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安居工程住房建设减免有关税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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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安居工程住房建设减免有关税费的规定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安居工程住房建设减免有关税费的规定
1996年7月29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安居工程顺利实施,根据陕西省政府批转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实施“安居工程的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郊区、新区房改范围内经安居工程办公室批准的安居工程建设用房。
第三条:下列税费实行全免:
(一)土地出让金;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商业网点建设资金;
(四)施工噪音费;
(五)人防基础设施易地统建费;
(六)水源开发费;
(七)建筑防火审查费;
(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九)新材料墙体保证金;
(十)消防费;
(十一)够国家级小区规模的小区级配套公建费;
(十二)售价成本审定费;
(十三)营业税;
(十四)工程招标管理费;
(十五)工商鉴证费;
(十六)人行道与河堤路占用费;
(十七)市区人行道占用费;
(十八)自来水增容费;
(十九)拆迁管理费;
(二十)垃圾销纳金;
第四条:下列规费按应收额的20%收取;
(一)房屋交易费;
(二)城市建设档案保证金;
第五条:下列规费减半收取;
(一)规划管理费;
(二)市区道路开口费;
(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四)建筑工程定额管理费;
(五)基建工程定线费;
第六条:电力增容费酌情减收;
第七条:凡减免的各项税费数额,均作为政府开发建设安居工程住房的投资不计入房屋的成本。
第八条:凡建设安居工程住房及其它经济实用住房者,须持可行性分析报告,售房方案及其它有关资料,向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将磷矿石纳入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关于将磷矿石纳入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公告
公告2008年第92号
为加强磷矿石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秩序,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磷矿石出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磷矿石(海关税则号25101010,25101090,25102010,25102090)出口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2009年磷矿石出口配额总量为150万吨。
二、从即日起,各地有磷矿石出口业绩(2006年-2008年)的企业可根据本公告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申报材料。
三、根据本公告附件的规定,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材料报送商务部,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商务部根据地方初审意见和有关商协会的复核意见,审定并公布符合条件的磷矿石出口企业名单。
四、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8号)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公布的符合条件的磷矿石出口企业向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五、商务部负责本公告的解释。
附件 2009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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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09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
为鼓励利用中低品位磷矿资源,提高我国磷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保护环境,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现颁布2009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如下:
一、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2006-2008年9月磷矿石出口量(含出口供货数量)年均达到20000吨以上;
3、拥有磷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证;
4、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
5、建设有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30万吨/年中低品位磷矿浮选和重选选矿装置;
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7、2008-2010年签有长期供货合同(合同期限1年以上);
8、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新设立的磷矿石生产企业,商务部将根据其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条件予以审核考虑。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2006-2008年9月磷矿石出口量年均达到10000吨以上;
3、出口企业须从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具备≥30万吨/年中低品位磷矿浮选和重选选矿装置的生产企业采购磷矿石;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为进一步规范磷矿石出口,国家将对磷矿石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配额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企业,一经核实,将收回其当年磷矿石出口配额、暂停直至取消其当年度出口配额申领资格。
二、申领及审核程序
各地具有磷矿石出口业绩(2006年-2008年9月)的企业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配额申领条件,对本地区申请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的企业材料进行初审,于2008年11月20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附企业相关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商中国化学矿业协会对有关企业的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进行复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汇总建议,于2008年12月1日前汇总上报商务部(外贸司)。
商务部根据商会、协会审核意见,对所有申报企业的情况进行审定,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告。
三、相关报送材料
凡具有磷矿石出口业绩(2006年-2008年9月)的各地企业、中央管理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二)矿山开采许可证(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矿长证书(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五)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当年污染物排放达标监测报告。
(六)生产企业需提供2006-2008年9月磷矿石出口或供货量三年年均达到20000吨以上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七)流通企业须需提供2006-2008年9月磷矿石出口或供货量达到三年年均达到10000吨以上的相关凭证或单据。包括从生产企业购货的凭证,购销合同,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
(八)2008-2010年长协合同(复印件)。
(九)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
为加快退税进度,提高纳税人资金使用效率,扶持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事后管理,根据以下指标定期开展纳税评估。
(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
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4.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三、各地可根据不同的即征即退项目设计、完善评估指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发现企业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核实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