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牧业生产灾后恢复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8:08:34  浏览:80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牧业生产灾后恢复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牧业生产灾后恢复工作的通知

农办牧[20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近期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出现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给畜牧业生产带来较大损失。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一手抓抗灾减灾,一手抓恢复生产,早谋划、早安排,科学评估灾情给畜牧业生产造成的损失,因地制宜抓紧制定灾后恢复畜牧业生产发展方案,明确发展政策,细化技术路线,保障物资供应,为实现全年畜牧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协调,保障灾后畜禽种苗、饲料供应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协助种畜禽企业做好畜禽种苗调配工作,优先保证灾区所需疫苗、饲料等物资供应,确保灾后恢复生产需要。非灾区要主动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尽力为灾区提供恢复生产所需种苗、饲料等物资。行业协会要强化信息收集与发布功能,通过网站、报刊和广播等途径及时发布畜禽种苗、畜禽产品、饲料等供求信息。要加大执法力度,重点加强对种畜禽、饲料等农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乘机哄抬物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二、加大投入扶持,抢修加固畜禽基础设施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发改等部门的支持,千方百计增加对灾后恢复畜牧业生产的资金投入,支持灾区恢复生产。重点要加强被积雪压垮的畜禽圈舍等生产设施的加固修复,提高畜禽圈舍的抗寒保暖性能,为畜禽正常生长创造良好的饲养环境。恢复生产要充分尊重受灾养殖场(户)意愿,采取自建为主,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促进灾区畜牧业生产的尽快恢复与发展,保障城乡居民畜产品供给。

  三、科学抗灾减灾,注重灾后畜禽饲养管理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结合本地实际需求,针对不同畜禽饲养品种、不同饲养模式,确立重点推广和普及科学适用饲养技术,加强培训,鼓励和支持规模养殖场发展健康养殖,引导散养农户加强科学饲养管理。要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深入一线,送科技下乡。要入场、入户了解灾情,开展针对性技术服务,帮助受灾养殖户解决恢复生产面临的技术问题。

  四、强化动物疫病防控,防止灾后疫病流行

  灾后容易造成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多种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雨雪冰冻灾害后动物防疫工作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08]17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大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力度。要指导灾区养殖场(户)对所有圈舍进行全面消毒,及时做好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加强疫情监测和补免,及时排除疫情隐患;加强检疫监管,防止病死畜禽流入市场,保障畜产品安全;做好应急准备,及时处置突发疫情。要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防止灾后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灾后恢复发展工作责任制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恢复发展畜牧业生产的组织领导。恢复重建任务重的地区,要尽快成立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恢复发展工作责任制,及时报告畜牧业生产灾后恢复的情况,加强灾区畜产品市场信息监测,做好产销衔接。要深入基层,组织发动灾区基层畜牧兽医系统干部职工,齐心协力,扎实细致地做好各项恢复生产的工作。

  新年之初,做好稳定畜牧业生产工作,对于完成今年畜牧业发展的各项任务和目标,保障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意义重大。各地在做好灾后恢复生产各项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稳定畜牧业生产,确保畜产品市场稳定有效供给。

   二○○八年二月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0〕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九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两者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包括无障碍道路、建筑入口、电(楼)梯、厕所、标志、提示系统以及其它便于生活与相关活动的设施。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市和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范围内挤占、损毁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
  发改、公安、建设、财政、交通、民政、旅游、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答复。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是该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责任人,应当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经费预算。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设计委托等各阶段、各环节应将无障碍设施建设有关内容列入设计专篇,在委托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监理、组织竣工验收时,均不得降低和擅自修改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单位应按照《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并应在规划、设计中充分考虑与建设项目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的配套与衔接。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按《设计规范》及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把关,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施以及有关配套项目的施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设计。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实施全过程施工监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阻止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重大事项应同时上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所发现的质量问题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改正,重新组织验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和改造无障碍设施应当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所有权人(建设单位)与使用人应当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不得破坏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必须事前取得无障碍设施的养护责任人同意,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一)建设单位对无障碍设施未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设计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的;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国家设计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予以通过审查的;
  (四)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技术标准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施工的;
  (五)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监理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擅自占用盲道、公厕等市政公用无障碍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5 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规划许可证件遗失补办暂行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规划许可证件遗失补办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规划许可证件遗失补办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等规划许可证件遗失后的补办,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遗失补办,由原规划许可证件发出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办理。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四条 补办申请,应由原规划许可证件的被许可人向原证件的核发部门提出。如由其他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的,应持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书。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

上述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书是证明遗失补办申请人与原规划许可证件的被许可人之间的合法关系的文件,其中包括:

1.市国土局或房地产登记部门的证明文件;

2.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如编委、工商局等)关于单位名称更改的有关文件;

3.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第五条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遗失补办,按照原规划许可的内容(含发证时间)办理,不得变更。

第六条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遗失补办,需在《珠海特区报》登报声明,要求申请人在声明中载明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原证件名称及编号,并载明“若有异议,自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规划部门反映”,同时明确告知规划部门窗口的受理电话。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后方可向规划部门窗口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及承诺书(原件1份,含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补办事项、原证件名称及编号、遗失情况说明、承诺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等内容);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刊登遗失申明的当日《珠海特区报》一份(原件1份);

(四)申请遗失补办的证件复印件(可能条件下提供。如证件未遗失,只是遗失补办附图附件的,则应提供证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申请人申请补办理应自行准备相关材料。规划部门应当将申请补办理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窗口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来函或电话,应将来函来电内容、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反映情况的时间等内容做好书面记录并录入电脑以方便查询。

在受理遗失补办申报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应核查上述记录,如发现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记录的,则不予受理,待情况了解清楚后予以处理;无异议的,受理后交由有关科室核实原档案情况办理。

第八条补办第六条规定以外的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事项无需登报声明,但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及承诺书(原件1份,含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补办事项、原证件名称及编号、遗失情况说明、承诺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等内容);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九条补办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按原证件内容和格式打印在A3纸张上;补办的附图附件为存档附图原件的复印件。在补办的规划许可证上(或附图附件)加盖蓝色的“规划许可遗失补办专用章”和市规划局(分局)业务专用章。

第十条 对采取隐瞒、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补办批文的建设项目,经查实后取消所补办的审批文件,并提请司法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