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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单体支柱等放顶煤开采方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49:50  浏览:90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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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单体支柱等放顶煤开采方法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单体支柱等放顶煤开采方法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19941016

煤生字(1994)第528号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

、徐州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华能精煤公司:

 

最近一些局矿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在

缓倾斜、倾斜煤层中采用单体支柱、滑移顶梁、摩擦支柱、木

支柱等进行放顶煤开采,不仅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64

条的有关规定,而且在顶板、瓦斯、煤尘、煤层自燃发火等

方面也缺乏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引发了不少诸如鹤岗局南

山煤矿重大恶性事故。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生产方

针,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局矿除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64条规定

条件外,一律禁止在缓倾斜、倾斜煤层中使用单体支柱等放

顶煤开采工艺。

二、正在开采的单体支柱等放顶煤工作面,必须立即停

止开采,改用其它较为安全的开采方法。在改变采煤方法过

程中,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各局矿对上述要求要认真检查,立即执行。今后如

再出现此类采煤方法,造成安全事故,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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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粮食直补实施方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粮食直补实施方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粮食直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发〔2004〕14号 2004年4月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陕西省粮食直补实施方案》已经2004年3月25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粮食直补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 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对种粮农民进行直接补贴的决定,制定本方案。

  一、粮食直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粮食直补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 村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和种粮农民利益,促进农民收 入增加;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粮食收购价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深化国有粮食购销 企业改革,转换企业机制,减员增效;强化粮食宏观调控能力,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的主渠道作用,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 粮食直补的基本原则:向粮食主产县倾斜,保护粮食主产县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加强 农业的基础地位,保证粮食安全;简便易行,便于操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农民手中 ;整体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转换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减员增效。

  二、粮食直补的内容
 (一)粮食直补的范围。28个粮食主产县为粮食直补县(具体名单见附表),补贴品种为原 按保护价收购的小麦、玉米、稻谷三大品种。
 (二)粮食直补的计算依据。以1998年至2002年国有粮食企业商品粮平均收购量和2002年农 村税费改革核定的计税面积(剔除半年内不能恢复粮食生产的经济作物和养殖面积)为依据 。
 (三)粮食直补的标准。2004年粮食补贴标准按直补县前五年粮食收购平均数每斤0033元 (不分品种),一定三年。
 (四)粮食直补方式和计算办法。粮食直补方式按计税面积(剔除半年内不能恢复粮食生产 的经济作物和养殖面积)计算每户补贴额。
 1、确定直补县享受补贴的商品粮常量。以1998年至2002年各县5年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 农民余粮的平均数为基数,确定直补县享受补贴的商品粮常量。
 2、确定直补县补贴资金总额。按照确定的直补县享受补贴的商品粮常量乘以全省粮食补贴 标准,确定直补县补贴资金总额。 直补县补贴资金总额=该县5年平均粮食收购量×补贴标准(0033元)。
 3、确定直补县每亩平均补贴标准。按确定的直补县补贴资金总额除以农村税费改革核定的 直补县计税面积(剔除半年内不能恢复粮食生产的经济作物和养殖面积),确定直补县每亩 平均补贴标准。 直补县每亩平均补贴标准=该县补贴资金总额/该县计税面积总额(剔除半年内不能恢复粮食 生产的经济作物和养殖面积)。
 4、确定直补县每户农民补贴数额。按确定的直补县每亩平均补贴标准乘以农村税费改革核 定农户的计税面积(剔除半年内不能恢复粮食生产的经济作物和养殖面积),确定直补县每 户农民补贴数额。 每户补贴资金额=该农户计税面积数(剔除半年内不能恢复粮食生产的经济作物和养殖面积 )×该县每亩平均补贴标准。
 (五)粮食直补操作的程序。粮食直补县区由县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逐户 核实粮食补贴面积,在广泛调研和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本县区粮食直补具体实施方案, 报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提出初步意 见后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粮食直补市 及所属县区上报的方案审核后,批复到各市,再由各市批复到县。
 (六)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对农民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由乡镇财政所承担,直接兑付给种粮 农民,不得由乡镇其他部门或村集体集中代领转付。对农民补贴的兑付和农业税的征收原则 上实行“征补两条线”的办法,即农户凭本人身份证和粮食补贴通知书到当地乡镇财政所领 取粮食补贴。
 (七)粮食直补资金来源。粮食直补县补贴资金全部从各市粮食风险基金包干中解决,省上 不增加补贴资金。随着粮食补贴标准的提高,如果粮食直补市现有粮食风险基金不足,市区 负担确有困难的,省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 (八)粮食直补资金的管理。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粮食直补县财政部门应在粮食风险基 金户下设立“粮食直补资金”专户。
 (九)粮食直补工作经费。包括宣传费、印刷费、资料费等原则上由直补市、县财政预算另 行安排,省财政适当补助。确有困难的,经省财政核定同意后,可以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一部分。

  三、粮食直补的实施步骤
 我省粮食直补工作在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 室具体组织实施。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增加省农发行为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成 员单位。
 我省粮食直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要立即行动起来,充分利用各种 宣传媒体和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粮食直补的重要意义、目的、内容和各项政策,基层宣传要 做到进村入户,张贴上墙,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第二阶段:制定方案。各直补县要按 照本方案的要求,在广泛调研和认真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4 月底前经所在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5月底以前完成省对市,市对县具体实施方案的批复工作。第三阶段:组织实施。各直补 县要按照省上批复的方案,严格操作程序,规范操作办法,制订详细的分阶段计划,精心组 织,配套推进,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省上批复的方案,及时做好所属乡镇方案 的审批工作。各乡镇要认真做好测算工作,及时将补贴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农户并张榜公布, 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补助到种粮农户手中。要 切实做到“五个到户”: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资 金兑付到户。严格做到“六个不准”:不准擅自改动补贴通知书的数额,不准擅自以补贴抵 扣当年农业税及附加以外的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村、组集体代 领补贴,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各直补市、县要根据 省上批复的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对农民兑付补贴资金的动员和准备工作,并将粮食补贴通知 书发放到每个农户。各县粮食直补资金必须在夏粮收购前兑付完毕。
 粮食直补工作关系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党的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直补县要切实加 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实施改革的过程中,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执行政策情况进 行督查,随时掌握改革动态,对改革不到位和政策执行有偏差的及时进行纠正,对严重违反 政策的将进行严肃查处和通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教育事业发展资金的暂行规定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3〕13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教育事业发展资金的暂行规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大教育投入力度,促进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均衡发展,进一步提升办学档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根据《教育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育事业发展资金的建立
  第一条 市、县(区)两级必须建立教育事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对改制教育机构的投入。
  第二条 市、县(区)分别在财政部门开设教育事业发展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
  二、教育事业发展资金的筹集
  第三条 坚持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
  1.各级财政对改制教育机构改制前的经费投入,列入教育发展资金,并逐年增长,增幅不低于同期财政收入的增幅;
  2.改制教育机构置换资金,除了用于补缴改制前教育机构所欠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外,全部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资金;
  3.社会对教育事业捐助资金中,无捐助方向的均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资金。
  三、教育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教育事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对公办民营、公办民助、股份制等各类改制教育机构的投入;采取“以奖代投”的办法,对办学条件改善和办学质量提高的教育机构进行奖励。奖励范围:
  1.新改建扩建校舍达一定规模的教育机构;
  2.经国家、省、市级评估验收后获得示范学校、星级学校称号的教育机构;
  3.办学成绩突出,当年超额完成招生、升学任务的教育机构;
  4.支持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取得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达到一定数量的教育机构。
  第五条 凡在教育行政部门年度综合考评中,成绩优秀或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的,根据考核排名和表彰级别给予奖励。
  四、教育事业发展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教育事业发展资金由各级财政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改制教育机构各项收费性收入要全部用于学校自身发展,任何部门不得任意平调挪用。
  第七条 市、县(区)建立由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成员单位组成的教育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小组,统筹负责奖励项目审查和资金安排。
  第八条 奖励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由教育部门提出具体建议方案和用款计划,并负责项目实施的审查验收;奖励资金需经教育事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核拨到项目单位;审计、监察部门负责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