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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13:58  浏览:80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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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管改字第[2000]13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据《工人考核条例》和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经2000年3月25日中央国家机关工

人考核委员会第十五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技师考评工作,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职业培训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1999]31号)及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3]134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高法院、高检院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工人技师考评工作。
  第三条 技师按照技术等级分为技师和高级技师。
  第四条 技师考评工作按照严格考核标准、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技师考评的工种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考评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统一领导和组织技师的培训、考评工作。
第七条 工考委办公室负责对技师考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工考委下设若干专业考评领导小组,负责技师考评的具体组织工作。在考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需要,分别设立各专业考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一般由高级考评员组成,除负责“应知”“应会”考核的实施外,还要对申报人员组织相应的培训,对提交的论文(或工作总结)进行评鉴、组织答辩,并将各项考核成绩报本专业考评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审。
第九条 各单位要成立以人事(劳资)部门牵头,由教育、技术、工会等部门人员参加的技师考评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技师岗位设置,择优推荐报考人员,组织报考人员学习文件,并按要求进行业绩考核。



第三章 技师报考条件



第十条 申报技师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或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文化水平;
(三)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高级工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四)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熟练掌握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能,并能解决技术和工艺难题,在工作中有实际贡献;
(五)热心传授技术,具有培训高、中级技术人才的能力;
(六)持本工种高级证书满2年,且工作20年以上者可申报技师;担任本工种技师工作满3年,且工作25年以上者可申报高级技师;
(七)参加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前10名的高级工不受工龄和持证年限的限制;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成果奖获其他荣誉称号的,经所在单位推荐,可适当放宽报考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四章 报名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技师申报条件的人员,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同时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评申报表》,并提交学历证明、高级工证书原件、工作成果和工作业绩材料。
第十二条 单位根据实际工作确需设置技师岗位的情况及技师基本条件和报考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经人事(劳资)部门审核批准后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报名表》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工作业绩考核评分表》。
第十三条 各单位按工考委有关报考通知的具体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人事(劳资)部门统一组织办理报名手续。



第五章 考评程序



第十四条 技师考核分为业绩考核、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三项考核成绩均采取百分制,60分为及格。
业绩考核不合格取消报考资格,理论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三项考核均合格,即为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 业绩考核
各单位应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根据技师的条件和标准,以工作业绩为主,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工作业绩考核评分表》所规定的项目对申报人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六条 理论考核
考核采取闭卷方式,时间为120分钟。
按照教学大纲考核高级工应具备的基础理论、专业技术理论和相关工种的理论,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知识。
考核前申报人需参加由各专业(工种)组织的培训。根据不同专业(工种)的实际情况,培训采取面授、自学与辅导的方式进行,实际学时不少于1000课时(自学与辅导课时不计)。
第十七条 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分为实际操作考核和技术论文(或工作总结)两部分,分别为60分和40分。
(一)考核的项目以各行业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所列工作实例为主要内容,可以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进行。
(二)组织申报人对提交的技术论文(或工作总结)进行答辩。先由申报人简述论文(或工作总结)要点,再有针对性地回答3-5个问题,每个人答辩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分钟。
申报人撰写本专业(工种)技术论文(或工作总结),主要应侧重于本人如何运用所掌握的专业技术理论、相关工种理论知识解决生产、技术中的重大难题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经验等,其评分标准按《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技术论文(或工作总结)鉴定标准》所规定的项目执行。



第六章 报批程序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评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填写工人技师评审、报批表报工考委各专业考评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各专业考评领导小组根据专业考评工作小组的上报材料召开会议,听取培训考核汇报,并对申报人的条件、成绩等逐项审核后,报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者,由工考委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章 聘任管理及待遇



第二十一条 按照评聘分开的原则,技术工人在技术工种岗位上工作并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所在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有关规定进行聘任,或不予聘任。
第二十二条 被聘技师的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按照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技师考评的范围及专业(工种),由工考委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并印发报考通知;工考委未开设技师考评的工种,如单位工作需要,经工考委同意后,可参加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技师考评,工考委予以核证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下发前,已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者,须经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复核认定,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聘任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生产第一线被聘用于管理岗位的工人,符合条件者可报考技师,其他管理人员不属于评聘工人技师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对工人技师考评过程中出现的作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按照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94]国管体改字172号)中有关内容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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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七号)


(2001年7月27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成果汇交
第三章 成果管理
第四章 成果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成果管理行为,建立测绘成果资源共享机制,促进测绘工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的汇交、管理和使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陆地、水域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成果:
(一)大地测量数据及其相关资料;
(二)摄影、遥感测量获取的底片、数据;
(三)地形图、地籍图、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
(四)工程测量数据及其相关资料;
(五)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本条例所称基础测绘成果,是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各专业部门、专业测绘提供基础地理信息,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形成的大地测量控制网、基本地图、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测绘成果;专业测绘成果,是指除基础测绘成果以外,各专业部门、单位为业务需要完成的具有专业内容的测绘成果。
第四条 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汇交、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分类提供、定期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自然变化情况,对基础测绘成果定期进行更新,并将基础测绘及其成果更新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测绘成果的汇交、储存、信息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成果汇交
第七条 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属于测绘项目委托方或者由测绘项目委托方与测绘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测绘成果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对测绘成果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八条 承担基础测绘任务的测绘单位和专业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应当在测绘作业完成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测绘成果管理机构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第九条 下列测绘成果应当汇交副本:
(一)国家等级的天文、三角、导线、水准、长度、重力测量和卫星大地测量的数据及相关资料;
(二)五平方公里以上的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1∶5000~1∶100万比例尺的整幅地形图和地籍图、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及其他正式印制的地图;
(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电子地图的磁盘、光盘;
(四)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测量数据及相关资料。
航空、航天摄影及其他摄影测量、遥感测量,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
第十条 汇交测绘成果副本、目录,应当遵守下列时限规定:
(一)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在作业任务完成后六十日内汇交;
(二)专业测绘成果应当在作业任务完成后四十五日内汇交;
(三)在基础测绘、专业测绘中形成的摄影、遥感成果,应当在作业任务完成后三十日内汇交。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的,应当提前十日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一条 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应当保证数据准确、资料完整、整饰规范。具体要求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成果管理
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
测绘成果应当经过具有资质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质量合格方可提供使用。
第十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目录进行整理、加工,建立全省测绘成果数据库和测绘成果信息查询系统,并定期编印测绘成果目录集。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测绘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和其他方式定期向社会发布测绘成果信息。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成果更新规划,并组织实施:
(一)全省统一布设的测绘控制网,十年至十五年更新一次;
(二)1∶1万比例尺地形图,平原、丘陵地区五年,低山地区五年至八年,其他地区八年至十五年更新一次;
(三)城镇、经济开发区1∶5000或者更大比例尺的地形图,三年至五年更新一次。
第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程、深度、面积、长度、位置和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其他有关部门会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十六条 涉密测绘成果密级的确定、调整和解密,依照有关保密的规定执行。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应当登记造册,报经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指定专人监督销毁。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涉密测绘成果的管理、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向国(境)外提供未公开的本省测绘成果的,应当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测绘成果管理制度。测绘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测绘成果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测绘成果或者副本。

第四章 成果使用
第十九条 测绘成果实行资源共享。需要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测绘成果信息系统查询所需的测绘成果。
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测绘的,应当在立项前征求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有适宜的测绘成果的,不得重复测绘,有关部门不得立项、拨款。
第二十条 使用测绘成果的费用,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经营性活动,需要使用测绘成果的,具体费用由使用人与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双方约定;
(二)国家机关行政管理、本省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建设、基础科学研究需要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或者因抢险救灾、国防建设需要使用测绘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使用;
(三)其他需要使用测绘成果的,其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前款第(一)、(三)项规定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应当与测绘成果所有权人依法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具体范围及其管理办法,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国(境)外的投资者在本省投资建设,需要使用测绘成果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享有与本省企业同等的待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属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属于测绘单位的,可以并处暂扣《测绘资格证书》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而提供使用,给使用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国(境)外提供未公开的本省测绘成果或者泄漏涉密测绘成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立项前,未征求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进行重复测绘,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暂扣、吊销《测绘资格证书》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测绘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测绘成果或者在测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7月27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哈行办发〔2008〕18号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自治区和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目标任务,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地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持续稳定好转,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25号)精神,经地区行署研究,现就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2007年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县(市)、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突出全面覆盖、彻底治理、完善制度三个环节,排查覆盖面达到100%,限期内整改合格率达到100%,基本建成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体系;以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为目标,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地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领导机构
为认真做好地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决定成立地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地委副书记、行署常务副专员张文全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地委委员莫合买提·纳曼,地委委员、地区公安局局长张军,地区行署副专员高发水,地区行署副秘书长、经贸委主任张红光,地区安委办主任、安监局局长李江同志担任;成员由地区安监局、监察局、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局、建设局、旅游局、国土资源局、煤炭工业管理局、环保局、交通局、文体局、工商局、质检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农机局、水利局、畜牧兽医局、广播电视局、工会、公安局消防局、教育局、卫生局、公安交警支队、运管站、哈密公路总段主要负责同志和哈密市、巴里坤县、伊吾县分管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江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地区安监局副局长王黎、吐尔逊·艾麦提同志担任,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三、排查治理范围
各县(市)、各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一)煤矿、非煤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棉花加工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二)道路交通、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和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三)商场、批发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六)易受大风、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七)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和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
四、排查治理内容
在认真落实地区行署《关于在地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哈行办发明电〔2007〕15号)的基础上,继续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五)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情况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六)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七)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八)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九)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情况;
(十)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十一)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十二)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同时,通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地区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实施等方面的情况。
五、排查治理方式
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工作以及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是与日常安全监管结合起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三是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四是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事故。
六、工作阶段
第一阶段(3月至4月):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地区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年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3月18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地区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安监局)。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抓紧整改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务必于3月底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
2.严把节后停产检修煤矿复产安全验收关,严禁停产煤矿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严防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
3.对复工和新开工的建筑施工工地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对所有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才准许施工。
4.落实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专项整治阶段和验收阶段工作任务,对违反“六条规定”,在限期内未整改合格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隐患整改完毕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六个必查”的要求,逐一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阶段(5月至9月):围绕汛期和北京“奥运会”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针对这一时期大风、洪水、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多发的特点,把煤矿、非煤矿山、隧道和其它地下设施,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威胁的露天采场和建筑施工工地,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河流、尾矿库等作为排查治理的重点,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防火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加快治理和除险加固进度,确保汛期到来前整改到位,因工程或其它原因无法完成的,要加强监测,制定预案。
2.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抓住容易引发事故的重大隐患,加大治理力度。煤矿要重点防瓦斯、防透水,非煤矿山要防冒顶、防爆破伤害,化工厂、加油站、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危险物品运输要防火防爆、防泄漏防中毒,建筑施工要防坍塌垮塌,道路交通要防超载超限超速。
3.认真开展好6月份的安全生产教育月活动,进一步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4.加强对各类交通运输、旅游景点、市场商场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加以解决和整改,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7月5日至7月10日,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在媒体公告重大事故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7月20日前,要将各县(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报地区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冰、雪、雾天气多发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1.坚决查处生产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三超”行为,加大对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以掘代采、超层越界开采等和非法生产销售火工品、烟花爆竹等的力度。
2.指导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道路交通防滑、防雾、防碰撞和民航飞行器除冰等措施。
3.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健全企业、政府两个层面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12月5日前,要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报地区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检查督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全国“两会”、“五·一”、“十·一”、“奥运会”期间和年底前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督促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一)全国“两会”前及两会期间,各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组织开展对本地、本行业领域隐患治理的督查,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行业领域特点组织抽查,重点检查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节后停产检修煤矿复产安全验收情况和落实自治区、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情况。
(二)7月15日至30日,地区安委会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抽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结合2008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地区安委会将于第四季度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抽查冬季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情况和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情况。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以铁的手腕、铁的面孔、铁的纪律组织开展“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落实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整治资金和措施。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人民政府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相关部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及时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隐患排查治理领导机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落实各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地区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各企业还应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四个重点,即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全国“两会”、汛期、“奥运会”期间、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组织对各县(市)、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统筹协调好联合督查行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要建立重大隐患分级管理和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四)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坚持地区统一领导,各县(市)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协调,各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及时沟通情况,提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效。
(五)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发动职工群众。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六)严格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工作。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今年的信息调度统计工作,每月25日报当月统计报表和文字说明,每季度结束10日前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的要求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和文字说明,并严格落实责任,确保上报资料的真实、准确。
(七)标本兼治,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要在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各项工作措施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全过程管理。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要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加快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八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