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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毛关于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0:03  浏览:95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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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毛关于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换文

中国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毛关于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换文


我方去文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代表
穆罕默德·阿卜杜拉·乌尔德·哈桑
阁下:

  为了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的友好合作关系,根据各自政府的授权,我和阁下就两国建立外交关系问题进行了商谈,双方已就正式建立外交关系达成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承认毛里塔尼亚伊斯大林兰共和国政府。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决定建立外交关系之后,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同蒋介石集团的?外交关系?,即行断绝。

  双方一致同意于一九六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同时在北京和努瓦克肖特发表中毛两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愿意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承认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决定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并互换大使级外交代表。?

  如蒙阁下复函对上述各项予以确认,我将甚为感谢。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姚  念

                         (签字)


                       一九六五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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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交通安全工作奖励处暂行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交通安全工作奖励处暂行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二号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和专(兼)职人员抓好交通管理工作的积极性,落实交通安全“三长”负责制,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一)参加交通安全活动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
(二)上述单位的领导、车管干部、交通安全员、机动车驾驶员和交通安全积极分子及专业运输、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 奖励办法
(一)按照交通安全百分评比验收标准,对达到先进单位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二)对维护交通安全,预防、避免重大交通事故和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及时表彰奖励。
(三)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街,乡、镇、街对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
第四条 受奖单位条件
(一)完成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的。
(二)在交通安全百分评比竞赛中获胜的。
(三)组织健全,规章制度完备,防止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效果显著的。
第五条 个人受奖条例
(一)认真组织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全面完成管理目标的县(市)、区、街、乡、镇、企事业单位领导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领导。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维护保养车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活动,为防止、避免重大交通事故有较大贡献的交通干警、交通安全员、车管干部及驾驶员。
(三)认真执行市、县、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布置的任务,协助领导做好交通安全工作成绩显著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一)交通安全工作百分评比验收不及格的。
(二)发生规定指标以上交通事故的。
(三)县(市)、区、乡、镇、街没有完成交通安全管理目标的。
第七条 处罚形式
(一)罚款。
(二)挂“交通安全工作不合格单位”的牌子。
第八条 处罚标准
(一)交通安全工作百分评比验收不及格(不满六十分)的单位,千人以下的罚款五百元,千人以上的罚款一千元。
(二)发生一般指标事故的,对单位罚款五百元,发生重大事故,按责任区分,对单位罚款一千元至三千元。发生特大恶性事故,对单位罚款三千元至五千元。
(三)对没有完成交通安全管理目标的县(市)、区、乡、镇、街按下列标准处罚。
1.四项指标都没有完成的,对县(市)、区罚款五千元至一万元。对乡、镇、街罚款二千元至五十元。
2.突破死亡控制指标,对县(市)、区罚款三千元。对乡、镇、街罚款一千元。
3.四项指标中,有三项没有达标的,对县(市)、区罚款三千元,对乡、镇、街罚款一千元。
(四)连续发生重大事故和发生特大恶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单位挂“交通安全工作不合格单位”牌子。
按本条规定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同时对单位主管领导处以五十至一百元罚款。
第九条 处罚的执行
(一)对区、街、市内单位及县(市)罚款由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决定,市交通警察支队执行;对乡、镇及驻镇单位罚款,由县(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决定;县(市)交通警察大队执行。
(二)对单位挂“交通安全工作不合格单位”牌子,由县(市)、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决定,县(市)、区交通警察大队执行。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5月30日

关于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休育总局


关于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管理办法

(体竞字〔2001〕43号2001年2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适应体育项目不断发展扩大的趋势,加强对体育项目设立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是指奥运会比赛项目的大项及小项;单项世界锦标赛比赛项目的大项及小项;洲际比赛项目的大项及小项;在我国群众中普及的项目和民族传统性项目。体育项目的设立包括男子项目、女子项目和男女混合项目。
第三条 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要遵循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既要考虑到群众喜爱和普及程度,又要考虑到参加国际比赛为国争光的需要。
第四条 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已开展3年以上;
(二)从国际上引进到我国的体育项目,必须有该项目单项国际(亚洲)体育组织,有统一的名称并设有正式的国际和洲际比赛;
(三)有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四)拥有运动员和教练员队伍以及精通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管理人员和裁判员队伍;
(五)有能力自筹经费举办比赛;
(六)必须是健康、文明不含迷信色彩和有悖人道的成份。
第五条 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一)各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起草书面申请报告,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申报报告的内容应当依照
第三条 中的六项条 件逐条 写明o
(二)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审核后报总局领导批准。
(三)总局领导批准后,由竞技体育司行文批复该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并向全国通告新设立的体育项目o
第六条 未经批准列为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不得冠以"全国锦标赛"或"全国冠军赛"的名称,不得授予运动员、裁判员运动技术等级称号。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