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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厅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元市发展中小企业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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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厅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元市发展中小企业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委办发[2004]13号

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厅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元市发展中小企业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党委、管委会:

  《广元市发展中小企业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厅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6月26日

 

广元市发展中小企业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一、总则

  1.根据中共广元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广委发〔2003〕9号)和全市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区、开发区及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的考核奖惩。

  3.各县区、开发区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任务,由市委、市政府当年年初下达;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的中小企业发展目标任务,由市中小企业局下达。对县区、开发区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考核,在市中小企业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考核结果报市中小企业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对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发展中小企业目标考核,由市中小企业局委托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按照本办法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市中小企业局审定。

  二、考核指标及标准分值

  4.对县区、开发区的考核指标及标准分值。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发展中小企业目标任务,实行100分制考核,即:当年新培育上规模工业企业户数,标准分值:20分;当年完成规模以下工业产值,标准分值:20分;中小企业当年完成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标准分值:15分;完成当年新增5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户数,标准分值:20分;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的中小企业营业收入、中小企业工业产值、中小企业实交税金三项指标,标准分值:25分。

  5.对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的考核指标及标准分值。中小企业营业收入,标准分值:15分;工业产值,标准分值:15分;入库税金,标准分值:15分;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分值:15分;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标准分值:15分;新培育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标准分值:15分;招商引资,标准分值:10分。

  三、考核计分

  6.考核实行100分制,完成目标任务110%以内的,按完成目标任务的实绩计分,完成目标任务110%以上的按110%计分。

  四、奖励与处罚

  7.凡综合考核得分100分以上为发展中小企业先进单位;考核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单位;考核得分8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8.对考核为先进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金各二万元;对考核为合格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考核不合格单位,由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

  9.在目标考核中严禁弄虚作假。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单位,取消其当年先进评选资格,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10.市委、市政府对县区、开发区及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发展中小企业目标考核结果,除给予表彰奖励之外,将考核结果作为县区、开发区及重点乡镇和示范区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个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11.重点乡镇和示范区发展中小企业目标考核第一年不合格,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并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三年不合格,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依法按程序予以免职。

  六、附则

  12.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1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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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政府聘用人员试行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聘用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2004]1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政府聘用人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佛山市政府聘用人员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方式,提高政府行政成本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聘用人员是指本市机关在核定编制空编员额内,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单位(含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政府聘用人员。
第四条 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市、区政府聘用人员综合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聘用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类别与配置

第五条 政府聘用人员分为专业技术聘用人员和辅助服务聘用人员。
专业技术聘用人员是指政府为提高机关行政管理与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聘用的法律、金融、规划、建筑、经贸、外语、信息和高新技术等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
辅助服务聘用人员是指机关单位为完成内部辅助性、操作性工作而聘用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 政府工作部门可根据需要聘用政府聘用人员,政府聘用人员定员数在政府机关单位编制空编员额内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政府聘用人员置换行政编制数一般不得超过该单位行政编制总数的10%,其中专业技术聘用人员与行政编制数按1:1比例核定,辅助服务聘用人员与行政编制数按最高不超过3:1比例核定。

第三章 聘用条件与聘用程序

第七条 聘用政府聘用人员应当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政府聘用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政府聘用人员义务;
(三)专业技术聘用人员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有较深的学术造诣,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
(四)辅助服务聘用人员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五)身体健康,专业技术聘用人员首次聘用年龄一般为55周岁以下,辅助服务聘用人员一般年龄为40周岁以下。政府聘用人员再次聘用时,如拟聘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原则上不能续聘;
(六)符合聘用单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九条 聘用政府聘用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计划。拟聘用政府聘用人员的机关单位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拟聘政府聘用人员计划。聘用计划应包括聘用理由、岗位设置、聘用人数、聘用人员的资格条件等。聘用辅助服务聘用人员的计划由政府人事部门核准;聘用专业技术聘用人员的计划,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公开招聘。聘用政府聘用人员由市人事局参照公务员招录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聘的职位或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招考专业技术聘用人员必须有相关专家参加面试考核。
(三)批准聘用。经考试、考核和体检择优确定的拟聘人选,专业技术聘用人员由市、区政府批准聘用,辅助服务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批准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经批准聘用的政府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与政府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颁发《政府聘用人员证书》。

第四章 聘用合同与管理

第十条 聘用单位应当与政府聘用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专业技术聘用人员由市、区政府授权聘用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书;辅助服务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书。《政府聘用人员合同书》由市、区政府人事部门鉴证。
第十一条 政府聘用人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
(二)合同期限;
(三)政府聘用人员岗位及其主要工作职责与任务;
(四)聘用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
(五)政府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六)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七)违约责任;
(八)聘用单位和政府聘用人员约定的其他事项。
《政府聘用人员合同书》标准文本由市人事局制定。
第十二条 政府聘用人员合同的期限由聘用单位根据政府聘用人员的岗位任务确定,专业技术聘用人员每次聘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辅助服务聘用人员每次聘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聘用单位对首次聘用的政府聘用人员,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十三条 政府聘用人员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政府聘用人员合同期满,双方愿意续聘的,可续签政府聘用人员合同。解除聘用关系的政府聘用人员,政府及其聘用单位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政府聘用人员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聘用人员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兵役或者为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脱产3个月以上的;
(三)聘用单位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政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的。
政府聘用人员单方解除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告知聘用单位。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聘用人员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一)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者尚无人接替的;
(二)所从事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并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三)与聘用单位在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归属问题上有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政府聘用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经济责任。违约金的标准,按政府聘用人员未履行的聘用合同期限计算,每少履行1年,政府聘用人员应向聘用单位支付本人1个月的月薪金额,未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月薪金额按解除聘用合同前12个月本人的月平均薪金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的平均薪金计算。
政府聘用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触犯刑律的,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政府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
(二)因违反纪律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聘用单位任职的;
(五)试用不合格的;
(六)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合同规定工作的;
(八)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聘用单位因本条第七款、第八款情形之一而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政府聘用人员本人。
第十八条 政府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性政府聘用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政府聘用人员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向政府聘用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由聘用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二)因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除合同的;
(三)聘用单位因第十七条第八款的规定解除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政府聘用人员履行合同的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政府聘用人员本人1个月的月薪金额,未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月薪金额以聘用合同解除前本人12个月的月平均薪金计算;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月的月平均薪金计算。
第二十条 解除政府聘用人员合同后,聘用单位应于当月将情况书面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聘用单位与政府聘用人员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向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 政府聘用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分别为4档(见附表《佛山市政府聘用人员薪金标准表》)。辅助服务聘用人员执行1-4档,经费在各级财政核定的人员经费中列支;专业技术聘用人员执行1-4档,经费由各级财政专项核拨。试用期薪金按照年薪的月平均薪金的80%标准计发。
政府聘用人员的薪金应在考核的基础上发放。
第二十三条 政府聘用人员的年薪档次由聘用单位与政府聘用人员按照如下原则协商确定:
(一)受聘岗位以及工作任务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
(二)受聘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能力等;
(三)受聘岗位所需人才的社会薪酬平均水平;
(四)辅助服务聘用人员所置换的行政编制人员经费总额。
第二十四条 政府聘用人员休假、病假、事假参照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和政府聘用人员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机关单位人员标准缴交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六条 政府聘用人员除享受年薪和本办法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外,不再享受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应按照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以政府聘用人员合同为依据,加强对政府聘用人员的考核,建立以年度考核和聘用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聘用人员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其聘用单位进行考核,辅助服务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政府聘用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
政府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和聘用期考核的结果,作为确定政府聘用人员兑现年薪、是否续聘和奖惩的依据。
政府聘用人员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以上等次的,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政府聘用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的比例参照机关单位比例执行。

第七章 其 它

第三十条 政府聘用人员受聘期间,其人事档案可委托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聘用人员未经聘用单位同意不得兼职从事其他工作。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批复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批复

林护发〔2009〕131号


四川省林业厅: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申请调整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的请示》(川林〔2007〕303)收悉。经审查、论证,我局原则同意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功能区调整,具体批复如下:
  一、调整方案为将日别依皆沟1850米以下东侧、古鲁包至丝厂拉达、郭色拉打沟150米以下和皆日依莫(捏史觉实验区、缓冲区沿河延伸)海拔2000米以下的核心区调整为缓冲区和实验区;将牡突罗基—都孜郭涡—大风顶一线的缓冲区和实验区调整为核心区;将日别依皆沟、古鲁包至丝厂拉达、郭色拉打沟、皆日依莫沟和马噜库沟以东的部分核心区、缓冲区调整为实验区。
  二、调整后的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不变,在东经103°13′—103°26′,北纬28°26′—28°45′之间。总面积30164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20410公顷,缓冲区面积3219公顷,实验区面积6535公顷。保护区东自波罗依打起,经涡孜博罗、戈皆拉打、车枯波惹、涡马普,至嘎斯涡麻为东界;南自嘎斯涡麻起,经斯涡觉,至览郭皆为南界;西自览郭皆起,经觉都至涡马皆,再经3643米、2000米、1487米山峰、日别依皆,至罗姑波为西界;北自挖黑河起,经1812米、1893米、1798米山峰,至波罗依打为北界。
  核心区边界自保护区北部西侧边界大湾处起,沿山脊分水岭向南依次经过2515米高程点、罗姑波、罗姑咧皆、2867米高程点、3334米高程点、3526.6米高程点、3361米高程点、3669米高程点、3708米高程点、涡巴皆、摸罗瓮觉、都孜郭涡、觉都至牧突罗基后,向东经依斯拉打沟沿山脊北折至2000米高程点处,再沿海拔2000米等高线向北经咧惹挪依打沟、森惹依惹沟至捏史觉第二支沟,沿山脊向上至涡马普后沿山沟下至万担坪沟,向北到1467米高程点后,东折到马拟右对岸大沟1500米海拔处,沿山脊经海拔2120米山顶、高程点2235米北侧鞍部、挆加波惹2498米高程点,向北沿山脊线经1767米高程点、2318米高程点,沿1635米高程点以东大沟到郭色拉达第一主支沟,沿沟下至海拔1500米处,沿海拔1520米等高线沿郭色拉达沟上至那撒加姑沟与郭色拉达沟交汇点1487米高程点,沿1500米等高线向东到2190米高程点东侧大沟,沿沟而上到沟顶2190米高程点东侧鞍部,向北沿沟至海拔1800米后沿1800米等高线到戈皆拉打沟,沿沟西侧至古鲁包丫口,再沿山脊经涡牧挖皆后向北至日别依皆沟1850米高程点,沿1850米等高线向北至豆儿坪后山2100米高程点处,沿山脊下至海拔2000米后,沿2000米等高线向西北至大湾处止。
  保护区设两块缓冲区,分布在核心区的南部和东部,南部缓冲区边界自牧突罗基起,沿保护区边界至曲孜依皆郭霓沟以东第一条支沟沟顶,沿沟下至海拔2480米后,沿2480米等高线往东,至山脊后下至2400米海拔处,沿2400米等高线往东南方向到曲孜依皆郭霓沟以东第二条沟后,沿沟上至保护区边界,向东沿保护区边界至阮郭罗小支沟,向西北沿核心区边界至牡突罗基。东部缓冲区东界自马噜库沟顶与保护区边界交界处起,沿马噜库沟下,到海拔1800米后,往西沿1800米等高线到罗依突比沟,往北过沟后沿山脊上至海拔2000米处,沿2000米等高线向北至咧惹挪依打沟、森惹依日沟后,继续沿2000米等高线至2227米高程点,沿山脊线下至海拔1900米处,向东下到海拔1800米处,再沿1800米等高线到2083米高程点,沿山脊向上经2083米高程点到山顶,向东沿山脊线向下经1678米高程点东侧山脊线至涡马普,再往东北方向沿山脊线经2034米高程点至海拔1400米后,沿1400米等高线到万担坪沟,往东南方沿1400米等高线下至马拟对门大沟,过沟往东经过山埂后抵达小沟,往北沿沟上至2243米高程点东部大埂,沿山脊线往北经2272米高程点西侧山脊下至海拔1700米后,沿1700米等高线往北到2168米高程点,向北沿山脊线经2335米高程点下到海拔1600米处,沿1600米等高线往西到达郭色拉打第二主沟东侧山埂后,向西沿山脊下至第二主沟,过沟后沿1500米等高线到郭色拉打第二主沟北面小山沟,沿小山沟上至1700米处,沿1700米等高线经1773米西侧沿山脊下到戈皆拉打沟,沿山脊线向上经2010米高程点至古鲁包山顶下海拔2500米处,沿海拔2500米等高线往东到2572米高程点东侧岩边,经2564米高程点南侧岩边后再经2392米高程点向西北方,沿高程点1952米西侧大沟下至沟口处,过沟沿1760米等高线往北到豆儿坪背后半山上,再沿1700米等高线到木家湾东侧大沟后,沿山坡上到2369米高程点东面海拔2000米处,下至海拔1500米处,再沿1500米等高线往西到山沟,过山沟后沿1350米等高线往西至保护区边界。西界自保护区边界起至保护区边界与核心区边界交界处,沿核心区边界向南至保护区边界与核心区边界交界处,再沿保护区边界向东南至马噜库沟顶与保护区边界交界处。
  三、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划以附图(见附件)为主,文字描述作为参考。请你厅组织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调整方案尽快进行标桩定界工作,并向社会公告。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