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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实施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32:44  浏览:90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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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实施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的通知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中宣部 劳动部等


关于联合实施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的通知

国艾办发〔2005〕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卫生厅(局)、农业厅(局、委员会)、建设厅(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人口计生委、工商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联:
艾滋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传染病,已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方面共同努力,落实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措施,全国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是防治形势仍然十分严峻,自1985年我国报告首例艾滋病病例以来,截至2005年8月底,全国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32545例,其中艾滋病病人30158例,累计死亡7643例;疫情正在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防治工作处于关键时期。
目前,我国有1.2亿农村劳动力已经转移到城镇就业,还有大量富余劳动力将要转移到城镇,他们大都为15-49岁的青壮年,由于生理、心理和卫生知识缺乏等因素,容易发生不安全性行为,有些地区还存在共用注射器吸毒现象,这些因素将会造成艾滋病等其它传染病的传播。为在农民工中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健意识,降低经性途径等感染艾滋病的危险,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艾办)、中宣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决定联合实施“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现将《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力度,将实施此项工程作为一项人民健康工程,纳入各地艾滋病防治总体规划,建立协调工作机制,保障开展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艾滋病防治领导协调机构、宣传、卫生、农业、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工商部门及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联组织要明确专人负责,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各地艾滋病防治领导协调机构要组织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工程实施的指导和督查,及时通报活动开展情况,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推广工作经验,保证工程目标和任务的如期完成。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中宣部
劳动保障部建设部
农业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工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精神,明确各级艾滋病防治领导协调机构、宣传、卫生、农业、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工商部门及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联组织在实施“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职责任务,团结协作,落实农民工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与任务
全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涉及农民工(农村转移劳动力,包括流出和流入)的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开展针对性强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氛围,提高农民工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程度,到2006年底知晓率达65%以上,2010年底达85%以上。
二、时间与范围
时间:2005年12月至2010年12月,为期五年。
范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工流入和流出较多(占本地总人口的5%)的城乡。
三、活动安排
活动分启动、组织动员、流入地和流出地深入宣传、督导检查4个阶段。2005年12月为启动阶段,2005年底至2006年1月为组织动员阶段,2006年2月至10月为流入地和流出地深入宣传阶段,2006年10月至2006年底为第一年度督导检查阶段。以后年度工作参照第一年度工作情况可适当调整。
(一)启动。
2005年12月1日,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宣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部门联合在北京举办“防艾送知识,民工发倡议”大型现场宣传活动,宣布“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启动,各主办单位领导向农民工代表赠送艾滋病防治传播材料和宣传物品,并赴有关施工现场慰问正在作业的农民工,将艾滋病防治传播材料送到农民工手中。中央及全国各大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对现场活动进行报道并刊载倡议书。拉开实施“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序幕。
全国各大中城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2005年12月1日开展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活动时,参照国家级启动仪式的模式,组织本城市的启动仪式,与国家级启动呼应,在全国全面掀起实施“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活动的热潮。
(二)组织动员。
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地的“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的领导、动员、组织和实施。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协调机构)应成立由委员会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农民工宣传教育工作组,结合农民工和艾滋病防治特点,将农民工防治艾滋病知识宣传作为重点工作,在节假日、民族节日、农忙期间利用新闻媒体、文艺演出等形式,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动员农民工和全社会积极参与,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流入地和流出地深入宣传。
1、党委宣传部门协调当地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结合艾滋病防治和农民工特点,制定具体宣传报道方案。每年在节假日和农忙期间, 广播、电视播出农民工预防艾滋病节目至少2次,累计不少于10小时;报纸、期刊刊登至少10次;各地主要综合类网站设置农民工预防艾滋病专栏。
2、农业部门将防治艾滋病知识宣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内容,负责将防治艾滋病知识材料发送给参训人员;负责将防治艾滋病知识编入《农民务工培训读本》,发放到每个参加人员手中,并做好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
3、建设部门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建筑业农民务工常识读本》,作为建筑业农民工教育培训内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建筑业农民工防治艾滋病宣传材料的发放工作。建筑业农民工集中输入地区,要督促企业结合技能、安全等培训,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地区,企业要在项目上设置兼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员开展同伴教育。
4、劳动保障部门结合对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在岗农民工岗前培训,将防治艾滋病知识作为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2课时。
5、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利用农村计划生育网络,结合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向农民群众宣传艾滋病预防知识,在春节、农忙两个时期为返乡农民工每人发放1封信、1份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资料和2只安全套。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协调动员农民工集中的私营企业(制鞋、制衣、娱乐场所等)会员单位每年至少开展2次形式多样和农民工喜闻乐见的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为每个农民工发放1份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材料。
7、工会组织要将进城务工人员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纳入“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在工作场所和工人文化宫等宣传场所,通过培训、发放宣传材料、知识竞赛等各种方式,开展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各级工会组织要把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关怀工作作为工会实施送温暖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关心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的生产生活,加强对他们合法权益的维护,使其免受歧视,减少艾滋病对社会和家庭造成的危害。
8、共青团组织将防治艾滋病教育纳入“千校百万” 进城务工青年培训计划,在进城务工青年比较集中的30个大中城市,依托“千校百万”培训机构和青年中心,对进城务工青年进行防治艾滋病教育培训。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发放防治艾滋病宣传材料、开展防治艾滋病同伴教育活动等多种方式,帮助进城务工青年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
9、妇联组织将农民工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总体计划,在进城务工女性人员较集中的大中城市组织每年至少2次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并利用春节期间农民工返乡之际,组织力量,集中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对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她们掌握预防艾滋病基本知识。
10、全国工商联组织美容化妆品业商会、房地产商会等会员单位,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工作的场所,采用文艺演出、发放小媒体(如折页、张贴画、小画册、录像带、光盘等)和“面对面”培训等方式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健教与宣传,对以上两个商会企业的农民工每年进行2次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培训。
11、卫生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农民工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同伴教育宣传员培训和有关部门的师资培训,编写和提供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活动所需的科普传播材料,为有关部门编写教材和培训资料提供卫生专业服务。选择农民工务工工地以及集中居住、活动的场所、社区,协调组织计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挑选有相应活动能力和干预技能的骨干人员,深入到农民工人群中提供保健、生殖健康咨询、医疗转介等服务。在农民工较多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内及附近开设健康咨询门诊,为农民工提供宣传教育、咨询、医疗和安全套供应等干预服务。
四、督导检查与表彰
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领导协调机构)将“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开展情况纳入艾滋病防治工作年度督查内容,2006年10月至年底组织第一年度专项督查并通报。
国艾办对实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优秀的部门、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
五、保障措施和管理
(一)国家级工程启动、阶段总结及督导检查费用由国艾办负责协调解决。科普材料编写及中央提供部分预防艾滋病传播材料由卫生部负责协调解决。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团体)日常工作费用由各部门(团体)负责协调解决。
(二)工程启动后,各部门应建立本系统工程进展报告系统。以部门为单位每半年收集整理进展情况并报送国艾办。
(三)参加实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的有关部门,依据本方案制定下发本部门具体工作计划并报送国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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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外事、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建、商务、计生、人民银行、国资、海关、税务、工商、旅游、侨务、银监、证监、保监、外专、民航、外汇部门,各铁路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颁布以来,一批外籍人才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我国吸引海外人才和投资者更好参与国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大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享有相关待遇问题,涉及到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吸引海外人才来华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外交、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建、铁路、商务、计生、人民银行、国资、海关、税务、工商、旅游、侨务、银监、证监、保监、外专、民航、外汇等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配合,抓紧出台实施细则和办法,积极落实各项措施,切实保障外籍人才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合法权益和各项待遇。要不断完善服务政策,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大力吸引海外人才来华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铁道部 商务部 人口计生委
                    人民银行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旅游局
                      侨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专局 民航局
                          外汇局
                        2012年9月25日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凡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享有以下待遇:
  一、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二、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无需另外办理签证等手续;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签证、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进出境自用物品按照海关对定居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在中国就业,免办《外国人就业证》;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回国(来华)专家证》以及各地人才工作居住证。
  五、可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在中国境内进行外商直接投资。
  六、在中国投资项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改革、商务、工商、外汇等部门按照外资管理有关规定简化核准及审批程序,提高效率。
  七、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八、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九、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提供方便。
  十、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工作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该地区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十一、可不受《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中关于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自用商品住房需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的限制,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在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
  十二、在缴纳所得税方面,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十三、在国内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方面业务,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凭证,享有中国公民同等权利、义务和统计归属。
  十四、在国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持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后,可兑换外汇汇出境外。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凭证,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业务。
  十五、在国内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与中国公民同等待遇、价格相同。
  十六、乘坐中国国内航班,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理有关登机手续;在国内乘坐火车,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购买火车票;在国内旅馆住宿,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十七、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登记方面,享受中国公民同等待遇。初次申领或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符合驾驶证申领或换领条件的,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公安部门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身体条件证明,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可以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公安部门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及机动车相关证明、凭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十八、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手续,加快办理。
  十九、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7〕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11月,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1号)(以下简称《通知》)。各单位在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版软件”)时提出了一些问题,需要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
  一、关于推迟推行时间问题
  根据工作安排,适当推迟“新版软件”的推行时间,具体时间安排详见本通知附件1。
  二、关于核发《完税证明》依据问题
  修订《通知》有关核发《完税证明》依据的规定,纳税人到其开户银行以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征收机关凭纳税人交回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收据联,为纳税人打印、发放《完税证明》。
  三、关于培训问题
  (一)各单位应在本地区“新版软件”推行前自行安排车辆购置税业务培训。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一是车辆购置税的征收业务培训;二是税收计会统业务制度培训;三是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涉及车辆购置税计会统业务操作培训。
  (二)各单位在本地区“新版软件”推行期间,只开展“新版软件”业务操作培训。培训师资由软件开发商技术人员担任。
  四、几项具体要求
(一)做好运行环境和历史数据的迁移准备
  各单位信息中心到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下载“新版软件”推行方案(包括:车辆购置税涉及机关情况统计表、系统接口参数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提供的代码、车辆购置税应用环境检查表、系统权限分配表、车辆购置税实施目标),严格按照《通知》和《车辆购置税项目实施节点计划表》(见附件3)的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单位在推行“新版软件”前,根据现行税务总局税务机构代码编码原则,编制本单位车购税部门的机关代码并在“新版软件”中进行设定。
  (三)各单位需要提前了解“新版软件”内容的,可登陆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130.9.1.248)下载“新版软件”。
  (四)各单位应做好“新版软件”推行前的宣传工作,尤其是税款入库方式的改变,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避免由于新旧系统更换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
  (五)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推行时间表安排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行时间。
  (六)各单位应做好新旧系统转换的各项准备工作。充分考虑新旧系统转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旧系统已办理尚未完成的业务,而“新版软件”上线后无法继续处理的问题,应选择适当方法予以解决。
  (七)各单位在实际运行“新版软件”时,如果发生掉线、数据丢失等系统不稳定情况,应及时拨打税务总局呼叫中心技术支持电话(4008112366)进行技术咨询。
  (八)各单位在“新版软件”推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
  (九)本次软件的推行采用分批次进行,税务总局将按照软件推行时间表指派软件开发商的技术人员到各地,完成软件的安装、操作培训,协助完成软件的初始化等,解答各地在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各地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指派专人与开发商技术人员做好衔接。
  (十)“新版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的接口较多。税务总局已分别在19、09号补丁中完成综合征管软件的升级,请各地做好这两个软件的衔接。

  附件: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时间表
     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培训课程安排
     3.车辆购置税项目实施节点计划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时间表

批次
单位名称
实施时间
税务机关硬件、软件环境及各种代码准备就绪时间
系统调试
数据迁移
正式运行时间
备注

1
大连、山西、江西、云南
07.2.1-07.2.12
07.1.25
2.1-2.9
2.10-2.11
2.12
系统调试具体安排:

第1天:检查运行环境准备情况;

第2—4天:系统初始化,包括:安装车购税系统,各种基础代码导入,将税务机关技术人员设置的套打格式导入;

第5-6天:系统联调,包括:测试系统和CTAIS接口联调。



数据迁移具体安排:

数据迁移, 生产机布置:人员设置、权限分配、票证入出库,套打格式导入。

(如果在工作日数据迁移,各征收机关要停办业务,各大厅可在窗口进行实际操作练习。)





2
宁夏、湖南、辽宁、广西
07.3.1-07.3.9
07.2.15
3.1-3.6
3.7-3.8
3.9

3
吉林、青海、甘肃、海南
07.3.10-07.3.19
07.3.1
3.11-3.16
3.17-3.18
3.19

4
内蒙古、重庆、黑龙江、浙江
07.3.20-07.3.27
07.3.10
3.20-3.24
3.25-3.26
3.27

5
宁波、新疆、青岛、福建
07.3.28-07.4.5
07.3.20
3.28-4.2
4.3-4.4
4.5

6
广东、山东、河南、北京、厦门
07.4.6-07.4.16
07.3.25
4.6-4.13
4.14-4.15
4.16

7
四川、江苏、深圳、上海、西藏
07.4.17-07.4.30
07.4.5
4.18-4.27
4.28-4.29
4.30



附件2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培训课程安排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实施要求,安徽皖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对实施地区的相关人员进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应用操作方面的培训。
为保证参训人员能够更好的掌握《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实际应用和操作,具体的培训课程安排如下:

时间安排
培训内容
备注

第一天上午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介绍及权限、系统管理、票证管理操作


第一天下午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征收业务、异动业务操作


第二天上午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车价信息管理、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操作及其他操作


第二天下午
参训人员模拟环境练习及现场指导




以上培训课程可以根据实际培训环境和时间进行调整,但应保证参训人员有半天的模拟环境练习时间。

附件3

车辆购置税项目实施节点计划表

项目
工作节点
实施单位
工作内容
基点
1
2
3
4
5
6
7
8
9
10

环境准备和确认
准备各级网络环境
税务机关
检查各节点间及各单位局域网的网络联通情况,是否联接正常、网速是否符合要求。

 
 
 
 
 
 
 
 
 
 

准备数据库服务器
税务机关
检查硬件是否符合总局的要求

 
 
 
 
 
 
 
 
 
 

准备应用服务器
税务机关
检查硬件是否符合总局的要求

 
 
 
 
 
 
 
 
 
 

准备数据迁移PC机
税务机关
PC机要求采用高性能cpu,内存在1G以上,2台

 
 
 
 
 
 
 
 
 
 

检查客户端打印机
税务机关
检查各使用单位的票据打印机,是否修改过硬件设置

 
 
 
 
 
 
 
 
 
 

报表格式设定
税务机关
使用套打格式设计软件为本单位需要套打的表格定义单元位置

 
 
 
 
 
 
 
 
 
 

确定车购税征收机构代码
税务机关
确定车购税征收机构代码归属

 
 
 
 
 
 
 
 
 
 

基础代码提供
税务机关
提供银行种类代码、银行代码、国库代码。

 
 
 
 
 
 
 
 
 
 

准备存储设备
税务机关
磁盘阵列安装,交换机上架,Firmware升级,交换机Zoning配置,EMC软件安装(PP,SE),主机识别Lun,提交配置文档

 
 
 
 
 
 
 
 
 
 

准备操作系统
税务机关
逻辑卷的划分,主机LPAR的划分与调整,HA软件安装/配置,将所需接管的软件加到HA软件中,并激活。

 
 
 
 
 
 
 
 
 
 

准备数据库系统
税务机关
环境准备和确认,Oracle数据库安装、按要求创建表空间、调试、技术交流。

 
 
 
 
 
 
 
 
 
 

准备WEBLOGIC应用系统
税务机关
在实施系统安装前,BEA实施人员详细检查并确认操作系统版本、操作系统的系统补丁、JDK的版本、对于需要创建集群的应用确定UDP在子网内运行正常以及需要修改的操作系统核心参数。 按照车购税软件的安装需求安装WebLogic系统根据应用系统的要求创建并配置WebLogic域、集群等。

 
 
 
 
 
 
 
 
 
 

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升级到可以和车购税连接的版本
税务机关
使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2.0版本的地区,需要提供连接服务器的IP地址和端口、用户名和密码以及EJB的Jndi。

 
 
 
 
 
 
 
 
 
 

提供机构体系及数据量
税务机关
列出本单位下属的各地级市及区县名单

 
 
 
 
 
 
 
 
 
 

培训环境准备
税务机关
人员培训的通知、时间安排,练习机器的准备

 
 
 
 
 
 
 
 
 
 

各系统检查
皖通科技
分别派技术人员在总局通过广域网检查,和在实施单位现场与IBM/ORACLE/BEA等厂商验收接受系统环境。
 

 
 
 
 
 
 
 
 
 

应用系统安装
初始化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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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技术支持
ORACLE
系统保障随时解决安装中的疑难问题
 
 


 
 
 
 
 
 
 

部署应用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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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应用参数
 
 
 

 
 
 
 
 
 
 

WEBLOGIC技术支持
B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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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整理及导入
皖通科技
提供银行种类代码、银行代码、国库代码。
 
 


 
 
 
 
 
 
 

与税收综合征管软件联接设置
皖通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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