人或其供养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本人或其供养人、本人或供养人所在单位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签订三方负担费用的协议。
六、补助费,由供养人凭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报销凭证向所在单位报销。供养人是二人以上的,各按平均比例向所在单位报销。有工作单位的残疾人、呆傻人、离退休孤寡老人的补助费,由本人所在单位或发放离退休金的单位报销。此项补助费,行政事业单位在“其他费用”目内列支
;企业单位在职工福利基金或企业利润留成中列支。
七、本办法执行中有关补助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解释;有关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解释。
八、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6月1日起实行。



1987年5月21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佛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佛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发布《佛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即日起施行。2001年7月25日市政府发布的《佛山市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佛府〔2001〕50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省、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与市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建议。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省和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与市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在市长领导下由一名副市长分管。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组织办理须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建议、提案。

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设立或明确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承办建议、提案,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和协办三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会同办理的为协办,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协同办理单位为会办。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是建议、提案的交办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由交办单位交给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通过建议、提案网络办理系统向各承办单位进行分办,承办单位在网上签收。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交办单位直接交给有关单位办理。

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交给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再交办,各承办单位按交办要求办理。

第六条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如有不同意见,按照交办单位的规定,建议应在7日内、提案应在10日内,通过网络办理系统,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不得擅自转送其他单位。

第七条 承办单位接收建议、提案后,要制订办理工作方案,落实办理责任和目标要求,安排好办理进度。

第八条 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与建议、提案者的沟通。承办单位之间,应密切协作,相互支持。

第九条 承办单位对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主席督办提案和重点提案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牵头办理。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出实效。市政府办公室每年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选取部分建议、提案进行重点督办;各承办单位每年也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重点选取部分建议、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十条 办理建议、提案要讲求质量,求真务实,提高效率,切实解决问题。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向建议、提案者实事求是讲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独办的建议、提案,直接答复建议、提案者;对分办的建议、提案,应分别直接答复建议、提案者;对协办的建议、提案,会办单位应先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建议、提案者。答复须同时抄送交办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和会办单位。

第十二条 答复和会办意见要严格按照交办单位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要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答复行文表述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有针对性,做到有理有据、态度诚恳、文字精炼、表述准确。答复建议、提案者时,应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征询领衔人或第一提案者的意见。对答复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答复和会办意见要严格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完成。建议应自市人民代表大会闭幕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3个月内答复代表,特殊情况下,经交办单位同意后答复可延长至半年;提案应自交办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4个月内答复提案者,特殊情况下,经交办单位同意后答复可延长至半年。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自交办之日算起,办理时限同上。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的答复和会办意见时限,按其当年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答复件应按有关规定和办理结果,在首页右上角标明分类标识。一般分为“A”、“B”、“C”、“D”四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用“D”标明。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将落实结果及时通报建议、提案者。在答复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案前,应先征求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者对办理情况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要重新办理,并在2个月内再次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承办建议、提案各超过3件的,承办单位在办理时限截止后的20天内,向市政府办公室分别报送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总结。市政府在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重视办理工作,办复质量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

第二十条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中央、省直驻佛山有关单位及各区政府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