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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12:02  浏览:81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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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海南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若干规定

《海南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3月20日四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卫留成

二○○六年七月四日



海南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的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

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粮食收购许可。

第三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筹措经营资金20万元以上的能力; 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备200吨以上(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粮食仓储设施(租借粮食仓储设施的租用期应当自申请粮食收购许可之日起一年以上);

(三)具备检验粮食等级、水分、温度、杂质等指标的常规设备(水分测定仪、磅秤、谷物选筛、除杂设备等),具备或者聘请专业检验、保管人员。

第四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备20吨以上(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粮食仓储设施(租借粮食仓储设施的租用期应当自申请粮食收购许可之日起一年以上);

(三)具备检验粮食等级、水分、温度、杂质等指标的常规设备(水分测定仪、磅秤、谷物选筛、除杂设备),聘请专业检验、保管人员。

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取得粮食收购许可。

第五条 粮食收购许可申请、审核、监督检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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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政发〔2012〕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汉中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有效引导和聚集民营资本、银行信贷和社会资金,进一步做大工业、做优农业、做强旅游、繁荣文化产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市级财政设立的工业发展资金、现代农业产业资金、旅游发展资金、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城镇化建设资金、重点项目前期费、招商引资资金及商贸流通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要坚持科学公正、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放、注重效益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工业、农业、商贸流通、城镇化建设、旅游业及文化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重点支持有示范和带动作用强的产业重点项目。

第四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应根据不同类别项目的特点,采用补助、贴息、资本金和奖补四种投入方式,其中以奖补为主要方式。

(一)补助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对重大项目前期、重点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的补助。

(二)贴息资金原则上只安排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

(三)资本金投入是指政府投入企业的国有资本金。在支持企业的发展中,政府投入资本金数额较大的,可在三年后转为股本或由政府收回再投入其他项目。

(四)奖补资金是指对经济社会效益好、带动示范效应强的项目进行的奖励性补助。



第二章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五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会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产业主管部门结合不同阶段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对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用途和使用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对同一使用方向的专项资金要进行归并整合、统筹安排;对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执行到规定期限的专项资金,及时调整投入方向。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都应落实到项目,暂不能编制到项目的,也要按照预算控制额分项目类别编报。

第八条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管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在主管部门安排项目计划后拨付资金。

第九条 市本级财政筹措安排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终无特殊原因仍未确定项目计划的,专项资金不予结转,并由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批准调整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条 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一经市政府确定,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变更、终止、撤销实施项目或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产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局在每年11-12月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指南除以文件形式下发外,还应在相关网站发布。项目指南应明确提出申报要求、申报程序、支持重点。

第十二条 产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市财政局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提出书面意见。对属于扶持的项目,由主管部门会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送主管市长初审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专帐核算、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产业主管部门工作经费的支出。

(一)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重点向航空工业园区、自主创新技术进步、重大装备制造业、有色冶金、循环经济发展等方面倾斜。

(二)现代农业产业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提高农业发展的标准化、产业化水平,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择优扶持生猪、茶叶、蔬菜、果业四大主导产业,以及对产业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重点龙头企业的建设。

(三)旅游发展资金的安排使用,要按照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及省市确定的重点线路、重点景区、重点项目合理安排,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的编制、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等。

(四)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支持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支持文化产品创作、支持文化体制改革。

(五)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市确定的境内外投资贸易促进以及项目专项对接活动支出;招商引资项目策划、包装、推介以及对外宣传;客商来汉投资考察活动支出;招商引资奖励等。

(六)重点项目前期费主要用于市本级重大项目前期费用。

(七)城镇化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城镇化建设重点项目。

(八)商贸流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大型商贸流通企业、重点物流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产业主管部门依据市政府确定的项目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根据项目投资计划拨付资金。属于项目资本金和招商引资资金一次拨付到位;属于补助资金性质的项目,首次拨付30%,60%资金按照项目进度拨付,剩余10%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属于贴息项目的,由市财政局根据当年新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付息凭证拨付资金;属于奖补性质的项目,须经主管部门会市财政局对项目检查、验收、考核后予以拨付资金。重点项目前期费及农业产业化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或结束后,由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考评。绩效评价由市财政局会同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人开展,也可由财政部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独立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实施达到预期绩效的,应继续支持;资金投入后项目未完成或未达到预期绩效的,要责令其整改或给予收回资金的处罚,并在今后年度不再安排产业发展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资金使用、考核等财务活动的全程监督。

第十八条 产业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及时掌握项目进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并负责向市政府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产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第二十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接受社会监督。对监督反映的问题,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和产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实查处。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财政外,并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制定。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贷款操作暂行办法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贷款操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地区专利技术的转化,更好地推进本市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一) 注册地点为天津地区的企事业法人;
  (二) 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三)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得少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
  (四)该专利权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
  (五) 已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六)信贷业务只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和承兑业务。

  第三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方式
  (一)符合贷款银行制定的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客户准入条件,企业法人单位注册资金在1500万元以上,事业法人单位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只作为全部贷款的部分担保形式(专利权质押担保权重最高为40%),其余部分借款人仍须提供符合法律规定贷款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抵押、质押、保证)方式。
  (二)对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以及不符合前款准入条件的发明专利,由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借款人通过提供专利权质押的反担保形式申请贷款。

  第四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期限由贷款方(金融机构)确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
  (一)专利申请未获得专利权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已被终止的;
  (三)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四)存在各种专利纠纷的(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

  第六条 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程序
  (一)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单位须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有关材料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初步审查;
  (三)初审合格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向贷款方出具推荐意见;
  (四)以反担保方式进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担保合同或担保协议以及有关材料;
  (五)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单位收到中国知识产权局发送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后,应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由市知识产权局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通知贷款方。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单位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授予专利权的公告文件 (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
  (三)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前一年度缴纳专利年费的发票;
  (四)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相关产品检索材料,专利评估机构对专利质权价值的评估报告。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专利权已形成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材料证明;
  (七)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
  (八)专利权人同意以专利权出质的书面承诺,如果一项专利存在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则所有专利权人均要书面承诺同意以该专利权出质。
  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所须提供的资料以贷款银行的要求为准。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相关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如有不实,申请人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贷款单位提交的相关产品检索材料等有关资料,经审核合格后,加盖“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贷款初审专用章》,向贷款方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