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5:46:28  浏览:83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一、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对抗税者,责令其限期照章补缴税款和处以所抗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组织、煽动、唆使、包庇抗税行为者,可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
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已于1998年12月3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解释工作(以下简称“法规解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法律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问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办理。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办理。
第三条 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具体适用的问题,部门规章理解和执行中的问题,以及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解释的问题,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第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法规解释,具有普遍执行的效力,可作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执法依据,可以在有关环境法律文书中直接引用。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国家环境法规解释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执行国家环境法规解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解释相违背的,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应当做出法规解释:
(一)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法规解释请示的;
(二)其他国家机关建议或者商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的;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作出法规解释的;
(四)需要作出法规解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报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时,除提出请示解释的问题外,应当同时提出本部门的意见,并附送有关本案的主要背景材料。
报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的请示,应当一事一请示。
第八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应当以正式文件提出请示,以其他形式提出的请示,不作为办理法规解释的依据。
第九条 省级以下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报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的,应当按程序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决定,并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的,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管理和组织办理法规解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司(办)配合法规部门办理涉及其职责范围的法规解释。
第十一条 法规解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法规部门确定法规解释项目;
(二)法规部门组织、研究提出法规解释草案,涉及核安全法规解释的问题,由总局核安全部门提出解释草案;
(三)法规部门组织论证,必要时可征求国家有关机关的意见,提出法规解释送审稿;
(四)按照程序将解释送审稿报总局局长签发。
第十二条 对已经确定的法规解释项目,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对于重大和复杂问题的解释,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法规解释文件分别使用以下形式:
(一)对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的形式作出;
(二)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解释,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函的形式作出。
第十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的法规解释,除发送提出请示的部门外,可视情况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主要环境报刊上公布,必要时抄送国家有关机关。
第十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法规解释,如与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不一致的,原已作出的法规解释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应适时对法规解释文件进行清理。对需要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法规解释,参照本办法有关制定解释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并由总局标准部门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办理。
第十八条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请示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建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的问题,如不属于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的范围,由有关司(办)按职责分工办理。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标准的解释,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污水集中处理项目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政办发〔2008〕53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污水集中处理项目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区污水集中处理项目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湖州市区污水集中处理项目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对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区污水集中处理项目建设,确保按时完成建设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条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政府支持生态建设投入,并鼓励多种投资主体积极参与,逐步建立污水集中处理项目建设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污水集中处理项目建设,确保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的顺利实现,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二条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厂网并建、协调推进的原则,坚持质量至上、注重效率的原则,坚持以奖代补、加快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要求

第三条 补助对象:市区在建、扩建、新建污水集中处理项目及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技术升级改造项目。

第四条 为切实加快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要求实行以奖代补的污水集中处理项目,必须是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建成、必须通过验收并试运行。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新建、在建、扩建污水处理厂项目竣工运行后,经市发改委、市规划建设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验收合格,符合设计标准,中心城区(含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下同)污水处理厂按其日处理规模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万吨的奖励;吴兴区、南浔区一类乡镇(人均财政收入超1500元)污水处理厂按其日处理规模一次性给予50万元/万吨的奖励;吴兴区、南浔区二类乡镇(人均财政收入不到1500元)污水处理厂按其日处理规模一次性给予80万元/万吨的奖励。奖励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实行BOT、BT的污水处理厂,考虑其在签订协议中已经享受优惠政策,对其按规定应得的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当地相应的污水管网建设。

第六条 污水管网项目竣工后,经市发改委、规划建设部门验收合格,符合设计标准,中心城区按评审后污水管网实际投资总额的10%给予奖励;吴兴区、南浔区一类乡镇按评审后污水管网实际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二类乡镇按评审后污水管网实际投资总额的10%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已经建成尚未达标,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进行除磷脱氮技术升级改造的污水处理厂,经市发改委、市规划建设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验收合格,中心城区按其改造规模一次性给予80万元/万吨资金奖励;吴兴区、南浔区一类乡镇按其改造规模一次性给予40万元/万吨资金奖励;吴兴区、南浔区二类乡镇按其改造规模一次性给予70万元/万吨资金奖励。

第四章 申拨程序

第八条 污水集中处理项目以奖代补资金实行分批拨付。已经开工建设的污水集中处理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湖州市本级污水集中处理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经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申请预拨40%的奖励资金;在规定期限完工的污水集中处理项目建设,由建设单位填写《湖州市本级污水集中处理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经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申请预拨40%的奖励资金;已正常运行的污水集中处理项目,经市发改委、市规划建设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标准的,可申请结算其余的奖励资金。

第九条 污水集中处理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申拨程序。吴兴区、南浔区的污水处理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湖州市本级污水集中处理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经区级部门确认,报市级部门审核后,上报市财政局审拨;中心城区污水处理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湖州市本级污水集中处理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经市级部门确认审核,上报市财政局审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吴兴区、南浔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的污水集中处理项目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湖州市本级污水集中处理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



申请拨款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批准文号


批准概算(万元)

设计能力(万吨/日)


管网

(公里)

泵站(座)

升级改造(万吨)


开户银行

账号


实际开工日期


建设规模(万吨/日)

升级改造(万吨)


完成管网泵站投资(万元)


实际完工日期


累计到位资金(万元)


申请补助资金(万元)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区级部门意见
区财政局意见








市级部门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